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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条为了保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行业的监督管理,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根据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并列入《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的专用产品。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共同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主管部门,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导下,具体负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对未能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实行生产登记制度。对同一类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不重复适用上述三种制度。

第五条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六条实行安全认证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实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获得安全认证的,禁止销售和使用。

第七条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应当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的地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一)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着鉴定证明。

第九条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第十条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进行进货验证,验明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或者安全认证证书或者生产登记批准书。

第十一条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审查认可并考核合格。在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范围内从事检验活动。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行业监督抽查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由公安部组织实施,地方监督抽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或者会同地方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日常监督检查由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组织实施,并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第十五条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检验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于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2:监控室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监控室是公司视频监控系统的控制中心,为了加强对本公司监控系统操作室的管理,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作,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保养、查阅、调取及维修等管理。

3.术语

4.职责

4.1信息中心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维修,负责监控室内部卫生的清洁工作,在环境安全部或其他部门需要查阅、调取监控视频时给予技术支持。

4.2环境安全部是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部门,负责视频监控系统的点检,视频的查阅、调取工作;除检修外,其他单位查阅、调取视频监控须经过环境安全部批准方可进行。

5.管理规定

5.1监控室一般情况下保持关闭状态。监控室钥匙由环境安全部、信息中心、保安队分别保管;严禁将监控室钥匙交予他人保管、使用或配置。

5.2夜间有紧急情况需进入监控室的可直与保安队长联系,但要做好详细记录,注明原因。

5.3夜班保安需要进入监控室开灯的,应迅速结束工作,不得在监控室逗留和操作监控设施,开灯完成后应保证监控室仍处于关闭状态。

5.4需要调取或查看监控资料的部门或个人须向环境安全部提出申请,由环境安全部或信息中心安排人员进行相关操作。

5.5公司领导检查或政府部门视察工作进入监控室的,当班保安要在来访人员登记簿上做好相关记录。

5.6调取或查看过程中不得在监控室内抽烟、饮食或使用明火。

5.7申请调取或查看的部门或个人只能调取或查看与本部门或个人相关的视频资料,不得随意调取或查看。

5.8调取或查看的视频资料只能作为内部使用,未经环境安全部允许不得将调取的视频资料复制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5.9不得传播和议论有关录像的内容,如有涉及到个人隐私的问题要认真、恰当处理并严格保密。

5.10申请调取或查看监控资料的操作员要对时间、人员、所查位置、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当班保安也要在值班日志上做好记录。

5.11信息中心应定期安排人员去监控室查看,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或联系维保单位进行维修,保证监控系统正常有效地运行。

5.12厂内突发停电,或监控系统故障,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值班保安应立即上报部门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并安排员工加强厂内安全巡检。

篇3:安全信息归档管理办法

1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信息管理体系、信息管理机构的职责、信息内容、处理程序、填报要求、归档及检查与考核。

本办法适用于我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及档案管理。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管理通用表格》

3术语

安全信息: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要求中所涉及的各种数据、报表、原始资料、档案和文件。

4安全信息管理体系

4.1经营部是我公司安全信息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分析、汇总、贮存及归档工作。

4.2各基层单位安全员负责本单位安全信息的收集、传递、处理、反馈等工作。

5各级信息管理人员的职责

5.1公司安全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安全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负责。

5.2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审批、下达公司安全信息调查、建档、统计任务。

5.3各单位安全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保证所下达的信息工作的正常进行。

6安全信息内容

6.1QJl424中所规定的内容。

6.2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察规程所要求的数据、资料。

6.3各级安全部门为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而提出的统计、建档资料。

6.4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法令及公司内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6.5各单垃安全生产管理的信息包括:

a.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问题及需要上级或有关部门协调、紧急处理的安全问题。

b.工伤事故分析报告、安委会会议执行情况、安全检查情况、隐患整改情况、技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组织机构变动情况。

c.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目标、工作总结及其它有关情况。

d.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原始记录、档案。

7安全信息传递与处理

7.1在生产管理过程中,公司内各单位发现安全问题需反馈到总公司的,由发出信息单位以文字形式上报经营部。

7.2经营部接受基层的信息后,按信息内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明确责任单位、反馈时间要求等,立即反馈给责任单位执行。

7.3责任单位负责按信息内容及经营部处理意见组织处理,将处理情况填写清楚,并按要求反馈给经营部。

7.4经营部负责信息存档工作。

8安全信息填报要求

8.1提供的信息必须备有相应完整可靠的原始记录,随时为查询服务。

8.2提供的信息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便于统计和贮存。

8.3提供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传递完毕。

8.4提供的信息必须有填报人和单位领导审查签字。

9安全信息资料归挡要求

9.1经营部建立七种安全管理档案和八种安全管理图表,并归档。

9.2七种安全管理档案:

9.2.1工伤事故档案。

9.2.2安全教育档案。

9.2.3安全奖惩档案。

9.2.4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档案。

9.2.5特种设备档案(主要指吊车、压力容器、空压机等)。

9.2.6隐患及整改记录。

9.2.7违章记录。

9.3八种图表:

9.3.1安全机构网络体系图。

9.3.2危险点和尘毒点分布图。

9.3.3公司内动力管线分布图。

9.3.4配电系统及接地线布置图;

9.3.5历年工伤事故频率图。

9.3.6工伤事故年度统计图。

9.3.7多发性事故及重大事故树形图。

9.3.8安全信息反馈图。

10检查与考核

10.1本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公司安全工作经济承包任务考核内容,按年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10.2经营部按制度检查与考核,综合评比各职能部门、分公司的安全信息管理工作。

篇4:隐患排查处理登记制度

为了认真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生产工作中的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财产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称隐患)主要是:

1、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的不安全行为;

2、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生产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组织和劳动保障方面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工作场所未达到安全防护要求,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

3、其它管理上的缺陷;

4、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隐患的。

(2)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大,应全部或局部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队组(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原则:

1、属地负责原则。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隐患所属区队负责落实治理措施,具体实施整改方案。安监部门督促和协调有关部门协助,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2、分级管理原则。一般事故隐患,由区队负责人或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区队书面报告分管矿长。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治理方案;

3、“五定”整改原则。对隐患的排查、整改、坚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定资金、定完成时间的“五定”原则。措施包括: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责任人;

(5)对隐患整改的时限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

1、安监部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排查管理上的缺陷和事故隐患,建立隐患排查、登记、整改、验收、销案、管理台帐,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分工实施监控管理。

2.凡是已经下发又不能迅速消除的隐患,要逐项登记并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同时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安全评估。制定计划和措施,报矿长批准落实经费,组织实施直到隐患排查、验收合格。;

3.矿长要对本单位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全面负责,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4.矿长要对采煤、掘进队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5.各区队、业务部门应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活动,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按职责权限及时予以处理,对不能解决的重大隐患,要提出专题报告,说明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领导组织研究处理。

6.存在隐患的区队负责人、跟班安监员在规定的隐患整改期限内,要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事故隐患情况、危害范围和解决方案,矿组织研究处理。

7.各区队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相应的应急预案。

8.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作业人员,并疏散其它地点作业人员,设置警戒标志。

9.对及时排查重大隐患,积极整改且效果良好,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区队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存在隐患不积极组织处理的对组提出批评、给与处罚,对事故隐患不整改造成事故的区队和责任人将予以从重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

2011年1月6日

篇5: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1.3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公司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性较大,容易导致事故,急需处理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1.4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劳务)、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1.5公司所属各部门及其下属岗位的主管是本部门(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都必须组织治理。安全部对全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实际成效,并负责审批重大事故隐患的定级和治理方案。

2.2安全部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组建有外部安全专家参加的公司事故隐患排查专家小组定期进行专项或专业隐患排查,对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认定评估和治理方案评估。

2.3各部门管理人员应按本办法要求定期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按本办法要求经常性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2.4安全部负责监督隐患排查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汇总上报以及对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相关部门制定隐患治理方案。

2.5财务部负责落实隐患治理资金,并建立隐患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

3.事故隐患排查和报告

3.1安全部每年组织各部门对公司危险源辨识分析调查的结果进行及时更新。

3.2安全部每月至少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进行两次隐患排查工作。

3.3安全部每季度组织各部门进行一次事故隐患互查工作。

3.4所有的隐患排查工作应依照危险源辨识的结果进行,并填写《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表》并存档备查。

3.5各部门负责人每月带队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主任每周带队组织对所辖范围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各班组每天对责任区内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3.6各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经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小组进行认定评估后,报总经理审批确定。

3.7安全部每半年对全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7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各部门、总经理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

3.8各部门对排查发现的一般和较大事故隐患应当立即组织下属有关岗位、人员进行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同时对事故隐患和治理情况登记并建立台帐。

3.9为调动员工参与隐患排查的积极性,加大事故隐患排查力度,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公司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奖励标准: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元,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200元以上。

4事故隐患治理和验收

4.1一般事故隐患由各部门主管安全工作负责人指定隐患治理责任人,立即治理,及时消除隐患。

4.2在对事故隐患进行治理时,各部门应采取有效的监控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治理期间事故的发生。

4.3一般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由各部门治理责任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部门总监审核签字并报安全部备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4.4排查中或日常检查发现的、个人报告或举报的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所在单位应立即做出整改方案报总经理审批后,一式两份,原件报安全部备案。

4.5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后,隐患所在单位向安全部提出验收申请,由安全部向总经理建议牵头组织验收单位,安全部参与或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牵头组织验收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在规定期限内治理。

5附则

5.1公司所属各单位违反本办法或不认真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罚。事故隐患未及时发现、报告和治理,酿成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追究责任和进行处罚。

5.2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全部。

6.相关记录

6.1《事故隐患排查/安全检查记录表》

6.2《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

6.3《事故隐患治理验收单》

6.4《事故隐患举报与奖励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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