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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为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职责,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项目部及各施工作业队

二、安全奖励

1、发现他人“三违”并及时劝阻制止,避免可能发生事故者,给予一次性嘉奖50~100元。

2、在安全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3、根据公司季度安全考核,达到“公司安全奖奖励办法”标准的,给予季度奖。

4、全年实现安全生产,日常安全管理达标的单位根据公司考核发放年终安全奖。

三、安全处罚

1、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50元。

(1)进入施工现场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规范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无驾驶证擅自驾车的

(3)班前(三小时内)或上班喝酒的

(4)上班穿拖鞋、作业赤膊的

(5)宿舍内使用热得快、电炉等违章电器的

(6)发现他人违章未及时制止的

(7)有其他违章行为的

2、现场有如下隐患之一的给予责任人50元,项目经理100~500元的罚款。

(1)电器设备、机具电线乱拉乱接、缺保护装置

(2)施工现场材料堆放零乱、卫生差

(3)“洞口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

(4)井字架、地龙绳、缆风绳无警示

(5)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或下方未设安全网

(6)氧气、乙炔气瓶未按规定使用,易燃、易爆场所无消防器材

(7)危险作业场所无安全警示标志、高空作业无防坠落措施

(8)立、拆模板时无安全防护措施

(9)吊装作业钢丝绳、吊钩已达报废或保险装置缺少

(10)用于登高的悬梯缺档、断档或未达到安全技术要求

(11)组合机具混用,施工机械无保险装置

(12)新工人、新岗位、换岗等无安全教育,教育无台帐的

(13)有其他安全隐患,责任人未及时发现整改的

3、对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情节严重的给予50~200元的罚款。

4、上级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没按规定时间整改的或事故隐患重复出现的给予项目经理300元、安全主管100元的罚款。

5、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公司安委会研究后决定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等处分,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6、行为恶劣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给予开除处分。

篇2: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发电总厂(以下简称“总厂”)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的编制原则及范围,内容与要求,审批程序及执行,检查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总厂设备检修改造工作。

2引用标准及政策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事故调查规程(修订版)》、《电力检修安全协调管理暂行办法》、《电力生产管理暂行办法》

3管理职能

3.1生产技术部负责技术措施的审核和归口管理。

3.2安全监察部负责安全组织措施的审核和归口管理。

4编制要求

4.1总体原则

4.1.1根据生产工作实际,为避免发生不安全情况或设备及人身事故,应认真制定并落实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安全有效地组织工作。

4.1.2在编制措施前,应组织有关作业班组员工讨论,广泛认真地听取意见,群策群力,力求完整。

4.2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编制范围

4.2.1大坝机电设备、溢流门、冲沙底孔、压力钢管及尾水门机的大修或事故性抢修。

4.2.2主机、主变的大修以及自动、保护、励磁、电调、监控等装置的更新改造。4.2.3电气一次配电设备的大修或更换。

4.2.4开关站、计算机监控机房、中控室、保护室、6kV开关室的基建施工作业。4.2.5潜水作业。

4.2.6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其他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作业。

4.3编制的主要内容及格式

4.3.1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概况。

4.3.2明确工作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参与工作的所有作业成员(或班组)的相应责任,明确措施执行人和监督检查人的责任。

4.3.3检修、施工作业中必须遵守的安全规定及一般要求。

4.3.4针对不同工种、不同作业面以及不同作业环境,分别提出相应的安全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

4.3.5必须采取的临时性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设施。

4.3.6特殊紧急或意外情况下的临时应急措施。

4.3.7编制参考格式及封面见附录A一C。

4.4其他要求

4.4.1由参加检修或承担施工作业任务检修部门的技术人员会同本部门的安全员,分别编制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4.4.2检修、更换、改造和基建项目应在开工前3日内完成编制、审核、批准程序,事故抢修工作可在实施抢修后3日内完成。

4.4.3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批准后应分发到所有参加作业的班组,同时,若与运行有关的作业还应分发到运行班组。开工前,应组织全体作业人员(包括运行人员)认真学习并签字。

5审批程序

5.1安全组织技术措施编制完后,由作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签字,并交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5.2安全组织措施由安全监察部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由作业单位复印数份分别送发电运行部和作业单位相关班组,并交安全监察部1份备案。

