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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预防措施防护用品使用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危害(尘毒)的安全管理,改善工业生产中的劳动环境和控制及清除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防止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预防职业危害(尘毒)工作必须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部、省有关规定。

条三条防止粉尘危害必须坚持“茶、水、密、风、护、管、教、查”八字方针。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队属各二级单位和外企租用本队厂房的企业。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对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

第五条队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队法人责任人要对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尘毒)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工作的副职负责主管这项工作。

第六条队的安全部门是职业危害(尘毒)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防尘防毒工作计划、指导、督促、检查生产部门,落实执行各项防尘、防毒措施。

第七条各二级单位、班组长负责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并根据生产规模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防尘防毒措施。

第八条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各二级单位必须执行“三同时”。

第十条各种职业危害作业必须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队必须按有关规定发给作业人员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必须坚持穿戴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新参加粉尘作业的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符合健康条件者方可能上岗工作。

第十三条从事尘毒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队必须加强对从事尘毒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十五条队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尘毒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的尘毒测定结果告诉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落实整改。

第二章高温作业

第十六条生产场所的空气湿度的影响主要来自各种敞开液面的水分蒸发或蒸汽放散,如地质行业的矿井、隧道等相对湿度大于80%的高气湿的作业环境。

第十七条异常气象条件作业的,冬天在寒冷地区或极地从事野外地质普查作业、高原低气压环境中进行勘探低气压作业。

第三章非电离辐射

第十八条红外线。焊接工可受到红外线辐射。红外线引起的职业性白内障已列入职业病名单。

第十九条紫外线。电焊工作业场所比较多见的是紫外线对眼睛的损伤,即所引起的职业病、电光性眼炎。

第二十条激光。用于焊接、扎孔、切割、热处理等。激光对健康的影响主要是对眼部影响和皮肤造成损伤。

第四章防护用品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防护用品的管理分工: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并对购置护品的性能、质量、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以及组织研究开发和建议、推广使用适合地勘作业特点的新型护品,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劳动计划与核定工种;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部门共同负责护品的采购。

第二十二选用护品,应符合劳保规定的质量标准,必须按国家标准购买。没有国家标准的经安全劳动部门同意,选择满足作业安全防护要求的产品。

第二十四条按规定使用护品是职工的权力。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甚至停发职工所需护品。对拖延、停发职工护品致使用生产职工无法按规定要求穿戴护品上岗的单位,本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决定强制配发。没有按规定配备安全帽、安全带、防毒面具等必需的护品时,生产职工有权拒绝从事危险作业。

篇2: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安全管理制度

总则

合理发放和使用员工防护用品,是党和国家对企业员工的关怀,有利于员工的安全生产及健康。在贯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的原则精神参照原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劳动保护用品发放

1.1劳动保护用品是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辅助措施,它不能替代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及对尘毒有害物质的治理。

1.2员工发放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是福利待遇,是根据不同工种及不同的劳动条件按照安全生产的需要,按照标准规定发放,工种未列入及超出标准规定的领用需经资产运营部批准。

1.3员工对领用的防护用品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不多领、冒领、不送人、不变卖。

1.4为更好的开展劳动保护,预防工伤事故及职业病,工作时间穿戴工作服及使用防护用品,是安全操作规程中首要规定,经安全检查在上班时间未使用相应规定的防护用品,按违章作业处理办法进行处罚。

1.5培训人员、代培实习人员、参观人员在生产现场所需用的防护用品,由负责单位按防护安全要求标准规定自行解决,不属公司发放范围。各分公司经资产运营部审批可领、买一部份需备借用的防护用品并自行管理。

2防护用品使用标准及其它规定

2.1领用防护用品按不同工种、不同工作环境、不同劳动条件及不同劳动强度,规定发放标准及使用期限。(详见各工种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规定)

