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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号】国函〔2007〕86号

【颁布日期】2007-09-14

【实施日期】2007-09-14

【标题】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监察部: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国务院

二○○七年九月十四日

附件: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沟通协调,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刑事犯罪和瞒报、逃匿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掌握全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协调解决责任追究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方面决策部署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相关工作建议;组织对各地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建议;承办国务院交办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监察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监管总局和高法院、高检院组成,监察部为牵头单位。由监察部一位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

召集人:陈昌智监察部副部长

成员:刘金国公安部副部长

郝赤勇司法部副部长

王德学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

张军高法院副院长

王振川高检院副检察长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监察部,主要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一位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和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例会,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会议由监察部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委派相关人员参加。

(二)联席会议研究议定的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同时抄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难以解决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中的重大问题,经有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报国务院。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临时召开,通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研究分析责任追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具体事项。重要事项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处理。

(四)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落实涉及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处理责任追究中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工作。

篇2: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处理预案旬阳县

为了建立我县教育系统重特大事故及重大突发事件救援应急体系,提高重特大安全事故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映能力和救援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重特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学校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教育系统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全县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发生的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的急性中毒50人以上(含5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学校(幼儿园)的建筑物倒塌及走廊、通道、楼梯道拥挤造成学生伤亡的事故;

(二)学校(幼儿园)发生的重特大火灾事故;

(三)学校(幼儿园)建筑工程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学校(幼儿园)师生发生的集体急性中毒事故;

(五)发生的造成师生伤亡和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六)学校(幼儿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

(七)各类自然灾害引发的学校安全事故;

(八)学校(幼儿园)发生暴力恐怖事件等重特大安全事故;

(九)学校(幼儿园)发生的重大群体性传染性疾病等事件;

(十)学校发生的学生重特大溺水死亡事故;

(十一)校外集体活动、*、演出等发生师生伤亡的事故;

(十二)一年一度的高考、中考等大型考试活动中发生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

二、实施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旬阳县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组织指挥下和旬阳县教育局特重大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重大安全事故抢救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县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实施;各学校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启动应急预案。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理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教育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重特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县教育局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纪检书记、考试管理中心主任、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学任副组长。成员由各股办、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分管安全工作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教育股长、行政股长、人事股长、计财股长、督导室负责人分别任办公室副主任。各乡镇教育办主任、各级各类学校校长(幼儿园长)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责任人,直接负责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现场保护等前期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督促指导县直学校(幼儿园)和乡镇教育办制定各自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定期指导预案的演练;

(三)重特大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快速向县委、县政府、市教育局汇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

(四)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有关人员快速开展现场安全保卫,事故区域警戒和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幼儿园正常的教育秩序和社会治安。

(五)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事故现场。

(六)组织有关学校、幼儿园和相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快速开展抢险救援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八)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九)做好伤亡师生家属的善后、安抚工作。

(十)大型考试活动,有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苗头,要加强对事件的严密监控。若校内出现群体性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及其股办室要及时深入事发学校,现场指挥,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五、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报告

(一)各中小学校、幼儿园要在第一时间迅速将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的真实情况分别报告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县教育局值班电话:7202773(教育股),7202415(行政股)。

(二)事故发生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送县教育局和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

(三)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和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的初步估计;

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5、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四)县教育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重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报告后,除了向局长报告外,须立即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报告,同时报县委办室和报市教育局、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并根据重特大事故的实际情况,请公安、消防、卫生监督、环保等相关部门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保护和证据收集。

六、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后的对策和措施

(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教育局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实施应急预案,并随时将抢险情况和应急处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教育局。

(二)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立即请交通、水电、电信等公共设施管理部门快速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讯等设施。

(三)请公安、交警加强事故现场保护。请卫生部门第一时间派出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事故现场的防疫工作。

(四)事故发生后,各学校党政领导、幼儿园园长要亲自挂帅,组织有效的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做好全体师生的思想稳定工作。

