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安全制度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危险作业安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危险作业包括特种作业和符合危险作业的其他主要作业。

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必须具备从事危险作业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熟悉安全技术规程,岗位操作规程,无职业禁忌症,以及其他影响危险作业工作的禁忌症。

特种工种上岗有关安全规定:

①特种作业:电气、起重、电气焊、压力容器、车辆行驶。

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后去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持证上岗作业。

③学徒工操作,应有师傅在场指导,如发生事故,师傅应承担责任。

④各单位对无操作合格证的人员,必须提出解决措施,限期解决。

符合危险作业的其他主要作业有:高空作业,带电作业,有窒息性、中毒性气体环境中的作业,禁火区域内的动火作业。

①凡需要在高处作业或带电作业的单位,必须由所在作业区写出申请报告,报告中必须写明作业地点、作业时间,以及作业时准备采取的哪些安全措施。经生产技术与装备部专职安全员审核,生产技术与装备部专职安全员根据公司规定的管理审批权限,逐级申报,施工作业单位应在接到批准后才能进行作业。

②从事煤气作业或在有毒、窒息危险的作业时,除按规定申报批准外,动工前,还必须实地测定煤气含量,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动土。施工过程中必须有专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有关安全救护工作,必须听从专职安全员的指挥。

③在禁火区域动火作业,均需在班妥动火许可证的审批手续之后方可进行,并按公司《禁火区域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

④在禁火区域,危险要害区域作业的,一般应在白天进行。

⑤在禁火区域或危险要害区域施工作业期间,公司主管领导和生产技术与装备部的有关人员要到现场,督促、协助作业区搞好安全监护及防范工作。

篇2: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司为了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认真负责,规范作业,制止违章,防止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促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所有部门和员工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应与事故预防相结合。各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

第四条根据各级员工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和有关安全制度等,加强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完善作业现场安全条件,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门主管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负责;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工作负责;作业现场监护人对直接作业和辅助人员的生命负责;各现场作业人员对自已的安全工作负责;外来工程施工队主要负责人对本队安全工作负责。

第六条各部门在危险作业前负责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规范作业,防止事故。教育应做好书面记录。

第七条针对在作业中发生的安全、工伤、消防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和部门的责任,严肃处理与考核。

第二章危险作业种类和身体条件

第八条危险作业种类

1.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危险的作业。

3.进入天棚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

5.带电作业。

6.禁火区动火作业。

7.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

第九条从事危险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

1.作业人员应年满18周岁,经体格检查应合格,确保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的员工身体健康。

2.禁止患有以下疾病的人员从事危险作业: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严重贫血、癫痫病、精神病、严重关节炎、深度近视眼病及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严禁从事危险作业。

3.工作人员饮酒后,精神不振时禁止危险作业。

第三章危险作业申请审批

第十条在危险作业前,由从事作业部门负责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先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见附表A或附表B)一试二份,明确填写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日期、确定直接作业和辅助作业人员与身体健康状况、现场监护人和指挥人、制定“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二份,作业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一条由外来工程施工队来公司到部门从事危险作业,由外来工程施工队负责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审批单》或《动火审批表》,先报所在部门审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安全员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签名后,再由工程施工队报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作业。一试三份,外来工程施工队一份、所在部门一份、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一份备查。

第十二条如果因工作需要,确实将一般作业改为危险作业的,也应按《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作业。如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申请审批手续,现场应定人负责,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报告安全或消防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和公司安委会领导。

第四章安全检查与管理

第十三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认真检查。公司级负责监查,监查后应有书面记录。对在监查中发现的危险隐患或违章行为及时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限时限期整改,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遵守《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负责对危险作业现场的每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消除隐患,控制事故。当收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签名,并组织有关人员立即整改,在限定时期内整改完毕,同时将整改情况填写在《整改通知单》第三联,并将第三联及时反馈给安全或消防主管部门或公司安全、消防专职管理员。

第十五条各部门对公司级负有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职责的专管人员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与条例、公司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等履行监督检查管理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六条在发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通知单》时,被检部门主要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查人员应将此情况记录下来,向安全部门、消防部门领导或公司安委会领导报告。

第五章处理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一的,应将存在问题部门列入月度安全消防考核中。具体以下:

1.从事危险作业,部门在作业前未办理危险作业申请审批手续;

2.作业前,部门未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未满18周岁的;

4.从事危险作业人员有身患禁止疾病或患有不适应危险作业的疾病;

5.作业中,作业人员未按“防护措施”或“安全防范措施”内容执行的;

6.作业现场监护人以任何理由离开了监护点的;

7.作业人员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具等;

8.危险作业现场未划出禁区,禁区未挂“安全消防警示标识”牌等;

9.夜间作业或在设备容器内、下水道内作业现场没有充足的照明;