2.2根据公司生产情况,在使用期限上要有所区别,不能强求统一,做到基本合理,特殊情况按“1.2”执行。

2.3因病、事、工伤、产假、专职上学、下岗一个月以上,一般劳保用品停发。退休、退职或离岗生产半年以上者,工作服停发或顺延,其它防护用品一律停发。

2.4新调入本公司员工依据调令,由本单位安全员带领至资产运营部,由资产运营部对其进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后,方可纳入本单位管理,办理个人领用防护用品。第一次按标准规定发放,下次发放超过半年的随本单位统一发放,不超过半年的随下一次统一发放。

3赔偿办法

3.1凡属个人保管不当,丢失和损坏防护用品者一律折价赔偿(包括借用的);

3.2属特殊情况,损坏防护用品者根据情节,折扣赔偿费比例,但不得低于20%;

3.3赔偿价格按公式计价:提前领用月数/规定使用月数×现行价格=赔偿费

3.4需补领的防护用品经本人申请,本单位领导审批,交赔偿费后,由本单位安全员或专职人员向供应分公司领买补发。

4防护眼镜的发放范围及其规定

4.1防护眼镜发给在生产过程中对眼部有危险的工种。

4.2机加工、固定砂轮磨工发平光眼镜,汽车司机发墨镜,使用期限为五年;电、汽焊工发放电气焊防护眼罩,一般使用期限为三年。

4.3因公损坏或属个人不慎丢失损坏者一律按赔偿办法执行。

4.4使用平光眼镜的工种,由于使用者有眼疾,可到指定眼镜店持验光证明及供应分公司开据的证明办理配镜手续,单位只报销20元(司机防护镜只报销30元)。不得配制眼疾专用镜,不得购买怪形眼镜,否则不予报销,不属上述工种不予配镜。

5其它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及其规定

5.1凡属有关设计、工艺、试验人员等非实际经常性操作的人员,经单位申请部门领导批准及资产运营部同意后可作为一次性审批发放。

5.2每月发放的肥皂、洗衣粉、手套等劳保用品缺勤一个月者不发,新调入岗位的人员超过每月10日后只发肥皂一块。

5.3每年统一发毛巾一条,缺勤三个月者不发。

5.4公司员工内部调动,除专用岗位防护用品外,一律不补发一般劳保用品。

6防护用品的采购、领用、发放程序

6.1防护用品的采购,原则上由供应分公司负责,公司其它单位不予分散采购。

6.2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分公司按公司比价采购及招标采购相关的管理制度执行。

6.3供应分公司做好防护用品发放的服务工作,按购入成本价(不含税)由各分公司每月二十日前按内部购销合同及提制单项目与供应分公司签定下月需领买项目。

6.4按照公司“管理重心下移”及“分灶吃饭”的原则,各分公司及领、买单位,设专人负责劳保用品的领、买及发放管理,对员工按岗位标准规定建立领用、发放个人台帐。

6.5供应分公司按月度内部购销合同、提制单项目,在每月10日前完成采购工作。各单位开具防护用品领用单办理领买发放工作。

6.6各分公司财会人员、公司资产运营部及财务部有权监督各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的执行情况,加强成本管理。确保员工生产安全。

篇3:防止人身伤害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作业环境和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防止坠物打击、物体撞击、碰击、摔倒、滑倒等伤害,确保人身安全。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区、作业现场及办公环境中空中坠物、高空摔伤、物体打击、碰伤、撞击、摔倒、滑倒等危险伤害。

3.引用文件

GB/T28001:2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术语

高空作业:指在距离坠落高度2米以上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5.职责

5.1各分厂、维修加工中心负责各自区域内安全设施的设立、维护、现场定置管理及日常检查;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5.2各部门负责各自办公场所内物品的摆放、环境卫生的清理及员工的安全教育。

5.3生产装备部负责高空危险作业的审批和现场工作环境安全性的监督和检查。

5.4全体员工按照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

6.工作流程

6.1高空作业?

6.1.1在进行房顶及墙面维护、高处架线、大型机床顶部维修等高空危险作业活动时。责任部门(包括承包任务单位、个人)应到生产装备部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经生产装备部现场检查后,提出意见,报OHS管理者代表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6.1.2若情况紧急,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时,必须口头(电话)请示OHS管理者代表,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责任单位应有负责人在现场指挥,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应立即通知生产装备部。?

