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理责任规章制度
一、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明确的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及辽建发[2005]22号文件精神,增强安全监理能力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本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岗位安全责任
1、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
2、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
三、监理安全责任及工作职责
1、监理人员必须对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及计算书(包括: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审查意见,确保编制内容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复审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条例》中规定应组织专家论证的基坑、地下暗坑、高大模板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监理人员必须审查专家论证意见。
2、监理人员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隐患严重的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报告建设单位,隐患整改完毕须经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发复工指令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单位拒不按监理要求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拒不停工或擅自复工的,监理企业必须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用电话等方式报告。
四、安全监理工作内容
1、监理日记
(1)、监理日记必须设《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措施》专栏(现行监理日记无此专栏,暂记在其它记事内容专栏),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鉴。
(2)、监理日记应记明: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各项安全生产措施的使用和落实情况
现场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记录
发生事故的详细记录
现场文明施工情况记录
其他临时会议,检查记录
2、监理人员履责情况
安全管理和安全质保体系组织机构,包括项目经理、工长、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数量及持证上岗情况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制定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和电气设备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基坑支护、模板、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拆装等专项方案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事故救援预案的制定情况。
施工总平面图是否合理,办公、宿舍、食堂等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规范和文明施工要求。
建筑施工临时用电
土方开挖工程
基础支护与降水工程
拆除工程
脚手架工程
模板工程
高处作业
建筑施工机械
应急救护预案
3、要把《条例》中规定的监理安全责任内容列入监理规划,并制定实施措施,严格执行。
4、在参加投标时,投标文件要有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并在承诺书中明确安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监理做出保证。
篇2:专职安监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在安监部长和安监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向领导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3、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公司“三大规程”.
4、落实下井跟班制度,经常深入井下采掘工作面和各作业地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并督促落实。
5、要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会议等各项安全生产活动的记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6、参加事故调查,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的原因、责任人并提出处理意见。
7、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篇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同时加强公司内部伤亡事故管理,按照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国家及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范围
(一)车辆在辖区内发生1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下同)交通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二)发生较大火灾、交通等死亡事故,或一次重伤2人以上事故的;
(三)半年内发生2起一次死亡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发生3起一次死亡1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四)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追究内容
1、各部门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对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安全资金投入不到位等导致发生生产责任事故的,要严肃依法追究有关直接责任人及相关主管人员的责任。
3、对已造成事故的责任人处罚按事故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区分对待,事故性质恶劣或事故程度严重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除此之外,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对肇事责任人进行事故责任追究。
4、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及签订责任书的情况。
5、是否按规定设置了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办公经费是否保证工作需要;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和火灾、交通等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并保持完好状态。
6、每季度是否按规定至少召开1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
7、每年是否按规定开展了4次以上安全生产大检查。
8、是否按要求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列为本年度重点监督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是否能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
9、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过专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驾驶人员是否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10、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依法实施了有效监督管理。
11、是否按规定时限报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12、是否按规定编制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13、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是否快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14、与安全生产工作相关的文件、台帐、制度以及会议记录是否存档,主管或主要领导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是否记录、落实。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公司安全科会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下发责任追究通知。
(二)根据事故情况,由安全科提请公司总经理同意,报请并协同各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三)安全科应在30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追究报告。
(四)如公司对责任追究报告无异议,上报各级主管部门处理。
(五)待收到主管部门处理决定20日内,由公司安全科下发责任追究情况通报。
(六)对事故追究责任人员必须写出书面检查,上会检查,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帮教一人,教育大家,并且加纳事故罚款,承担事故的经济损失。
(七)书面检查和会议记录、事故档案由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篇4:环境保护处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全面负责并主持全处的安全工作,是全处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全处的安全和组织指挥实施领导职能。
2、负责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指示、安排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3、负责组织制定全处有关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所制定的制度进行安排、落实。
4、负责组织对本处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5、定期组织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本单位的安全工作。
6、定期对本处的安全工作组织检查,并组织制定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并组织对预案措施定期进行演习。
篇5:环境保护处副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处长的领导下,主管全处的安全工作,对全处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协助处长认真、及时、准确地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各项安全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以及相关环境法律制度。
3、负责对全处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安排对环保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和安全素质。
5、检查、督促本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意见,并进行总结整改。
6、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职工群众对本处安全工作的批评和意见,尊重职工群众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不断提高本处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7、定期不定期向处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