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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伤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目的:

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为公司工作的已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员工,包括ABC三类员工。

三、工伤的认定

1、工伤的认定:

A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B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C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D患职业病的;

E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的申报范围

A、因不服从领导指派安排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B、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C、违反工作或操作流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D、从事不利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工作而在工作场所发生的伤亡事故;

E、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工伤的种类:按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导致的因工负伤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等种类。

4、工伤认定负责部门:公司安全消防生产小组与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按国家有关法律执行,员工如有异议,可向国家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裁决。

四、工伤的申报程序

1、申报责任

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责任,因迟报、瞒报所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部门负责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2、申报范围:

1)、在本部门所辖范围内,本部门所管辖的员工发生的一切工伤、安全事故,不受时间限制。

2)、对公司已投保的员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员工上下班途中,因工作所致的伤害。

3、申报内容:(详见附表一)

1)、事故(疾病)人的姓名、年龄;

2)、事故(疾病)人家属联系方式及电话、人;

3)、事故(疾病)人的到岗工作时间;

4)、事故前的具体服务部门及工作性质;

5)、事故发生时的具体岗位或具体位置;

6)、上岗前是否受过该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培训;

7)、是否有从事该项工作的国家承认的操作证;

8)、工伤的伤势程度的初步估计;

9)、是否已住院、医院名称及地址。

4、受理部门及责任:

办公室人力资源组是本办法规定的受理部门,受理责任执行首问责任制,即办公室人力资源组的任何一个人在首先接到工伤安全事故申报时,为第一责任受理人,必须立即进行登记、报告和施救组织;同时负责对保险公司报告并进行理赔。

报告对象是“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组长或副组长;

因推诿受理或受理后瞒报、缓报而导致的事故责任增加部分由第一责任受理人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五、安全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1、公司的“安全消防生产小组”负责每起工伤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填制工伤安全事故分析报告表(表格详见附表三),并在事故出现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分析报告表转交给办公室人力资源组予以执行。

2、分析报告必须由以下内容组成:

1)、事故当事人的姓名、年龄、服务部门、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

2)、事故的具体经过;

3)、事故的原因分析;

4)、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

5)、小组的处理意见;

6)、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六、工作事故医疗补偿标准:

当确定为因工负伤后,公司安全消防小组将事故分为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与个人有一定操作失误责任两种情况,根据工伤的严重程度,对员工按分别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事故非本人不可抗因素所致,或非本人过失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

承担100%的治疗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7-30天享受80%的基本工资

30天以上享受60%的基本工资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

1——2个月

承担100%的治疗、住院费用及因治疗而发生的交通费用。

享受100%的基本工资

2个月—6个月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的费用,享受8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公司一次性支付一定费用,享受60%的基本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的抢救费用,并参照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二)事故因本人过失或操作不符合操作规程所致:

类别伤情程度医疗期间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工资及待遇

轻伤一般为皮外伤7天以内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享受80%的基本工资

7天—30天享受60%的基本工资

30天-60天享受40%的基本工资

60天以上不计,并解除劳动关系

重伤一般为头部、胸部重伤、骨折1——2个月不计,或承担20-70%的治疗费用(按责任分担)

享受80%的基本工资

2—6个月享受60%的基本工资,痊愈后仍可到公司上班。

6个月以上并解除劳动合同。

死亡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承担相应比例(≤60%)的抢救费用,并参照市社保局有关工伤规定一次性抚恤补偿标准执行。

注:公司负担的医疗费用是指由保险公司理赔之后的差余额部分的工伤医疗费用。

七、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所有的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A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

B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

C凡过失所致的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予以辞退;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

A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

C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八、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3)、安全消防生产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裁特批的,按总裁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它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仍不服从劳动争议仲裁判定的,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篇2:工伤事故快报制度

1.工伤事故概念,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

2.伤亡事故分类。伤亡事故按其伤害程度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即:

2.1一重大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2.2二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3三级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2.4四级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的事故。

