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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许昌龙岗(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一、二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按期优质投产,争创集团公司精品工程,加大进度、质量、造价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二期超低排放改造工程与我公司签订合同的所有工程项目公司。

第二章管理目标

第三条?安全文明管理目标:

3.1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较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施工机械损坏事故、不发生火灾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交通事故、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有效防范一般事故,不发生性质恶劣的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各类事件。

3.2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建设项目达到同时期、同地区、同类型的先进水平,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样板工程。

第四条?质量管理目标:

4.1设计质量目标:超低排放改造后,固体颗粒物、SO2、NO*最终排放浓度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超低排放改造不影响机组安全、稳定运行;施工图合格率100%。

4.2施工质量目标: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率、合格率均为100%,优良率均≥98%;基础加固、结构加固方案的实施,达到规定的检(试)验合格要求。

4.3调试质量目标:调试完成后系统各项性能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4.3.1整体试运一次成功;

4.3.2热控保护投入率100%,自动装置投入率100%,热控测点、仪表投入率100%、正确率100%;

4.3.3电气保护投入率100%,电气自动装置投入率100%,电气测点仪表投入率100%、正确率100%。

第五条?工期目标

5.1进度计划合理、可行,工期控制措施有效,除批准的计划调整外,按照考核工期按时或提前投运。

5.2项目上报正式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经集团公司审批后作为计算工期考核起始日期的依据。

第三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管理职责:

6.1在公司超低排放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全过程管理,每周向领导小组汇报改造工程安全质量周报,对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负全面管理责任。

6.2负责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协议的编写、签订;负责对承包方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审查。

6.3组织专业人员对关键设备进行全过程监督和验收,严把材料、检验和试验验收关。

6.4负责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隐蔽工程监督验收、工程的冷态、热态验收及性能考核试验。

6.5对承包方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反公司安全管理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并监督承包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承包方的管理职责:

7.1认真履行工程合同和安全协议条款,对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负直接责任,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负连带责任。

7.2负责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完善各岗位安全职责等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7.3项目部的经理、安全员和焊工、起重机械、电工等特种作业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作票负责人等6种人必须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4负责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设备成套、编制三措一案、材料及设备的验收、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管理。

7.5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业主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业主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业主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业主方。

7.6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必须接受业主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处罚。

第八条监理单位的职责:

8.1贯彻国家法律法规,落实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落实超低排放改造工程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8.2认真履行监理方与业主方签订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合同条款,对改造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目标的实现负监督管理责任。

8.3负责改造工程安全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信息管理、合同管理,协调各方面关系,保障工程项目按预期目标建成投产。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九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河南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各环节、各阶段的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

第十条认真落实《许昌龙岗(禹龙)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发包前,对承包方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第十一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承包方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业主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业主方相关领导批准后安排有关车间或班组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开工后,承包方必须重点对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等不安全事件的施工区域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经业主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置现场作业监护人。

第十三条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业主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现场工作的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承包方须做好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区域的可靠隔离:

14.1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及危害到的运行设备、系统,必须做好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14.2高空作业下方区域有运行设备时,必须设置运行人员检查安全通道,运行设备、安全通道上方用双层竹排或木板搭设防护棚,并铺上铁皮进行防火。禁止施工人员使用运行专用通道运送施工物品。

14.3高空作业下方区域采取全封闭隔离,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隔离区留唯一出口,出口设专人看管,需要进入隔离区时,由出口监护人和高空作业监护人联系,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同时做好进出记录。

第十五条承包方应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免(空间、专业、与现场其他施工)交叉作业。对无法避免的交叉作业,承包方应制定、执行交叉作业专职安全监护方案,明确作业各区域安全监护职责,责任到人;对分层、分片进行施工的区域,实行分层、分片安全监护,各区域施工可能对其它区域安全产生影响时,由本区域安全监护人联系受影响区域安全监护人,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高处作业安全管理重点要求:

16.1高处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脚手架的搭设、验收、使用、拆除程序必须严格执行业主方脚手架使用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

16.2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物件等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承包方应安排专人每天对施工区域小物件进行清理,重点控制临边摆放、脚手架上物件坠下伤人的风险。

16.3高处作业时,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安全绳上,做到高挂低用,长时间工作的区域应装设防护立网。安全绳、安全网严禁任意拆除。

第十七条起重作业安全管理重点要求:

17.1塔吊安装、试吊作业必须制定“三措一案”,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塔吊基础土建施工,应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算,监理单位签字。承包方必须按时对塔吊起重机进行安全检查、维护保养。重点检查连接螺栓紧固、钢丝绳磨损、电气安全情况、制动是否灵敏,塔吊>起重机工作每半个月必须对各处连接螺栓,特别是高强度螺栓全部紧固一次。

