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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兼职安全员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目的

为完善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发挥各级安全管理人员作用,调动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落实安全职责,提升管理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全部专职和兼职安全员

3、?制定原则

3.1岗位职责与津贴对等的原则

3.2津贴发放及时、适度、公平的原则

4、任职资格

4.1专职安全员

4.1.1大专以上学历,三年以上安全工作经历

4.1.2取得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4.1.3热爱安全管理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1.4熟悉公司生产流程和本单位生产工艺和要求

4.1.5熟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环保技术标准

4.1.6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强,处理问题清楚、果断。及时,原则性强

4.2兼职安全员

4.2.1来公司一年以上工作经验,高中以上学历

4.2.2安全管理培训合格

4.2.3热爱安全管理本职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

4.2.4熟悉本工序岗位特点,了解并掌握本安全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5、安全员聘任程序

5.1安全员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根据安全员任职资格进行提名,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

报安全环保部

5.2安全环保部对各单位申报的安全员进行资格审查,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审核

5.3分管安全的公司领导对安全员的聘任进行最终审批

?6、考核

6.1专职安全员的考评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

6.2各部门兼职安全员的考评,由所在单位和安全环保部门分别负责,各占考评权限的30%和70%

6.3考评工作依据专兼职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及相应的考核细则进行

6.4考评结果只与安全员的岗位津贴挂钩,不影响其月度绩效考核

6.5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89-75为良,74-60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为优的全额发放津贴,考核为良的发放津贴的70%,考核为合格的发放津贴的40%,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月津贴。(以上几种情况分列表格)

7、校定程序及时间

7.1各部门在每月30日(遇休顺延)将部门兼职安全员考核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7.2安全环保部在每月5日前将专兼职安全员考评意见报人力资源部负责发放

7.3岗位津贴按月度校定并与工资同时发放

8、津贴标准

?8.1专职安全员津贴发放标准300元/人、月

8.2兼职安全员津贴发放标准150元/人、月

?9、岗位设置

9.1设置4名公司级、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安全环保部设2名公司级专职安全员,合金厂设一名专职安全员,粉末厂一名专职安全员

9.2部门和工序设置13名兼职安全员:合金厂6名、粉末厂3人、机械动力部1名、质检中心1名、技术中心1名、交通安全员(所有车辆和叉车安全)1名和精密中心1名

10、罚则

10.1不履行专兼职安全员职责,责任心不强,发现隐患和违章行为不能及时上报和制止者,扣发当月津贴

10.2连续两个月考核不合格的,当年不再享受津贴待遇,并取消专兼职安全员资格

10.3本责任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公司级专职安全员,基层单位专职安全员和兼职安全员,个人的岗位津贴实行一票否决,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11、附则

11.1本办法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修订

11.2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专兼职安全员岗位职责

一、?专职安全员职责

1.?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和贯彻落实

2.?制定公司(部门)安全工作计划,协助召开安全例会,做好本部门的安全工作总结

3.?参加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4.?组织并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督促、检查部门及班组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

5.?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做好检查记录,明确隐患整改要求

6.?负责公司灭火器材、防护器材、安全标志的管理。监督并检查在生产过程中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情况

7.?检查落实动火、带气作业和现场安全措施,落实严格作业程序,做好现场监护,确保动火、带气作业安全

8.?参加相关事故的调整处理,做好调查、分析和上报工作

9.?做好安全管理台帐工作

10.?负责对兼职安全员业务沟通和指导

11.?负责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

12.?负责单位作业现场安全督导

13.?参与公司体系审核和管理评审

二、?兼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本生产区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各项安全职责,在单位专职安全员指导下负责本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计划

3.?负责对本区域的机械、电器(气)、动力、仪表等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

4.?组织对其管辖区域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对发生的不安全因素、险情及时处理并及时上报,对发生的事故积极参加处理

5.?组织开展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安全员例会,总结本生产区域安全环保工作,做好安全报告工作

6.?积极配合公司厂部开展日常安全、环保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进行处理,按时完成隐患整改工作

