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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素质,增强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能力,减轻职业危害,防止各类事故发生,根据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第三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加强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普及安全知识,倡导安全文化,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安全生产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取证和复审培训;各类人员“井控操作证”和“硫化氢防护技术证书”的取证和复审按照集团公司培训计划,由集团公司指定的具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其他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及日常安全教育由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五条全公司所有员工均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六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第二章职责第七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一)安全环保监督科职责:

1、制(修)定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公司中长期安全培训规划;

2、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建立情况和教育培训计划执行情况;

3、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及时掌握各类人员安全持证范围和取证及复审情况;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HSE的培训取证(复审)及备案工作;

5、及时向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汇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二)人力资源科职责:

1、及时掌握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和转岗工人情况,并协调职工培训站组织公司级安全教育;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新入公司工人(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三级安全教育情况。(三)职工培训站职责:

1、及时下达公司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2、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

3、负责全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教材开发、师资队伍和培训基地建设等工作;

4、严格按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项目,努力提高培训质量,及时上报安全培训情况;5、负责做好全公司HSE持证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新员工的公司级安全教育,督促基层单位做好日常安全教育。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及集团公司的有关制度,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安全教育培训规定;2、制定切合实际的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教育培训工作;

3、及时准确地上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的年度取证(复审)培训计划,并按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4、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台帐,及时掌握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井控和硫化氢防护)及员工岗位变动和持证情况;5、负责新员工的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做好基层班组新员工的班组岗位安全教育;

6、做好日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落实各类人员及时参加取证和复审培训;

7、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和各项安全活动的台帐、记录,详细、准确地记录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8、确保应取证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第九条主要负责人是指公司各单位和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各单位及基层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工作人员,包括安全主管领导、专(兼)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

(三)危险化学品基本知识及专业技术知识;

(四)职业健康及工伤保险知识;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二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集团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及有关规章、规程和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四)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五)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六)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七)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八)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按照集团公司要求进行;每年需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

(二)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

(三)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典型事故案例;

(五)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第四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第十四条特种作业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包括:

(一)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熔化焊接与热切割、压力焊、钎焊作业);

(三)企业内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工程机械、公司内机动车作业等);

(四)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安装维修、指挥、司索、操作作业);

(五)锅炉作业(锅炉运行操作、锅炉水处理作业);

(六)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式压力容器运行操作、氧舱维护作业);

(七)压力管道运行操作作业;

(八)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燃爆危险化学品、毒性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

(九)高处作业(登高架设、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十)制冷与空调作业(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设备安装修理作业);

(十一)电梯作业(电梯安装维修、操作作业);

(十二)司钻作业(作业司钻、钻井司钻作业);

(十三)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

(十四)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经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六条?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取证和复审需在每年末报第二年培训计划。第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得随意调换岗位,确需转岗的人员要按照HSE实施程序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同时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和安全环保监督科审查。第十八条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培训内容和学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离开本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原岗位特种作业,应重新对其进行实际操作考核。

第二十条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逾期未审的,按作废处理。?第五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培训第二十一条班组长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三)本班组和有关岗位的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注意事项、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抢救与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劳务合同工、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聘用人员、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对其必须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等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考试合格取得《HSE上岗证》,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公司级、车间(队)级、班组级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第二十三条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职工培训站会同公司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制度;

(二)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三)公司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四)集团公司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五)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环境保护(HSE)相关知识;

(六)有关事故案例等。

第二十四条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培训由各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

车间(队)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本单位(区、队、车间、站、库)的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

(二)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五)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六)安全设备实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知识。

第二十五条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

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

(一)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二)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三)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四)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员工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队)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的,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即“四新”教育),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章HSE培训第二十七条HSE培训是针对全体员工进行的普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业卫生知识的全面培训,HSE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人员类别分类进行,由职工培训站会同安全环保监督科、人力资源科组织实施。全体员工都应进行HSE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HSE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一)《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中国石化集团HSE管理体系标准;

(三)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

(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ISO18000)。

第二十九条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对各单位HSE培训考核实施监督,对考核合格者进行备案,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条对新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应及时办理《HSE上岗证》。

第三十一条《HSE上岗证》有效期为三年,各单位须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要求组织实施换证工作。第七章员工日常安全教育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班组安全教育制度,并督促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教育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基层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班组安全活动的形式、内容、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定期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单位领导,每月必须参加两次班组安全活动;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第三十四条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4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

第三十五条日常安全教育内容:

(一)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和法规;

(二)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三)结合集团及集团公司的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四)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六)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七)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像;

(八)其他安全活动。第八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第三十六条非技术岗位且风险性较小的季节性临时工安全教育时间不应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内容为:入公司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生产工艺特点、安全注意事项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等。

第三十七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公司HSE实施程序《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外来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本单位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等。第九章奖惩第三十九条对于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公司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条对未按本管理办法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督促进行整改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因未按本管理办法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职业病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未及时安排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或者培训部门未能及时组织应取证(复审)人员培训,造成证书过期、作废的,分别纳入公司基础工作考核;由此造成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环保监督科负责解释。

篇2: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为了让全体职工正确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生产技术水平,认识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能够自觉贯彻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法令,认真地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保证实现安全生产。

一、充分利用工会职能,利用工会活动的机会,用标语、板报、图展、录象等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安全教育。

二、根据生产性质及技术设备,选用不同工种、工序的安全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三、对员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一)、入厂教育

1、新进员工需经过公司级、车间级和班组级三安全教育﹔

2、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技朮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生产的法律、法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一般安全技朮知识,企业安全生产特点、重大典型事故案例、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的预防等知识,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车间。教学课时不少于40小时。

(二)、车间、岗位教育

车间级安全教育由车间负责人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工艺特点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案例技朮规程、车间案例管理制度、事故教训、防护用品、防护设施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经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到班组。教学课时不少于32小时。

(三)、岗位(现场)教育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工作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事故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安全监测、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等。考试合格,方可分配安排工作。教学课时不少于24小时。

五、全员安全教育

1、公司必须对各级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以上安全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24小时。主要学习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安全管理、安全技朮知识和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教训等内容﹔

2、对公司、车间内部岗位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员工,必须重新进行车间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六、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始教育

在新工艺、新技朮、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方能进行独立操作。

七、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1999年,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技朮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八、事故教育

1、对违章、违纪作业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人员应停止工作进行安全培训学习﹔

2、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学习,吸取事故,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3、预防事故的措施及发生事故后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九、建立安全活动日和班前班后会上检查安全生产情况等制度,对职工进行经常性教育。并根据不同的时期,进行各种各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竞赛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各项内容:

1、总结近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近期安全生产工作中应逐一解决的问题。

2、检查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3、分析查找部门、班组安全事故的隐患,并制定整改措施。

4、表扬好人好事,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十、安委会主任定期对安全教育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会前有否安排,参加有否签到,发言有否记录,缺席有否补课,会后有否汇报。

篇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安全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实现公司的安全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三、职责1、公司的职工安全教育由总经理全面负责,由安全生产科和办公室具体执行落实。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和安全员的资格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3、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四、程序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和安全员的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要根据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的持证情况,及时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2、特殊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应视情况及时派员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操作资格培训。3、培训对象:(1)全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与劳动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环节。全员安全教育必须全员参加。

①全员安全教育由办公室与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开展。

②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a、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b、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

c、安全技术知识;

d、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

e、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教训。

③办公室负责全员安全教育考勤记录与存档工作,因故缺勤者安全生产科负责进行教育。

④全员教育需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二次培训与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2)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加强中层以上干部的教育,切实贯彻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证全公司广大员工树立安全思想,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实现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①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接受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安排的安全培训。并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②培训内容:

a、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b、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及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c、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d、工伤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三不放过”的原则;

e、结合本公司事故隐患、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意识与法制教育。

(3)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率要求100%,所有中层以上领导必须按时分批、分期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领导岗位。4、从事技术工作的从业员工必须经管理部门培训取得证书方可上岗。公司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具体的工作任务,它具有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发生事故率大的特点。因此,每季度必须对这些一线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在企业所有伤亡事故中,由于新工人缺乏安全知识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率一般为50%左右,所以对新工人、来公司实习人员和调动工作的工人,要实行公司级、科室、班组三级教育。对新上岗和变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工作。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3)安全技术知识;(4)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5)公司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7)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教训。6、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可以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现场会、录像电视或墙报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7、各科室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五、培训安排1、全员安全教育(公司全体员工)每逢重大节日最少一次。日常教育全年不低于6次。2、中层以上人员安全教育每逢重大节日最少一次。日常教育全年不低于3次。

3、岗前安全教育及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上岗或换岗员工的上岗前。4、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四次。5、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应急救援组织队伍,公司全体)每年一至二次。六、记录1、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2、员工培训考试试卷;3、职工教育培训记录表。