17.2塔吊周围设置起吊隔离区,安排专人监护,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隔离区。起吊作业期间,运输线路下方禁止作业,禁止人员在吊物下行走或停留,起重臂短时间经过正常通行道路上方时,在道路两端设置隔离,并有专人监护,起重臂离开该区域后方可解除隔离。

17.3塔吊起吊作业时,必须由专人指挥,指挥人员在其限制范围内进行工作,上下联系可以使用对讲机等通讯工具准确联系,但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信号旗作为备用应急手段。

17.4起重作业使用的吊环和吊钩,应是锻成的或用钢板铆成的,禁止使用铸成的或用钢条弯成的。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的不准使用,禁止在吊钩上焊补或在受力部位钻孔。

17.5钢丝绳禁止超负荷使用。工作前承包方应对钢丝绳进行安全检查和合用判断,整根钢丝绳外表面凭肉眼能看到腐蚀的表面或整根钢丝绳纤维芯被挤出,应予报废。

17.6起吊物件时,应先检查捆缚是否牢固,绳索经过有棱角快口处应设衬垫。然后试吊离地面0.5m,经检查确认稳妥可靠后方能起吊。起吊重物不准让其长期悬在空中。有重物暂时悬在空中时,严禁驾驶人员离开驾驶室或做其他工作。

17.7当风力大于5级时,不进行大件起吊作业。风力大于6级时,不得进行露天高空作业。遇有大雪、大雾、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或夜间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起重指挥信号时,停止起重作业。

第十八条动火作业点及其下方区域必须设置监护人,作业前对动火作业区域周围进行安全检查,动火作业区域周围的电缆桥架、运行油站必须敷设防火布,并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使用的电焊机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使用的线缆完好无破损。

第十九条业主方安全监督人员每天检查各施工点安全监护到位情况,对安全问题进行通报,并复查安全通报问题整改情况。

第二十条业主方发现承包方有严重违章作业,威胁到人身安全或设备安全的,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和公司有关工程建设安全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通过文件审查、工序检查、见证、旁站、巡视及平行检验等监理手段,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第二十二条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每天对监理单位安全质量监理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对于未按要求做好安全质量监理工作的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进入氨区必须经过运行值班人员的许可,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任何人进入氨区不能穿有铁钉子、铁掌的鞋和化纤服装,进入氨区前要手摸静电释放装置。

第五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必须有同类型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业绩、人员素质、技术装备,内部管理能力能够满足项目管理要求;施工项目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同类工程、同类岗位的施工管理业绩,能够胜任超低排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组织召开设计联络会,对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施工图会审和交底。业主方与监理及相关人员组织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做好相关联络会、评审会及交底会的纪要,并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超低排放改造工程地基基础方案确定时要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行性和便利性。利用已有烟道支架的钢结构,要充分考虑原有支架上的荷载,严格按规范设计;钢架设计方案如需改造原有锅炉钢架构件或须传递荷载到原有锅炉钢架时,对原有锅炉钢架影响的计算需有资质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荷载计算和加固设计。

第二十七条设备运抵现场后,业主方组织供货方、承包方、监理方共同进行开箱检验,形成开箱检验记录。现场设备库(区)存放,根据设备的不同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潮、防火、防盗、防锈、防雨等措施,防止存储设备发生变形、变质。

第二十八条在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必须建立业主与监理、承包方、施工单位分级负责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四级验收机制,必须规范工程资料管理工作,在施工的不同阶段及时组织监理、业主技术人员进行资料检查,确保工程资料及时、真实和完整。

第二十九条超低排放改造工程施工完成后,由业主、监理单位、承包方共同组成超低排放试运小组,编写调试大纲和分系统调试措施,并经超低排放试运小组审核通过后开始组织调试工作。承包单位必须按照《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要求,完成单体试运、分系统试运、整套启动试运和168小时试运行。

第三十条超低排放改造工程通过168小时试运行后,业主方应积极申请通过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并上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认,完成超低排放电价调整。

第六章安全、质量、工期控制、文明施工考核细则

第三十一条安全管理考核

31.1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要以严格“两票三制”管理为切入点,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和作业程序,凡是生产现场的人员和队伍要把“三讲一落实”、“三措一案”、“作业信息牌”、“停工待检”重点要求落到实处,实现现场安全管理“全覆盖、零死角”。

31.2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每天组织对承包方现场违章情况进行动态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考核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监督执行。

31.3承包方要牢固树立“违章就是事故”的理念,上级发现的违章,要进行原因分析,内容主要有:违章经过、可能导致事故类别、违章原因、暴露问题、整改措施、积分与经济处罚,在管理上暴露的问题,每月底将违章分析上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杜绝重复发生。

31.4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将违章行为分为严重违章行为、比较严重违章行为和一般违章行为等三类。多次发生违章或重复违章的项目经理和安全员在检修协调会上说清楚。对违章行为的考核标准见附表1。

31.5承包方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30人以上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设有兼职安全员。考核承包方200元,并限期整改。

