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器材管理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防护器材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目的

加强防护器材的管理,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从事工作。

二、适用范围

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穿(佩)戴的用品(如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滤毒罐式防毒面具、长管式防毒面具等),都属于管理的范围。

三、职责

1、防护器材由安全环保部统一调配,各单位负责管理使用,防护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

2、各车间要定期对员工进行防护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积极组织防护知识的学习。

4、对已使用或压力不足的氧(空)气呼吸器,及时进行充装。

5、各车间定期对本单位防护器材进行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并铅封。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防护器材档案的管理。

6、各车间对防护器材加强维护保养,保证防护器材压力正常,铅封完好,柜、箱卫生清洁,器材按规定存放。

7、安全环保部定期进行防护器材安全检查,发现不完好的情况,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8、各车间新领用防护器材必须经安全环保部批准方可发给。

9、防护器材领用必须执行交旧换新制度,对于损坏的防护器材,必须书面说明原因。无故丢失或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并给于经济处罚。

10、使用防护用品时必须根据作业性质和现场条件(如空气中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正确选择符合安全、工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11、职工应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妥善爱护,不得任意转让,出售,公司对防护用品使用比较好的职工应予表扬,对无故丢失、损坏的应给于教育及折价赔偿。

12、凡在作业过程中佩戴和使用的保护人体安全的用品和器具,均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管理。

四、考核

(1)现场抽查,对不会使用防护器材的员工,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并限期学会。

(2)安全环保部安全检查,发现不完好(如无压力或压力不足、不按照规定存放、柜箱卫生差等),按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3)对于无故损坏或丢失防护器材的,除追究当事人的

责任外,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五、防护器具的使用和注意事项

1、长管式防毒面具的使用注意事项:

(1)使用前应对导气管进行查漏,简易查漏法可将导气管一端堵塞,另一端吹入压缩空气,并把软管浸入水中,以不鼓气泡为气密性合格。

(2)使用前应检查面罩上的呼吸阀是否存在,若呼吸阀没有,应更换面罩。简易检漏方式:戴上面罩,把进气端堵塞吸气,检查呼吸阀和器具是否漏气。

(3)导气软管的进气管,必须放置于远离有毒场所的上风侧,以保证气源清静。

(4)使用时,一定要系好腰带,移动导管时不要猛拉、猛拖和扭曲。

(5)现场应设专人监护,并加强联系和做好防范工作。

2、滤毒罐的使用注意事项:

(1)各种型号滤毒罐应根据毒物种类、浓度、环境条件、使用时间等对号选用。

(2)使用前,应先取掉滤毒罐底部的橡胶塞,以免引起窒息。

(3)滤毒罐、面罩、导气管若发现有老化、锈蚀、破损、漏气或罐内活性炭充装不紧密,有沙沙声时,则不能使用。

(4)使用前应检查面罩上的呼吸阀是否存在,若呼吸阀没有,应更换面罩。简易检漏方式:戴上面罩,把进气端堵塞吸气,检查呼吸阀和器具是否漏气。

(5)防氨滤毒罐(型号4号)若重量超过原重20克,亦应停止使用。

(6)若使用中闻到异味或感到呼吸困难、恶心、头晕时,应迅速撤离毒区。

(7)严禁在毒区内摘除面罩。

篇2:监护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系统生产以及检修过程中的监护工作,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针对公司系统的生产和检修工作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正常生产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一)联防监护

1、针对各岗位人员配置满足不了巡检监护工作,要求各车间根据岗位的区域特点以及工作特性,组成巡检联防监护组,实现生产巡检过程中的监护。

2、根据各岗位危险因素的不同特点,各车间对生产岗位配置相应的防护用具和防护用品。

3、监护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监护人马上发出警报,从而实现第一时间救援。

(二)防护用具的管理

1、各车间根据公司系统《气体防护器材使用及管理制度》的要求,对防护用具和消防器材进行规范管理。

2、车间指派一名领导专门管理防护用具。做到定期检查,实时记录,以保证用具的完好备用状态。

3、各车间在生产岗位,设置事故柜,实现防护用具的有效保管,防止流失和意外损坏。

4、结合不同人员的体貌特点,建立防护用具档案,并在各生产岗位进行张贴,同时根据档案的数据,分别配备相应数量和型号的防护用具。

5、公司生产技术部不定期对各车间的防护用具进行检查,并根据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二、检修过程中的监护工作

