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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安全员安全生产检查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时期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使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为使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现制订检查条例如下:

1、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

2、定期检查包括每周、每月、每季度的安全检查。安全员逐一对各班组各车间按照安全检查表要求进行检查,依规定对所发现的安全隐患现查现改,如一时难以整改完成者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对各班组建设安全管理评分。

3、不定期检查主要指,安全员不定时不定点对安全生产中的特定项目进行随机检查,并进行检查记录,发现隐患通报整改。

4、专业检查和综合检查主要针对检查的内容进行分划,主要项目包括电气安全、起重安全、焊接作业安全、消防安全等。

5、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各班组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检查,安全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设施的使用与存放状态,班组安全教育,班组安全自查记录,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等

6、主要的检查形式包括(一)听取受检者汇报,向受检者提出质询;(二)查看受检者相关记录、台帐等基础资料;(三)深入车间作业现场查勘;(四)组织相关人员对安全重要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

7、隐患排查与治理的落实:现场勒令整改、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复查、发送产品部经理(主管)隐患整改通知书、在月度安全生产简报中予以公布、申请部门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申请公司领导予以部门处罚、申请对安全工作优秀班组、部门进行表彰。

8、安全检查工作的监督:每月定期对行政部门经理进行安全检查工作汇报(书面),评分结果进行公布。安全检查工作中的不公正不公平不公开接受各部门监督与建议。

9、安全检查工作中产生的安全检查表、隐患整改通知单、复查记录表都将编号入档以备查。

篇2:职工安全生产职责

(1)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并要随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2)遵守有关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中职工应做到的条款,为设备安全与正常运转尽到责任;

(3)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个人防护用品,经常关心自己周围的安全生产情况,向有关领导或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

(4)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向班组长或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报告领导,同时要协助有关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5)努力学习和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熟练掌握本工种操作程序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评比、竞赛、管理活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自我保护意识,遵章守纪,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个人安全生产负责。

篇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1总则

1.1为了及时、有效地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安全生产隐患,是指存在于生产场所、设备和设施中可能导致事故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2.1安全生产隐患危害危害程度按照隐患导致事故后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

1.2.2安全生产隐患级别按照解决的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级。A级隐患指难度大,分厂解决不了,须由公司解决的隐患(公司级);B级隐患指难度较大,工段、班组解决不了,须由分厂解决的隐患(分厂级);C级隐患指须由工段、班组解决的隐患。

1.2.3安全生产隐患类别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性质,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事故类别的划分,可分为: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其它伤害。

1.3各生产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环保处对各生产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1.4公司除负责治理A级隐患外,并对B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1.5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确保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环节和工作岗位。

1.6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各处室负责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环保处负责安全生产隐患的综合管理。

2隐患排查

2.1公司各级领导、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在日常工作过程中,应随时排查责任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

2.2各生产单位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各职能处室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职工等参加。

2.3公司在组安全检查时,同时对各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抽查。

2.4有关处室、单位、个人通过各种途径上报或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进行核实、排查。

2.5各级安全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单位。

3隐患治理

3.1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按照安全生产隐患分级标准,全面负责本级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各分管副职、各职能处室严格按照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和责任落实的“五落实”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隐患治理工作。

3.2各生产单位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中查出的隐患,应当详细登记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中,登记造册。

3.3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期限,按照其危害程度,要求立即整改、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改。

3.4一般隐患由安全环保处指定隐患整改负责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要求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备案。

3.5重大隐患要成立由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的隐患治理领导小组,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包括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机构和人员、经费和物资保障,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内容,并组织实施。

3.6对排查出的直接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必须先停止生产,将人员撤到安全区域,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3.7公司在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时,要对上月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落实,对当月查出的安全生产隐患的治理工作进行安排布置。

4隐患报告

4.1严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隐患报告。A级隐患和重大隐患由公司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报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A、B级隐患及重大隐患由各生产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表》报安全环保处备案。

4.2各生产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在未整改完毕前,必须每月上报,直至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完毕销号。

4.3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安全生产隐患。

5附则

5.1各生产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并提出相关要求,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和制度化。

5.2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

篇4: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执行工资与劳动保护政策,在制订劳动定额、工资分配、奖励发放等制度时必须与安全质量紧密结合在一起,实行统一考核。

2、新招收的员工必须符合招工条件,不合格不予录取。

3、负责组织新员工入矿的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知识教育教育,使其了解煤矿生产的特点及必须注意的安全事项,学习时间不少于1个月。

4、负责编制全矿员工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年度计划,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

5、按上级规定负责配足安全员、瓦斯员和通风工人。

6、劳动组织必须合理,做到各工种配备齐全,组织好出勤,充分发挥一线老工人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搞好传、帮、带;保持一线老员工的相对稳定,对不适应井下工作的员工,立即调离。

7、负责劳动保护用品的合理使用,并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8、参加重大事故的追查、分析、处理工作。

篇5:安全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主管厂长、科长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协助领导宣传教育,组织推动和督促检查。

(2)负责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贯彻执行上级及厂部颁发的有关法令、制度和决定的情况。

(3)经常向职工宣传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规定,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帮助和教育职工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发生事故危害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4)经常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5)定期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的专业训练、考核、发证,做好新进厂人员和实习人员的入厂教育和复训教育,以及职工伤愈复工教育。

(6)经常深入生产现场督促、调查,遇有特别紧急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主管领导采取措施。

(7)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整改,按期实现。

(8)组织和编制安措计划,并督促检查按期实现。

(9)协助有关部门制订或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10)参加审查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方案及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设计监定,竣工验收及设备试运转工作。

(11)参加对节假日检修项目及危险作业人员的审批,并负责现场检查。

(12)协作有关人员搞好劳保用品的发放和正确合理使用,并协同有关人员搞好防尘、防毒和预防职业病工作。

(1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和评比,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和先进技术。

(14)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统计和上报。

(15)对于玩忽职守不负责任,不遵守安全制度及违章作业者,所造成的重大事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对于强迫命令、瞎指挥的现象,有权越级向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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