31.6安全员无能力、资质,发现一次考核承包方500元,并限期整改。

31.7承包方每天必须进行施工作业的“班前会”、“班后会”,并结合工作任务,做好危险点分析,布置相应的安全措施,交待注意事项;总结讲评当天工作和安全情况;开工前工作组成员必须列队整齐进行工前五分钟安全教育,没有完善的安全措施,严禁开工。以上发现一次(项)考核500元,并限期整改。

31.8承包方人员不服从监理人员和业主负责人的工作安排和指导,且无正当理由的,每次考核200元,并限期整改。

31.9需要进入生产现场人员都要在二道门进出时亮明“胸卡”,配合保卫人员验证“胸卡”和本人是否对应,凡不配合保卫人员检查“胸卡”的取消生产现场工作资格、列入黑名单。凡在生产现场发现没带“胸卡”的每人(车)次考核用人单位200元。

31.10凡因承包方施工人员有偷盗行为或涉及黄、赌、毒等不法行为,除交保卫部门进行处理外,发现一次考核1000元。

31.11发生火情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500元;发生火情动用消防车,但未造成设备损坏,一次考核责任单位5000元,责任人1000元;发生火情造成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的,根据《电力事故调查规程》和《消防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文明施工考核

32.1为了保护工程及人员的安全,承包方应以其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和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2承包方应以自己的费用采取适当的措施,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劳务人员的健康和安全。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3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应避免现场出现不必要的障碍,排除雨水及污水,并应将任何承包方的设备和材料储存并做出妥善安排,从现场清除并运走任何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4现场的清洁按施工区域范围划分,由承包方负责其范围内的清洁。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定期检查,对违反清洁规定的单位处以罚款并令其清扫。并将现场场地的整洁列为验收内容。没有按以上规定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责任单位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5自工程竣工后10日内,承包方应从工地上将所有有关承包方的设备、承包方材料、垃圾及各种临时工程清除、移走;20日内,承包方必须将其施工、生活临建清除。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32.6承包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或由于其施工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如因承包方原因造成上述危害,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没有按以上要求进行的,每发现一次(项)考核10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三条进度、质量考核

33.1各承包方要按业主、监理制定的一级网络计划制定相应的二级进度计划,月计划和周计划;计划不完善,除限期完善外还要进行每次1000元的罚款;制定了计划又不能如期完工的,在监理例会上提出批评外,每项次按1000元进行考核,影响下道工序的考核500-1000元。

33.2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工程项目应按业主的一级网络计划要求完成,否则将按每次5000-10000元标准进行考核。

33.3本工程质量的等级按《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的规定进行,各承包方凡经四级验收的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和分项工程优良率未达到规定比例时,则给予一定数额的处罚。即:

33.3.1当一次验收合格率(含受检焊口)未达到规定比例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处罚2000元;

33.3.2当分项工程优良率未达到规定比率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处罚2000元;

33.3.3质量处罚金额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并发出考核单,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批准后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33.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凡因质量问题由监理部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通知单”的,每发生一次,对承包方处以500-1000元罚款,在当月进度款中扣除。

33.5施工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由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会同监理部提出处罚意见(不取代规定程序进行的调查处理),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批准后执行。

33.6各承包方报送的经监理公司审查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要督促各承包方按方案严格实施,若发现施工单位擅自改变施工方案,要进行严肃处理,对于未按照规程、规范和方案施工造成安全或质量事故的,要按照大唐集团制[2005]92号文件《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严肃处理,并处10000-100000元的罚款。

33.7当出现上条提及的安全和质量问题时,在处罚施工单位的同时,另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数额为处罚施工单位金额的20%。

33.8对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施工单位要按监理公司批准的处理措施进行处理,否则每项次考核1000-10000元,并限期进行重新处理。

33.9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必须与业主联系,通知业主参加质量事故分析会,施工单位有告知义务,否则接受业主每次5000-10000元的考核。

33.10工程上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预制件、加工件和外购件必须具备完整的材质合格证和技术资料,并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材料取样须按见证取样的要求进行,否则除责成购货单位调换处理外,还要对承包方进行每项次1000元的罚款。

33.11工程中使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应具备完整的技术鉴定证明和试验报告,必要时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除勒令其停工外,存在质量问题的要坚决拆除,并且每项次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若采用的新工艺给工程增添了亮点,除进行表扬外,还要进行适当奖励。

33.12检查各承包方在工程建设中所用的仪器和试验用仪器仪表的精度,配备情况和计量证件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满足工程需要,如存在人为原因,对责任单位进行10000元的罚款,并责成其更新仪器。

33.13所有施工图要进行会审,未经会审的图纸不允许在工程中使用,否则每项次考核承包方10000元。

33.14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按规范、按图纸、按工艺进行施工,未经会审和确认的施工图不得施工,并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互检、专检),否则每项次考核500-1000元。

33.15对发生有设计变更的部位,应按已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否则每项次罚款500-1000元,对已施工部分坚决拆除,按变更后的进行施工。

