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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篇2:某村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制度如下: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村委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省、市所属单位在本村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村委要积极配合。

7、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档案,年终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篇3: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员工伤亡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项目部及是施工协作队伍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严肃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工程名称、项目类别、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害人数、损失情况和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2、报告时间:发生工伤事故项目部应在二十四小时内用电话、电传向公司领导、安保科报告。发生死亡及以上事故由所在单位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传真或电话报至指挥部安保部。发生事故后一周内向指挥部安环部报送初步事故调查书面报告。

3、重大、特大事故发生后,按规定报告,同时应按“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安全管理负责人进行调查。死亡及以上事故按《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三、事故分析

1、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对事故原因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事故的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安全技术教育、培训不够,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等。

2、根据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间接责任者;再根据这些责任人在事故发生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一般责任者,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四、事故现场调查组成人员:

1、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部指派生产、技术、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

2、死亡事故,由项目部或公司领导带队,由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组,会同所在地政府劳动、公安、工会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

3、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其他领导带队,组织公司有关业务处(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

五、事故调查程序:

1、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部要组织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标志。

2、物证搜集: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所有物体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3、材料搜集:发生事故单位、地点、时间;受伤害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形式;受伤害者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出事当天,受伤害者何时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受伤害者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记录、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健康状况。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使用的材料;相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工作环境方面状况和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其它可能与事故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4、证人材料(对证人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5、现场摄影:显示残骸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引起损害的照片、坍塌、冒顶下落物的空间等。事故现场全貌。

6、事故图:应包括了解事故情况所必需的信息。如:事故现场平面标准距离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

六、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2、死亡及以上事故,由事故现场调查组提出《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事故单位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单位批复执行。事故原因、责任者处理意见、事故性质和责任、应汲取的教训、所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

?3、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或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依照企业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事故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项目部对本项目工程劳务协作队伍安全生产负责协调和管理。

4、发生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对有关协作队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当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3、现场调查、图纸、照片;

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8、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9、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10、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12、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八、事故统计:

由项目部安全环保部向指挥部安全环保部上报,由指挥部安全环保部汇总统计上报公司安质部。

九、职工工伤认定所需资料

1、提供二人以上的旁证材料,每人各写四份,并盖上右手拇指指印。

2、医疗证明:入院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原件送社管中心、复印件二份送安质部)。

3、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各四份

4、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四份原件

十、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1、本人申请

2、所在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工伤事故旁证证明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一寸照片三张

6、工伤指定医院复查诊断资料。

7、住院医疗费发票(并附用药清单)。

篇4: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1.?总则

为加强公司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工作,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利益免受重大损失,促进安全生产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制度》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结合集团、上市公司相关政策要求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1.事故的划分

2.1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伤亡、财产损失事件均属安全生产事故,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按以下几种程度而划分:

2.1.1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2?III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1.3?IV级安全生产事故,是指3人以下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2.1.4?一般安全生产事故,是指除上述四级以外的轻伤、财产损失及未遂事故;

上述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2.2定义

2.2.1死亡事故:指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所发生的人体死亡事件;

2.2.2重伤事故:指员工在工伤事故中,造成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性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105天;

2.2.3轻伤事故: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者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2.2.4记录事故: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或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2.2.5急性中毒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因食用不洁事物而发生的中毒事故。急性中毒引发的人体伤害、死亡事故,也按2.1条进行划分;

2.2.6职业病事故:公司员工在其生产活动中因工业毒物、不良气象条件、生物因素、不合理的劳动组织,以及一般卫生条件恶劣等的职业性毒害而造成疾病的事故。按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进行划分处理;

2.2.7财物损失、损坏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定为财产损失、损坏事故。

同时涉及人生伤亡和财产内容分别统计,但统计为一起事故。

3.事故处理的权限

3.1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协助上级安监机构、上市公司对III级(含)以上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由公司安委办、人力资源部、法律部形成调查处理报告,并经总经理确认;

3.2安委办组织公司相关部门负责IV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将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后,上报上市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介入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如财产损失超过10万元的一般事故或一些较大负面影响的事故),也将介入调查,形成调查、处理报告报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总经理确认。