7.?落实特种作业管理,作业现场监督到位

8.?交通行车管理安全员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机动车(含叉车)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机动车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和处理,参与交通安全管理及各类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篇2:车间安全员安全职责

1、在车间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班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公司安全部门做好班组安全工作。。

3、负责对新调入班组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

4、负责组织班组安全事故预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

5、对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提出改进意见,并检查班组人员执行情况。

6、要加强巡视检查,发现违章现象,有权制止,遇到重大险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

7、认真检查当班安全隐患,并整理上报车间,落实整改。

8、当班期间负责对车间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和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并指导当班人员正确使用。

9、参加本班发生的工伤及其事故的调查分析会,弄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10、加强日常班组安全教育,对违章者,有权向车间提出处罚意见。

篇3:安全卫生设施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凡工厂内所有人员(驻厂人员、承揽商、外包商及员工)之各项作业活动均属之。

2.目的

為使因人為或环境上不安全因素,所导致职业灾害发生的直接、间接原因,能有效预防,并防止职业灾害发生,保障劳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3.定义:无

4.流程图:无

5.说明:

5.1.权责

5.1.1.执行:全厂各单位人员

5.1.2.管理:厂务负责

5.2.安全性灾害防止:

分以下7类纳入管理规范:1.工作场所及通路2.物料搬运与处置3.机械灾害之防止4.火灾爆炸防止5.坠落灾害防止6.电器危害防止7.防护具

5.2.1.工作场所及通路

5.2.1.1对於建筑物之工作室,其楼地板至天花板净高应在2.1M以上。

5.2.1.2设置之安全门及安全梯於劳工工作期间内不得上锁,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5.2.1.3对於工作场所出入口、楼梯、通道、安全门、安全梯等,应设置适当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时需设置紧急照明灯,且出口之门应為外开式。

5.2.1.4对於室内工作场所,应依规定设置足够使用之通道:

1.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1M。

2.各机械间或其他设备间通道不得小於80CM。

3.自路面起算2M高度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经采取防护措施者,不在此限)

4.主要人行道及有关安全门、安全梯应有明显标示。

5.1.1.5设置倾斜路代替楼梯时,应依下列规定:

1.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20度。

2.倾斜路之表面应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

5.2.2.物料搬运与处置:

5.2.2.1物料之搬运,应儘量利用机械以代替人力,凡40Kg以上物品,以人力车辆或工具搬运為原则,500Kg以上物品,以机动车辆或其他机械搬运。

5.2.2.2.对於物料堆放,应依下列规定:

1.不得超过堆放地最大安全负荷。

2.存放高度不得超过2.3M以上。

3.不得影响照明。

4.不得妨碍机械设备之操作。

5.不得阻碍交通或出入口。

6.不得阻碍自动洒水器及火警警报器有效功能。

7.不得妨碍消防器具之紧急使用。

8.不得倚靠墙壁或结构支柱堆放。

5.2.2.3.使用堆高机搬运物料时,应由取得堆高机操作执照之人员驾驶,物料应有适当之防范倒塌、散落措施。

5.2.3.机械灾害之防止:

5.2.3.1.对於下列机械器具,应有安全防护设备。

衝剪机械﹔

手推刨床﹔

木材加工用圆盘锯﹔

堆高机﹔

研磨机﹔

其他经国家机关指定者。

5.2.3.2对於机械之原动机、转轴、齿轮、带轮、传动轮等有危害之裸露部份,应有护罩、护围、跨桥等安全防护设施。

5.2.3.3对於具有显着危险之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应於适当位置设置有明显标誌之紧急制动开关,立即遮断动力并与煞车系统连动。

5.2.3.4离地2m以内之传动装置,附近有人员活动而有接触危险者,应装置适当之围栅或护网。

5.2.3.5对於钻孔机、铣床、车床等旋转刃具作业,操作人员手指有触及之虞者,单位主管应标示作业不得使用手套及严禁长髮或结领带者靠近。

5.2.3.6对於研磨机之使用,应依下列规定;