33.16施工过程中要有原始记录和自检记录,如上道工序尚未进行质量检验,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隐蔽工程未经监理检查合格,不允许进行覆盖或封闭。若擅自进行施工,每项次考核500-1000元;若造成质量后果的,加倍进行处罚。

33.17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质量验评划分表,经监理公司确定的W(见证点)、S(旁站点)、H(停工待检点)必须有记录,记录不全或不认真,每项次处以100-500元的罚款。监理人员未尽到职责的,每次处以100-300元罚款。

33.18建立定期质量分析会制度,由监理通报工程质量情况,研究存在的质量问题,制定质量预控措施,并形成记录,制度不全、记录不完整每项次考核100-500元,并限期进行完善。

33.19承包方采购的安装材料、外购件及加工件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证明材料,出厂合格证,实验报告、合金件要有光谱分析报告,材料不完善的,坚决不允许采用,并进行3000-5000元的罚款。

33.20所有的砼工程质量,尤其是烟道支架基础、烟道支架、土建等对外观工艺要求较高的结构、部位,要有专项施工工艺措施,无工艺措施的罚款2000元,并限期完善。

33.21彻底消除蜂窝、麻面、裂缝、错台、变形、露筋等质量通病,确保外观工艺水平,每发现一处考核100-500元。确保焊接质量,消除气孔、夹渣、裂纹、未焊透、焊缝不平滑等质量缺陷,每发现一处考核100-500元。

33.22对需要采取射线检测部位,要进行100%的射线检查,若发现故意漏检的,除责成检查外、还要进行每处1000元的罚款。

33.2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图纸设备的交付情况统计表,制定进度控制的预控措施,否则每次考核1000元。

33.24按照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报业主和监理公司,业主批准后实施,不按该程序进行施工的,除完善手续外,每次考核1000元。

第三十四条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和现场签证由监理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专工及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主管领导签字确认,报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同时抄送经营管理部、监理及相关部门。未经超低排放改造项目部总指挥审批的单子在结算时不予确认,并对相关部门人员考核;如不及时抄送各部门,也对相关人员进行考核。