3事故类别:有物体打击、提升、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放炮、爆炸等其他伤害。

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程序

4.1事故快报

4.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上报。

4.1.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

4.1.3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事故原因等。

4.1.4企业按规定每月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并做到准确、及时,可比[如千人重伤率=(重伤人数÷平均职工人数)×103]

4.2现场保护

4.2.1保护好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4.2.2如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做出标记、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4.2.3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如无特殊原因,应经事故调查机关同意。

4.3事故调查

4.3.1企业发生轻伤事故,一般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质保部、工程部、经理部等部门进行调查。

4.3.2发生一次一人以上三人以下重伤或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行政主管、工会组织等部门进行调查,

4.3.3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事故由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4.4事故分析

4.4.1原因分析,即是直接原因还是间接(管理方面)原因。

4.4.2事故性质是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还是破坏事故要分清。

4.5事故处理。

4.5.1事故处理必须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能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未吸取教训不能放过;

4.5.2对发生事故处理一般按事故的轻重大小可分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三种。

4.5.2.1经济处罚:一是企业内部按企业奖惩办法查处;二是行政执法机关按有关行政法规查处。

4.5.2.2行政处分:按照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者以行政处分。

涉及重大刑事责任事故,移交公安机关根据《刑法》134、135条规定处理。

5.相关文件及记录

5.1《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第3号令

5.2项目安全生产月报表

5.3意外伤害保险登记表

5.4事故调查与处理报告

篇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总则

为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及时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并对事故及时准确的进行调查处理,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退休返聘人员,为公司建筑施工并签定安全协议的施工队职工。

2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2.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2.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2.6从事抢险、救灾、救火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2.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2.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2.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2.10国家规定的其它情形。

3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3.1犯罪或者违法;

3.2自杀或者自残;

3.3斗殴;

3.4酗酒;

3.5蓄意违章;

3.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发生伤亡事故后,按下列程序处理

4.1抢救受伤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4.2立即报告本单位领导和安全员。单位领导或安全员应在一小时内报资产运营部。

4.3事故单位在主管安全部门的配合下,轻伤事故在48小时内完成调查、分析、处理工作,并由事故单位于3日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4发生重伤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机电控股公司(厂)工会。安全主管部门和发生事故单位协助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完成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并于10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5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4.5发生死亡事故,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要立即上报市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市区工会、区检察院、区公安局、机电控股公司(厂)技安处(科)工会。安全主管部门与发生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与上级单位共同完成对事故的调查、取证、分析、处理工作,并于25日内上交《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单位于10日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资产运营部。

5发生员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5.1事故单位负责人、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了解受伤人员的伤势,保护事故现场,必要时做出标记。了解事故发生的经过,做好详细记录。重伤以上的工伤事故应进行现场勘查、测绘、拍照或录像。目击者应出具旁证材料。

5.2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找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制定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具体措施,严格做到“三不放过”。

5.3事故单位应召开工伤事故现场会,向员工介绍事故发生的原因,使广大员工能吸取教训。

5.4事故单位提出对责任者的意见并报主管安全部门。

5.5各类工伤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安全主管部门,不得隐瞒,超过时限不补报。

6伤亡事故现场的清理

6.1轻伤事故现场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2重伤事故现场由区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6.3死亡事故现场由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批准方可清理。