3.3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的调查鉴定与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报告在事故后3日内报安委办;

?3.4各业务系统及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是本业务系统及部门事故调查鉴定与处理的直接责任人;

3.5因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引发的事故,安委办组织相关工程专业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6非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损失、损坏,按公司职能部门的管理范围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7车辆、交通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8信息安全事故由总经理办公室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鉴定和处理;

3.9死亡事故及死亡以上级别的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10人身伤害事故的程度鉴定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医院负责进行;

3.11事故调查、处理必要时,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邀请外部专家参与。

4.事故的报告

4.1事故报告的一般程序: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发生事故,应及时上报;

4.1.1报告可采用书面、电子文档及口头的形式,采用逐级报告的方法,紧急情况下,首先抢救伤员(注:口头报告必须讲清楚事故时间、地点、事故类型、目前情况及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4.1.2发生III级(含)以上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形式报上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安委办,安委办将根据情节向公司领导、上市公司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3IV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向上级管理部门及负责人报告,30分钟内报告公司安委办;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写出书面的事故报告报送公司安委办。

4.1.4一般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组织实施应急处理,1小时内报安委办;在事故处理完结后3日内向安委办报送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4.1.5除按一般程序逐级上报的外,公司各业务系统及部门应在每季度最后一月30日前填报《安全生产季度报表》,上报季度事故情况。

4.1.6相关方、外协施工人员、流动作业人员、外来参观人员、实习员工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部门、依据前述条款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

4.1.7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上述要求时间之内上报的,视为隐瞒事故。

5.事故调查

5.1事故调查按本程序3.条款所规定的权限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毁灭证据,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干扰调查组的工作。

5.2事故调查组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填写初步事故调查表,见附录。

5.3事故调查必须具备的内容包括:

5.3.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类别、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事故性质等;

5.3.2事故发生的原因一般可分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设备设施本质不安全、环境因素、外部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预计的原因。

5.3.3事故类别大致可分为:

(1)火灾:指在时间和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2)高空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合于地面场所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

(3)物体打击:失控物体(不包括爆炸引起的物体打击)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4)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

(5)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

(6)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引起的伤害;

(7)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

(8)灼烫: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

(9)受压容器爆炸: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

(10)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如汽油挥发]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爆炸、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其他爆炸”;

(11)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

(12)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

5.3.4过程及伤害分析必须包括:

(1)受伤部位--指身体受伤的部位;

(2)受伤性质--指人体受伤的类型;

(3)起因物--指导致事故发生的物体、物质;

(4)致害物--指直接引起伤害及中毒的物质或物体;

(5)伤害方式-指致害物与人体发生接触的方式

(6)不安全状态--指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质条件;

(7)不安全行为--指能造成事故的人为错误。

5.3.5经济损失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1)损失物品名称及损失程度;

(2)调换和修复的费用;直接的影响程度;

(3)必要时可包括间接影响程度。

5.4未遂事故调查参照事故调查的方法进行,重点在于分析引发事故的原因及具体预防对策措施。

6.事故处理

6.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如为抢救伤员或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以便为事故调查创造条件。

6.2事故调查后必须确定事故责任者:根据事故性质、类别及伤害分析,确定事故责任者;未遂事故也应确定事故责任者。

6.3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

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要征得事故当事人的认同,如发生异议时,按管理权限请示确认后逐级上报,同时备报人力资源部作为工伤申报和完善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档案的依。;

6.5事故处理必须遵守的原则:

6.5.1客观的、实事求是的、尊重科学的原则;

6.5.2依法依规办理的原则;

6.5.3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6.6事故处理完毕后,对轻伤以上事故含轻伤,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按规定的权限逐级上报。

7.事故档案

7.1事故处理的任何资料文件均为本制度的记录内容,必须齐全,并具有可追溯性,事故档案一般保留5年。

7.2事故处理档案,以每发生一次事故为一个单元记录,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7.2.1事故调查表;

7.2.3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

7.2.4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7.2.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7.2.6物证、人证材料;

7.2.7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7.2.8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7.2.9医院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7.2.10事故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备设施材料;

7.2.11事故处理决定(含当事人及责任者的处罚)