1.研磨轮应採用经速率试验合格且有明确记载最高使用周速度者。

2.研磨机使用不得超过规定使用周速度。

3.研磨机使用不得使用侧面。

4.研磨机使用,应於每日作业开始前试转1分鐘以上,研磨轮更换时应先检验有无裂痕,并在防护罩下试转3分鐘以上。

5.2.3.7对於危险性机械、设备及器具之操作人员,应取得相当之资格证照使得操作。

5.2.3.8对於升降机应符合以下规定方得使用;

1.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应装置构造坚固平滑之门,并应有安全装置。

2.升降机各楼出入口及车箱内,应明显标示其积载荷重及使用规定。

3.升降机应设置终点极限开关、紧急煞车及其他安全装置。

5.2.3.9不得使人员搭载於堆高机之货叉所承载之栈板、撬板上作业(但停止行驶之堆高机,已採取防止人员坠落之防护措施,不在此限)。

5.2.3.10堆高机应置备有后扶架,否则不得使用。

5.2.3.11堆高机行驶速率,於厂内(含码头)不得超过10km/hr,厂房外围道路不得超过30km/hr。

5.2.3.12厂内各项机械、设备须按生產设备保养规范定期保养,并透过自动检查管理机制,确认安全无误始可操作。

5.2.4火灾爆炸防止:

5.2.4.1对於承揽商明火施工之管制,依<>管理。

5.2.4.2工作场所消防安全设备之设置,依消防法规有关规定办理。

5.2.4.3对於有机溶剂作业及储存现场,应标示严禁烟火,并落实执行。

5.2.4.4对於现场存放之有机溶剂,应以1天的使用量為限,且必须放置在防溢桶内。

5.2.4.5厂内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使用、存放,应依有机溶剂及压力容器管制程序管理。

5.2.5坠落灾害防止:

5.2.5.1对於高度在2m以上之工作场所边缘及开口部份,员工有遭受坠落危险之虞者,应设有适当强度之围栏、握把、覆盖等防护措施,并悬掛危险标示。

5.2.5.2对於高度在2m以上之处所进行作业,员工有坠落之虞者,应以架设施工架等方法设置工作台,或使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等防止因坠落而致作业人员遭受危险之措施。

5.2.5.3於石绵瓦、铁皮板、塑胶等材料构筑之屋顶从事作业时,為防止踏穿坠落,应於屋架上设置适当强度,且宽度在30CM以上之踏板或装设安全护网。

5.2.5.4於高差1.5m以上之场所作业时,应设置能使人员安全上下之设备。

5.2.5.5对於使用合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坚固之构造。

2.其材质不得有明显之损伤、腐蚀。

3.梯脚与地面之角度应在75度以内,且两梯间有繫材扣牢。

4.有安全之梯面。

5.1.5.6对於工作场所有物体飞落之虞,应设置防止物体飞落之设备及警告标示,作业人员并需配戴安全帽使得进入作业区。

5.2.6.电器危害防止:

5.2.6.1对於电器设备装置及线路,应依电工法规规定施工。

5.2.6.2对於高压或特别高压、避雷器或类似器具等在动作时,会產生电弧之电气器具,应与木製之壁、天花板等可燃物质保持相当距离。(但使用防火材料隔离者,不在此限)

5.2.6.3对於电气机具之带电部份,如人员作业或通行时,有因接触或接近致发生感电之虞者,应设防止感电之护围或绝缘被覆。(但电气机具设於配电室、控制室、变电室等被区隔之场所,且禁止电气作业有关人员以外之人员进入者,不在此限)

5.2.6.4对於使用对地电压在150伏特以上之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或於湿润场所、钢板上或钢筋上等导电性良好场所,使用移动式或携带式电动机具及临时用电设备,為防止因漏电而生感电危害,应於各该电路设置适合其规格,具高敏感度,能确实动作之感电防止用漏电断路器。(但如装置有困难时,应将机具金属製外壳及电动机具金属製外壳非带电部份,连接至接地极)