篇2:风险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制度

1目的明确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管理要求,运用有效评估方法,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和方案,并对风险管控效果进行评价。2?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华徐州电力检修公司所有业务领域的风险管理。3引用标准及关联子系统3.1引用标准风险管理子系统3.2?关联子系统生产安全与健康管理子系统运行管理子系统检修管理子系统危险物品管理子系统环境保护管理子系统变更管理子系统外界服务管理子系统紧急应变与关注公众管理子系统生产工程项目管理子系统4?专用术语定义4.1风险风险是指危险源造成危害的可能性(机率或概率)。危害后果和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是风险两个要素。危害后果是危险源本身固有的性质,危害发生的可能性是指危害后果出现或发生的几率。4.2危险源危险源是可能对人、财产、环境造成危害影响的根源或状态。4.3风险管理风险管理是对危险源进行辩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地处置危险源,使风险保持在可接受水平。是一种以较低成本投入、超前控制手段,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风险管理是一个PDCA的管理模式,通过危险源辩识、风险分析、制定并实施风险管控措施与方案、风险管控评价等程序,实施风险管控,使风险保持在可接受范围。4.4风险评估根据既定的标准或准则,评价系统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4.5风险等级风险等级是标志风险影响程度的概念。依据企业承受风险的能力一般可分为可接受风险和不可接受风险两大类。可接受风险表示此类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人员安全和健康没有影响,或者影响程度很小,在可接受范围,不需要专注控制的风险,或者控制风险的成本极大于风险造成的损失。不可接受风险表示此类风险对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造成严重的影响,对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构成较大威胁,已超出企业可接受范围,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控制,否则,风险一旦成为事实,企业将蒙受财务损失以及信誉危机。对不可接受风险等级描述为重大、较大、一般。对可接受风险等级描述为低。见半定量评估细则要求。4.6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4.7?风险概述?风险概述指区域风险评估、工作活动风险评估、故障模式评估结合总称。5?执行程序5.1风险管理组织机构5.1.1成立以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为组长的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包括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相关部门经理和专业主管、风险管理主管。5.1.2故障模式评估小组,按照专业进行划分,成员包括工程管理部专业主管、相关部门专工、班组长。5.1.3区域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包括部门安健环主管、运行检修专业主管、班组成员。5.1.4工作活动风险评估小组:成员包括部门安健环主管、运行检修专业主管、点检员、班组成员。5.2进行风险评估方法选择与培训5.2.1风险评估方法选择5.2.1.1半定量风险评估:应用与各个生产流程中存在的人身、健康和环境方面的风险评估。5.2.1.2故障模式评估:应用于生产系统设备评估。5.2.1.3工作安全分析(JSA):应用于工作进行前的风险识别和控制的风险评估。5.2.1.4?定性风险评估:主要适用于相对初级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等级的确定,不需要进行深入风险评估的项目。5.2.1.5专题风险评估:根据特殊需要或突发异常情况的评估,如:化学危险品、照明、通风、培训管理、风险费用管理等带有专业性质的专题评估;出现风险评估范围之外的异常情况要做专题评估;5.2.1.6?项目管理风险评估,参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5.2.1.7对于在年度评估后部门又新增的工作,其风险分析执行工作安全分析方法并将结果应用在作业前的风险控制单中,安健环专责人负责对分析结果的审核把关,确保开工前风险预控。5.2.1.8财务、经营风险评估参照其专业规定执行。5.2.2?风险评估培训5.2.2.1?培训应包括外请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方法的讲座、国华公司的风险评估培训、公司安健环处组织的风险评估方法培训,以及部门内部的相关培训。5.2.2.2?培训人员应包括,风险评估组织机构内的人员,各级领导及基层员工。5.2.2.3?培训目的应根据不同的人员达到不同的水平。5.3?制定风险评估工作计划5.3.1?风险评估专业小组每年12月份应制定下一年度的风险评估工作计划,并报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列入公司的年度工作计划同时分解至各月完成,故障模式评估计划按照其细则要求执行。5.3.2?责任部门每月按下发的风险评估计划执行,安健环处或风险评估专业小组每月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5.3.3?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如需对工作计划进行调整,须经风险评估专业小组进行调整并经风险评估领导小组批准,不得随意变更风险评估计划。5.4?危害辨识根据对人身健康、人员心理、自然环境、生产环境、生产流程、财务等方面的影响,进行危害辩识。识别发电生产流程中存在的危险源。识别各种作业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源。识别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源。识别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变化时产生的危险源。识别人员变化时产生的危险源。识别项目变更发生时产生的危险源。5.5?风险评估5.5.1对辩识出的危险源具有的危害进行分析,危害分析应考虑安全、健康、环保三方面的影响。依据对危险源固有危害的分析,评价其原始风险等级。5.5.2风险等级5.5.2.1判定风险等级可依据风险后果与发生几率的综合状态考虑;也可依据风险的危害进行单一考虑。5.6?风险控制5.6.1依据风险的实际状况,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制定对危险源的监视、控制措施,以及整改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方案的实施时间、实施责任人、实施监督人。5.6.2对实施监视、控制措施之后的风险等级进行评价,评价现时风险等级。5.6.3重大风险公司监督控制、较大风险部门监督控制、一般风险班组控制。5.6.4编制风险评估报告,落实整改计划。5.6.4.1各风险评估小组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和下发整改计划,对需要进行重大变更才能消除和控制风险的项目应列入重大技改或重大修理予以立项。5.6.4.2?风险评估整改计划应经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后批准下发。5.7?编制风险评估概述5.7.1?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风险评估小组编制公司的年度风险概述,明确公司的重大危险源和公司的风险状况。5.7.2?风险概述应上报至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和总经理,使其明确下一步的工作方向,为其决策提供参考。5.7.3?风险概述应下发至班组,使每一名员工了解企业的风险状况。5.8?编制紧急预案5.8.1?对于那些已经采取措施或目前不能采取措施而又有较高风险的隐患,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编制紧急应变计划,明确相应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的职责和处理流程,将事故发生后的损失降低至最低水平。5.8.2?紧急预案需经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总经理批准后下发。5.8.3?风险评估小组应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6?职责6.1细则执行负责人6.1.1?安健环处经理担任制度负责人。6.1.2?负责收集细则执行中的信息及反馈意见,不断完善。6.1.3?对本公司细则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掌握风险管控的总体状况。6.1.4?对公司风险管理工作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6.2?细则执行人6.2.1安健环处风险主管担任细则执行人。6.2.2负责本公司年度风险概述、专项风险评估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安排。6.2.3负责风险评估文件的编制、汇总、发布。负责有关信息的发布和传达。6.2.4对风险评估中确定的风险监视、控制措施和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6.2.5负责对风险概述进行定期更新和发布。6.2.6负责本公司风险评估工作执行情况的检讨,并反馈改进建议和意见。6.3?公司总经理及风险评估领导小组6.3.1负责本公司风险评估的全面管理。6.3.2负责对风险管控提供人、财、物等资源支持。6.3.3负责对本公司风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评审。6.3.4负责批准发布本部门风险评估报告及公司年度风险管控计划。6.3.5负责审阅年度风险评估概述,明确本部门的风险状况。6.4?各部门风险评估专业小组6.4.1参与公司风险评估工作,负责具体风险评估的实施,负责组织本专业危害辨识与分析,编制风险监视、控制措施和整改方案,并对措施、方案的准确性和实效性负责。6.4.2制定年度风险评估计划,编制本部门年度风险评估概述。接受安健环处对其工作的监督检查。6.4.3组织本部门员工开展部门风险评估活动,制定本部门的风险评估计划,并严格执行本部门下发的风险评估计划。6.4.4组织本部门人员参加风险评估的各项培训以及学习本部门紧急预案。向安健环处提出风险评估工作的建议。6.5部门安健环主管6.5.1组织本部门风险评估工作,并对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进行监督和指导。6.5.2每月组织对本部门风险预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6.5.3负责部门风险评估的培训工作.6.5.4负责收集风险评估改进的建议和反馈。6.6?员工接受各种风险评估培训。严格执行风险评估流程,并逐渐形成风险意识。对风险评估工作提出改进建议。完成自己负责的风险评估整改后的计划。7检查、评价与反馈7.1每月对风险管控情况进行评价,对风险概述、安全隐患等文件进行更新。7.2每年对全年风险管控情况进行检讨和评价,以确定下年度的风险管控计划。7.3在风险管理实施中,各部门应随时向安健环处反馈本细则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并给予改善。8附录附录1:年度风险概述填报表