(一)确定气体安全监护地点

1、凡进入各种密闭的塔、罐、槽及地沟、地下室、污水井等有危险性的工作场所。

2、为切断物料来源,须抽加盲板时。

3、对发生泄漏设备进行巡回检查或操作时。

(二)监护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监护员由本车间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人。重大的危险性检修项目,须由专职医护人员配合时,由车间向安全管理部门提出。

1、监护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2、技术熟练,全面了解工作性质,熟悉监护场所的危险源情况,能熟练使用防护器材。

(三)执行监护前的准备

1、审查票证办理情况,符合要求后首先进行检查工作,检查内容包括:

(1)有毒气体的隔绝情况(断开、加堵盲板)。

(2)置换分析情况。

(3)温度、压力情况。

(4)架子与走梯的搭设情况。

(5)安全带、安全灯及其它防护器材的准备情况。

(6)消防用具、工具准备情况。

(7)工作人员对安全措施的了解情况。

2、监护人员必须根据施工地点及任务的危险性,配备与之相适应的防护用具和用品,如防毒面具、救生绳以及指挥旗、应急口哨等。

3、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在确认相互关系后,要制定联络手势或方式,并要求彼此明确。

4、在进行能放出有毒气体的工作时,监护人员应劝阻无关人员离开一定距离,并要求车间另派人把守毒区,以免造成与该项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后中毒。

5、监护人员必须根据情况事先提醒工作人员,不准用铁器敲打,对贮存输送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设备、管道应使用铜制工具。

6、监护人员必须提前选择一个适当的监护地点,并注意监护点既有利于自身保护,又便于监护工作。

7、一名监护人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担任多人工作的监护任务。如三人以上工作的监护,须提前增加监护人。

(四)监护人员的监护职责

1、在监护工作中监护人不得脱离监护岗位,并时刻注意着被监护人动态变化,禁止帮助被监护人工作而忘记了自己的监护责任,监护人要站在上风侧。

2、在监护期间,时刻注意被监护人的动作和身体情况,以保证不发生问题,同时又要做好万一发生问题自己将怎样行动的思想准备。

3、在工作中,被监护人若感到身体不舒服或呼吸困难,要离开工作地点后,才能脱下防毒面具,摘去面罩,到空气新鲜处休息,必要时可通知医护人员到现场,监护人员应禁止被监护人在工作环境中脱下面罩,以防中毒。

4、长管面具的空气吸口地点的选择,必须考虑风向和周围是否有毒源,同时要注意避免泥土灰粒被吸入的可能。

5、被监护人如违章不听指挥,监护人有权停止其工作,并向车间领导报告。

6、监护人员在监护过程中,如因病或有急事时,须请领导另派监护人来顶替才能离开,若暂时找不到领导无人顶替而又必须离开,则应暂时停止被监护人的工作。

7、在进行时间较长,劳动强度较大的工作时,工作单位应准备两班人员轮换休息,监护人也应予轮换而不能进行两次或时间过长的监护工作。

(五)监护时意外情况处理原则

1、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使工作不能按照安全规程进行时,必须采取保证该项目能顺利进行的安全措施,并有主管副总经理的书面同意,车间分管主任自始至终在场,监护人方能予以监护,否则,监护人有权拒绝监护。

2、在进行危险性较大、需要采取安全措施较多的工作,如果监护人员无法保证安全施工时,车间主任应另外指派车间副主任或工段长去协助监护。

3、监护过程中发现情况变化危及安全生产时,应通知被监护人中止工作,及时撤离。

4、如果被监护人发生意外(中毒或其他伤害),监护人(包括医护人员)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抢救,同时通知调度室及时求助于医院。在救护人员未来到前,不应停止现场抢救。

5、劝阻未戴防护用具的职工进入毒区抢救中毒人员,避免事故扩大。

6、进入密闭容器内部的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以防发生意外。

(六)检查与考核

1、安全管理部门及各车间领导应经常在气体监护场所进行检查,如发现违章行为及时给予纠正,并根据情节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处罚。

2、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考核。

篇3:安全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规范隐患的排查、登记、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管理,不留空档,确保隐患整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局实际,秉着简单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各生产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的规定,或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按危害程度分为二级: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按专业管理分为六类: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其它等六类。

