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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全面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减少伤亡事故尤其是控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确保我厂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发展,制定本制度。

一、隐患治理目标和任务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突出重点,认真落实我厂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方法和措施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四个结合”:一是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结合起来,狠抓薄弱环节,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二是与日常安全生产监管结合起来,完善应急体系,建立长效机制;三是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结合起来,联合各职能部门开展抽查,加强督促指导;四是与强化安全管理和技术进步结合起来,强化安全标准化建设和现场管理,加大和落实安全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提升本质安全度。

三、经费和物资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和物资从安全专项费用中列支。

四、机构和人员

我厂成立安全隐患治理领导小组,厂长曾小蓉任组长,副厂长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安全隐患治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厂安全科,主要负责隐患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时限和要求

整改责任人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我厂安全科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行和操作使用。直至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恢复运行。

六、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我厂厂长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落实好“五到位”。

篇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第一章使用原则及责任划分

第一条使用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坚持按需投入原则。

第二条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总责。

第三条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负分管责任,包括费用使用计划、控制、审核及综合协调等。

第四条安全矿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财务建帐、物资供应、结算管理负责。

第五条总工程师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巷道维修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六条机电矿长对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七条其他分管矿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负责。

第八条安检科对全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使用管理、总体协调负牵头责任。

第九条财务科负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负财务管理责任。

第十条劳资科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计划汇总、上报,月度结算、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十一条生产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防治水、巷道维修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通风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通风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机电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电费核算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调度室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供应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物资的计划、采购、储备、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培训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安全培训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人劳科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中人工费投入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其它相关单位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十九条各级隐患排查中所查隐患的整改投入。

第三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统一列支进入安全费用第十项其它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由业务科室按照整改项目进行计划,计划分月度、季度,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企管科,安检科监督。

第二十二条在生产过程中,凡计划内项目,由矿安检科负责逐月监督落实实施;计划外需要投入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生产、通风、机电相关部门审核,分管矿领导批准后报送企管科。

第二十三条隐患治理结束后由业务主管科室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单项费用结算,将结算数额纳入安全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4定义

4.1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部门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4.1.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及时整改排除的隐患。

4.1.2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使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5职责

5.1公司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2公司各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全责。

5.3公司季度检查由公司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开展;月度安全检查由综合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部门级安全检查由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相关技术人员或邀请相

关部门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

5.4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有关部门报告,情节严重时可向当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

5.5综合办公室是公司事故隐患排查的牵头管理部门,有责任定期和不定期督促各部门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并对隐患排查后的整治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6工作内容与要求

6.1隐患排查

6.1.1隐患排查原则和要求:

6.1.1.1安全检查人员由公司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6.1.1.2安全检查人员必须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严格、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

6.1.1.3安全检查必须制定明确检查目的、要求和具体方案,指定专人负责。

6.1.1.4安全检查前由检查组人员研讨检查方案,确定检查表格并负责落实检查必备的工、器、具。

6.1.1.5安全检查一定要深入现场,反复勘察、询问、查阅资料、综合分析,得出明确的结论。在查出不安全因素时,提出整改意见。

6.1.1.6安全检查应始终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

6.1.2隐患排查程序

6.1.2.1排查准备:确定排查对象,明确排查目的和任务,根据检查对象的工作流程预测可能发生的危险危害情况,编制排查计划、方案和步骤并将检查内容表格化,准备必要的检测工、器、具,根据排查目的和任务选择参与检查的人员组成并进行培训。

6.1.2.2排查方式:通过与岗位人员交谈、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现场检查、仪器检测等方式获得信息。

6.1.2.3分析评估:根据排查结果对存在的隐患风险等级进行分析评估,制定整改方案并建立隐患管理台账。

6.1.2.4隐患治理:根据隐患整改方案督促各部门实施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和评估,实行闭环管理。

6.1.3隐患排查内容及方式

6.1.3.1安全隐患排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的落实及执行情况;现场安全包括环保、设备、用电、消防、检维修、车辆运输、职业卫生、人员状态和劳动纪律等方面。