5.3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核,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批准。批准后由作业单位复印数份分别送发电运行部和作业单位相关班组,并交生产技术部1份备案。

5.4凡属4.2规定之外的其他作业,若有危及到设备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也应编制安全组织技术措施,且经作业单位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批准执行。

5.5流域检修安装分公司负责的检修改造项目,安全组织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后送相关作业单位,并送交2份复印件到龚电总厂安全监察部备案;技术措施编制、审核后送龚电总厂生产技术部复核,待正式批准后送相关作业单位,并送交2份复印件到龚电总厂生产技术部备案。

6检查与考核

6.1安全监察部负责随时抽查安全组织技术措施执行情况。

6.1凡违反本管理办法按总厂《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考核。

附录A:

##工作(工程)安全组织措施

1工作概况

1.1工作内容:

1.2工作地点:

1.3计划工作时间:

2组织措施

工作总负责人:对##工作安全、质量、进度总负责。

2.1安全负责人:

2.1.1处部安全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外来施工单位):##。对##工作安全负责。2.1.2##班安全负责人:##。对##工作安全负责。

2.1.3##班与##班配合作业安全负责人:##。对##工作安全负责。2.2技术负责人

2.2.1处部技术负责人(外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负责。2.2.2##班技术负责人:##。对##负责。

2.3工作成员

2.3.1##班成员##。对##工作负责。

3安全措施

3.1应遵守的安全准则

3.1.1认真组织学习本安全措施及相关行业规程、规范,并做好记录,使每一个作业人员都能掌握作业中的安全措施及熟悉作业环境情况。

3.1.2执行“两票”要求、文明施工要求、监护要求、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安全要求等。

3.2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本条款主要内容:设置安全台、网、栏杆等的具体措施,以及高空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如:上下工作面重叠人和设备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物和人高空坠落等安全措施。(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3焊接作业安全措施

本条款主要内容:办理动火工作票、清理现场易燃物品、准备必要的灭火器以及气瓶的规范放置、电源的管理等要求,动火必须设专人监护。(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4起重作业安全措施

本条款主要内容:对起重设备、工器具及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作业中的安全要求、特殊作业环境(如带电区、设备及作业人员密集区等)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5水下(水上)作业安全措施

本条款主要内容:对使用的专用设备、工器具及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水下(水上)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6电气作业安全措施

对使用的设备、工器具、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电气及高压试验的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7机械作业安全措施

对使用的设备、工器具及安全用具使用前的检查、作业中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等。(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和现场实际情况,分析作业过程中的重大危险源,有针对性地突出需要防范的安全措施)

3.8其它作业安全措施

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其它危险性作业(如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烧烫伤等),需单独列出施工方案、涉及工种、重大危险源及防范措施。

编制单位:年月日

附录B:

##工作(工程)技术措施

1工作概况

1·1工作内容:

1·2工作地点:

1.3计划工作时间:

2技术负责人

2.1处部技术负责人(外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负责。

2.2##班技术负责人:##。对##负责。

3技术措施(根据具体作业内容、工作范围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前应采取总的技术措施、分段技术措施进行编制)。

3.1电气一次作业技术措施

3.1.1本条款主要内容: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从技术上应采取的措施。如应断开的开关和隔离刀闸(包括已拉开关和刀闸),应拉开的操作直流电源(包括直流合闸电源),应合的接地刀闸或应装设的接地线。

3.1.2电气一次作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等。

3.2电气二次作业技术措施

3.2.1二次作业过程需要停用的保护,需要切除的压板,需要断开的回路,需要断开的电源刀闸。

3.2.2电气二次作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3.3机械作业技术措施

3.3.1为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从技术上应采取的措施。

3.3.2机械作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

3.4特殊工种作业技术措施(特种作业过程中的技术要求及使用专用设备、工器具及安全用具的技术要求)

3.4.1起重作业技术措施

3.4.2电气、电焊作业技术措施

3.4.3高电压作业技术措施

3.4.4潜水作业技术措施

3.4.5

编制单位:年月日

篇3:安全生产作业管理制度

1.0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作业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制订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2.1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

2.2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2.2.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重点防火部位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池等,进行检验、检测、维修、养护等。

2.2.3临时用电作业:企业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2.4高处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93)标准规定的各种作业。