第五条隐患排查整改闭环管理包含以下十个环节:

1.隐患排查环节:各类安全检查、安监人员日常安全督查、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督查、其他从业人员发现或提供的信息。

2.填单登记环节:作业现场隐患确认登记、隐患整改通知单录入登记、安全信息站汇报信息登记。

3.签字确认环节: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责任人对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签字、确认。本环节包含作出处罚决定。

4.收集整理环节:将隐患信息收集后,进行筛选、分类、建档。

5.下达通知环节:按整改责任区划、责任范围向责任人送达整改通知单。

6.整改实施环节:按整改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消除事故隐患。

7.监控督查环节:在整改限期时间内,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复查验收环节:接到整改完成报告后,进行整改情况检查、验收。

9.信息反馈环节:收集整改信息,对完成情况进行登记、报告。

10.销号登录环节:完成整改项目,销号登记;未完成项目,处罚责任单位、责任人,再下达整改通知,落实整改,直至完成整改、销号。

第六条各类安全检查或督查发现、查出的事故隐患,必须在现场向施工单位通报存在的隐患、注意事项及处置措施,并填写《现场隐患排查通知牌》(见附表1)、签字,对“三违”行为要当即指出且予以纠正。

第七条发现可能随时会酿成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停止作业或停止使用。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撤人、避灾的措施。

第八条检查人员出井后,必须填写《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表》(见附表2)或《安全监察意见书》(见附表3),签字;对“三违”行为的个人和隐患单位视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条其他人员发现或提供的信息,由安全管理部门登入《安全信息汇报登记台帐》(见附表4),每日由单位主管安全副职审阅、签字,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条被检查单位责任人(矿井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副职)必须在检查文书上签字接受,对存在的隐患及整改措施签字、确认。

篇4:安全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产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道路交通法规》、《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监督检查的形式和重点

一、安全监督检查形式分为:大检查和一般检查、定点查和巡回查、明查和暗查;按检查的主体和内容分为综合检查和单项检查。在检查中可有针对性地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二、监督检查重点是:

1、安全管理是否进行了“五落实”。即:安全机构落实、安全人员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安全经费保障落实。

2、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

3、是否落实安全目标责任制和以“一岗双责”制度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宣传学习、培训教育。

5、安全工作是否进行了计划安排、部署落实、督促检查、评比奖惩、评价总结。

6、是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是否及时有效治理。

7、从业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和配发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正确使用佩戴。

8、从业人员是否遵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是否按规定进行职业卫生管理,并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纳入统一管理。

10、安全资料是否完善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台帐、档案和报表。

11、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台帐、档案和报表。

12、是否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相关安全生产事故和事故隐患,以及相关责任人是否进行了责任追究和调查处理。

13、是否健全完善应急救援管理机制、应急指挥机制、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预案。

14、其他重要的安全生产管理项目。

第二章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第三条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充分体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次层层落实责任,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落实制度

第四条公司每月应进行安全目标考核检查;每季度和春运、“十一黄金周”期间,公司安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开展综合检查和不定期的单项检查;组织布置各专项活动前的综合检查;每年组织12次以上相关人员参加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公司安全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参加监督检查4次以上,安全第二责任人每年应参加监督检查6次以上,安全第三责任人每年应参加监督检查12次以上。

第五条安全办公室每天应坚持对有较大危险和危害因素开展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和单项安全检查;每周进行一次全面事故隐患排查;每月对车辆不低于总量80%的安全技术检查;每年在春运、“十一黄金周”等各专项活动前必须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同时开展车辆站点源头、线路进行定点或巡回路检路查。

第六条公司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职责和分工,坚持在重点要害部位开展巡回检查和单项安全生产检查;安全办公室应组织参加各节假日前或专项活动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站点源头、线路定点或巡回的路检路查,并对重点要害部位巡回检查和单项检查进行督查;主管安全副经理应组织参加对事故隐患排查,并对各专项活动或节假日前开展综合检查、站点源头安全检查或路检路查进行督查。

第四章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第七条各项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均应填写好记录。应有时间、地点、检查人、接受检查人、车、检查内容、出现的问题、整改意见等,检查结束时,代表分别签字。对检查发现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报告内容:隐患车辆、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投入治理经费、拟完成隐患治理时限等。同时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建立专项台帐、档案、报表。