6.1.3.2隐患排查采取定期、定项、定位、不定期四种检查方式。专业定项检查时,以各专业主管部门为主,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6.1.3.2.1定期安全检查包括公司定期检查、季节性检查及节假日检查。

6.1.3.2.2公司安全综合大检查每月一次,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部门参加,在检查前制定有明确的检查目的和方案,落实专人负责组织,现场检查后要将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估,下发书面检查通报。

6.1.3.2.3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每月月中组织一次对本部门的安全检查,并要认真做好记录,落实好整改工作。

6.1.3.2.4各班组每月初由班组负责人牵头组织安全检查,并要认真做好记录,落实好整改工作。

6.1.3.3季节性检查:综合办公室根据不同季节特点,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季节性安全大检查。

6.1.3.3.1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电、防建筑物倒塌、防大风、防火等为重点。

6.1.3.3.2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汛、防静电、防食物中毒等为重点。

6.1.3.3.3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尘、防冻、保温、检查安全防护设施等为重点。

6.1.3.3.4冬季安全大检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防大雾等为重点。

6.1.4节假日前,由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相关专业人员制定检查方案,开展以防火防爆、岗位责任制履行情况、劳动纪律、治安消防、主辅设备运行情况、后勤等为重点的检查。

6.1.5日常安全检查按如下方式进行:

6.1.5.1各班组负责人和岗位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交接班检查和巡回检查,特别要对危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一时无法处理的必须做好警告标识并向领导汇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领导报告并立即停止作业。

6.1.5.2非倒班岗位的人员应根据本岗位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中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如一时无法处理的必须做好警告标识并向领导汇报。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可直接向部门或公司领导报告并立即停止作业。

6.1.5.3各级领导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在各自业务范围内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6.1.6定项检查

6.1.6.1办公室负责检查防火防爆、用火管理、办公文明、后勤卫生。

6.1.6.2控制指挥中心负责检查消防设备设施及弱电机房。

6.1.6.3设备设施管理部负责检查所有功能房、所有运行设备及建筑设施。

6.1.6.4客服保安部负责检查所有巡更点及消防点位、治安维护。

6.1.7定位检查

6.1.7.1以各防火分区或管理分区为单位进行定位检查。

6.1.8隐患排查应以表格化的形式予以记录,隐患排查表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检查标准、存在问题、整改建议、整改时间、整改责任人、检查人、验收情况、复查人、检查日期等。

6.2隐患治理

6.2.1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分级,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6.2.2各级检查组织和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制订整改方案,做到“三定”(定方案、定责任人、定完成期限),“四不推”(个人能整改的不推给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推给部门、部门能整改的不推给公司),“五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限期整改完成。

6.2.3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相关人员立即整改。

6.2.4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分别纳入技改技措、安全措施或检修计划中,限期整改。

6.3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6.3.1各部门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和解决的,应写出事故隐患报告,立即报送公司综合办公室。事故隐患报告主要内容有:报告部门、事故隐患的危害、事故隐患的现状、现采取的防范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材料、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现阶段隐患监控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6.3.2重大事故隐患应由公司安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等级、影响程度和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目标和方案,无法确定方案的,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上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6.3.2.1治理目标和任务;

6.3.2.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6.3.2.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6.3.2.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6.3.2.5治理时限和要求;

6.3.2.6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6.3.3重大事故隐患的组织管理

6.3.3.1重大事故隐患由控制指挥中心、设备设施管理部、办公室负责管理,由部门主要领导直接负责。

6.3.3.2主管部门掌握重大隐患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事故隐患现场管理。

6.3.3.3主管部门制定应急计划,采取监控措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3.3.4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备设施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6.3.3.5主管部门随时掌握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实行检测监控管理,并建立隐患管理档案,使隐患情况有据可查。

6.3.3.6主管部门保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良好有效。

6.3.4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与防范工作

6.3.4.1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在报告事故隐患的同时,要积极采取防范监控措施落实责任,并按检查评估后反馈的意见落实整改和防范工作。