7.2.12有关事故通报、简报及相应预防措施资料;

7.2.13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人员的清单;

7.2.14其他认为有必要的资料。

8.事故总结

?8.1事故发生业务系统及部门在事故调查处理完结后,要组织员工认真总结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

8.2安委会办公室将对IV(含)以上事故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议,深刻分析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8.3IV(含)以上事故将予以全公司范围内通报。

篇5: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安全生产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意外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中断的突发事件。

(一)安全生产事故的分为:生产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包括:伤亡事故、设备安全事故、质量安全事故、其它安全事故。非生产安全事故包括:盗窃事故、人为破坏事故、其它事故。

(二)伤亡事故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

轻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歇工在1个工作日以上105工作日以下的失能伤害事故。

重伤事故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事故。一般是指受伤职工每人次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事故。

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三)设备安全事故和盗窃事故分为:一般损失事故、较大损失事故、重大损失事故、特大损失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千元小于1万元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特大损失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二、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一)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工程管理部。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报告:由事故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组织抢救伤员的同时,向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专职安全员立即报告项目部经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报告主要内容:事故单位、姓名、年龄、工种、时间、负伤情况、事故地点及事故简要经过。

(2)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调查和分析:由项目部经理主持,召集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

(3)轻伤事故和重伤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事态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并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向相关部门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

(2)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安全主管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项目部的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联合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调查清楚事故发生原因,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和善后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在事故未做出结论前,做好保密工作,未经公司领导同意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以免影响项目部的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3)死亡事故和重大死亡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做好善后工作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二)设备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设备安全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报告:由当事人向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报告,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机械设备的损害继续扩大;专职安全员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分别向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电话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项目部生产副经理主持,召集专职安全员、设备主管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一般损失事故和较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批复的处理决定核销相关费用和扣缴罚款。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1)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报告: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并保护好现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损害继续扩大;项目部经理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公司总经理电话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分别传真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2)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主要领导主持,召集公司工程管理部、机材管理部和项目部有关人员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分别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重大损失事故和特大损失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设备主管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三)盗窃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盗窃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盗窃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有其特殊性,盗窃事故发生的后果,可以严重影响工程施工和生产的正常进行。盗窃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机材管理部。

1、盗窃事故的报告:在确认事故发生后,发现者应首先向保安队长和项目部经理报告,保安队长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若盗窃正在实施时,发现者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可以将盗窃者抓获,并通知保安队长前往处理;项目部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向机材管理部和工程管理部报失窃清单和损失金额。

2、盗窃事故的调查分析:项目部保安队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调查和破案;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确认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责任人,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

3、盗窃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保安队负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由项目部落实公司对事故处理的决定。结案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提交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机材管理部备案。

(四)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和处理

交通事故具有多重属性,有些情况下属生产安全事故,有些情况又属非生产安全事故,还有些情况同时具有两种属性。交通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为公司综合事务部。

1、在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属生产安全事故。

(1)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报告: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或项目部经理。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立即组织抢救,项目部经理接报后,视事故的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和重大损失事故及以上的事故,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

(3)施工现场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的处理: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和项目部综合办公室负责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项目部按照公司的处理决定落实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的交通事故。因公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因私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非生产安全事故。

(1)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人立即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根据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报警,项目部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用电话报告公司综合事务部,并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表传真到公司综合事务部、工程管理部;若发生死亡事故及重大死亡事故时,项目经理应在接到报告后5分钟内向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公司总经理报告。

(2)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由公司综合事务部牵头组成调查组;查清事故的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确认责任人,提出内部处理意见。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综合事务部和工程管理部;报警的由当事人配合交警调查。

(3)在施工现场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报警的由项目部落实交警的处理决定;未报警协商处理的由项目部处理;由项目部落实内部整改措施和公司内部的处理决定;事故处理完毕后,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填写月事故统计表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综合事务部备案。

三、对轻微工伤事故、轻微损失事故和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未遂事故由项目部负责调查处理,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也可处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四、本规定仅适用于公司内部,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工程管理部,本规定从2011年4月1起执行。(另附:报告表、调查表、统计表)?

天津力丰合盈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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