七、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及要求

(一)各乡镇教育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民办教育机构要牢牢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学校当前和今后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建立健全学校、幼儿园各项安全制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各部门安全工作职责,并建立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教育办要加强对所属村小、教学点的安全管理,经常性地检查督促,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乡镇教育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迅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安全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三)各乡镇教育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各民办教育机构的负责人要以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心,为维护学校稳定多做贡献。

篇3: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止****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

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对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凡属****市区范围内发生的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结合燃气行业特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

(一)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爆、泄漏等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受伤2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5000户以上的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建立****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具体负责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领导小组有关指令。经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城区政府,建设、公安、交警、消防、卫生、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市政、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灭火、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负责设立现场救护所,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如发生大面积停气事故,应同时协调相关城区政府及街道做好居民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四、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市城管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职能,协助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市政环卫方面的工作。

相关区政府及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对市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市建委:参与事故现场指挥,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事故调查;负责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及辖区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市质监局:参与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市安监局: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参与事故处理工作;负责监督一般事故的查处情况。

市环保局:参与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置。

市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劳动保障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协助领导小组指挥现场抢修,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负责协调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负责协调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参与制定抢修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的灭火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或燃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参与事故抢修方案的制定及事故原因的分析。

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协调对事故造成的道路损坏的修复及其他配合工作。

市市容环卫监管中心:负责协调事故处理后的现场清扫及其他配合工作。

五、报告制度及处置程序

(一)报告制度。

1、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或发生事故的燃气供应单位接警后,应立即报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值班室或行政负责人,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等,并报告相关部门。

2、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或燃气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

现场,并将初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市安监局、市建委、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燃气供应单位,应直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相关部门。

3、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二)处置程序。

1、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2、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3、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如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警戒与疏散。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如发生燃气泄漏,现场应禁止所有火种,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

5、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6、联系外界求援。因处理事故需要有关区及市、区部门支持配合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7、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市政府。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对处置事故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与单位,应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预案,明确各自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装备、人员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凡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或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确定人员,制定相关工作预案,设立专线电话。