7伤亡事故的结案

7.1轻伤事故由公司主管安全部门会同事故单位领导批准结案。

7.2重伤、死亡事故由区、市劳动安全监察部门分别批准结案。

篇4:谈建筑施工伤亡事故预防措施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为《建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指导方针,明确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为约束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近几年各类伤亡事故发生的部位和事故原因分析情况看,“预防为主”这一安全生产指导方针的核心还没有在施工现场得到认真贯彻,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还不完善。因此,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用法律手段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伤亡事故的预防措施并抓好落实,这些措施主要是:(1)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强化责任落实安全监督机构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制止施工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施工及督导企业落实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建筑工程专业、电气专业、建筑机械专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责任安全监督员制及安全监督员岗位资格证制,建立起一支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形成完整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网络。(2)设置专职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一是充分发挥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安全管理部门是企业生产方针、法规,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的智囊和具体工作部门,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工区、工程处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工程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属班组要设不脱产安全员,实行“大号负责制”,坚持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和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二是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六大保证体系,即:以企业法定代一人为首的各级生产指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以党委书记为首的各级党组织贯穿于施工生产过程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体系;以工会主席为首的各级工会组织,“宣传、教育、协调、督促”的群众监督保证体系;以团委书记为首的团员、青年组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为首的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计划保证体系;以安全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监督、检查保证体系,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从而形成强大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3)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实施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按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管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有人负责,做到齐抓共管,责任明确。(4)“以人为本”,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这是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必须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开展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的年度培训考核,实施持证上岗;企业每年必须对职工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以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共同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5)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开展多层次的安全检查这是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积极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和最佳途径。建筑施工生产,一方面必须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基础施工支护方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安装、拆除方案,外用电梯方案、拆除方案,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实施措施方案审批制、落实考核制及执行检查制;另一方面必须以贯彻部颁标准为基础,开展各级行业检查,企业及项目部定期检查,班组班前班后自检及互检等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检查,真正达到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积极整改措施,遏制伤亡事故发生之目的。(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是预防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生产过程,人员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作业环境变化大,手工操作、劳动繁重且体力消耗大等特点,说明了建筑业是一个事故多发行业,因此,在施工中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一方面按作业环境、作业部位及工作内容进行分部、分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检查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班组岗前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岗后安全总绳索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到每一班组、每一工作环节。(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改进生产工艺,采取新技术,加快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进程,大大减少工人劳动强度,不断提高施工安全技术水平,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一是在对“四口”、“五临边”按部颁标准进行水平及立体防护的同时,设置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栏杆、防护门、防护盖板及转动部位防护罩等防护用具;二是设置统一的标准化安全警示牌、标志牌,发挥其警示牌、标志牌,发挥其警示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三是严格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提升设备、塔吊、施工机具等的安全设施,对提升设备设置开门自锁停靠装置和防附落断绳保险装置,实行大型机械设备准用证制度,坚持预防性的机械强度试验制、电气绝缘检测制、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有计划的检修制,使“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伤亡事故得到有效地遏制。(8)严格防护用品采购、保管使用制度,遏制假昌伪劣防护用品流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是施工生产过程中预防事故、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手段,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或使用假冒伪劣防护用品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屡见不鲜。从近几年的实际效果看,建筑施工现场实施防护用品推荐证、准用证及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健全防护用品交易市场或设置防护用品专营经销处,不仅使非法商贩不能随心所欲地到处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也为施工企业提供了防护用品采购对照标准和场所,可以说这是遏制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流入施工现场的一条最佳途径。作为施工企业,不仅要提高对各种防护用品的识别能力,而且还应有完备的检测手段或检测设施,在健全防护用品采购台帐及检测记录等方面不走过场,真正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篇5:建筑施工伤亡事故预防措施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作为《建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一指导方针,明确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为约束和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近几年各类伤亡事故发生的部位和事故原因分析情况看,“预防为主”这一安全生产指导方针的核心还没有在施工现场得到认真贯彻,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还不完善。因此,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用法律手段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还必须进一步完善伤亡事故的预防措施并抓好落实,这些措施主要是:

(1)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强化责任落实安全监督机构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制止施工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法施工及督导企业落实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各级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建筑工程专业、电气专业、建筑机械专业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责任安全监督员制及安全监督员岗位资格证制,建立起一支专业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政治素质过硬的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形成完整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网络。

