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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一、目的

安全教育是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实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科学化最重要的基础工作。为不断提高企业领导和广大员工的安全思想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增强搞好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实现公司的安全经营目标,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办法。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职工教育和培训。三、职责1、公司的职工安全教育由总经理全面负责,由安全生产科和办公室具体执行落实。2、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和安全员的资格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3、特殊作业人员的资格培训,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四、程序1、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和安全员的资格培训和取证工作,要根据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主任的持证情况,及时参加行业主管部门的培训。2、特殊作业人员的操作资格培训,应视情况及时派员参加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操作资格培训。3、培训对象:(1)全员安全教育,是企业做好安全生产与劳动工作的重要前提,是提高广大员工遵章守纪、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重要环节。全员安全教育必须全员参加。

①全员安全教育由办公室与安全生产科负责组织开展。

②全员安全教育内容:

a、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b、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

c、安全技术知识;

d、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

e、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教训。

③办公室负责全员安全教育考勤记录与存档工作,因故缺勤者安全生产科负责进行教育。

④全员教育需经考核,不合格者必须经过二次培训与补考,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2)中层(含中层)以上干部教育。加强中层以上干部的教育,切实贯彻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保证全公司广大员工树立安全思想,增强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实现安全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①中层以上干部必须接受由办公室和安全生产科安排的安全培训。并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②培训内容:

a、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

b、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政策、方针及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c、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职责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d、工伤事故的分析、处理及“三不放过”的原则;

e、结合本公司事故隐患、事故案例开展安全意识与法制教育。

(3)中层以上干部培训率要求100%,所有中层以上领导必须按时分批、分期参加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进入领导岗位。4、从事技术工作的从业员工必须经管理部门培训取得证书方可上岗。公司安全员、库管员、爆破员、驾驶员、特种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具体的工作任务,它具有危险性大、不安全因素多、发生事故率大的特点。因此,每季度必须对这些一线从事危险岗位作业的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通过考核合格的继续上岗工作,不合格采取待岗再教育直至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5、在企业所有伤亡事故中,由于新工人缺乏安全知识而产生的事故发生率一般为50%左右,所以对新工人、来公司实习人员和调动工作的工人,要实行公司级、科室、班组三级教育。对新上岗和变换工种的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工作。教育内容:(1)安全生产法规、政策、方针及意义(2)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及保管;(3)安全技术知识;(4)工伤事故的紧急救护及自救措施;(5)公司各科室、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6)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和计划;(7)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及教训。6、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可以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采取各种形式,如安全活动日、现场会、录像电视或墙报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7、各科室应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安全素质,增强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五、培训安排1、全员安全教育(公司全体员工)每逢重大节日最少一次。日常教育全年不低于6次。2、中层以上人员安全教育每逢重大节日最少一次。日常教育全年不低于3次。

3、岗前安全教育及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上岗或换岗员工的上岗前。4、从事危险品作业的特殊岗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每年四次。5、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及演练(应急救援组织队伍,公司全体)每年一至二次。六、记录1、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年度计划;2、员工培训考试试卷;3、职工教育培训记录表。

篇2: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度

为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会法》和《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工会,项目工会支会、班组(作业队)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职责。

分公司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职责:

1、负责分公司劳动保护工作,建立分公司工会、项目工会支会、班组三级劳动保护网络。

2、负责制定年度劳动保护工作计划,定期研究劳动保护工作,做到每季对项目进行检查制度,半年有总结。

3、制定劳动保护工作的会议制度、检查考核制度、教育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基础资料管理制度。

4、每年负责对分公司、项目两级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进行培训一次,做到有计划、有小结、资料齐全。

5、指导项目经理开展有针对性的,形式多样的劳动保护方面的竞赛活动,动员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安全隐患整改建议活动。

6、分公司、项目劳动保护经费投入、安全生产制度必须提交职代会项目民营大会讨论审议通过。

7、每年组织分公司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成员、有关部门及职工代表参加巡视现场安全制度,并写出检查报告,向分公司及上级工会报告。