要建立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调度、供给等应急保障网络体系,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篇4: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及职责2.1市民爆应急指挥日常管理机构2.2市民爆应急办公室的职能2.3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与职能3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分级3.1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Ⅰ级)3.2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Ⅱ级)3.3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Ⅲ级)3.4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Ⅳ级)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预警与报告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4.3事故报告5应急反应与终止5.1应急反应原则5.2应急反应措施5.3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5.4分级响应5.5应急救援反应终止6保障措施6.1组织领导保障6.2规章制度保障6.3应急队伍保障6.4交通运输保障6.5器材物资保障6.6宣传、培训和演习7预案的管理与更新7.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7.2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8附则8.1预案解释部门8.2预案的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为规范民爆器材行业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响应程序,提高对突发事故的综合应急处置能力,在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实施快速、及时、有效地响应,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灾害和损失,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防科工委《民用爆破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大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的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1.4工作原则1.4.1地方主体原则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工作遵循以地方为主体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所在地区市县政府应急机构及安监局事故应急机构力量的作用,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1.4.2分级响应原则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应急机构、区市县安监局应急机构和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本预案和国防科工委、大连市及区市县安监局事故应急体系设置,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发生安全事故时,按事故大小、危害程度和快捷、有效控制和救援的要求,实施分级响应,开展应急救援。1.4.3科学、规范、平危结合原则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要科学、规范,要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体现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特点和经营状况。重大危险源要经过评估、监测、制定监控措施。应急预案要经过专家评审,通过实际演练补充、修改和完善应急预案。各企业应急预案每年要组织2次以上实际模拟演练,每次演练要做好演练记录,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演练提供改进的演练方案。要健全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及器材,使应急队伍处于备防状态,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与职责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由大连市安监局、区市县安监局及生产、销售企业的事故应急机构和民爆器材行业事故应急专家组组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依照法定职责和相关责任制分级负责,并分别与国家和国防科工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大连市及区市县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相衔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2.1市民爆应急指挥日常管理机构大连市安监局对全市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把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纳入企业所在地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形成“条块结合”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设立大连市民爆器材行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大连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民爆应急办),并成立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2.1.1市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邵丁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大连市民爆器材管理委员会主任副组长:任敦有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员于万发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专员李正伟大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五处副处长大连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李晓杰赵安德曲秀2.1.2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组长:李正伟成员:李晓杰大连理工大学力学系教授赵安德大连爆炸加工研究所研究员高工刘玉生大连六一四化工有限公司高工李文全大连开盛爆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高工葛文燕大连八一七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师吴春龙大连普兰店六一九化工有限公司工程师方志强大连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工程师2.2市民爆应急办公室的职能(1)贯彻国家、国防科工委和市政府有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依法组织协调有关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3)监督、检查全市民爆器材行业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培训、演练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落实;(4)把全市民爆器材行业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预案协调纳入区市县安监局应急救援体系;(5)及时向国防科工委、市政府和生产、销售企业传递事故和应急救援等重要信息;(6)配合市政府及区市县安监局开展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协调有关事故应急机构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2.3市民爆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与职能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事故应急机构是本企业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执行机构,包括指挥机构及警戒、疏散、救援、救护、通讯、后勤保障等。其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国防科工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单位关于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制定和修订应急救援预案;(3)根据本企业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4)发生事故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灾、人员疏散、现场控制与保护、医疗救护等应急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救援情况;(5)本单位救援力量不足以控制事态时,及时向社会救援机构求助。3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分级针对企业内发生燃烧、爆炸、机械伤害、电气伤害、剧毒物品伤害等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3.1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Ⅰ级)适用于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受伤10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死亡10人以上但社会危害及影响特别严重的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按国家规定立即上报外,事故单位及其区市县安监局、市民爆应急办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同时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指令开展应急工作。3.2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Ⅱ级)适用于发生造成10-29人死亡,或受伤50-9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的事故。发生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市民爆应急办立即向市政府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和国防科工委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同时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3.3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Ⅲ级)适用于发生3-9人死亡,或受伤20-4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的事故。发生重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向所在地安监局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市民爆应急办事故应急救援机构报告。事故单位所在地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需要启动相应的预案,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实施支援,并报告市安监局和市政府应急机构。3.4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Ⅳ级)适用于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启动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即可完全控制,损失及危害没有扩大可能性的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单位在启动预案实施应急救援的同时,上报所在地安监局事故应急机构和市民爆应急办。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预警与报告4.1事故的接报及信息转报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市民爆应急办事故接报人应对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单位、发生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损失情况,采取应急措施及现场保护情况,事故原因初步判断,报告部门、报告人、报告时间等进行记录,并按照预案规定程序立即将事故情况向市安监局报告,最迟不超过2小时。同时密切跟踪事故情况,保证应急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同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防科工委上报事故信息及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报告电话: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市民爆器材管理办公室电话:4.2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市民爆应急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响应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根据需要调集应急队伍,组织实施抢险救灾、救护等救援工作;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向市安监局和国防科工委应急机构通报事故情况;各级应急机构根据应急救援需要调动应急力量,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支援工作。重大事故动态和应急信息应及时上报、下达。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做好后继报道工作。4.3事故报告4.3.1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单位(1)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2)县级以上政府;(3)有关单位,包括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单位。4.3.2.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责任报告人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相关单位的专职安全员、安全科长、主管安全的副厂长(经理)、厂长(经理)。4.3.3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现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地安监局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区市县安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本级应急委报告,并同时向市民爆应急办报告。市民爆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市安监局报告,并同时向国防科工委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市民爆应急办应立即向市安监局和市应急委报告。4.3.4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报告内容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措施;经调查确认的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说明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判定和采取的措施。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预防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5应急反应与终止5.1应急反应原则5.1.1发生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后,各有关单位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5.1.2事故发生地安监局接到事故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应急抢险队伍,组织做好应急救援处理所需人员和物资准备。5.2应急反应措施(1)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专家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2)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专家组对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进行评估,提出启动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援措施;(4)加强督导检查:市民爆应急办对全市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区市县安监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5)组织技术培训: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5.3应急反应的启动程序5.3.1市民爆应急办接到民用爆炸物品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5.3.2根据专家意见,做出是否向市安监局提出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5.4分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Ⅰ级响应;发生重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Ⅱ级响应。Ⅰ级、Ⅱ级响应行动由市民爆应急办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国防科工委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发生较大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Ⅲ级响应。Ⅲ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地区市县安监局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市民爆应急办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发生一般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启动Ⅳ级响应。Ⅳ级响应由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实施,并及时逐级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5.5应急救援反应终止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后,市民爆应急办及时向市安监局和国防科工委报告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遵循“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经有关领导批准,事故应急程序终结。6保障措施6.1组织领导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由企业主管领导牵头,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并保持相对稳定。6.2规章制度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责任制、应急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应急队伍成员培训上岗制度、定期演练等规章制度,确保应急工作有章可循、周密细致、常备不懈。6.3应急队伍保障根据平危结合和事故应急的需要,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要合理设置事故应急专家队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和其他应急队伍。应急队伍成员应选择身体好、业务素质高的人员,以保证应急任务的需要。6.4资金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对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硬件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维护、应急救援装备和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等必要资金予以保证。6.5器材物资保障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应急机构应根据各自应急预案和相关救援工作的需要,事先做好各种应急队伍所需要的自防自救、抢险救灾、医疗救护、通信器材、交通工具等事故应急器材装备的准备,确保应急救援的需要。6.6宣传、培训和演习6.6.1宣传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事故发生时,应急工作能有序、有效地进行。6.6.2培训各民爆器材生产、销售企业应针对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各种抢险救灾队伍、医疗救护队伍、物资保障队伍的需要开展专业培训,满足事故应急工作对应急队伍专业素质的需要。6.6.3模拟演练应急预案的模拟演练是应急预案有效地转化为实际应急能力的重要环节。演练工作应根据事故应急内容的需要,以提高应急指挥、应急通讯、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的单一和协同配合行动能力为重点。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7预案的管理与更新7.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本预案由市安监局制定,报市政府应急办和国防科工委备案。区市县安监局及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分别落实相关职责,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2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遇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颁布实施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民爆器材行业体制变化或职能调整,市安监局结合事故应急工作需要对本预案体系及其职能做相应的修改、调整和完善。8附则8.1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8.2预案的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应急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设施大范围受损、重特大设备损坏、重特大火灾、全厂全停电、重大人员伤亡、大坝垮塌等重特大事故及对社会有严重影响事故的发生,建立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最小,依据国家电网公司及省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厂电力生产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组织保障、技术保障、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

