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绩效监视测量控制程序制度
1.0 目的
对建设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绩效进行监视和测量,以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安全生产绩效监视和测量控制。
3.0绩效监视测量的主要内容
3.1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监视和测量;
3.2风险控制结果和绩效监视和测量;
3.3职业病防治、员工健康、施工现场的劳动保护方面监视和测量。
3.4安全法规和其他要求遵守情况的评审。
3.5设备安全性能方面监视和测量。
3.6员工安全意识的监视测量。
3.7、文明施工等活动的监督。
4.0工作程序
4.1主动监视和测量
4.1.1依据规定通过内部审核方式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4.1.1.1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每年按计划组织对本单位进行内部审核(以下简称内审),以确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符合性。
4.1.1.2 内审依据为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本标准化体系手册、集团制度、各单位管理规定等。
4.1.1.3在内审中当发现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要求时,要求责任单位进行纠正,并查找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4.1.1.4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内审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的实施以及其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4.1.2依据规定通过集团审核方式对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4.1.2.1根据本标准化管理体系,集团组织对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及施工项目和项目监理进行标准化审核活动。
4.1.2.2集团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管理系提要求的事项,依据其状态采取纠正/纠正措施。
4.1.2.3对集团审核中的不符合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结果要进行验证。
4.1.2.4 集团审核结论可以作为建设施工项目绩效监视测量的结果。
4.1.3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方式对管理体系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
4.1.2.1检查方法:
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依据年、季编制安全检查计划,填写落实计划的检查时间和内容,实施监督、检查。
4.1.2.2检查频率:
a)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的安全检查频次应满足相关规定要求,并能够有效监督、控制、测量被被监督检查方及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
b) 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每季收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完成情况
c) 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每季度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方案落实情况;
d) 施工项目每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机械安全、起重安全、消防、危险化学品的贮存使用情况、施工渣土处理、固体废弃物的控制、施工的噪声、土方工程及拆除工程的扬尘、施工的污水、有毒气体含量、等进行自查。特别是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措施及其效果进行检查;
e) 施工项目可根据员工素质和现场情况采用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评估员工的安全意识。
4.2被动监视和测量
4.2.1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在发生事故、事件和其他不良安全绩效后,按照职权范围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记录.。具体按《3.2.2.5事故、事件、不符合控制程序》执行。
4.2.2施工项目每季应至少收集一次以上的信息。
4.3监视和测量的技术和方法
在进行安全生产绩效监视和测量时,可采用以下的技术和方法:
a) 应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结果;
b) 使用专项安全检查表进行系统的工作场所的检查;
c) 安全生产活动的视察;
d) 对新设备、原材料、危险化学品、技术、过程预先评估;
e) 检验特定的机械或装置;
f) 安全抽样;
g) 行为抽样;记录分析等。
4.4监视和测量结果处理
a) 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检查时,应对检查结果的有效性作出评价;
b)每次检查时,均应填写检查记录表;
c)当过程的监视和测量反映出过程未能达到预期结果时,应提出纠正的要求,责任部门认真分析原因并制定纠正措施;
d)检查方对纠正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
e)在对过程进行监视和测量或其后采取的措施中,选用适当的统计技术,如:抽样检验、
控制图、直方图、排列图、因果图、对策表等;
f)施工项目每月应将对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填报相关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本程序“4.0工作程序”中提及的内容。
5.0引用文件
无
篇2: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程序制度
;?>施工准备 1施组安全专篇 2安全配置资源 3危险源辨识 4 |
施工过程 1施工安全计划及管理 2安全技术交底和劳动保护 3过程安全检查 4变更安全管理 5过程安全生产投入 6施工日志 |
工程交工 1合同工程内容全部完成 2安全生产总结及评估 3安全奖惩 |
3.2工作程序文字说明
篇3: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获取更新合规性评价程序制度
;?>1.0 目的
识别和获取适用于建设及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单位安全生产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确保履行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承诺。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路工程建设、施工和服务中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
3.0 职责
3.1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
3.2建设及施工项目部、项目监理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更新及合规性评价。
3.3各级管理者负责向单位员工及相关方传达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相关信息。
4.0工作程序
4.1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范围
4.1.1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等。
4.1.2其他要求
a) 国家和行业技术、安全规范、标准和相关的国际公约等。
b) 行业规章、政府部门的协定、非法律指南、集团的制度条例、方针和本单位的目标及相关方的合理要求等。
4.2获取的渠道与方法
4.2.1获取上述范围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和渠道和方法有:
a) 通过报纸、杂志、书藉、电子媒介等获取;
b) 网上查询;
c) 与工程建设安全管理等部门建立联系;
d) 与图书馆、出版社建立联系;
e) 与有关单位交流等。
4.2.2相关部门通过以上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并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
4.2.3建立好的“数据库”应通过适当途径容易被本单位各层面获取,方便使用。
4.2.4 “数据库”只是作为一种信息及资源的共享,不能确保完全覆盖各单位适用的法律法规。
4.2.5、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建立本单位使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a) 从集团或本单位“数据库”中查找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b) 识别与各自有关的而又未在“数据库”里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3更新
4.3.1 “数据库”应及时进行更新。
4.3.2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及时向集团和二级单位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库”的变更或其它支持性资料。
4.4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应结合本单位、项目施工活动、产品和服务的特点,确定适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如何应用于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使安全生产活动满足对应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及其他要求。
4.5合规性评价
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定期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进行评价:
4.5.1 评价时机
(1)每年度安全生产总结中应该包括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合规性评价的内容。
(2)当有新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发布后,及时组织进行评价。
(3)当已经收集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发生变更时,及时组织对变更要求进行评价。
(4)建设及施工项目、项目监理在工程施工活动和服务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对适用的法律法规重新进行识别并及时评价。
4.5.2评价方法
(1)针对重要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情况(包括安全、健康绩效及其目标指标完成情况),通过综合监测和测量的结果进行合规性评价。
(2)针对具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和作业活动是否准遵守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判定合规性。
(3) 确定遵守结论应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
4.5.3评价结果
合规性评价结果将用于管理方针及目标、指标的持续改进。
4.5.4评价记录
各单位保存合规性评价记录和相关资料,以反映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5.0 记录
汇表1法律法规清单汇总表
检表1 法规、条例安全条款摘录明细表
7.0 附录
无
篇4: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 一、安全事故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及集团公司、公司、项目经理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及时、准确、实事求是地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一般性安全事故由安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结案,一般性的安全事故的处理本着“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查原因),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受教育),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排隐患),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处理责任人)。
