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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实施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总则

1.1为严格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兵把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方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及重点工程办公室。

1.3各单位、部门、工程重点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管理本管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实行“一岗双责”制度,负责管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抓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各单位、部门、工程重点办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1各单位、部门、重点工程办负责人是本区域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2.1.1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部门、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指示的贯彻落实;

2.1.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抓好组织实施;

2.1.3建立健全并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2.1.4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1.5及时对本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并督促检查;

2.1.6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加强督查考核、建立约束、激励机制。

3.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3.1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3.1.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综合本部门所管行业范围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3.1.2受公司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本部门所管行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3.1.3组织本部门和所管行业范围内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和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3.1.4督促、指导本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3.1.5本部门所管行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按规定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和善后工作。

3.1.6本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4.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4.1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安全保卫部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1.1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综合协调管理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拟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4.1.2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事故调查职责;

4.1.3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配合上级对较大以上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1.4组织协调管理危险化学品(液氯)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4.1.5负责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5.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5.1公司经理办、安保部定期对各单位、部门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贻误工作的提出整改措施,并通报批评。

5.2各单位、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细则,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5.3各单位、部门的有关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较大以上生产事故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造成较大影响的,或者未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较大的,根据《******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附则

6.1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未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篇2: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工作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南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各级党委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确定一名领导成员负责联系安全生产工作;地方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党委、政府班子成员对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

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负责”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部门监管、企业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党委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全局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支持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领导和督促党委工作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三)将安全生产纳入宣传教育范畴,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报道,把握安全生产宣传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四)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实绩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晋职晋级、奖励惩戒的参考。

(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综治“平安建设”体系中,加大考核权重。

(六)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机构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人员力量,调动人员积极性。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安全生产相应项目、资金、措施和支撑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体系,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县两级政府加大安全生产专项业务费保障,确保对公共安全及基础设施、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的投入,制定完善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保险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六)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组织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治理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场所,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体系,保障办公场所、人员、经费和装备。

(八)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应急救援指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九)依法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十一)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九条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规定和办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行业(领域)发展规划,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查处非法违法行为和无证无照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组织实施、指导检查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文化和安全诚信建设,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

(五)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完善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第一时间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措施,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工作计划、事故统计、职业危害等相关信息。

(六)制定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规定牵头组织或者督促指导基层和企业定期组织预案的演练,组织协调本行业(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参加或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

(七)负责督促职责范围内项目建设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主办群体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工作机制

第十条各级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和部署,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班子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完善安全生产议事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会议或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季度例会),研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安委会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完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议。各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部门协调,定期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和议事机制,制定完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加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牵头开展联合执法,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各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深入基层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调研、检查,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亲自过问、亲自督办。

第十五条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采取党委(党组)中心组集体学习、专题培训、党校和行政学院集中培训等形式,强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安全生产履职能力。

第十六条加强各级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依法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进一步充实基层监管力量,落实监管人员、设施、装备和经费。重点加强县(市、区)、乡镇(街道)安全监管机构队伍建设,乡镇(街道)和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应当明确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的机构,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监管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建立党政工青、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统筹协作、跟踪督查、激励约束、齐抓共管工作机制。

各级安监、公安、监察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对涉法涉诉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案件,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履行职责沟通会商机制。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每年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加强跟踪督促、检查考核和综合评定。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1月15日前,应当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及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第十九条加大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力度,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和“一岗双责”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加大对领导干部抓好安全生产实绩考核的权重,并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定期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并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及纪检、组织、文明、综治等部门。

第二十条完善“尽职免责、失职追责”机制,根据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和时间,以及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工作难度和表现等情况,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对因工作履职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对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人员直至党委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一年内发生一起死亡5人以上(含5人)或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应于5人以上死亡事故(或第3起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一年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于3人以上死亡事故发生后的3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报告。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地区或行业领域,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预警通报,必要时对有关部门或下一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系指领导干部既要对分管业务工作负责,也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系指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尚未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体的,由各级政府安委会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工作实际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有关部门与省、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县(市、区)党委、政府根据本地区“三定”职责和实际作出界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南政综〔2009〕69号)同时废止。

篇3:某社区卫生中心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安全监管,强化安全责任意识,落实综合治理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确保我单位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经我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根据区政府以及区卫生局下发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精神,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现公布如下:

一、领导班子成员的职责

1.中心主任毕晓南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组织分析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

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启动应急抢险救护处置预案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治救援工作。

2.中心常务副主任汪守文,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二责任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的领导责任,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指导协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协调相关科室和职能部门,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工作。

当卫生系统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3.中心分管其他工作的领导,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原则,负责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协助主要领导做好本单位及本系统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

当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时,应当赶赴现场,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事故的协调处理工作。

二、领导成员具体责任范围

1、中心主任z同志:全面监督管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单位整体的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中心副主任z同志:对分管的医政、医疗质量及安全、党政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中心副主任z同志:对分管的公共卫生、突发应急事件、卫生宣传、护理、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4、中心副主任z同志:对分管的住院部、护理部等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科室负责人职责

