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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条为加快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较大事故)查处工作进度,依法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及时落实事故责任和处理责任者,吸取事故教训,促进事故防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重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的挂牌督办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安委会负责全区较大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工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承办挂牌督办事项。

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较大事故查处督办事项,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综合承办本市较大事故查处督办事项,本级有关部门承办涉及职责范围内较大事故查处督办事项。

第四条较大事故查处存在以下情形的,自治区安委会实行挂牌督办:

(一)较大事故发生后,设区市人民政府5日内未组成事故调查组,履行事故调查工作职责的;

(二)事故调查组未按规定时限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

(三)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时限内批复事故调查报告的;

(四)有关部门未按政府批复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的;

(五)事故调查结论失实或者存在其他错误的。

第五条自治区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报自治区安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以自治区安委会名义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在广西日报、自治区安监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六条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办理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七条设区市人民政府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督促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办理督办事项。

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八条在较大事故查处督办期间,设区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督办事项执行进度情况。

第九条设区市人民政府按挂牌督办时限完成督办事项后,应当及时将完成情况报送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同时申请解除挂牌。

第十条对有关市报送的较大事故查处结果,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达到要求的,由自治区安委会下达《解除挂牌通知书》,挂牌督办工作终结;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认为还不能达到要求的,在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告知达不到要求事项,有关市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按要求完成督办事项。

第十一条承办挂牌督办事项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报送虚假的执行结果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一般事故的挂牌督办,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较大事故查处的督办,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2:安全隐患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制度

一、在矿区显著位置设立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板,让全体职工有充分的知情权,以便于监督重大隐患的整改工作,有效防范隐患危害;

二、以季度为单元公示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公示内容包括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存在的场所和具体内容;整改内容、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单位名称和作业人数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已采取的监控措施;

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的方式包括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场所或设施、设备上悬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在矿区内的显著位置悬挂“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公示牌;在煤矿自办电视台、广播电台、局域网、报纸和宣传栏发布;

四、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经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每月)报送属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和县、市煤炭局,报送书面材料应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以及隐患的治理方案等;

五、公示应坚持科学、客观和真实的原则,并主动接受广大职工、新闻煤体等社会各界的监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

六、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由督查科全程跟踪、落实和反馈,对短期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列出安全隐患治理网络图,并定期汇报隐患治理进程,同时在指挥中心挂牌督办。

篇3:安全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

1、总则

(1)为了规范梁场各工点(部门)、作业队安全、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更好的做好安全、质量事故的预防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中铁十三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新穆棱制梁场。

2、安全事故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2)伤亡事故按以下等级分类:

轻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只发生人员轻伤的事故。

重伤事故: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至2人(包括伴有重伤、轻伤)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及以上、但构不成特大的事故。

特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界定。

急性中毒事故: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消化道或皮肤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处理,甚至死亡的事故。

(3)施工现场发生工伤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梁场。

(4)伤亡事故报告:

①发生轻伤事故,梁场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②发生重伤事故,梁场于1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③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梁场立即电话报公司安质部,并于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5)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工点(部门)、作业队,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经过;伤亡人数;伤亡人员自然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调查、善后组织工作及初步分析的原因等。

(6)在接到重大伤亡事故的报告后,应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伤员和机械设备、物资等财产,并及时采取一切行之有效的控制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和防止事故的再发生。

(7)发生轻伤事故,梁场负责人在三日内主持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及时填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并于月底前报公司安质部。

(8)发生重伤事故,梁场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由公司领导安排梁场或公司安全、工会、施工、劳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于七日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及附件报公司,由公司批复结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9)发生死亡事故,梁场领导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公司,并向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报告,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10)发生工伤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①发生工伤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②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③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④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3、质量事故

(1)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2)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两类:

①直接经济损失(用于处理事故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台班费,以下同)在5仟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为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

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为四级重大质量事故。

③直接经济损失在5仟元以下者,可视为工程质量缺点。

(3)建立工程质量事故快报制度:

①梁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立即上报梁场。

②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梁场于2日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安质部。

③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梁场于12小时内电话报公司总工程师,并于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公司。

④事故快报的内容为:工程项目名称及梁场场长(经理)姓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结构损坏部位和程度;初步估计经济损失;简要经过和初步原因;防止事故扩大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后续拟采取的补救措施或初步修复方案。

(4)梁场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好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

(5)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铁道部铁建设[2003]48号文件办理。

(6)发生1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事故由梁场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安质部;发生1万元以上的质量事故,梁场协助上级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7)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无纠正预防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于45天内报公司安质部,内容包括:

①事故单位名称、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②结构损坏部位和程度;

③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等级;

⑤事故类别(如:违反基建程序,勘测设计错误,使用了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按图施工,不按规范、工艺施工,工艺流程不当,技术交底不清,违反操作规程,施工测量错误,工程试验错误,设备、机具故障,其他);

⑥事故经过及原因;

⑦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或意见);

⑧结构损坏部位处理方案及整改结果;

⑨今后的防范措施

⑩附件:结构损坏情况照片和修复情况照片,经济损失计算单,事故调查组成员姓名、职务或职称、单位(部门)。

(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①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②事故发生后,故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以及提供伪证者;

③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④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⑤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者。