第五章事故隐患治理整改实施制度

第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按照“四落实”的要求(即:责任落实、措施落实、经费落实、时间落实),限期督促整改,并作好详细记录。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对隐患及时治理整改。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内容包括:隐患车辆、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要求采取的治理措施及治理完成期限、隐患治理责任人、隐患治理监管(督办)责任人等。若在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在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的情况下进行治理整改。

第六章事故隐患治理整改验收注销制度

第九条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下达隐患治理整改通知书的单位(或部门)应及时会同相关单位、部门、专家对隐患治理整改情况进行现场验收。验收结果合格的,应当及时向隐患治理整改单位发出书面确认书予以注销。对验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责令其重新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治理整改,同时责任人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给与严肃处理。

第七章事故隐患治理公告制度

第十条对安全隐患治理整改注销后,应按季度、半年、年进行认真分析检查,制订消除安全隐患的措施,不断持续改进工作,在公司安全生产例会时,及时进行公告或通报,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同时,对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中发现的好人好事和先进经验要及时地表彰奖励和推广应用,并进行宣传报道。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的保障及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将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专项目标管理,严格目标考核。同时,对不按要求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或者治理不及时、不认真,可能导致发生较大及其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仍然照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或监管不到位、隐患消除不及时的,公司将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追究和调查处理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办公室负责修订、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之前与本制度有相悖之处,以本制度为准。

篇5: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燃煤发电机组、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设备、水泥窑、平板玻璃窑脱硫脱硝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建设,加强环保设施运行过程监管,提高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十二五”主要大气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督促辖区内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切实加强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必须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逐步推行全工况脱硝;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设备必须配套安装脱硫设施,实施全烟气脱硫;新型干法水泥窑必须配套安装脱硝设施;平板玻璃窑必须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燃料为天然气的不需安装脱硫设施。各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要对环保设施的设计、选材、施工等环节严格把关,确保设施运行可靠;严禁环保设施无故停运,严禁擅自开启烟道旁路。

二、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2007)等要求,在环保设施进出口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以下简称“CEMS”),并与各级环保部门联网。环保设施出口CEMS采样点应安装在排气筒上或原烟气与净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钢铁烧结机、燃煤发电机组等净化烟气通过脱硫塔顶直接排放且仍保留原有排气筒的,原有排气筒必须加装CEMS,并与环保部门联网。CEMS量程应按正常排放浓度处于满量程的20-80%之间进行设置。

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要对烟气系统所有测点的CEMS进行校核检验、日常巡检和维护保养,确保CEMS运行正常和数据一致;鼓励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全面测试各测点断面的烟气流速和污染物浓度,确定该断面上最具代表性的监测点位并予以固定,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CEMS发生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存储数据的,应在事故发生12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五个工作日内维修恢复正常。CEMS故障期间,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并每日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三、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应把环保设施纳入主设备管理系统统一管理,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建立运行标准、操作规程及考核指标等规章制度,由专人负责设施的运行管理。需要检修维护、更新改造暂停运行环保设施的,应提前一周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环保设施停运或开启旁路运行期间,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环保设施停运或开启旁路运行期间超标排放的,环保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四、加强脱硫设施旁路烟道管理。新建燃煤发电机组、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设备、平板玻璃窑脱硫设施不得设置旁路烟道,现有燃煤发电机组、钢铁烧结机及球团设备、平板玻璃窑应逐步拆除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暂无法拆除脱硫设施旁路烟道的,应参照《关于火电企业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实施铅封的通知》(环办[2010]91号)要求,对旁路烟道进行铅封。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辖区内脱硫设施旁路挡板的铅封工作,统一设计制作旁路挡板封签,统一编号,专人管理。现场铅封和启封等具体工作可委托地市或县级环保部门开展。旁路挡板铅封后,除脱硫设施、除尘设施发生突发故障等情况外,企业不得擅自启封。因突发事故企业自行启封的,要在24小时内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对于脱硫设施定期试验、定期维护检修等情况,可由企业书面提出申请,报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派人现场启封,并如实记录。

旁路烟道挡板门必须采用电动装置启停,并保存密封风机电流、旁路烟道开启度等信号。钢铁烧结机、燃煤发电机组、平板玻璃窑等净化烟气通过脱硫塔顶直接排放且仍保留原有排气筒的,原有排气筒参照旁路烟道进行管理。