各职能部门、各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科室、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本科室、本部门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组织领导本科室、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措施,落实督促整治,制定本科室、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四、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的几点要求

1.领导成员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分别抓、全体领导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领导共同负责。各单位、各科室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安排部署、检查相关工作时,要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排和检查。

2.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和考核制度,并将其列入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3.各科室负责人因失察失职造成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的,对负领导责任的领导成员,给予通报批评;对科室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落实责任追究。

篇4:机关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龙海市经信局机关干部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

根据《龙海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龙委【2014】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为明确和落实市经信局领导和各股室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有效防范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主体

本局领导(包括局长、副局长)及局机关干部。

二、监管内容

(一)基础工作。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做好建章立制,落实主体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保障安全投入;督促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评价制度。

(二)日常监管。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职责、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重大危险源的登记报备以及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特别是重要时段、重点部位的自查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要督促隐患单位落实四到位(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进一步加强本局所属企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出租(发包)方与租赁(承包)方签订单项《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租户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工作。

(三)宣传教育。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的要求,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落实新员工“三级教育”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特种作业等各类人员持证上岗的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法》、安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火灾等四个应急演练,强化正面教育,唱响“和谐海西、安全发展”主旋律,推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四)隐患排查治理。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认真抓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特别是民爆物品、“三合一”厂房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出口、安全疏散通道等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彻底清查整治密集场所,发现“三合一”或“多合一”厂房,坚决予以取缔。

(五)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牵头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打击民爆物品、油气管道、电力运行等行业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形成打击合力;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按照“四个一律”的原则予以严厉打击。

三、责任分解

(一)市经信局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局长是本局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局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每年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规定,及时阅批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通报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在每季度的工业经济运行会议上一并布置强调安全生产工作。

3、协调和处理局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股室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协作配合关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共同为安全生产尽职尽责。

4、每月至少一次深入基层企业和现场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了解安全生产情况,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每年主持召开一次全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6、领导、协调、督促、指导本局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协调、指导系统内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7、参加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参与市安委会的领导工作。

(二)市经信局副局长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局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分管股室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分管股室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督促企事业单位及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3、负责本局责任分解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秘书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秘书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负责本局机关办公场所用电、防火和防盗等安全工作,将本局安全生产监管活动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督促本局受益的出租场所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监管对象:本局机关办公场所、本局受益的出租场所。

(四)政策法规与企业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政策法规与企业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负责经信局系统企业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检查督促局直属企业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负责全市城际之间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协调解决管道设施占压问题。作为局安全生产工作的牵头股室,牵头做好局职能范围内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协助相关股室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工作。

监管对象:中海福建天然气有限公司。

(五)经济运行与产业研究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经济运行与产业研究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指导产业安全相关工作。

(六)工业管理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工业管理股的局领导;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负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审核和年审前的安全检查;负责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民爆企业严防“四超”现象,落实防失盗、防明火、防漏电、防撞击、防静电、防雷击等六防措施。

监管对象:福建省联久民爆物品有限公司龙海分公司

(七)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股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投资规划与技术进步股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股室负责人

1、在工业项目核准、备案的同时,负责督促企业做好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等各项安全工作。

2、负责督促企业依法淘汰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监管对象:经本局审批的工业项目。

(八)能源和环境资源综合股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指导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龙海供电公司和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在建、改(扩)建水电站工程及以发电为主水库电站,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以及市经信局审批或审核的工业项目。

监管对象:龙海市电力公司和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在建和已建水电企业。

(九)电子信息与生产服务业股安全生产职责

负责典当行业经本局许可(或核准、审核、备案)前的安全审查。

监管对象:本局监管的典当行业。

(十)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责任领导:分管安全生产的局领导;主要责任人:安办主任

1、负责本局安办日常工作,拟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工作计划,分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和建议。同时,按规定定期修订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2、贯彻落实本局安委会决定或决议,组织检查全市经信系统和市直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抽查,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专项行动,及时掌握安全生产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按时报送安全生产信息。

3、协助龙海市经信局做好相关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工作。

4、承办本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责任追究和结果运用

(一)严格责任追究

局各业务分管领导、各有关股室、相关直属企业负责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拖延不报或不及时组织开展救援的,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按照事故查处“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加大考核力度

全局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局建立动态考核机制,每月通报各股室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将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各有关业务股室、单位绩效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五、推行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要求

(一)各分管领导、各有关股室要按照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具体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氛围,形成层层分解责任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按要求组织落实对本单位、本业务范围安全生产分责、工作部署、创新安全生产监管、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管力量、应急救援体系救援;指导并督促企业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

(二)切实做好日常排查工作。每年4月份,各股室负责人要结合防范自然灾害工作组织监管责任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开展1次全面的排查活动,发现安全隐患,能及时整改的,要督促所在单位及时做好整改;列入计划整改的安全隐患,要明确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期限,并督促隐患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确保风险可控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局主要领导,同时向局安办报备。

(三)责任履行。上述安全生产责任分解,以本局领导和股室岗位设定,在对应岗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不因责任领导或责任人的变动而变动,责任领导或责任人如有更换,由接任者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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