2.2.5起重吊装作业:在企业内进行装卸、安装、拆除、维修等作业,被吊物体大于10t的。

2.2.6动土作业:公司内进行的内部地面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

2.2.7断路作业: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2.8设备检维修作业:公司生产检修中进行的各项检修活动。

2.2.9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2.2.10抽堵盲板作业:因检修或其他作业须抽堵盲板的作业。

2.2.11企业内部规定的其他需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的项目。

3.0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执行。

相关部门:生产部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各部门、车间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0内容与要求

4.1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4.1.1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4.1.1.2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管理部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4.1.2.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动火作业

按照《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3.1必须保证要进入的设备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关闭阀门、加水封等办法代替),并清洗、置换。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部门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部门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由质监部取样进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部门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公司有关安全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须认真检查,防止将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设备内。

4.3.9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临时用电作业

4.4.1非电工严禁进行包括拉接、拆除电焊机及其它电气设备的电源线等的用电操作,必须由电工负责办理。

4.4.2检修(大修)时,电工班要安排专人负责拉接、拆除临时用电线,保证用电安全并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4.3工期较长,需要多台临时用电器的作业项目,由电工班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拉接、拆除电线。

4.4.4除临时用电接线盘外,其它配电盘禁止拉接临时用电。如特殊情况确需在工艺配电拉接临时用电的,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否则不准接线。

4.4.5临时电源线不得搭靠工艺设备、管道等。

4.4.6使用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必须绝缘良好,并配上触电保护器,以防止触电事故。

4.5高处作业

4.5.1高处作业的相关定义

4.5.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5.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5.1.3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设计计算气温5℃及以上时的温度。

4.5.1.4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中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5.2高处作业的分级

4.5.2.1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5.2.2作业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5.2.3作业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5.2.4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5.3高处作业的分类

4.5.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米/秒)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5.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5.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5.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5.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5.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5.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5.3.8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9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0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1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2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

4.5.3.13除以上情况以外的其他高处作业。

4.5.4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5.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4.2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5.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5.5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5.5.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5.5.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5.5.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5.5.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经同意后方可作业。

4.5.5.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5.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5.5.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5.5.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6起重吊装作业

4.6.1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到安全管理部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及车辆禁止入内。

4.6.2吊装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2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4.6.3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6.4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起重吊装指挥信号统一指挥。

4.6.5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点,未经安全管理部审查批准,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6.6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6.7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严格执行动火安全规定。

4.6.8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具包括被吊物与线路导线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1KV以下的距离≥1.5m;10KV的距离应≥2m;35KV的距离≥4m。

4.6.8外协作业时,应按照《承包商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执行。

4.6.9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6.10悬吊重物下方及吊臂下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7动土作业

4.7.1动土作业的范围

4.7.1.1挖土、打桩、埋设接地极或铺桩等,入地深度0.4米以上者。

4.7.1.2挖土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者。

4.7.1.3利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

4.7.2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以口头形式传达,否则,都按违章作业处罚。

4.7.3动土安全作业证必须由车间负责人办理,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审查批准。

4.7.4车间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标明动土地点、范围、深度、并画上简图,附有文字说明。

4.7.5如动土作业有可能影响到工艺管线、公用工程,必须召集相关单位、部门共同确定动土安全方案。

4.8断路作业

4.8.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8.2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并负责施工现场管理。

4.8.3《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作业项目负责人办理,由施工单位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并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4.8.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4.8.5断路作业前,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警示飘带、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4.8.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拆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示飘带、警告牌、红灯。项目负责人检查核实后,报告行政办公室,恢复交通。

4.8.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8.8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8.9甲部门到乙部门作业,乙部门要向甲部门交待清楚安全措施,遇有排空、泄压等异常情况,要先通报甲方然后实施;多部门交叉作业时,由设备(场所)所属部门牵头,制定安全措施,提出安全要求,进行安全监护。

4.9设备设施检修、维修作业

4.9.1生产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4.9.1.1车间设备管理员每天进行生产设施安全运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2维修工每天进行巡检,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3操作工应严格按照岗位作业指导书操作设备,加强日常维护保养,认真填写设备运行记录表及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4日常检查:设备科巡检人员每天对生产设施进行认真巡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认真填写岗位设备巡回检查表。