第三条总厂建立自上而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机构,明确分工,相互协调进行电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

水力发电总厂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

总指挥:厂长

副总指挥:党委书记生产副厂长

成员:其余厂级领导、副总、总厂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厂生产计划部,办公室主任:生产计划部主任,办公室副主任:生产计划部副主任

第四条总厂各单位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小组,单位行政正值担任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单位其他领导及相关专责及班长担任。

第五条总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有关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规定;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上一级应急处理指挥的领导;指挥本单位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评估和修改;发布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命令;通报事故抢险及应急处理进展情况。

第六条办公室职责:

(一)总厂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协调、指挥;

(二)根据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

第七条总厂组织制定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与处理体系:

(一)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应急预案;

(二)重特大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三)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四)电站全停电事故应急预案;

(五)大坝垮塌事故及防汛应急预案;

(六)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第八条电力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的制定遵守“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的原则。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应包括下述内容:

(一)应急处理预案的制定部门;

(二)应急处理预案的日常协调和指挥部门;

(三)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和分工;

(四)危险目标的确定和潜在危险性评估;

(五)应急处理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六)应急处理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措施;

(八)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经费保证;

(十)应急处理预案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总厂在制定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理预案时,将并网小水电站统一考虑,提出并落实相关的应急处理技术措施。