8、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跟踪检查工作,建立隐患、职业危害情况登记整改档案。

9、按照公司《集体合同》的约定,每年两次对职工安全生产、劳动工作进行检查,并向上级报告。

10、认真落实公司“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障女工合法权益。

11、会同有关部门参加对工伤事故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12、检查项目施工现场生活保障管理工作,加强对职工宿舍、外联队伍宿舍的管理工作。

篇3: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一条施工现场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设施如:栏杆、沟、洞上盖的盖板、警告术语、应急工作灯、红绿指示灯、安全工器具等。这些都是用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重要设施,是确保施工人员在工作中不发生伤亡,鉴定设备的状况,判断设备的合格与不合格。为此对这些设施必须加强管理,作好超前的预防工作,杜绝事故的发生,特作出如下规定。

第二条施工现场永久性的平台、楼梯、临时搭设的脚手架外侧均应设1.05米高的栏杆和18厘米高的挡脚板,且坚固美观大方。

第三条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及高压带电区等均应有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可靠的围栏、挡脚板及警告标志。

第四条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挪动或移作它用。由于施工人员乱动或挪作它用,所发生的后果概由人员所在的单位负责。

第五条施工场所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照明工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米,任何人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米时应高保护罩。

第六条重要场所、危险场所、安全通道中装设了事故照明或应急灯的应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完好无缺。

第七条电气绝缘工具应设专人管理,绝缘靴、绝缘手套、验电笔、令克棒、绝缘绳每六个月由专业人员检查试验一次,并登记上台帐(包括领用日期、试验日期、试验人)。凡不合格的工具一律报废。预试后的电气绝缘工具应张贴试验合格证、试验日期、下次试验时间。

第八条安全警示牌要有专人管理,购置的警示牌尺寸大小应符合国家的标准。场所悬挂的警告标志方位醒目、具体。

篇4: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为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项目、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生产建设中存在的安全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工作例会议事原则

1、坚持依法议事的原则。

2、坚持责权相统一的原则。

3、坚持互相协调、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的原则。

二、安全工作例会议事范围

1、研究、拟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2、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指示、指令。

3、听取各部门和各项目安监部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方法,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人头。

4、对公司及各项目发生的重大事故和未遂事故进行分析,讨论事故责任和严重违章人的处分,吸取教训,制订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检查总结前次安全工作确定的事项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好的要追查原因和责任。

三、安全工作例会的召开

1、安全工作例会由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安全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2、公司安全工作例会的出席人员: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各委员及各项目安监部负责人。

3、公司安全工作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时,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安全工作会议。

四、公司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

1、公司安全工作例会议事程序议题,由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确定,各项目安监部经理可提前向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通过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申请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重要议题应提交书面材料。

2、凡提交公司安全工作例会研究的议题,应事先经安委会分管副主任主持专题会议研究,形成可供会议决策的方案。

3、公司安全工作例会实行安委会主任负责制。对在安全工作例会上研究的事项意见不能统一时,一般性问题可缓议,如涉及时间性较强的紧迫问题,可由安委会主任裁定。

4、凡上次工作例会研究的重要事项,需由各项目安监部经理向本次工作例会汇报落实情况。

五、安全工作例会议定事项的实施和督查

1、公司安全工作例会的记录,由公司秘书负责,并整理会议纪要下发有关部门、及时转告因故缺席的会议人员。

2、公司安全工作例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项目安监部按照分工范围督促检查,并及时通报贯彻落实情况。