4.9.1.5对主要生产设施的检查:设备科巡检人员每周一次对主要生产设施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生产设施的压力、温度、声音、振动、油压、油温、油位、电流、电压及轴承润滑点、防腐保温、主要泄漏点等,如发现问题,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一同会诊处理。

4.9.1.6设备科根据查出的生产设施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详细说明存在的问题,整改意见及期限。

4.9.1.7生产设施使用部门在接到设备科下发的隐患整改通知单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提出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人,整改完成后将整改情况返回设备科。

4.9.1.8隐患整改通知单返回设备科后,设备科将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签署复查意见。

4.9.1.9生产设施使用部门接到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不及时整改或组织不力逾期不完成的或整改不彻底者,按未整改对待,除加倍经济处罚外,还要拿出处理意见,并纳入年终考核。

4.9.2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

4.9.2.1采购部门接到采购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指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梯、压力管道等)计划后,应对特种设备供方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其是否具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相应资质。

4.9.2.2特种设备进厂时,采购部门应核查特种设备随机资料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并将符合要求的资料移交给设备科。

4.9.2.3设备科收到资料后,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将资料入档。

4.9.2.4特种设备安装管理部门应核实委托的特种设备安装部门是否具有相应资质。

4.9.2.5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安装管理部门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或报检。

4.9.2.6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安全管理部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4.9.2.7安全管理部应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4.9.2.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证,由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写报告,报分管副总批准后,由安全管理部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参加培训、取证。

4.9.2.9设备科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帐。

4.9.2.10使用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检,并作记录。

4.9.2.11使用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进行自检,如需校验,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于需外协校验的,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实施。

4.9.3生产设备、设施安全检修管理

4.9.3.1设备维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设备所在部门应制定设备交出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维修时,设备维修部门应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设备所在部门、维修部门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主要、关键设备的检修需通过公司高层领导的审批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审查意见后方可进行。

4.9.3.2根据设备维修项目的要求,检修部门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维修人员、维修组织、安全措施并详细填写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

4.9.3.3设备维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9.3.4维修前的交出手续由设备所在部门办理。静止设备清理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9.3.5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器具不得使用。

4.9.3.6转动设备维修前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经启动复查确认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合闸”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9.3.7对维修中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9.3.8对维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9.3.9对维修用的盲板应逐个检查,高压盲板需探伤后方可使用。

4.9.3.10对维修中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9.3.11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水源。

4.9.3.12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并设夜间警示红灯。

4.9.3.13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9.3.14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障畅通无阻。

4.9.3.15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9.3.16检修作业的各工种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本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中各种设备检修安全注意事项。

4.9.3.17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9.3.18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与当班班长联系沟通,防止异常情况发生。

4.9.3.19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9.3.20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9.3.21检修结束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人员根据生产工艺要求检查盲板抽取情况。因检修需要而转移的盖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措施应恢复正常。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应及时拆除。

4.9.3.22设备检修部门会同设备所在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9.3.23设备所在部门负责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自留一份后,交设备科、安全管理部、设备维修部门各一份。

4.9.3.24《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公司设备科负责管理。

4.9.5特种设备的安全作业

4.9.5.1设备科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4.9.5.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部门在检验时使用部门应配合检测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4.9.5.3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部门应及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如需外协维修,由使用部门写报告,经分管副总批准后,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组织外协维修。

4.9.5.4设备科在联系特种设备维修、维护时,应先审查维修、维护部门有无相应资质。

4.9.5.5特种设备维修、维护部门在工作时,应严格执行公司的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4.9.5.6如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予以报废。

4.10高温作业

4.10.1高温作业系指工业部门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4.10.2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的要求。

4.10.3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4.10.4安全管理部门及车间负责人暑期要深入生产一线,对生产车间、施工、检修工地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情况及时救治并向公司生产与安全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时立即联系外界医疗单位。

4.10.5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维修一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4.10.6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4.10.7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并将检测结果在作业场所向职工公布。

4.10.8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10.9高温作业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4.10.10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4.10.11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4.10.12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4.10.13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避免加班加点。

4.10.14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1997)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轮换作业等办法,尽量缩短一次连续作业时间。

4.10.15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4.11抽堵盲板作业

4.11.1设备所属部门结合检修计划,根据安全需要和生产工艺需要,制定抽堵盲板方案,于检修前两天报安全管理部。设备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抽堵盲板方案的正确性负责。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方案审查,如需改动应及时通知制订方案的部门修改。