4、附则

(1)本办法由梁场安全质量部及工程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4: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报告处理监督管理,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海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事故的概念及分类

第一条、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重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上(含24小时)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22.5个工作日以上(含22.5个工作日)的;

(4)直接或间接造成人员死亡的。

第三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较大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24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上,22.5个工作日以下的。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被定义为公司一般事故:

(1)对设备、产品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

(2)造成设备停机、生产停滞8小时以内的;

(3)造成人身伤害后,人员因休假而影响10个工作日以下的。

事故已经发生,正在进行,并且损失在不断扩大的称为持续性事故,如失火、化学品泄漏等;事故瞬间发生,已造成损失,但是损失不再继续扩大的称为非持续性事故,如人员触电,设备突发故障等。

第三章事故报告规定

第五条、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和持续性事故:

(一)、事故发生后,事发部门当班的领导是事故的第一指挥人,对突发事件的现场抢救负有指挥责任。主管领导赶到现场后,第一指挥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介绍现场情况并移交指挥权。

(二)、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发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持续性事故。如果事故发生在夜间或部门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发生事故岗位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报警,并电话通知部门负责人。

(三)、事发后,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接到报警后,在20分钟内赶往事故地点,并在5分钟内向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报告。

(四)、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并对本单位各类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监控,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引发次生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如果事故需要内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向安全主管部门报警,要求其尽快通知有关部门组成临时事故抢救小组进行抢救。安全主管部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通知相关部门事故情况,并请求救援。各部门负责人接警后,在5分钟内集合本部门事故求援小组,向小组成员说明事故情况、救援注意事项等,并记录小组成员名单,带领本部门救援小组带上救护和防护装备赶往事故现场。

(六)、如果事故情况需要外部救援,部门负责人或值班经理应在接到报警后5分钟内拨打紧急求救电话(如119、120等)寻求外部援助。报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报警时要沉着冷静,正确简洁;

2、讲清事故发生单位名称,事发时间,事发地详细地址;

3、讲清事故性质,目前的状态,影响程度,是否有人员伤亡;

4、报警单位,报警人的具体联系方式;

5、现场指挥人员要指派专人在路口、公司门口等地迎接外部救援人员到来。

6、对于公司重大事故,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12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全保卫部、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以及死者的善后处理事宜。

7、对于公司重大事故,若一次发生人员死亡1人以上或一次1~9人受重伤或一次造成1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公司负责人应在1小时以内向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六条、对于公司一般事故和非持续性事故:

(一)、对于非持续性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经过、损失程度等情况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二)、对于公司一般事故,事发后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24小时之内,将事故后的受伤人员名单、人数、伤势情况报安保部及人力资源部,办理工伤手续。

第四章、事故调查规定

第七条、非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应当根据事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任何人不得干扰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持续性事故发生后,安保部首先应当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在对事故进行了有效控制后,安全保卫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的人员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并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九条、安保部为事故调查的牵头部门,负责组成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实施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担任,成员可以包括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动力公司、行政部、生产部,以及事故发生的当事部门等。

第十条、事故调查小组成员应当服从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小组任何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或咨询,不得擅自向社会各界发布有关事故前后的任何信息。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经过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性质,确认是否存在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行为;

(三)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事故后,安保部应责成当事部门对事故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初步调查核实后,拟制事故调查报告。当事部门应当在事发后24小时之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安保部。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类别、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事故报告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

(六)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七)事故教训、应当采取的防范和整改措施以及整改期限;

(八)事故报告部门、报告人、批准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对当事部门的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充分讨论、修改,并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根据多数成员单位的意见做出结论,但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中说明。事故调查小组最终将修改后的事故调查报告呈报公司总经理。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在安保部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在事故调查过程中,经事故调查小组认定事故属于自然灾害、治安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由事故调查小组报请上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指派有关部门调查。

第五章事故处理规定

第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后,由安保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安保部按照公司总经理的批复,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依照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和奖惩条例,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其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员工予以处分、经济处罚或辞退;对事故发生后迅速做出反应,积极抢险,挽回公司经济损失的人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安保部负责制定事故的处理结果和监督事后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司法或公安机关处理。安保部应当掌握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部门收到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按照事故调查小组规定的期限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应当向安保部报告,经安保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给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做伪证的。

第二十一条、事故发生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的,由安保部对相关负责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国家法律、公司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安保部

?2012年8月8日

篇5: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为规范项目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管理人员或项目主管领导,根据事故的大小,由项目主管领导决定,按有关规定和上报时效逐级上报。为杜绝事故虚假传播,其他任何人不得越级上报项目部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但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可以立即报火警119,对于伤员的救治可以报120进行救治。

3、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杜绝衍生事故的发生,并安排专人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导致人员伤亡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4、各应急救援小组必须24小时待命,听从项目经理的统一调动。完成份内的工作。

5、事故发生后,所有现场人员应听从项目部的指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6、服从上级的事故处理决定,对于项目部权限内的事故处理要在充分尊重事实的基础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7、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8、事故处理结案后,安质部要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包含下列内容:

①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

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年统计表;

③事故快报表;

④事故调查笔录;

⑤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⑥事故调查报告;

⑦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⑧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⑨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⑩其他有关的资料。

9、未尽事宜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业主、我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10、本制度由安质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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