6.1.3从事高空危险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经过安技教育后,具有本作业所需的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其实践经验。?

6.1.4高空危险作业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检查登高梯、扶手、拉杆、安全带等防护设施、用具是否完好、牢固可靠,符合安全要求;检查作业现场周围空间以及不安全的物件摆放,确认安全后,方可登高作业。?

6.1.5作业过程中,要指派作业监护人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应时常警惕,作业前、作业中严禁酒后登高作业;作业人员应将所用的工具、配件摆放至安全地方,防止坠物打击下面作业或行人。?

6.1.6作业区域要整洁,道路畅通,要有明显标志和告示。?

6.1.7作业完成后,应进行现场整理和清点,并向生产装备部报告。?

6.2地面及人行道安全?

6.2.1厂区及车间现场地面及办公楼道应保持平整,无凹陷、突起等障碍,地面过道无垃圾、杂物,无积水,防止人员行走时绊倒摔伤。?

6.2.2现场人行道应畅通,并且安全线明确标识;人行道两边的工件材料及物料区摆放整齐有序,不准歪斜、摇晃、伸出等现象。?

6.2.3现场设备地坑盖(钢板)、木踏板等应完好,并防滑,不准有卷角、卷边、破损现象。?

6.2.4设备周围的料、件应摆放整齐有序,不准歪斜、摇晃、超高堆放,机床与墙面处应保持适当间距,不准有杂物堆放。?

6.2.5墙面的电风扇高度应不低于2米处,配电箱应完好,始终处于关闭状态,电线线路应完好无损。?

6.2.6人行道应有明确指示,对于不能行人的地方,应有禁止行人的标识。?

6.2.7进入作业现场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尽量避免在狭窄或不安全的区域穿越。?

6.2.8外来人员进厂应进行登记,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教育,公司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并指派专人引导其进入作业场所6.3物料的搬动、装卸?

6.3.1在物料的搬动、装卸过程中应加强自我保护,穿戴好劳保用品,防止物料掉落带来的损害。?

6.3.2在搬动、装卸物料时,注意观察周围,事先让其他人员远离现场。?

6.4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依据《监测与测量管理程序》有关条款的要求执行。

篇4:劳动防护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熟悉各种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对放弃、不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强行纠正,对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甚至辞退。

2、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正确使用。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完好、可靠、有效,严防误用或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护具,禁止违章使用或擅自代用。职工进入生产岗位、检修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否则,按违章处罚。

3、严禁不穿戴或穿戴(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不许滥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于在易燃、易爆、烧灼及有静电发生的场所,明火作业的工人,禁止发放、使用化纤防护用品。进入现场必须穿合格的工作鞋。任何人不得穿高跟鞋、网眼鞋、钉子鞋、凉鞋、拖鞋等进入现场。

4、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加保护,不得拆改,应经常保持整洁、完好,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如有缺损应及时处理。

5、防护用具使用后,要按照国家环保要求集中清洗、处理;对被剧毒、放射性、恶臭物品污染的防护用具应分别清洗、消毒。

6、危险货物一旦对人造成灼伤、中毒等危害,应立即进行现场急救,并迅速送医院治疗。

7、公司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事故预防、急救知识的培训。

篇5: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领导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是本单位和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二章公司领导安全职责

第三条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全面领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将安全生产经营工作列入领导工作的重要议程,在安排布置全年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工作。

(二)亲自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定期听取安保部门的工作汇报。

(三)督促检查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四)在对各部门负责人考核时,同时考核其安全生产经营工作的状况。

(五)发生重、特大人身伤亡,或一次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应亲临事故现场,负责组织、指导抢救和处理善后工作。

(六)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审定本单位安全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安保设施和通讯工具。