6.3.4.2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责任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6.3.4.3责任部门在隐患整改完毕后,需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查验收和效果评估,并对重大隐患管理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

6.3.5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各岗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各岗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

6.4相关方及奖惩管理

6.4.1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综合办公室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6.4.2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可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对蓄意对抗检查或有意不配合,人为设置检查障碍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考核处理。

6.4事故隐患档案管理

6.4.1公司、二级部门建立相应事故档案,办公室负责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及其他意外事故档案的管理、设备事故档案的管理、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档案的管理。

6.4.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公司除按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6.4.2.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

6.4.2.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篇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陷。

第五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一类障碍及以上设备事故)和整改难度(需要停止机组或重要辅机运行)较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能构成人身轻伤或二类障碍)和整改难度(不需要停止重要辅机或机组运行)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超出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消缺周期仍未消除的设备危急缺陷和严重缺陷,即为事故隐患。根据其可能导致事故后果的评估,分别按重大或一般事故隐患治理。

第七条?被判定为事故隐患的设备缺陷,应继续按各单位现有设备缺陷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同时纳入本办法规定的事故隐患管理流程进行闭环督办。

第八条?事故隐患划分为锅炉、汽机、电气、热工、化学及水工、燃料、除灰脱硫及脱硝、风电、水务、供热、交通、消防、其他共十三大类进行统计,每一类均包含设备、系统、作业环境、管理及其它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九条?遵循“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公司本部、各单位、相关部门组成的三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一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安全生产部是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协调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担闭环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督办、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相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分析。负责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指导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归口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验收和评估。

第十四条?公司本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制度和文件要求,组织制定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督促指导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汇总、统计、分析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汇报。

(三)?公司安全生产部对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负有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各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保证资金投入。

(五)?对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六)?遇有重大问题时,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或其他行业单位,促进事故隐患治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贯彻执行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要求,组织所属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投入。

(三)?核定所属部门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审查批准治理方案,监督、协调治理方案实施,对治理结果进行验收。

(四)?检查所属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协调解决所属部门在工作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针对共性、苗头性、倾向性事故隐患,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排查治理活动。

(五)?汇总、统计、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公司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第十六条?各单位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单位的安排,负责重大事故隐患控制、治理等相关工作,并负责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二)?负责事故隐患的评估定级。对评估为重大等级的事故隐患,及时报本单位核定。

(三)?编制本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送本单位审查。

(四)?具体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预验收,并向本单位申请验收。

第四章?排查治理

第十七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纳入日常工作中,按照“(排查)发现-评估-报告-治理(控制)-验收-销号”的流程形成闭环管理。(见附件1)

第十八条?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结合各部门、各专业的常规工作、专项工作和监督检查活动进行,其主要工作方式有:运行分析;安全性评价;各级各类安全检查、专项督查;设备的日常巡视、检修预试;已发生事故的原因分析。

第十九条?事故隐患的等级由事故隐患所在单位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对于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进行评估,按照预评估、评估、核定三个步骤确定其等级。各单位、各部门还应开展定期评估,全面核定各级各类事故隐患等级。定期评估周期为各部门每半月一次,各单位每月一次,可结合安委会会议、安全分析会等进行。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确定等级,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见附件2、附件3)。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评估判断后应于24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核定。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于三天之内反馈核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事故隐患一经确定,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同时编制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由各部门负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由生产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各单位生产主要负责人审查批准。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防止隐患进一步发展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根据事故隐患具体情况和急迫程度,及时编制、审批治理方案。一般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七天内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在确定隐患后十五天内完成编制、审批。

第二十五条?事故隐患治理应结合年度基建、技改、大修、专项活动等进行,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应统一纳入综合计划。

第二十六条?未能按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经重新评估仍确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须重新制定治理方案,进行整改。对经过治理、危险性确已降低、虽未能彻底消除但重新评估定级降为一般事故隐患的,经各单位核定可划为一般事故隐患进行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中销号,但各单位要动态跟踪直至彻底消除。