附录1:年度风险概述填报表格年度风险概述填报单位:填报日期:序号存在风险分类影响范围危害影响原始等级监视措施责任人控制措施责任人现时风险风险治理方案责任人完成期限完成确认此表:适用于隐患治理或故障模式结果的应用

篇3: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调动全体参建单位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规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安全检查与评价管理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及“重奖重罚”的原则,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对安全施工成绩优异的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事故单位、各级有关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的划分,分别建议该单位领导给予行政处分,给予事故单位经济处分;对工程施工中的“违章”行为按规定给予经济处分。第三条本办法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及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适用于大唐东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各参建单位及其员工。第二章安全奖励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先进单位奖励应满足以下条件:(一)考核期内未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安全事故,未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未发生火灾、垮(坍)塌事故,未发生重大责任交通事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达到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考评合格以上标准;(三)本单位安全组织机构健全,安全管理人员满足要求,月度安全考核分数在95分以上;(四)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及时整改事故隐患;(五)能够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文明施工投入考核在95分以上;(六)认真开展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七)应急救援预案完善,定期组织演练;(八)安全管理资料上报及时;(九)积极配合业主工作,按时完成业主下达的任务。第五条安全文明施工先进个人奖励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积极推进和开展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二)及时发现或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三)热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探索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成绩突出;(四)敢于纠正和处罚违章、违规行为;本人模范地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无违章、违纪行为;(五)发生事故时,积极抢救并采取措施防止了事故扩大,使职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奖励资金来源(一)文明施工保证金:以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件为准;(二)各参建单位违反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罚款。第七条每月25日前,监理单位组织进行月度安全文明施工联合大检查活动。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应包括: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副总监、监理安全员、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及项目总工。第八条联合检查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按照“附录1月度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附录2月度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考核细则”对各标段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评分,填写“附录3安全生产月度考核评分表”和“附录4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月度考核评分表”。安全生产、环保水保及文明施工月度考核成绩各按占综合得分50%比例,检查小组各成员所评综合得分的平均值为该工地当月考评得分。第九条每月30号前,安全副总监或总监组织召开安全文明施工月考核评比会,东宁水电公司相关领导及专职安全员参加。监理单位向东宁水电公司汇报各标段施工现场当月安全文明施工检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东宁水电公司于次月10日前下文通报考评情况,并对考核排名第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每月25日前完成当月考核初评分、填写考核评分表、考核排名及考核说明考核每月30日前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月考评会,汇报考核成绩及存在问题;次月10日前东宁水电公司下文通报考评情况,并对考核排名第一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全工区公布监理单位组织、东宁水电公司及各施工单位参加监理单位组织,东宁水电公司参加

