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棚电站
2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04.09国务院令第439号
3术语和定义
3.1绩效
单位根据安全方针和目标,在控制和消除安全风险方面所取得的可测量的结果。
3.2安全标准化绩效
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达到和保持规定标准的执行质量。
4运行控制
4.1文件与资料
4.1.1明确绩效考核运行中的重要岗位以及这些岗位所需的文件,确保文件现行有效。
4.1.2文件和资料应便于使用和获取。紧急情况下,应确保操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能及时获得有效的工程图、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
4.1.3安全标准化绩效考核制度应便于理解,定期评审,必要时予以修改。
4.1.4文件和资料应传达到公司内相关人员或受其影响的人员。
4.1.5应建立现行有效并需控制的文件与资料发放清单,并能防止误用。
4.2记录
记录应填写完整、清晰,标识明确,并确定保存期,存放安全,便于查阅。
4.3完善与改进
4.3.1针对考核中纠正与预防措施的要求,应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予以保持。
4.3.2持续改进绩效考核制度,不断降低、控制或消除各类安全风险和危害。
5绩效考核评定
5.1本标准中的考核内容,各考核处室按月定期进行考核,扣分累积,年终算出各单位实际得分。
5.2年终安全考核按100分计,其中事故考核占50%,日常安全管理占50%,90分以上为优秀,85~89分为良好,80分~84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不含80分)为不合格。年终安全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方具备评选先进的资格;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领导,年终绩效考评将受到一定影响。
5.3在日常安全考核中,无人身伤害、火灾、爆炸事故,并在年终安全考核为良好(含良好)以上的单位,给予安全奖励。
5.4在全年生产工作中,轻伤事故率没有超标,但发生一起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且年终安全考核为合格(含合格)以下的单位,不给予安全奖励。
5.5在全年生产工作中,轻伤事故率超标的单位,年终不给予安全奖励。
5.6在全年生产工作中,发生重伤及以上的人身伤害事故或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对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7严格执行国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在生产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或火灾、爆炸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安全管理处室和主管领导,并做好伤员的抢救和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对隐瞒不报、有意拖延不报、漏报、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或不保护事故现场的,对发生事故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8结合单位的工作特点,凡接触危险作业或发生事故可能性较大的单位,根据作业情况和操作频率,确定不同的工作危险程度系数,在年终安全奖励时,根据考核分数、单位人数及危险系数,经安委会决定奖励金额。
篇2:工厂党群科安监科职责
一.按照公司党委的要求,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协助本厂党总支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和组织建设;
二.负责本厂党总支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相关材料的起草、文件的督办和落实工作,做好工青妇等组织的思想、组织建设和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基层群团组织开展活动;保管和使用党总支、工青妇的印鉴;
三.负责本厂党组织建设工作。按照本厂党总支的要求,做好党员发展、培训、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本厂党总支及下属支部的换届选举、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四.负责本厂党总支政治思想工作和宣传工作。做好本厂党总支思想政治教育和理论宣传,加强本厂精神文明建设,积极开展文明创建和企业文化建设活动;
五.负责本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本厂各级党政组织、各部门领导干部遵守章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按照本厂党总支及纪检组的要求,负责本厂纪检监察工作。组织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和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做好纪检监察对象违纪案件的调查核实工作,为本厂党总支和纪检组提供违纪案件处理依据;对广大干部员工定期进行遵纪守法、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的警示教育,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反腐蚀能力;
七.负责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改进本厂机关作风、提升办事效能、提高工作质量,树立本厂形象;
八.负责落实上级党委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监科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落实。
二.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并实施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落实。
四.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五.负责及时提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负责制定洗煤厂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与工作总结,并监督实施。
七.负责厂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落实。
八.负责特殊工种的培训与换证工作(外委)。
九.负责特种设备的年检与定期检验工作。
十.负责消防与“三防”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应急物资专用库房管理。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外委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四.负责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安全奖的考核发放工作。
篇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实行“三挂牌”。即:对隐患单位、主管或监管部门、当地政府进行挂牌。
第七条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对重大隐患治理组织实施挂牌督办,并根据隐患治理结果情况,作出是否摘牌决定。
第八条县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措施能够消除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第九条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十条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县安委会对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销号情况进行公告,以接受全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三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五条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九条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二十条县政府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各部门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列入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重要内容实施考核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篇4:安全管理科工作职责
一、监督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决策,组织、计划、布置、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履行指导、监督和服务职责。
二、贯彻落实集团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决议、决定和指示。
三、拟定并督促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拟定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参与营运车辆的选型和客运驾驶人的考核等工作。
四、掌握公司安全生产动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当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对相关管理部门抄告、通报的车辆和客运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及时严肃处理。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定期组织评优活动。
六、负责事故的处理、分析、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事故档案。
七、组织做好事故处理,并查清原因,落实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和落实预防措施。
八、筹备安全生产会议,定期召开公司安全例会,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九、拟定安全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十、办理安全统筹、交强险等相关业务。
十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组织对事故救援处置,配合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二、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篇5:安全管理科科长工作职责
一、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责任。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三、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目标管理的具体实施,并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适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实现。
四、制定并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行为规范,推行安全新机制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订防范措施。
五、实施安全目标管理,制定月、季、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严格考核、奖优罚劣。
六、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及驾驶员轮训工作,不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综合素质。
七、组织上路上线检查,实施有效的现场监督和动态监控。
八、结合重大节假日、季节变换、政治活动等,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并及时处理安全问题和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九、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组织事故的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十、搞好安全统筹,提高安全保障。
十一、督促工作人员,认真做好职能范围内的业务管理工作,搞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