第二十七条?未能按期治理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重新进行评估,评估后仍为事故隐患的需重新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新编号,原有编号销除。

第二十八条?事故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隐患所在部门应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申请验收。各单位生产技术部门会同安全监察部门组织对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各单位主要生产负责人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后填写“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应有书面验收报告。事故隐患治理结果验收应在提出申请后七天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事故隐患所在单位对已消除的事故隐患应销号,整理相关资料,妥善存档。

第三十条?建立运行隐患预警通告机制。因检修、故障等使运行方式变化而引起的事故隐患风险,应由各单位生产调度发布预警通告,相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运行方式变化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相关单位生产调度应将有关情况书面通告公司调度。

第五章?信息报送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明确一名专责人,负责事故隐患的汇总、统计、分析、数据录入、信息报送等工作。生产技术管理部门应明确各专业负责人,负责专业范围内事故隐患的统计、分析、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事故隐患信息报送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自上而下、动态跟踪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应建立事故隐患管理数据库,做到“一患一档”。

事故隐患档案应包括以下信息:隐患简题、隐患内容、隐患编号、隐患所在单位、专业分类、归属职能部门、评估等级、整改期限、整改完成情况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传真、会议纪要、正式文件、治理方案、验收报告等也应归入事故隐患档案。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生产技术管理部门每月底将当月新确定的事故隐患以及当月完成治理销号的事故隐患的“重大(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表”以及其它事故隐患治理进展情况报送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汇总、录入事故隐患数据库、建立档案,并形成“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见附件4)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每月5日前将本单位上月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汇总各单位信息,每月8日前形成公司当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览表”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和季度(年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报送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

第三十八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方案、验收报告定稿后应在三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应在月度安全分析会上通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第四十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公司本部每季度、每年对公司系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按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报送。

第六章?督办机制

第四十二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执行上级对下级监督,同级间安全生产监督体系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行监督的督办机制。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安全监察部门根据掌握的事故隐患信息情况,以《安全监督通知书》形式进行督办。定期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及时通报。

第四十四条?公司本部对各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督查,监督治理情况。

第七章?考核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

第四十六条?对发现、举报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的人员,给予表扬奖励。

第四十七条?在年度内,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经核实后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八条?对瞒报事故隐患,或因工作不力延误消除事故隐患并导致安全事故的,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从严处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责任;一般事故隐患治理不力,由各单位追究相关部门、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篇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监总煤行〔2011〕133号及中煤安〔2011〕686号、中煤安〔2010〕5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全面体现预防为主的思想,实现对风险的超前预控,持续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特别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隐患与安全风险的区别,本制度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不安全事件或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就会导致事故的发生;而安全风险是指某一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的组合,它是通过评估手段进行分级管控,使生产经营活动中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

第三条各单位要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作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常抓不懈,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控和监控责任制。

第四条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分级管理,定期排查、治理和报告。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要分类定级,制定措施,落实责任,限时整改或预控,使隐患整改和风险预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

第五条实施安全隐患和风险预控闭环管理,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工作机制,落实隐患排查、建档、评估、整改、验收、销号闭环管理,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项销号制度;落实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估、分级、分责、监控、预警、预报制度。

第六条?对于新开工工程、新工艺、新设备、新设施、新生产线的投入或生产安全环境有变化时,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或未对风险、隐患采取有效管控措施的不得冒险作业和施工。

第七条安全隐患治理应坚持“及时有效、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风险预控应做到使安全风险降低到能容忍程度的原则,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安全风险不把握不生产。

第二章?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风险预控职责

第八条?公司及各所属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整改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过程负领导责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评审,确定安全隐患级别,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技术领导责任;公司安监局长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监察责任。

第十条?公司业务管理部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管控责任;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监督、监察、归档和报告的责任。