安全文明施工月度评比奖励流程图第十条每月,东宁水电公司对监理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监管情况进行检查,填写“附录5监理安全工作考核评分表”,其中奖励支付如下:月考核得分≥90的,全额支付当月考核奖励款;85≤月考核得分<90的,按80%支付当月考核奖励款;75≤月考核得分<85的,按60%支付当月考核奖励款;65≤月考核得分<75分的,取消当月考核奖励款;月考核得分<65分的,给予考核处罚。第十一条先进个人奖励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先进个人评选结合日常工作进行,各施工单位每月可推荐三人申报月度先进个人奖,填写安全文明施工月度先进个人申报表(附录6),报监理单位审批后,上报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监理单位每月可推荐两人申报月度先进个人奖,直接上报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审批;东宁水电公司结合上述申报人员本月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评,从上述申报人员中选出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进行奖励,若无符合奖励条件的人选则不进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第十二条先进单位奖励标准(一)符合第四条的奖励条件,季度内考核排名第一的施工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一次性奖励10000.00元。(二)监理单位月度奖励基数为2000.00元,按月考核得分情况支付。(三)若受到大唐集团公司、省公司、上级单位或部门表扬的,将给予该单位表扬奖励。第十三条先进个人奖励标准:符合第五条奖励条件的先进个人,奖励金额为200~5000元/次,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有第五条第二款行为的,可及时按先进个人申报程序上报。第三章安全处罚第十四条处罚方式(一)根据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违规情况,东宁水电公司、监理单位有权采取批评、违规赔偿、停工整顿、工地通报、通报母体单位、提出撤换主要管理人员等方式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处理。(二)对于监理工程师未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的,东宁水电公司将根据情况对监理单位进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处罚细则(一)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文明生产、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违规行为的,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理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相关责任单位将按《附录7东升水电站工程安全文明生产及环保、水保违规赔偿明细表》规定进行违规赔偿。(二)对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30-50万元。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建议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追究按有关程序办理。(三)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10-30万元。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建议由主管部门进行经济处罚。(四)对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给予罚款3-10万元。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建议主管部门进行经济处罚。(五)对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的单位,将予以罚款5000-10000元。责任单位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建议主管部门进行经济处罚。(六)对发生一般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的单位,予以罚款1000-10000元。(七)对上级领导进行安全检查中查出的安全事项和文明生产问题,依据问题大小和整改情况,予以1000-5000元/项罚款。(八)受罚单位在接到罚款单三日内将罚款交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逾期不交,将加罚50%滞纳金,逾期七日不交,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按罚款单5倍扣除。(九)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中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行为监督不到位时,由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通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处罚,同时由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对监理单位进行与施工单位违章处罚等额的处罚。罚款由监理单位接到罚款单三日内交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逾期不交,将加罚50%滞纳金,逾期七日不交,将从工程结算款中按罚款单5倍扣除。(十)经安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罚款处罚事项,另行决定。(十一)由上级及其他政府机关决定的罚款事项,由安委会决定责任单位应承担罚款的多少。(十二)事故单位有意隐瞒的,经上级发现处理的,对事故单位进行加倍处罚,处罚金额由安委会决定。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对事故的定义和事故责任的划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大唐集团公司的事故调查规程执行,并依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进行处分。第十七条随着工程建设项目的深入和转序,东宁水电公司将根据情况另行制定其它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大唐东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大唐东水制[2011]41号)同时废止。第十九条本规定处罚标准与《大唐东宁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习惯性违章处罚规定》(大唐东水制[2011]40号)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执行。第二十条本规定由东宁水电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篇4:安全检查管理实施细则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安全检查是建立良好的安全环境和生产秩序、保证做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为做到安全检查、监督制度化、经常化,特制定并执行本细则。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项目部所属部室及与项目部有劳务协作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章职责

第三条安全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组织项目部安全检查与监督;负责对各部室及施工队的安全检查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负责安全隐患的纠正管理、复查与考核。

第四条各部室及施工队负责组织管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四章管理内容

第五条安全检查的原则

一安全检查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安全检查就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边检查边整改和检查促进整改的原则。安全检查必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二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项目部或所属部室及施工队的安全检查应成立由各级负责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

第六条安全检查的内容

一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基础工作与现场安全管理两个部分,主要是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包括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施工纪律)、查制度、查违章、查事故隐患,尤其是要加强对关键生产区域、重点生产部位、安全死角的检查。

二基层班组及岗位的安全检查内容应突出作业环境、人机安全状况、安全操作及遵章守纪等。

第七条安全检查的频次

项目部对部室的安全检查或抽查,每月集中组织一次,安全部安全检查每天一次,生产班组每天二次,岗位工人坚持每日巡检。

第八条安全检查的方式

安全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定期检查、专业检查、不定期检查等方式进行。

一日常检查

1、生产岗位工人应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认真作好班组维护作业的检查;

2、主管领导或专职安全监督员坚持每周对所管辖范围内进行系统的检查;

3、非生产岗位人员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和工作性质,在工作前、工作中和下班前进行检查;

4、项目部领导和各部室应经常深入现场,在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5、安全部应加强对重点要害部位的经常性检查,各级安全监督员应加强对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检查;

6、值班干部或带班作业的干部,应对一岗一责制的落实,岗位交接班检查、重要施工作业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坚持值班期间的巡回检查;

7、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特种工作的要求落实本岗位的检查制度。

二定期检查

1、季节性检查是根据春、夏、秋、冬四季不同气候环境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的检查。

--春季检查以防潮湿、防雷电、防静电、防解冻跑漏、防春季流行病为重点;

--夏季检查以防雷雨、防梅雨、防中暑、防淹溺、防食物中毒、防电击、防洪防汛、防台风以及防暑降温为重点;

--秋季检查以防火灾为重点;

--冬季检查以冬防保温、防冻防瀑、防滑、防气体中毒为重点。

2、节日检查

--节日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器材以及是否制定节日安全生产措施情况进行检查;

--节日期间对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生产值班、门卫值班、单位领导值班、岗位工人上岗等方面进行抽查。