五、加强对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环保设施运行过程的监管。所有环保设施均要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以下简称“DCS”),实时监控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DCS必须存储环保设施运行及CEMS主要参数的历史数据,并实现在同一画面内调阅多个参数的历史趋势曲线,相关历史数据要保存一年以上。

(一)燃煤发电机组

湿法脱硫系统DCS应存储机组负荷,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含氧量、温度、流量,旁路挡板门开启度,密封风机电流,增压风机电流,氧化风机电流,供浆泵电流,浆液循环泵电流,浆液pH值等历史数据。循环流化床锅炉炉内喷钙脱硫系统DCS应存储机组负荷,烟气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含氧量、温度、流量,石灰石仓料位,脱硫剂自动添加相关信号(输送风机电流、给料机转速等)等历史数据;其他脱硫工艺的DCS应存储机组负荷,进出口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含氧量、温度、流量,烟气旁路挡板门开启度,反映脱硫设施运行相关参数,反映脱硫剂投加相关参数等历史数据。

脱硝DCS应存储机组负荷,脱硝设施进出口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含氧量、温度、流量,氨逃逸浓度,还原剂流量,稀释风机电流以及脱硝剂供应系统相关参数等历史数据。

(二)钢铁烧结机和球团设备

湿法脱硫系统DCS应存储烧结机主抽风机风量,脱硫设施进出口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含氧量、温度、流量,旁路烟道挡板门开启度,密封风机电流,增压风机电流,氧化风机电流,供浆泵电流,浆液循环泵电流,浆液pH值等历史数据。干法及半干法脱硫DCS应存储烧结机主抽风机风量,进出口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含氧量、温度、流量,脱硫剂粉仓料位,脱硫剂自动添加相关信号(输送风机电流、给料机转速等),旁路烟道挡板门开启度,密封风机电流等历史数据。

(三)水泥熟料窑

脱硝设施DCS应存储生产负荷(投料量、用煤量),排放口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含氧量、温度、流量、氨逃逸浓度,脱硝反应区温度,还原剂流量,稀释风机电流,氨罐液位以及脱硝剂供应系统相关参数等历史数据。

(四)平板玻璃窑

脱硫设施DCS应存储进出口烟气二氧化硫浓度、含氧量、温度、流量,烟气旁路挡板门开启度,增压风机电流,脱硫剂自动添加相关信号(输送风机电流、给料机转速等),反映脱硫设施运行相关参数等历史数据。

脱硝设施DCS应存储进出口烟气氮氧化物浓度、含氧量、温度、流量,还原剂流量,稀释风机电流,氨罐液位,氨逃逸浓度以及脱硝剂供应系统相关参数等历史数据。

六、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要建立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台账,按日详细记录主要设备运行维护情况,包括原料/燃料类型、用量、硫分,产品类型、产量,脱硫剂或脱硝还原剂使用量,脱硫副产品产量及处置情况,生产设施和环保设施运行时间、维修记录,CEMS及其他仪表维护记录,脱硫设施旁路烟道挡板门启停时间,环保设施停运报告、运行事故及处理情况等,运行台账应逐月归档管理。企业应每季度向当地环保部门报送运行台账,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报送数据的审核。

七、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全面检查辖区内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环保设施、CEMS、DCS建设和运行情况,提出整改方案,逐一落实整改任务。经常开启旁路烟道、投运率低下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要进行改造。

八、加强减排督查核算。各环保督查中心要加强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的督查,督查结果纳入到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企业环保设施、CEMS、DCS建设运行未达到上述管理要求的,在减排核算中视情况扣减综合去除效率。各级环保部门将企业环保设施及CEMS建设运行情况、DCS历史数据、台帐记录、信息公开等纳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严肃查处生产运行记录、在线监测数据、治污设施运行管理监控平台、减排台账资料中的弄虚作假行为。企业要如实填报减排核查核算相关数据,地方环保部门应对上报数据认真审核,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九、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要求,定期公布辖区内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情况及执行的排放标准要求;督促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企业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要求,公布自行监测数据。对未按照有关要求建设运行环保设施、未向社会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环保设施运行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及相关单位,依照新《环境保护法》予以查处,由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