第十条?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安监站长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复查及风险管控负监督检查责任;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管理负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是分管范围内高级风险的管理责任人;总工程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和辨识出的风险负责组织评审分级,确定治理措施,并将评审结果落实到各责任人;业务保安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辨识及其治理负管理责任;安监站(科)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有监督、监察、归档、分析和上报的责任;车间、区队(科)的负责人,对车间、区队(科)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风险预控管理负全面责任;车间、区队(科)技术负责人,对本车间、区队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负技术管理责任,负责制定整改的安全技术措施,指导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车间、区队的班组长,对本班组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职工个人对本岗位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风险预控所需的资金,安全费用应优先用于安全隐患的治理与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预控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三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一节隐患分级分类

第十三条?根据安全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大小,安全隐患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严格按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执行。

第十四条?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梳理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落实隐患治理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D四个等级。

A级:难度很大,公司解决不了,须由中煤集团公司或地方政府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B级:难度较大,单位解决不了,须由公司协调解决的安全隐患。

C级:难度大,区队、车间解决不了,须由单位解决的安全隐患。

D级:区队、车间、单位业务部门能够自行解决的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对安全隐患应及时梳理分类,汇总分析。从生产(管理)系统和专业角度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类。煤矿安全隐患分类:管理、顶板、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水害、其它;其它行业安全隐患分类由本单位确定。

第二节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办法

第十六条?安全隐患排查分四级:班组、区队(科室)、矿(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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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和专业特点,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编制隐患排查表,避免隐患排查治事理过程中的人为失误。

第十八条?公司每季度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公司各业务部室和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每月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检查治理情况;科室、区队、车间每旬排查一次安全隐患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报相关业务科室和安监站(科)备案;班组每班排查安全隐患并做好备查记录。

第十七条?对严重违章行为、习惯性违章现象和重复发生的隐患作为安全隐患一并排查治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发现安全隐患,均有权有责向安全监察站(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部门汇报。

第二十一条?科室、区队(车间)对每旬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坚持“谁主管、谁治理,谁验收、谁负责”工作制度,确定责任人、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进行登记,上报。

第二十二条?班组排查的安全隐患必须当班消除或处置,并做好记录。当班确实解决不了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区队(科)、车间和安监站(科)汇报,并制定具体措施,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生产。

第二十三条?一般安全隐患中的C级和D级由本单位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制定整改计划和方案,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限期整改的隐患,及时建档编号,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销号,安监站(科)对C、D级安全隐患的整改验收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公司各专业部室要经常了解各矿(厂)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项目按月度实行挂牌跟踪管理,由专人监督落实。A级隐患上报集团公司,按集团公司要求整改;B级隐患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负责落实,明确公司专业部室整改负责人,各单位根据相关部室处理意见制定初步整改方案和措施报相关部室,由相关部室组织审批确定后按照“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由单位首先对整改情况组织验收,合格后报请相关部室组织验收。各专业部室必须负责监督落实,并现场验收,对隐患进行闭环、销号,安全监察部对B级隐患排查治理及整改验收情况组织检查;C级隐患由各矿长(厂长、经理)、专业副矿长负责落实,由矿(厂)明确职能科室整改负责人;D级隐患由各单位负责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二级单位业务部门要把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纳入业务保安责任范围,并根据安全隐患治理要求,由各分管负责人负责有关隐患治理措施及落实工作。

第二十六条?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隐患治理方案。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对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实行挂牌督办,各专业部室负责具体牵头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相关专业部室组织验收、销号。公司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察。

第二十八条?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结束后,各单位应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编写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送报相关部室及安全监察部。

第二十九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及时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公司启动的应急预案由公司调度室负责向中煤集团公司总调度室报告。

第三十条?在安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制定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信息报告

第三十一条?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安全隐患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初步方案。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及专业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4日前报公司各专业部室及安全监察部;各专业部室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中的A、B、C级安全隐患应及时汇总,于次月4日前发送至安全监察部;各单位上报的安全隐患A、B级隐患及各专业部室排查出的A、B级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汇总后于次月6日前报中煤集团公司各专业部门及安全监察局。安全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隐患整改完成。