5.2.6.5对焊接作业使用之焊接柄,应有相当之绝缘耐力及耐热性。

5.2.6.6对於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检修工作所用之照明灯及工具,其使用电压不得超过24伏特,且导线须為耐磨损及有良好绝缘,并不得有接头。

5.2.6.7对於良导体机器设备内之狭小空间或高度2M以上之钢架上作业时所使用交流电焊机,应有自动电击防止装置。

5.2.6.8对於有发生静电致伤害员工之虞之工作机械或其附属物件,应施行接地,使用除电剂、或装设无引火源之除电装置等适当设备。

5.2.6.9不得於通路上使用临时配线或移动电线,但经妥為防护而不致损伤其绝缘被覆或人员绊倒者,不在此限。

5.2.6.10对於开路之开关於作业中,应上锁或标示「禁止送电」、「停电作业中」或设置监视人员监视之。

5.2.6.11对於活线作业或活线接近作业,作业人员应戴有绝缘用防护具,或其他必要之防护装备。

5.2.6.12对於电力设备应设置专任技术员或委託电气技术顾问团体、或电机技师负责责任分界点以下电气设备之安全维护。

5.2.7.防护具:

5.2.7.1对於厂内有危险顾虑之作业,应给予作业人员必要之个人防护具(防毒口罩、手套、安全帽?)。

5.2.7.2对於作业中有物体飞落或飞散,致危害员工之虞时,应戴安全帽及其他防护。

5.2.7.3对於2M以上之高处作业,有坠落之虞者,应使作业人员使用安全带、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护具(採安全网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5.2.7.4对於噪音超过80dBA以上之工作场所,应使进入该区作业人员,配带耳塞、耳罩等防护具。

5.2.7.5对於以电焊、气焊从事熔接、熔断等作业时,应置备安全面罩、防护眼镜及防护手套等,并使作业人员确实戴用。

5.2.7.6对於锡炉等较高温作业,应使作业人员戴耐高温手套及防毒口罩、防护眼镜等,并使作业人员确实戴用。

5.3.卫生性灾害防止分以下4类纳入管理规范:1.有害作业环境。2.通风及换气。3.採光及照明。4.清洁。

5.3.1.有害作业环境:

5.3.1.1工作场所内发生有害气体、蒸气、粉尘时,应视其性质,採取密闭设备、局部排气装置、整体换气装置或以其他方式导入新鲜空气等适当措施,使其不超过劳工作业环境空气中有害物容许浓度标準规定。如劳工有发生中毒之虞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採取紧急措施。

5.3.1.2作业人员暴露於有害气体、蒸气之作业时,其空气中浓度超过8小时日时量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时量平均容许浓度或最高容许浓度者,应改善其作业方法、缩短工时或採取其他保护措施。

5.3.1.3对於各项有害物应依<>(EWI006)存放、使用管制,并应将其危险标示(名称、危险警告讯息、危害防范措施等)公告周知,使员工注意防范。

5.3.1.4工作场所因机械设备所发生之声音超过90dBA时,应採取工程控制、减少劳工噪音暴露时间,使作业人员噪音暴露工作,不超过8小时日时量平均值。

5.3.1.5任何时间不得使员工暴露於峰值超过140dBA之衝击性噪音或115dBA之连续性噪音。

5.3.1.6对於员工8小时日时量平均音压级超过85dBA或暴露剂量超过50,应使员工戴用有效之耳塞、耳罩等防音防护具。

5.3.2通风及换气:

5.3.2.1对於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除设备及自地面算起高度超过4M以上之空间不计外,每1名作业人员应有10m3以上之空间。

5.3.2.2对於坑内或储槽内部作业,应设置适当之机械通风设备,使可作业。

5.3.2.3对於经常作业之室内作业场所,其窗户及其他开口部份等可直接与大气相通之开口部份面积,应為地板面积之5?$上。但设置具有充分换气能力之机械通风设备者,不在此限。