篇4:Z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直属单位和改制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上岗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和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及应急处理的能力,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建设工程项目经理等须取得政府安全监管部门或行业部门规定的安全资质。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修订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对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编制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协调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实施,指导、监督、考评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将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规划和计划纳入集团公司教育培训整体规划和计划,并负责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实施所需人、财、物等资源配置,对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第六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并负责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负责编制和提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需求计划。

第二章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各单位要根据从业人员的岗位特点和工作内容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和上岗安全考评标准。

第八条?各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强制性专业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上岗作业。

第九条?各单位每年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8学时的厂(矿)级脱产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知识,危险辨识和安全评价的方式方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案例等内容。

第三章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条?新入厂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四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二级单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二级公司(单

位)组织进行;非二级单位新入厂职工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由生产监测中心安教中心统一进行)

第十一条?公司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常识;

(三)集团公司及二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第十二条?厂(矿)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5个工作日,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伤亡事故及防范措施;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

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等内容。

第十三条?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安全技术规程);

(三)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四)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五)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六)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七)有关事故案例;

(八)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为2O个工作日,以实际操作培训或师傅带徒弟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实际操作(作业);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及预防措施;

(五)本岗位有关事故案例;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五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要针对通过以上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的新入厂人员,制定现场操作考评表,由车间(作业区或所在部门)组织对其进行现场操作安全评审。评审合格并经所在车间(作业区、工程队、部门或班组)负责人签字,方可正式上岗。

现场操作考评表的内容包括:上岗人员进行本岗位主要操作的安全符合性,能辨识出本岗位存在的主要危险,掌握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四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和现场操作考评的新入厂职工,不得安排上岗。

第四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培训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或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十九条?集团公司所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包括二级单位下属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集团公司所属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参加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由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安全培训机构颁发的《安全培训证书》。

第二十二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新的单位任职,必须在到任3日内,持证到本单位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登记。各单位新上岗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在接到任职通知一周内由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在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证书》之前,由本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对其进行任职须掌握的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宣贯。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安全培训证书》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须接受国家规定的由具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再培训。其中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五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培训考试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将被注销。

第六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特种作业人员(不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范围包括: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爆破作业、矿山安全作业、矿山应急救护作业、危险化学品装卸、押运作业、烟花爆竹生产涉药作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涉药、押运作业、其他国家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作业)必须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证》(含IC卡)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二十八条?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获取市级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在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

第二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1个月前,参加省级(及以上)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逾期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条?建筑施工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并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塔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七章调岗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各厂(矿)内部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应当重新接受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二条?集团公司内部跨厂(矿)调动的职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各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因事故受伤的从业人员;医疗康复后,由所在车间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基层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五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计划,每年至少对本单位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工段、班组基层管理人员进行一次专门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

1.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

2.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3.全员安全评价、危险辨识、事故处理等安全管理基本知

第九章相关方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六条?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从事作业或服务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行的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相关方人员教育培训合格证方可进入现场实施作业或服务。

安全交底和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要包括:作业环境危险因素、施工现场管道、电缆等基础设施情况、有关规章制度、安全设施及安全防范措施等。

第三十七条?临时进入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进行参观、学习、送货的相关方人员,必须接受各单位进入现场安全保护条款书面告知,由相关方人员学习签字后方可准许进入生产现场。

第十章临时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各单位雇佣的参与本单位生产、施工、维修等作业的临时工,必须经过厂(矿)、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和班组三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并经逐级考核合格,取得单位发放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安排作业。临时工的安全教育培

训合格证要随身携带。

第三十九条?厂(矿)级临时工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所从事作业的主要危险因素及预防事故的措施;

(四)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与从事作业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

第四十条?车间(作业区、工程队)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学时,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安全技术规程;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作业区、工程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班组级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以师傅带徒弟及现场实际操作培训的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作业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本岗位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的使用和维护;

(四)本岗位危险因素、有关事故案例;

(五)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要逐级把关,逐级考核,上一级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能进行下一级安全教育培训。未通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的临时工,不得安排作业。

第四十三条?经考核合格,参与实际作业的临时工,在用工期间,要同正式职工一样,参加全部与安全有关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班前会、周安全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各单位雇佣从事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的临时工,必须具备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本办法要求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四十五条?对于雇佣期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工,可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厂(矿)级安全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试合格,方可安排作业。