第三十三条?每季、每年对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次季度首月4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7日前报公司,由安全监察部汇总分析并分别于下季度首月6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10日前报中煤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四条?公司成立安全隐患评审组,每月负责对各单位上报的重大安全隐患和A级、B级隐患进行最终评审定级。对列入A级安全隐患须由中煤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由公司以正式文件向中煤集团公司提交书面报告。

风险预控管理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控管理制度,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全面辨识本单位生产系统和作业活动中的各种危险源,明确危险源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后果,对危险源进行分级、分类、监测、预警、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一、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

各单位应组织员工对危险源进行全面、全员、全过程的辨识和风险评估,并确保:

1、危险源辨识前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

2、辨识范围覆盖本单位的所有活动及区域;

3、风险评估采用LEC评价法,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L值),暴露于危险环境的频繁程度(E值),发生事故产生的后果(C值),确定D值即危险程度,D值大于160为高级风险,责任人为分管矿(厂)领导,D值在70~160之间为中级风险,责任人为职能科室负责人,D值小于70为低级风险,责任人生产科室、区队、车间负责人。

4、每年年底各单位都要根据下年度生产计划安排从“人、机、环、管”四个方面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制定风险预控措施,单位编制风险预控手册,基层单位编制风险预控单,各岗位工种编制风险预控卡,矿(厂)领导及职能科室管控风险预控手册,基层单位管控风险预控单,各岗位工种持风险预控卡上岗。

5、每月职能科室对分管系统重新进行系统方面的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生产科室、区队(车间)等基层生产单位重新对作业场所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并更新风险预控单。

6、各生产班组每班召开班前会,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对风险采取措施予于消除,对大的风险及时汇报。

7、凡是有新设计、新工艺、新环境、新设备、新设施时,必须要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

8、各单位应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风险预控手册进行修订和完善。

二、危险源监测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进行监测,以确定其是否处于受控状态。并确保:

1、危险源监测方法适宜,并在风险管理程序中予以明确;

2、危险源监测设备定期检验,确保灵敏、可靠;

(3)危险源监测信息传递畅通、及时,相关信息能及时录入管理系统。

三、风险预警

各单位应采取措施对危险源产生的风险进行预警,使管理层和责任人能够及时获取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1)针对不同级别、类别的危险源和不同程度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预警方法;

(2)建立完备的信息流通渠道,使预警信息传递畅通、及时。

四、风险控制

各单位应执行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中对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风险控制程序,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1)对危险源及其风险的控制遵循消除、预防、减弱、隔离、联锁、警示的原则;

(2)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标准与措施制定及隐患消除、控制效果评价等环节符合PDCA的运行模式;

(3)制定年度生产作业计划时应以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为依据,充分考虑本年度计划实施时潜在风险;

(4)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急预案》及其它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应对危险源进行有效控制。

(5)在高级风险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并明确安全工作程序。

五、信息与沟通

各单位应建立信息沟通程序,以确保员工与相关方能够及时获取风险预控管理信息,并可相互沟通、告知,单位应确保:

(1)员工参与风险预控管理方针和程序的制定、评审;

(2)员工参与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及风险管控标准、管理措施的制定;

(3)员工了解谁是现场或当班安全风险负责人;

(4)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风险评估,并留有记录。

六、财政保障

各单位应根据下年度存在的风险制定安技措投入计划,保障管控风险的投入、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并应:

(1)建立《事故费用评估报告》及年度《安全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降低风险的投入进行相关分析;

(2)对单位年度事故损失进行分类统计、分析,记录齐全;

(3)对单位年度安技措费用投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对未按计划完成的投入进行分析,记录齐全。

七、评审

各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对风险预控管理进行评审,以确保风险预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1、每年年底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相关专家、工程师对各系统及基层单位辨识的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印发次年的风险预控手册;

2、每月各系统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专家、工程师对本系统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单;

3、每月各职能科室组织人对各基层分管范围内的危险源再进行辨识和评估,对新的或升级的风险重新确定风险级别、落实责任人、确定预控措施,如有变化重新修订风险预控单;

4、班组每班组织员工进行班前、作业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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