三、发生重伤事故,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并立即用快速方式于2小时内报告到公司安质部,中铁二十局内邓高速公路N0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筹备组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同时会同公司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报送结案材料。
四、发生亡人及以上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质部、劳人部、工会及中铁二十局国道324线昆石公路宜良城区升级改造段项目经理部筹备组等部门,由公司有关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发生人员重伤及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首先抢救伤员,同时保护好现场并报告安质部,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和绘制现场图。
六、事故调查统计、报告是国家安全生产法规赋予安监部门和安监人员的职权,事故现场人员应实事求是提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经过,任何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的调查。
七、一般性安全事故处理按项目部有关规定处理,重伤、亡人事故按公司有关部门处理。
八、未尽事宜按项目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处理。
篇5:不安全事件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落到实处,加强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积极采取预防对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即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事故统计报告要即时、如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办法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属相关部门、单位发生的各类人身、设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
第二章? 事故和异常情况统计分类
第六条? 设备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一般事故、一类障碍、二类障碍、异常、未遂事故。
第七条? 人身事故和异常情况分特大事故、重大事故(死亡事故)、重伤事故、轻伤事故。
第八条? 各类事故、一类障碍的定性按原国家电力公司20**年1月1日发布实施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第九条? 二类障碍及以下不安全事件的定性根据公司下发的《二类障碍及以下事故的定性》执行。
第三章 事故调查组织
第十条?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事故、死亡事故或特大设备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 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事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公司安监、技术、人事、工会等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电网事故由电网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及以上设备事故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或指定专人组织安监、技术人员以及相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意见,供领导和安监人员参考。
第十五条 一般事故及以下设备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公司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第四章 事故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 保护事故现场。
(一)?事故发生后,如有人员伤亡情况,事故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二)?发生须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后,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负责通知上级主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安监局、市工会和电网公司,必要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三)?事故发生后,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四)?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等需要变动现场,应经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同意,事故单位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等。
第十七条 收集原始资料
(一)?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发生和处理经过的原始资料,并打印出有关事故追忆记录,送交事故单位负责人。
(二)?事故调查组成立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即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记录文件,即时整理出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如有故意拖延、刁难、弄虚作假、拒不执行的情况发生,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调查事故情况
(一)?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
(二)?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三)?查明与事故有关的仪表、监控系统、保护掉牌、综合盘光字牌、事故当时的趋势图和保护动作情况等。
(四)?了解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涉及到外委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第十九条 分析原因、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和间接原因。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措”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二)?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三)?主要责任:工作中违章作业、过失和失职以及领导违章指挥,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并在整个事故中起主导作用者。
(四)?直接责任:由于过失、疏忽,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发展。
(五)?次要责任:由于过失、疏忽,在安全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安排执行不认真、不严密,未能即时制止事故的发生、发展。
(六)?扩大责任:由于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的布置安排、执行不当或发生事故过程中处理不当等,导致了事故的扩大和发展。
(七)?主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因工作计划、安排、组织技术措施不落实,督促、检查、指导不够,导致事故发生。
(八)?次要领导责任:各级领导人员,对上级安全生产政策贯彻不力,不落实,对员工安全思想教育不够,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发展有一定影响。
第二十条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提出人员处理建议
(一)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实情的;
3、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五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按照时间阶段分为《事故报告》(初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最终报告)和其他不安全情况报告。事故汇报的时间要求、内容要求按公司《事故即时汇报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事故报告按照事故性质分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含轻伤)、《设备事故报告》(含异常及以上不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 发生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发生重伤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写出《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和《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组织调查分析的设备事故、障碍,由调查组填写《设备事故报告书》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书》,于次月10日前报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一个单位发生一起事故(障碍),并伴有人身伤亡时,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障碍)应分别统计报告,多人伤亡时,按一人一填报的原则统计报告。
第六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核项目
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第二十八条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积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所有特、重大事故和除以下情况外的一般事故,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一)?人身轻伤事故。
(二)?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三)?发电机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四)?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试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造成的事故。
(五)?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六)?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七)?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八)?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
附表1 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附表2 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般及以下电网、设备事故和人身轻伤等事故调查报告书格式参照上述式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