第十一章?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六条?日常安全教育培训是指各单位利用班前会、周安全活动、月安全例会等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的安全教育培训。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以全员安全评价为载体,全员参与,辨识、评价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提高防范事故能力。

第四十七条?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班前会安全教育培训由班长组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令,针对作业内容、事故信息、现场环境、操作规程等进行全员安全辨识、评价,根据岗位作业危险因素进行安全交底,有针对性的事故预防控制提示,抽考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可行的防范措施,班前会要安排专人随时做好记录。

第四十八条?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以班组或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全员参加,缺席者要补课。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有:结合班?组、区域、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和生产区域危险的预防控制措施、事故信息、警示录、录像片等进行全员安全评价,学习《冶金安全报》、传达上级安全生产指示等;周安全活动教育培训要有计划、有内容、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九条?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以车间(作业区、工程队)为单位,由车间组织进行。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有: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及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评价和危险辨识的方式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知识,典型安全事故案例分析,当月事故信息通报分析,危险因素防范控制措施,作业标准、应急知识,季节性安全工作重点和事故预防知识等。

月安全例会教育培训要提前做好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准备好有关材料,由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讲解,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协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年度再培训工作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培训、复审、换证培训,并负责监督指导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五十一条?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并负责编制本单位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每年10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需求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五十二条?对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各单位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和复审、换证培训,安全环保部组织生产监测中心根据各单位培训需求计划,汇总编班,集中、统一组织培训和办证工作;集团公司所属鞍山地区以外的单位,由各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在企业所在地进行培训和办证。

第五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发证等情况。

第十三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定期对各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特种作业(含特种设备)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四)其他各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五)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五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以下违反集团公司安全教育培训有关制度行为的单位,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考核暂行规定进行处罚或考核,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

(一)未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培训的;

(四)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五)各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六)未如实填写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七)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直属单位、改制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及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等。

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包括二级单位内部基层厂、矿、公司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未独立设置安全部门单位的主管安全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及其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单位车间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各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中相关方是指在各单位生产现场或管辖区域内从事施工、检修、服务或参观、学习的,并有可能对各单位安全生产产生影响的有关单位或人员。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鞍钢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钢政发[1997]25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主题词:安全?培训?办法通知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办公室?2008年5月19曰印发

共印260份

篇5:安全教育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的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参加政府和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三条?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参加由地市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岗位培训班。

第四条?其他管理负责人(包括各班组负责人)、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油库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分层次组织实施,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任职。

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

2.本部门、本岗位职业安全卫生职责;

3.安全管理、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和安全文化等知识;

4.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管理等。

第二章?生产岗位员工安全教育。

第一条?所有新员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员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术岗位的季节性临时工等)上岗前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一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国家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

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知识,包括一般机械、电气安全、消防和气体防护等常识;

3.油库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性质、特点和特殊危险部位的介绍;

4.公司和油库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五项纪律(劳动、操作、工艺、施工和工作纪律);

5.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二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本单位的生产概况,安全卫生状况;

2.本单位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安全设施、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器材性能和使用方法,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等;

4.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8学时,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1.岗位生产工艺流程、工作特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2.岗位职责范围,应知应会;

3.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间衔接配合的安全注意事项;

4.岗位事故预防措施,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作用和使用操作方法;

第二条?员工调动工作后应重新进行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单位内工作调动、转岗、下岗再就业、干部顶岗以及脱离岗位六个月以上者,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三条?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第四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新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进行专门培训。有关人员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发生事故时,按《事故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第三章?日常安全教育

第一条?油库应开展以班组为单位的安全活动。安全活动应有针对性、科学性,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防止流于形式和走过场。班组安全活动应做到有领导、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对活动形式、内容、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有明确制度。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应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签字,并写出评语;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

第二条?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不应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油库安全活动每月一次,每次不少于2学时。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第三条?班组安全活动是班组的一项重要工作,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不应无故缺席,有事须经油库领导批准。

第四条?公司领导每季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油库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

第五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班组安全生产实际,制订班组安全活动计划,做到有计划、有安排。

第六条?班组安全活动内容:

1.学习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2.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3.结合油库事故汇编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4.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5.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6.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7.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8.其他安全活动。

第四章?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第一条?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按《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条?参观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油库的有关安全制度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组织管理

第一条?直属企业的各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各级安全、人事、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编制安全教育大纲、教材和班组安全学习材料。

第二条?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教育培训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应保证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应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对认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并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方面做出成绩的单位和员工,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对未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单位进行处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事故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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