5.3.2.4对於工作场所应使空气充分流通,必要时应依下列规定以机械通风设备换气:

工作场所每1劳工所佔m3数?每分鐘每1劳工所需新鲜空气m3数

未满5.7?0.6以上

5.7以上未满14.2?0.4以上

14.2以上未满28.3?0.3以上

28.3以上?0.14以上

5.3.3採光及照明:

5.3.3.1对於工作场所之採光照明须有充分之光线,且採光以自然採光為原则,但作业场所面积过大、夜间或气候因素自然採光不足时,可用人工照明补足。

5.3.3.2各工作场所应依以下之照度标準,為执行范畴:

工作场所?所需照度

精密装配、检查作业?1500~3000Lu*

办公室、主管室、会议室、控制室

诊疗室、电气室之配电盘、服务台

一般装配、检查之作业?300~750Lu*

餐厅、厨房、会客室、警卫室、教室?200~500Lu*

电梯室、机械室、电气室、杂务室?150~300Lu*

盥洗室、茶水间、浴室、走廊、楼梯、厕所?100~200Lu*

仓库?75~150Lu*

安全梯、装货、卸货之作业?30~75Lu*

5.3.3.3对於阶梯、升降机、出入口、高压电气配电盘处、高度2M以上之作业场所及其他易因光线不足引起员工灾害之场所,应保持其适当照明,遇有损害应及时修復。

5.3.4清洁:

5.3.4.1对於饮用水应符合饮用水质卫生标準,公共饮水设备应每月按时保养,并每季定期安排水质检查。

5.3.4.2对於工作场所之底板、周围墙壁、容器等有被生物病原体污染之虞者,应予以适当消毒。

6.参考文件:

6.1厂区照明管理细则EWI011

6.2危险性作业管理规范OWI001

6.3化学物质管制细则EWI006

7.附件:无

篇4: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整改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发生,保障分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3?参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管理暂行办法》

《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4?总则

4.1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区域、工作场所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设备、装置、设施、生产系统等方面的缺陷和问题。

4.2事故隐患管理实行事故隐患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

4.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日常监督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5?隐患排查

5.1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是识别、评估和整改事故隐患的责任主体,对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必须组织整改,各单位主要领导是事故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对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5.1.1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分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所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5.2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实行各单位自查、分公司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和群众举报相结合的办法。分公司下属各单位每年至少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汇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促整改工作二次,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5.3各单位组织集中排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评估、论证和登记、建档。督促存在事故隐患的基层单位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5.4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要成立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事故隐患及时排查和妥善治理,直至事故隐患消除。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5.4.1及时掌握事故隐患情况。负责制定事故隐患整改前的监控措施,确定监控管理方式,以及相关的协调工作;

5.4.2制定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和救援预案,并上报分公司和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备案;

5.4.3建立事故隐患立项、销项整改制度,组织事故隐患的调查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整改计划,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动态台帐,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动态管理;

5.4.4进行安全教育,适时组织演练并及时修订完善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提高职工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5.4.5负责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施工质量管理,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5.4.6组织调配救援设施、设备和人员疏散演习,保证抢险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提高人员的自救能力。

5.5分公司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协调和监督各下属单位承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事故隐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5.6分公司相关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各下属单位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治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5.7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人身安全的,分公司应当责令事故隐患单位从危险区域撤离工作人员,暂时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6隐患评估与报告

6.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按其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四个等级。

6.1.1可能造成一次死亡5人及以上;或死亡与中毒(重伤)20人及以上,或者造成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和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事故隐患为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2可能造成一次死亡3人(不含3人);或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10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3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2人;或造成死亡与中毒(重伤)超过5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隐患为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6.1.4其他为一般事故隐患。

6.2分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日常管理、评估、报告、监控和整改制度,随时发现和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难以立即消除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及险情报告程序,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并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同时告知岗位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对一经发现威胁人员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随时可能发生事故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业整改。

6.2.1分公司员工有发现并报告事故隐患的义务;分公司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报告事故隐患。