10.在电焊、气割场地上,易燃易爆物品未移至安全地带。

11.有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12.作业后,未及时清理工具、用具、材料等;未及时清除铁角、火种、废物废料等;未及时拆除临时用电源线等。

第十八条对造成重大安全、工伤、消防事故的,应按〈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1.高空作业:是指距离地面2米及2米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有可能坠落的作业。

高空作业级别划分:

作业高度在2-5米时,称为一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5-15米时,称为二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称为三级高空作业;

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空作业。

2.进入容器、设备内有中毒、窒息、烫伤、坠落等危险的作业:是指进入糊化锅、糖

化锅、过滤槽、煮沸锅、汁沉淀槽、啤酒发酵罐、洗瓶机、杀菌机、立仓、锅炉炉膛内作业的。

3.进入房顶天棚内作业:是指在老糖化、包装一部房顶内作业。

4.进入下水道等闭塞场所的作业:是指通至大寨河的二个下水主干道。

5.禁火区动火作业:是指消防重点部位:煤气柴油库、化工库、洒精库。

6.有爆炸爆破危险的作业:是指煤气瓶、乙炔瓶、氧气瓶、氨瓶、0.1Mpa以上的压力容器。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设备部负责解释

篇3:危险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确认后,方可持证上岗。

2、经常组织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基础理论,消防知识、安全生产的培训和记录。

3、对危险作业人员定岗、定员、建档建册。

4、严格操作规程,严明组织纪律,对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教育、警告、罚款直至到下岗的行政处罚。

5、做好危险作业人员的防护用品发放工作,工作时必须执证上岗,特种工作业时必须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6、对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格检查(每年一次)对不适合本岗位人员及时调整工作。

篇4: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属于高危险作业,必须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隔离措施

1.当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输送有害介质的管阀,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正在作业、禁止开启”等警示标志。

2.可以采取加插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物料源,阻止危险、有害介质进入作业场所。为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不能采用水封堵管或加装阀门等代替,以防止管压升高失封或阀门关闭不严密、操作失误而致使隔离失效。

3.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二、切断电源措施

凡与作业有关联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断开,可以采取卸除传动皮带、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开关或上锁等方法,杜绝在作业过程中启动机械动力装置,避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或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三、取样分析及监测措施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在准确测定氧含量之前,严禁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

2.在作业进行过程中,也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用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产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保持连续监测或保持必要的取样分析测定频次。

3.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按标准要求做到定期标定、维护,满足取样分析及监测所需要。

四、通风换气措施

1.在确定为缺氧危险作业的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工业用氧强制吹扫换气。

2.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逸出时,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作业人员边作业边受伤害。

3.若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对缺氧危险作业的相邻场所应提前告知,或预先停止其他作业,避免交叉作业。

五、照明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质的环境内,还应做好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接地,严防漏电现象发生。严禁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明火照明。

篇5:缺氧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属于高危险作业,必须参照《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认真落实安全技术措施。

一、安全隔离措施

1.当缺氧危险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输送有害介质的管阀,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正在作业、禁止开启”等警示标志。

2.可以采取加插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有效切断物料源,阻止危险、有害介质进入作业场所。为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不能采用水封堵管或加装阀门等代替,以防止管压升高失封或阀门关闭不严密、操作失误而致使隔离失效。

3.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二、切断电源措施

凡与作业有关联的机械动力装置电源,必须全部断开,可以采取卸除传动皮带、取下保险丝、拉下闸刀开关或上锁等方法,杜绝在作业过程中启动机械动力装置,避免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因装置运行而减少作业空间,或对作业人员产生意外伤害。

三、取样分析及监测措施

1.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方可进入作业。在准确测定氧含量之前,严禁进入缺氧危险作业场所。

2.在作业进行过程中,也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用相应的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或可能产生危险、有害物质的作业中,应保持连续监测或保持必要的取样分析测定频次。

3.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按标准要求做到定期标定、维护,满足取样分析及监测所需要。

四、通风换气措施

1.在确定为缺氧危险作业的场所,必须采取充分有效的通风换气措施,使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9.5%以上。严禁用瓶装或管道输送的工业用氧强制吹扫换气。

2.在作业过程中,发现有危险、有害气体逸出时,应事先确定处理方法,防止作业人员边作业边受伤害。

3.若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对缺氧危险作业的相邻场所应提前告知,或预先停止其他作业,避免交叉作业。

五、照明及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措施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的照明灯具及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在干燥环境,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V。在潮湿或密闭容器内,安全电压应小于或等于12V。在可能存在易燃性介质的环境内,还应做好防爆措施,使用符合防爆等级要求的电气装置。手持电动工具应有可靠接地,严防漏电现象发生。严禁在缺氧危险作业场所使用明火照明。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