第十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由总厂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决定是否宣布水力发电总厂处于应急处理紧急状态,统一指挥和调度总厂内一切有效资源进行事故抢险与应急处理,并视情况请求网省公司及四川省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事故应急援助,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事故情况和性质,总厂组织各单位、部门进行事故抢险。

第十一条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总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系统有关规程规定如实准确及时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总厂主要领导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事故抢险和救援,调动应急抢险队伍和物资储备,尽最大努力减小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技术保障

第十二条为了防止全站停电事故,编制的“全站停电事故的处理预案”要结合系统运行方式、电站特殊运行方式、恶劣气候条件、季节性事故特点等各方面因素,经审批后印发相关单位学习、演练。总厂组织一年一次联合反事故演习,确保厂用电。

第十三条为了防止全厂停电事故,在条件成熟时分站进行黑启动试验,检查黑启动机组的启动特性、响应速度和对电网提供启动电源的能力。试验成功后备案并上报省公司。

第十四条各站中控室是事故处理的指挥中心,值守长是事故处理的指挥员。在发生重要设备事故时,立即向电网调度员报告故障现象及设备故障情况,并按照事故处理规程和值班调度员的命令进行事故处理。事故处理过程中,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扰、阻碍。

第十五条为了防止地震、洪水、暴风雨等自然灾害造成电力设施大面积受损,总厂集中储备抢险物资,每年开展一次防汛抢险演习,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反应快速、有效。

第十六条为了防止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全厂各单位要对化学有毒物质、易燃易爆物品、重大施工作业、上下班交通运输等重大危险环境,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预案,落实危险源隔离、消防设施、医疗救护等各方面的防范措施,建立事故预防和人员抢救体系。

第十七条为了防止大坝垮塌,总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电力防汛和大坝安全工作,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总厂防汛手册的规定执行。在发生重大险情时,要立即向地方防汛指挥部门和上级单位汇报。

第四章事故应急处理规定

第十八条事故应急处理的原则:保人身、保电网、保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事故抢险和处理时应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与抢险和事故处理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在发生事故时,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要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技术规程》及总厂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好事故现场,并按总厂《不安全事件管理制度》立即通知本单位和总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映秀生产值班室及事故处理单位。

第二十条电气设备事故处理严格执行《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其他事故则参照此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是事故处理的直接领导人,在事故处理中,要尽量减少事故处理时间,为抢修创造一切必要的有利条件和安全措施,确保以最短的时间,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抢修任务。

第二十二条事故抢修命令由当值值守长或工程师请示厂长(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同意后发布,汛期紧急情况下可由映秀值班厂领导决定。厂属各单位无条件执行,保证事故抢修正常进行。

第二十三条各生产单位对总厂“事故抢修命令”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保证手段,本单位所属范围一般性事故,应有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应急方案,并报总厂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员在接到“事故抢修命令”后,要立即组织人员赶到现场(事故抢修人员和运输车辆白天10分钟内到达映电宾馆,夜间30分钟内达映电宾馆,若确无运输车辆事故抢修人员可采取其他方式的交通工具参加事故处理和事故抢修,各辅助生产单位,主动为事故抢修创造有利条件,保证事故处理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当发生人身触电、弱水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采取现场急救,并联系救护车送医院救治;当发生骨折等人伤时,现场人员需对伤员进行临时包扎固定后联系救护车送医院救治;事故后通知本单位和总厂有关领导及安全监察部、生产计划部、人力资源部。

第二十六条生产区域发生火灾事故时,除通知本单位和总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映秀生产值班室外还需通知武保部消防专责及领导;现场人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请求武警支援。

第二十七条总厂各生产现场及各单位领导、值班室备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名单及常用通讯联系方式。

第二十八条总厂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处理全过程进行严格考核和监控。对不负责任或渎职者按经济责任大小进行考核和处分,构成犯罪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九条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及总厂外特大安全事故时,总厂各单位要坚决服从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开展事故应急救援,保证事故抢险和应急救援的电力供应,保证重要用户的安全可靠供电,同时要尽快组织排除险情,修复受损设施,恢复送电。

第三十条本制度涉及到的流程:

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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