6.3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制定、落实监控措施。监控措施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6.3.1保证存在事故隐患的设备设施安全运转的条件;

6.3.2对生产装置、设施监测检查的要求;

6.3.3潜在的危害及影响,以及防范控制措施;

6.3.4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6.3.5明确监控程序、责任分工和落实监控人员。

6.4分公司对上报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6.4.1设备设施的缺陷及严重程度;

6.4.2事故隐患状态及可能变化情况;

6.4.3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人员暴露的频率和密度;

6.4.4事故隐患影响范围内可能造成的损失;

6.4.5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可行性。

6.5一般事故和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评估,报分公司安委会确认及备案;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隐患及社会影响恶劣、性质严重的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评估,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确认及备案。

6.6事故隐患评估确认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6.6.1根据调查报告,负有评估确认职责的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经初步审查,应当将事故隐患情况的相关资料书面呈报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6.6.2负责事故隐患评估确认的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审查相关资料,并进行事故隐患现场核查,组织相关部门集体研究,确认事故隐患。

6.6.3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在确认事故隐患过程中遇到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6.6.4经确认为事故隐患的,向事故隐患单位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属于重大事故以上隐患的,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同时上报集团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6.6.5事故隐患确认工作的相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6.7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及各单位事故隐患管理领导小组在研究确认事故隐患时,如有必要,可以邀请当地相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6.8经确认存在事故隐患的各单位要编写书面事故隐患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6.8.1事故隐患类别;

6.8.2事故隐患等级;

6.8.3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6.8.4隐患整改的目标或效果要求;

6.8.5事故隐患整改建议;

6.8.6整改资金及来源;

6.8.7其他保障措施。

7隐患整改

7.1事故隐患整改应遵循“谁管理、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

7.2根据事故隐患评估结果,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或下属各单位组织实施,分公司安委会备案,分公司有关部门督察;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由分公司安委会组织实施,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有关部门督察。

7.3各事故隐患单位应当认真执行事先下达的《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及时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和有效的防范、监控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7.4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4.1事故隐患类别;

7.4.2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7.4.3整改内容、措施和目标;

7.4.4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7.4.5实施整改方案的时间安排及人员组织。

7.4.6隐患整改过程中安全措施;

7.4.7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

7.4.8其他与隐患整改工作相关的事项和说明。

7.5事故隐患整改实行防范措施、责任、人员、资金和时间“五落实”。

7.5.1对因危害程度高、整改资金较大,或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可向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评估,进行协调,研究落实整改渠道。

7.6对因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而停业或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各事故单位在完成事故隐患整改后,应及时报分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经审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7.7分公司和下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按级别实行分级督察。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7.7.1事故隐患监控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7.7.2事故隐患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

7.7.3事故隐患整改项目的形象进度;

7.7.4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情况。

8奖励与处罚

8.1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列入分公司及各单位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

8.2?对于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或在隐患监控、整改工作中成绩突出,避免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人员,分公司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8.3事故隐患单位的员工不服从单位管理,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隐患的,依照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置;造成重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8.4?分公司本部及下属各管理处、子公司、监控指挥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分公司安委会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

8.4.1未按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评估、监督和管理制度;

8.4.2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

8.4.3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

8.4.4对存在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迟报;

8.4.5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8.4.6对接到《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未及时进行整改或逾期未改致使安全事故发生。

8.5对分公司下属单位不依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资金投入,致使其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分公司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附则

9.1本办法由分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9.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5:某某分公司安全员职责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助***分公司总经理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管理基础资料和台帐,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效运行。

第二条拟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实施对特种作业员工和生产一线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实施奖惩办法,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隐患,督促隐患即时整改率达100%。

第四条重视安全防护,督促办事处按规定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发放。

第五条加强领导,严格管理,确保全年不发生各类责任事故。若发生事故,负责及时如实上报,积极配合协调处理。

第六条认真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组织上级安排的各项安全活动。

第七条大力开展安全宣传,努力营造安全生产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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