第四条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单位安全生产直接领导责任。

(二)指导、督促安保部门开展工作,定期主持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和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三)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各单位和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督促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时,应亲临现场,负责组织抢救和指导调查事故处理工作,拟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要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参与实施和检查落实。

(六)督促检查安全资金的使用和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五条其他副总经理安全职责

(一)负责督促分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分管部门中相应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二)督促分管的部门落实安全职责,研究解决分管部门中的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委会职责

第六条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公司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担任,办公室设在行政事业部。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工作,对重大安全工作进行决策。

第八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研究分析企业的安全形势,掌握安全生产经营情况,经常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九条执行国家、地方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对企业重大隐患的整改提出解决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负责组织参与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坚持事故的处理"四不放过"原则。

第十一条组织召开安全例会、表彰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开展重大的安全生产活动和安全检查。

第四章各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部安全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经营的规章制度及上级的指示,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措施和工作计划,指导和检查各部门、基层单位落实情况。

(二)负责对本单位消防、安保设施、灭火器材、线路电气、办公设备、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管理、保养。

(三)协助监察督查等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并对事故调查处理意见提交安委会。

(四)负责对车辆的管理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节假、公休日办公场所的安全值班保卫工作。

(六)做好安保资料的统计上报工作。

(七)负责做好企业的文件归档的保密工作。

(八)负责对档案室及档案资料的安全管理。

(九)做好*人员的疏导、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考核或提拔干部时,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内容列入考核。

(二)做好企业的人事档案保密工作。

(三)认真贯彻落实安全奖惩办法,确保安全奖励发放到位

(四)参加企业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工作;做好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工作。负责因工伤亡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配送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对公司所有车辆、商品等安全负有第一责任。

(二)负责制定本部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责任明确,分工到人。

第十五条监察督查部安全职责

(一)监督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所有安全设备和安全措施到位率。

(二)负责本部门车辆的行驶安全。

(三)参加特、重大事故、人身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和当事人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各种营业款项及现金的收支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票据安全管理。

(三)提取和存储现金时,做好防范措施。保险柜不得超过100元的现金过夜。

第十七条信息技术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保障公司系统内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止电脑病毒发作、黑客入侵破坏、重要数据丢失等。

(二)负责对各部门网络用户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审计部安全职责

(一)负责审计资料的保密工作。

(二)监督有关安全生产方面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监督各部门资金往来帐的安全使用情况。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各部门因未履行职责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含主管安全工作的副职)和当事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扣除工作质量分、通报批评、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5000元(含5000元),扣主要负责人当月工作质量分10分,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20分;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2万元(含2万元),扣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工作质量分20分,扣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40分;

(三)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2万元-5万元(含5万元),扣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奖,并扣其当月工作质量分30分,扣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60分,并通报批评。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或造成2人以上(含2人)伤亡的(受伤以住院为标准)扣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奖及当月工作质量分40分,并扣其年终考核10分,扣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80分及年终奖的10%;并视责任大小对主要负责人或当事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五)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含3人)伤亡的(受伤以住院为标准)扣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奖及当月工作质量分50分,并扣其年终考核20分,扣当事人当月工作质量分100分及年终奖的20%;并视责任大小,对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项目不通过"三同时"报批而擅自进行有关项目施工的;或者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执行审批要求,造成特大安全事故的,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安全事故发生后,各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交通事故5000元以上72小时内上报,死亡1人或伤2人的24小时内上报,生产经营或火灾或重特大交通事故即发即报,最迟不能晚于4小时上报。上报事故先口头后须有文字电传,事故(交通)结案须有书面报告和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其他事故上报参照执行)凡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视情节轻重,扣主要负责人当月工作质量分10-30分,或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章奖励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文明生产或在本职岗位上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获市政府表彰的给予500元奖励;获省政府表彰的给予1000元奖励。

(二)及时发现事故隐患,上报并采取措施,避免重大事故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者给予200元以上奖励。

(三)在事故抢救过程中的有功人员或日常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职工受到社会各界赞扬和媒体表扬的将给予奖励800元以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局(公司)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本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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