4.11.2抽堵盲板前必须办理作业证。抽堵盲板证由设备所属部门车间主任初审,安全管理部终审,由当班主任持抽堵盲板许可证安排作业。

4.11.3各车间抽堵与公共系统相连接的盲板,作业前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4.11.4抽堵盲板作业结束后,车间安全员或当班主任要现场验收,并将验收情况填写在作业证上,作业结束后作业证交车间安全员存档。

4.11.5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还应视需要增加垫子,盲板应紧固好。

4.11.6当班主任必须把抽堵盲板情况严格交接班,并填入交接班记录。

4.11.7视需要准备好相应的防护用具、消防器材和安全工具。如在可燃可爆介质使用铁制工具,应涂抹黄油,以免在作业时打出火花。

4.11.8抽堵盲板的管道内的温度要小于60℃;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高温、腐蚀等介质的管线抽堵盲板,都必须在完全卸压后进行。真空管线抽堵盲板前必须调到常压。

4.11.9需照明时,应采用36伏以下安全灯具。如在高处作业,还必须执行高处作业有关规定。

5.0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安全生产交接班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做好本厂班组交接班的管理工作,保证班组间各项工作的全面交接,确保本厂安全生产正常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本厂各部门班组之间的交接班管理体系。

3、职责

3.1、各生产部门要严格执行按时上下班的作息制度,严禁迟到早退。

3.2、各岗位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做好交接班记录。

3.3、各部门派班管理人员负责派班,并做好派班记录。严禁喝酒员工上班。

3.4、厂部负责日常检查管理工作。

4、内容概要

⑴、“十交”:即当班者应向接班者详细交待本班情况:①本班生产情况及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情况;②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③事故原因和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④设备运转和维护保养情况;⑤仪器、仪表、工具的保管和使用情况;⑥记录表的填写保护情况;⑦室内外及设备卫生情况;⑧跑、冒、漏及机械用油情况;

⑨安全生产情况;⑩领导的指示。

⑵、“六不交”:①工艺指标不符合条件不交;②事故原因查不清不交;(1、2项经领导批准除外);③设备保养不好不交;④工具不全不交;⑤记录表填写不齐全不整洁不交;⑥设备及文明卫生不清洁不交。

⑶、“五不接”:①交班项目交待不清不接;②存在危险、有害因素且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接;③事故原因不清,处理不完不接;④设备运转异常不接(3、4项领导安排处理中除外);⑤工具不全、设备、现场情况不清楚不接。

5、工作控制

5.1交班管理

⑴、交班者应在下班前1小时,将所属的设备设施、管线阀门、仪表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拖延给下一班。交班者在交班前必须对自身生产现场存在的所有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包括可能导致极轻微伤害和未遂事故)进行主动预知,明确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并在交班记录本上详细记录。

⑵、交班前三十分钟,由交班者擦试好本岗位的机械、电器仪表。整理好记录,清扫工作现场、检查工具、仪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做好岗位交班前的准备工作。

⑶、交班前,当班者应向接班者详细交待本班情况,做到“十交”。

⑷、交班前,当班者应做好检查,严格做到六不交。

5.2接班管理

⑴、接班人员必须按上班规定作息时间到岗位,认真听取上班值班长对生产情况、设备运转状况及现场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情况的介绍和本班值班长对生产工作的布置。

⑵、接班值班人员与班组长必须结合上班交班情况分别开展危险、有害因素预知活动,让全员清楚防范措施。

⑶、接班者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听取交班者介绍本岗位情况并进行全面检查。

⑷、检查要点:十交、六不交是否做到,设备运行阀门开关,仪表使用、油、水、电是否正常,各控制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是否符合工艺条件。

⑸、要做到五不接。

5.3交接班管理

⑴、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时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所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检查交接。

⑵、交接班必须把当班生产流程、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并填写记录。在接班人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交班人方可离开现场。

⑶、交接班时如双方之一发生争执,应及时报告当班领导或值班长进行协商解决。在此期间由交班者正常操作直到问题解决,交接班期间发生事故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发生事故由接班者负责。

6相关记录

《岗位作业交接班记录表》

《派班作业人员记录表》

篇5:工厂安全生产管理总则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第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第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第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由人事管理部门监督。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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