(2)设置专职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一是充分发挥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安全管理部门是企业生产方针、法规,实行安全目标管理的智囊和具体工作部门,是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所属工区、工程处都必须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工程项目部应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所属班组要设不脱产安全员,实行“大号负责制”,坚持岗位安全检查、安全值日和安全活动制度并做好班组安全活动记录。二是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六大保证体系,即:以企业法定代一人为首的各级生产指挥、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以党委书记为首的各级党组织贯穿于施工生产过程的思想政治工作保证体系;以工会主席为首的各级工会组织,“宣传、教育、协调、督促”的群众监督保证体系;以团委书记为首的团员、青年组织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以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为首的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计划保证体系;以安全部门为主的专业安全监督、检查保证体系,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从而形成强大有力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3)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施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建立和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建筑法》的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制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制度,防护用品使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保管制度,现场消防管理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实施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层层分解,逐级落实,按照“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管生产必须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层层有人负责,做到齐抓共管,责任明确。

(4)“以人为本”,加强职工安全技术教育培训这是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伤亡事故的重要措施。各级行业管理部门及企业必须依法对从事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专业培训,开展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为主要学习内容的年度培训考核,实施持证上岗;企业每年必须对职工进行一次专门的安全培训,并开展多层次、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以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自我防护能力,共同增强搞好安全生产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得以更好地贯彻执行。本文来源:考试大网

(5)强化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开展多层次的安全检查这是预防事故发生、确保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积极促进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措施和最佳途径。建筑施工生产,一方面必须结合工程的具体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及基础施工支护方案,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方案,模板工程施工方案,脚手架搭设、拆除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安装、拆除方案,外用电梯方案、拆除方案,塔式起重机安装、拆除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方案,实施措施方案审批制、落实考核制及执行检查制;另一方面必须以贯彻部颁标准为基础,开展各级行业检查,企业及项目部定期检查,班组班前班后自检及互检等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检查,真正达到通过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采取积极整改措施,遏制伤亡事故发生之目的。

(6)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及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是预防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环节建筑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的生产过程,人员流动性大、露天、高处作业多,作业环境变化大,手工操作、劳动繁重且体力消耗大等特点,说明了建筑业是一个事故多发行业,因此,在施工中必须结合工程实际,一方面按作业环境、作业部位及工作内容进行分部、分项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并严格检查执行情况;另一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班组岗前安全教育、技术交底,岗后安全总绳索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到每一班组、每一工作环节。

(7)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开展施工安全专项治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应不断改进生产工艺,采取新技术,加快实现机械化、自动化进程,大大减少工人劳动强度,不断提高施工安全技术水平,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一是在对“四口”、“五临边”按部颁标准进行水平及立体防护的同时,设置定型化、工具化的防护栏杆、防护门、防护盖板及转动部位防护罩等防护用具;二是设置统一的标准化安全警示牌、标志牌,发挥其警示牌、标志牌,发挥其警示作业人员促进安全生产的作用;三是严格检查锅炉、压力容器、提升设备、塔吊、施工机具等的安全设施,对提升设备设置开门自锁停靠装置和防附落断绳保险装置,实行大型机械设备准用证制度,坚持预防性的机械强度试验制、电气绝缘检测制、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有计划的检修制,使“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伤亡事故得到有效地遏制。

(8)严格防护用品采购、保管使用制度,遏制假昌伪劣防护用品流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品是施工生产过程中预防事故、保护工人安全和健康的一种辅助手段,不正确使用防护用品或使用假冒伪劣防护用品而造成的伤亡事故屡见不鲜。从近几年的实际效果看,建筑施工现场实施防护用品推荐证、准用证及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健全防护用品交易市场或设置防护用品专营经销处,不仅使非法商贩不能随心所欲地到处假冒伪劣防护用品,也为施工企业提供了防护用品采购对照标准和场所,可以说这是遏制假冒伪劣防护用品流入施工现场的一条最佳途径。作为施工企业,不仅要提高对各种防护用品的识别能力,而且还应有完备的检测手段或检测设施,在健全防护用品采购台帐及检测记录等方面不走过场,真正为职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作业环境,确保职工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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