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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不达标企业关停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关于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安监管政法字[2004]6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要求,依据2010年4月15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相关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标准,要在2013年实现规模以上企业全部达标,2015所有工矿商贸企业达标。按照重庆市政府2014年1、2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全力推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规定期限内没能达到安全生产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进行关停。

二、标准

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及相关行业领域安全标准化标准,国家暂无标准的,执行重庆市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定标准。

三、程序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严,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要求越来越高,安全生产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既是企业自身排查治理隐患的过程,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和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过程,通过达标创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能够有效预防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可能性,安全生产必须高标准,严要求,由不得半点侥幸心理。

(二)彻底清查,确定名单。

各园区、镇街要对本辖区的所有企业进行一次彻底大检查,全面摸清本辖区内安全距离不足、没有正规设计、工艺落后、装备简陋、没有自动化监控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水平差、本质安全水平低等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基本情况,建立拟关停企业名单。

(三)综合评估,依法关停。

结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上述拟关停企业进行企业自评与评审机构评审结合的综合评估,全面分析。对于能够经过整改整顿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改造难度大、改造之后仍难达到安全生产标准的企业依法关闭。对关闭和停产整顿的企业,要加强对仓库、厂房、设备设施、原材料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应予废弃、销毁的,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特别是危险物品,不得随意堆放、遗弃,防止留下事故隐患。

(四)形成机制、长效监管。

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成立长效机制,动态监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定,并形成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监管部门加强监管,对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下降,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实行及时停业停产整顿甚至关停。

四、责任

区安委会统筹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作为年度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考核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渝北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积极推行基本标准和岗位标准。各镇街、园区和行业主管部门协同推进管理企业的安全标准化建设,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按照政策依法进行取缔。区财政局积极指导、协助关停企业申请资金补助,推动企业关停的实施。

篇2: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负责督促检查落实。对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乡镇其他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

2.拟定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对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进行分解,督促乡镇有关部门、村(社区)及企业逐项落实,并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3.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督促整改事故隐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位、重要环节、重要时期要落实“一盯一”督促检查责任,严防死守;

4.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台账、资料、记录和数据统计,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为本级政府领导提供综合信息和决策依据。按相关规定及时收集和上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和统计资料;

5.依据县级有关执法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综合执法,并定期报告执法情况;对上级有关部门向行政区域内单位发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指令进行督促督办;在检查中发现安全违章、违法行为,应及时抄告或移交有处罚权的部门进行处罚,受理处罚的部门应将处罚情况书面反馈移交部门;

6.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组织或协助事故单位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7.牵头组织制订本级政府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预案和本行政区域内高危高风险行业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和组织演练,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8.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宣传,开展行政区域内从业人员和群众的安全教育,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接受培训、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

9.指导管理村(社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10.完成乡镇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县安监部门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

篇3:安全卫生教育训练实施办法

1.目的

使本公司新进人员、在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有所遵循,以符合法令规定。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人员。

3.职责

本办法的制定、修订、废止须由行政部及有关部门协议并发布。

4.内容

4.1新进人员教育培训

本公司新进人员报到后,由行政部或该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负责有关下列安全卫生及环保教育培训,其训练时数为三小时。训练资料由行政部按《教育训练推行办法》整理存档培训时数为八小时。培训资料及考核试卷按照《员工入职管理须知》执行,内容如下:

(1)员工入职规定

(2)工作时间及打卡规定

(3)劳动纪律规定

(4)休假制度

(5)消防基本知识

(6)生产车间防火和安全生产制度

(7)ISO9001、ISO4001和OSHAS18000基本知识

前列第(3)、(4)项由隶属单位于新进人员作业前实施;另将实施后之教育训练填写[厂(处)级安全教育实施记录表]再转送至工安环保室存查。但从事生产性机械或设备之操作等,应各增列三小时;对制造、处置或使用危险物、有害物者应增列三小时,由隶属单位实施。各级业务主管人员于新雇作业时,应参照下列课程增列六小时。

行政部及相关部门安排员工培训并考核,培训时间为八小时,情况许可时安排进行三天培训。培训考核的内容大致分为:

(1)员工入职须知

(2)技术人员上岗培训

(3)质控人员上岗培训

(4)ISO9001、ISO4001和OSHAS18000基本知识

(5)生产部车间操作工上岗

(6)消防安全知识

4.2在职人员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1)在职人员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则依公司年度培训计划表进行。

(2)在职员工一般安全卫生教育培训项目如下:

a、安全卫生相关法令、规定宣导及说明。

b、各项作业中有关安全卫生特殊情况及预防方法。

c、紧急事故、避难项目的处理、处置或演习。

d、消防培训或演习等事项

e、其它有关事项。

4.3教育培训管理及实施

4.3.1除必须依据本办法规定办理外,对于较特殊作业的员工或职业灾害发生频率较高的岗位或员工,由安委会视实际需要,酌予增加。

4.3.2上述4.1和4.2中,由本公司所办理教育培训,必须保存个人简历、入职考核试卷及相关培训记录,以备供查。

4.3.3公司内部或外部学习培训按公司年度培训计划或总公司培训安排实施。

4.3.4本办法若有未尽事宜,均需依照员工安全卫生教育培训规则办理。

5.相关文件

《安全卫生管理作业办法》IW/AFO38.02

《员工入职规定》IW/AFO18.16

《员工入职须知考题》IW/AFO18.16.02

《技术人员上岗培训考试》IW/AFO18.16.05

《质控人员上岗培训考试》IW/AFO18.16.06

《ISO9001和ISO4001基本知识考试》IW/AFO18.16.03

《车间员工培训工作指引》IW/AFO18.16.01

《车间安全教育培训考试》IW/AFO18.16.04

6.记录

《员工培训计划》IL/AFO1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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