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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审查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呼准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管辖建设工程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安全事故,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转向施工反感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施工方案分为一般危险行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和重大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一)一般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由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单独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二)重大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涉及既有线、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相应的安全技术(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监控、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四条专项施工方案是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实施性文件,一经审核批准必须严格落实执行,并有转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培训、安全技术交底、要有书面记录和签字,确保施工作业人员清楚掌握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提报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第六条呼准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各级建设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各级监理人员加强对施工单位落实专项施工方案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二章一般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一般危险性工程包括以下分部分项工程。

(一)基坑支护和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

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质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

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和钢结构安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八)铺轨架梁工程;

(九)既有运营铁路施工不直接影响行车,但作业不当可能影响行车的工程。

(十)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高墩、大跨、深水和结构复杂的桥梁工程;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模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八条一般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报呼准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指挥部、安质部备查。

第三章重大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重大危险性工程包括以下分部分项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3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到有溶洞、暗河瓦斯、炎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影响行车的既有运营铁路施工工程

(六)跨越铁路、公路和重要管线的架梁工程。

第十条施工单位编制重大危险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后,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并修改完善,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报呼准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安质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一)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论证审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二)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

第四章监理单位对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

第十二条对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办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施工方案。

第十三条监理单位要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二)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基数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四)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五)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灯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六)是否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

(七)是否具有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要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监督施工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单位审查签字认可,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呼准鄂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指挥部、工程部和安质部。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十六条呼准鄂公司实行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度综合评价的检查考核形式,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信用评价进行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呼准鄂公司工程部附则解释。

第十八条本发发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2:危险性较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查制度

1、作业队总工是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制定的责任人。

2、作业队按工程项目的规模,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防止人身伤亡、行车、设备、交通以及触电事故;防止职业中毒、降温等技术措施;作业场所设备的安全措施以及劳动保护措施等。

3、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重大工程项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以及从事深基坑、吊装、水中、有毒有害、高空、交叉多层、高温、冬季、防洪等作业时,均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4、特殊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制定,应考虑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和对女职工的保护。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5、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应向所有的施工参与者进行层层交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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