三专业检查

1、设备检查:以设备的安装质量、安全操作、检修作业、维护保养、安全技术性能为重点的检查;

2、交通安全检查:以机动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驾驶、十八法管理、车辆“三检”制度为重点的检查;

3、防火安全检查:以重点要害部位的防火、消防设施、安全防火制度、工业动火为重点的检查;

4、特殊设备检查:以起重设备、压力容器、电器设备、安全装备的定期技术检查为重点的检查;

5、其它检查:包括防雷接地检测、可燃气体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三同时”验收等。

四不定期检查

1、对重点要害部位、关键装置、主要生产设备或施工机械,上级主管单位应对其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单位领导应对下属基层车间(队)或班组的安全活动情况、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3、对非生产作业场所、公用设施、后勤、项目部办公区应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五其它类型的检查

项目部就建立健全接班检查、巡回检查和作业检查制度,建立领导承包检查、干部值班检查、查岗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第九条安全检查记录

一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包括检查记录表)。

二安全检查的原始记录、隐患整改记录应保存一年以上,专项技术检测等。

三隐患整改通知单由检查部门签发,必要时经项目部主管领导签署后发出,隐患所在单位负责签收并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安全检查的组织和考核

一安全检查的组织

1、安全检查实行分级组织、分级负责,各级主管安全的领导应对所属部室的安全检查负领导责任;

2、对于迎接集团公司安全大检查(或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检查)工作,由项目部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抓、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3、专项检查的组织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4、上级单位组织的重要的、大型安全检查活动,项目部应成立领导小组,以加强对自查自改工作的领导;

5、项目部或各部室,应对所属施工队的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6、项目安全部负责各级、各项安全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安全检查的考核

安全部应定期对各部室、施工队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督促安全检查制度的落实。如发现安全检查不落实,安全检查记录不全等问题,应按违章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安全监察部制定。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生产情况在本细则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授权安全部负责解释。

篇5: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证公司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确保员工和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45号令《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及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各项目、分包单位应依法履行施工安全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安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部门规章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依照本实施细则实行行政处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及管辖

第四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处罚分六种:

1.警告;

2.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3.罚款;

4.责令停工整顿;

5.通报批评;

6.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五条:实施警告、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0万元以内(含10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可由安技部当场决定,并填写统一制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通报批评、责令停工整顿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实施;处罚在20000元以上、取消分包队伍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的行政处罚,应由安技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主管领导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公司主要领导决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及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主责范围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主责单位或部门办理。

第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章行政处罚细则

第八条:分公司、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顿;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2.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3.未依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致使本单位、本项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4.未保证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

5.未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

6.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九条:因第八条六款中任一款违法行为而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罚款;对主要责任人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1.发生一起轻伤事故、2人以内(含2人)受轻伤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一起重伤事故、1人受重伤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警告;

3.发生一起多人(2人以上)受伤或一起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的,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在公司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4.发生2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条: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提供虚假情况的;

5.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6.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7.拒不执行有关部门下达隐患整改指令的;

8.负责落实整改或者督查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9.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分包单位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对施工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主要负责人、安全员、特殊工种未持证上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违规人数每人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施工方案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及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未按照所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下列专项未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工;每缺少一项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0元罚款,对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1.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3.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4.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5.其他危险作业。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未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在起重物下从事其他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人员未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未按照规定佩带个人防护用品;手持电动工具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的,责令改正,并每人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使用特种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罚款。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使用非标准电闸箱、施工机械、机具、电气设备、特种设备未经安全验收合格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使用;按已使用项每项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重点部位及预留孔、洞、口、井以及临边未设置防护、围档和警示标志、夜间不设置警示灯的,责令改正;每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未为操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作业;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总包单位未与分包队伍签定安全生产协议,未对其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分别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施工现场用电未按国家标准敷设线路,任意拉线接电的,责令改正,并按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使用电焊设备未进行接地或接零保护的,木工使用多用刨的、接电源线使用多项插头的、私自拆改标准电闸箱的施工单位,每发现一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未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未按有关规定购置、使用、存放、保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用品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未设置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员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录用未成年工或指派员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或有禁忌工作,不进行定期身体检查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工作时间(含中午)饮酒后上岗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未按有关规定进行逐级逐项安全技术交底的、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无视安全生产,不吸取教训,反复出现安全隐患的单位,责令停工整顿,并加重处罚,处以20000元罚款;对分包单位取消其在公司内的分包资格。

第三十二条: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内业基础资料,或者安全内业基础资料严重缺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发生伤亡事故未按有关规定按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五条:对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款项,由处罚单位报公司财务中心。财务中心从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对个人进行的罚款,三日之内交至公司安技部。

第三十六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10%缴纳滞纳金。

第三十七条:罚款所得的款项,由安技部进行管理专款专用,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购置安全设施及安全防护用品。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实施安全行政处罚通知书,由公司安技部统一制定(式样附后)。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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