3、出席和列席公司安全工作例会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4、各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例会人员原则上必须参加安全工作例会,特殊情况需向安委会主任请假,无故不参加者按公司经营责任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篇5: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为减少静电危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可燃液体的装卸、输送、调合、采样、检尺、测温及设备清洗等,易燃、可燃液体贮罐(槽)车、汽车罐(槽)车,鹤管以及设备、管线等,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固体、气体、粉尘的防静电。第三条?要防止易燃、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1、有静电电荷的产生。2、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3、有合适的火花间隙,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4、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第四条?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贮存易燃、可燃液体的分类,如下表所列。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表1分类特性015℃时的蒸气压力(绝)大于101KPA(1、0atm)的液体甲0类以外闪点28℃以下的液体乙AB闪点28-45℃的液体闪点45-60℃的液体丙AB闪点60-120℃的液体闪点120℃以上的液体第五条甲、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甲、乙类液体含水、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甲、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专门静电消除器,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甲、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进油管缓和器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尺寸mm流量m3/h流速m/s100802、832000.7141001605、662500.9151002007、082501、1351002508、853000.9861501602、522500.9151503004、723500.8771504006、294500.709第六条贮罐装入易燃,可燃液体时,必须做到:1、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乙类液体。2、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方可进料。3、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4、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5、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槽等容器,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第七条?油品调和的规定:1、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油品的调合。2、丙类油品的调合,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乙类油品时,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3、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第八条?甲、乙类液体的检尺、测温、采样规定:1、液体进入贮罐,给一定的静电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作业,但浮顶罐浮船(盘)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检尺井的贮罐,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2、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的检尺、测温、采样工具进行作业。3、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表3电导率储油设备容积M3<1010-5051-500>5000静置时间min>10-610-12-10-610-14-10-12<10-、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不得猛拉快提,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5、铁路罐(槽)车和汽罐(槽)车的检尺和测温,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6、工作人员在检尺、测温和采样前,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7、贮罐在收油过程中,会聚积大量静电荷,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测温和采样设备。第九条?铁路罐(槽)车装卸规定:1、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2、铁路罐(槽)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8式中V-油品流速,米/秒D-输油管径,米。3、鹤管应插入罐(槽)车底部,距罐(槽)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第十条?汽车罐(槽)车装卸规定。1、汽车罐(槽)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必须将车体接地。2、装卸操作完毕,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才能进行提升鹤管,拆除接地线等作业。3、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VD≤0.5第十一条?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1、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2、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3、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桶体、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4、桶罐注油品,宜采用导电胶管(电阻值<10欧姆)。第十二条?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必须消除人体静电。第十三条?为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贮罐梯子进门处,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做为手握接地体。第十四条?防止人体带电,着装时注意:1、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2、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鞋靴、不准梳头。3、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4、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导电胶靴。第十五条?清洗设备、器具的几不准:1、不准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2、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3、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4、采样器的清洗,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5、在易燃、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6、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bsp;第十六条?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但必须做到:1、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接触应牢固可靠,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2、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易爆物质。3、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4、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5、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立即检修。6、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移动设备(工具)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①在操作或移动之前,将接地线装设好。②当操作完了,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方可拆除接地线。③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危险部位,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7、如对设备、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检修后应及时复原,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第十七条?下列场所或情况,必须做静电接地:1、易燃、易爆危险场所。2、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第十八条?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1、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2、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在任何情况下,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可不另做静电跨接。第十九条?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第二十条?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1、接地连接的支、干线与接地等处,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2、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3、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鳄式夹钳、专用连接夹头,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干线相连接。4、设备、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可以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在一般情况下,可不另装跨接线。5、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摩擦和拉压等损害。第二十一条?设备、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1、不受外力伤害。2、便于检查维修。3、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4、不妨碍操作。5、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板的要求:1、设备外壳(包括设备支座、耳座)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2、设备、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3、焊于设备、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或螺栓)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设备有保温层,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第二十二条?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1、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而设备、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2、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3、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每一装置区(包括装卸栈台)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并与干线相连接。4、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板共用,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5、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6、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7、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第二十三条?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表4名称地上mm地下mm室内室内扁钢25×440×440×4园钢φ8φ10φ16角钢50×50×5钢管Dg50?1、“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2、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3、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第二十四条?罐、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应考虑如下情况:1、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2、罐、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3、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一类防雷设施除外)。4、罐、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5、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不应少于两处,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6、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并安装牢固,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7、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检尺工具接地用,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8、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第二十五条?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1、装置区内的管道可通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2、管网内的泵、过滤器、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3、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4、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进行静电挠性跨接,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5、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11)以便跨接连线。6、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跨接螺栓为M10。7、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8、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不应再作静电接地。第二十六条?装卸栈台接地系统:1、易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设备支架、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2、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1、用于储运易燃、可燃液体的中、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2、铁路罐(槽)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各个铁路罐(槽)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3、汽车罐(槽)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罐(槽)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罐(槽)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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