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成县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文成县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7

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1.3遵循原则(1)坚持统一原则、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2)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3)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4)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5)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的原则。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全省及其他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3)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3)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4)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5)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跨县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以下并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内2个以上乡(镇)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3.1县应急指挥部3.1.1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必要时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担任。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环保局)和有关乡(镇)政府负责人。3.1.2县应急指挥部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4、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重要事宜;5、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3.1.3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和救援工作;负责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组织编制和修订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应急救援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2)县委宣传部: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拟定对外宣传口径,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协调对互联网新闻报道的管理以及负面信息的处理工作。具体按照《文成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实施。(3)县发展和改革局:参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4)县经贸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物资的组织、供应,参与畜禽屠宰加工环节以及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5)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等部门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置工作。(6)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的侦查工作,维护社会稳定。(7)县监察局:负责对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8)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9)县农业(水利)局:负责组织农产品、初级水产品等环节造成的和水生野生动物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0)县林业局:负责组织陆生野生动物、可食林产品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1)县卫生局: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负责突发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及病员救治,依法开展对重大食物中毒的卫生学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12)县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县政府的污染处置工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提出意见和建议。(1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开展对食品流通环节造成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14)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3.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日常工作,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3.2.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兼任。3.2.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各项指令,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乡镇、各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6)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3.3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本预案启动后,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专家咨询组、综合宣传组、现场检测组与评估组等。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给县应急指挥部。3.3.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和环节,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负责,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迅速查办案件,追踪源头,惩办违法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查处。

3.3.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尽快查明致病原因,提出救治措施。3.3.3安全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组织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对肇事者及相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3.3.4后勤保障组。由县经贸局牵头,协调有关部门提供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救灾物资,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和运输,安排好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确保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安排接待上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关工作人员事宜。3.3.5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必要时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3.6综合宣传组。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县委宣传部门参与,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分析事故进展以及把握事故宣传工作的正确导向,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报道工作。3.3.7善后处理组。协调民政、劳动保障、保险等部门做好事故发生后的伤亡人员善后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3.3.8现场检测与评估组。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3.4乡镇应急组织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应急管理工作的指挥机构。4监测、预警与报告4.1监测系统全县应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发布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检测信息。环保部门发布农品产地环境监测信息。质监、工商、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联合发布县市场食品监督检查信息。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收集汇总、及时传递、分析整理,定期发布食品安全综合信息。建立畅通的信息监测和通报网络体系,形成统一、科学的食品安全信息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时机成熟时,应设立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4.2预警系统卫生、工商、质监、农业水利、经贸局、环保、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并保障系统的有效运行。4.3报告制度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系统,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系统,信息报告和通报系统,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系统等。4.3.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及有关部门报告,或直接向县政府报告。4.3.2报告范围(1)对公众健康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30人以上群体性食物中毒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4.3.3下级向上级报告乡镇政府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县人民政府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4.3.4责任报告单位(1)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企业及餐饮单位;(2)食品检验机构、医疗机构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4)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4.3.5责任报告人(1)行使职责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2)从事食品行业的工作人员;(3)消费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4.3.6报告时限要求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1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根据事故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4.3.7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4.3.8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重大和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制度。4.3.9总结报告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5应急响应5.1预警发布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做好可能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分析、预警工作。对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的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及时发布预警。根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用蓝色(一般)、黄色(较重)、橙色(重大)和红色(特别重大)来表示。预警信息应包括事故的类别、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信息网络、宣传车、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发布,对于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5.2分级响应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决定。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县应急指挥部对乡镇的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有关方面的支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事故发生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5.2.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国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5.2.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救援相关工作。5.2.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温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在温州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相关工作。

5.2.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1、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通报,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2、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进行研判提出处置建议,迅速向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可能涉及的乡镇通报情况。3、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根据事故评估确认的结果和县政府应急办公室的建议,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4、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2小时内迅速到位;有关工作小组6小时内立即启动,迅速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指导、部署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5、应急指挥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系统,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镇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保持通讯设备24小时开通,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无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6、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号码。7、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当地乡镇政府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8、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共同协调指挥。9、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工作。5.3响应终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特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报请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上级人民政府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应急救援终结,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终止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县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6后期处置6.1善后处置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6.2总结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6.3责任与奖惩县政府对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者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保障措施7.1经费保障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提高预算,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经费包括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7.2物资保障县政府及各有部门应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等。

7.3演习演练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指导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组织全县性和区域性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协调和应急响应能力,并对演习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练。8附则8.1名词术语解释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高风险食品:可能发生较高程度污染和危害的食品。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8.2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制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形势发展,县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及时修订本预案。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8.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篇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大厂回族自治县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提高政府保障食品安全和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4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动的食品安全工作原则。

(2)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3)加强群防群控和日常监测,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的原则。

(4)发挥先进科技和专家作用,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原则。

(5)坚持快速反应和高效处置,做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和整改落实的原则。

......(略)

请点击附件查看详细内容

篇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西联乡

西联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总则(一)工作目的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食口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切实提高救助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二)编制依据依据《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武政发〔2005〕22号)和《武义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制订本预案。(三)事故分级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1、特大食品安全事故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适用范围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生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由本乡镇发生,涉及外乡镇行政区域或需由乡人民政府负责的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五)工作原则1、加强预防、防控结合。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质准备。2、快速反应,果断处置。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本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果断处置,尽最大努力严格控制危害蔓延,减轻危害后果。二、组织体系及其职责(一)领导和指挥机构及其职责乡人民政府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在乡长领导下,研究决定、部署和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乡人民政府其他领导成员协助乡长处理有关工作。乡人民政府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管理。指挥机构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总指挥一般由乡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为指挥机构工作人员。指挥机构的职责: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3、负责事故重要信息的发布;4、审议批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提交的处置方案等。(二)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指挥机构下设重大食品事故应急处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食品安全委员会主任兼任,成员由乡农办、卫生院、工办、社会事业办、人武部等工作人员组成。办公室职责:1、贯彻落实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检查督促各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故危害蔓延。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4、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指挥机构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5、为新闻机构提供有关信息。6、完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构交办的其它任务。三、运行机制(一)监测和预测乡政府协调本乡各部门、村、单位建立统一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并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二)报告及责任报告人1、对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制订报告制度,一发现本辖区有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第一时间向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办公室和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2、在各村、企业、单位专门指定一人为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人,各村、企业、单位的负责人为当然的报告人。3、报告时限和内容要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地村、企业、单位应在知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的采取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预测等。总结报告要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设。(三)先期处置1、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时,有关村和事发单位就及时、主动、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理情况按规定上报乡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2、对于重大突发食品安全事故,乡政府在接到信息后,根据突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展态势,视情况决定赶赴现场指导、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四)预案的启动对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经乡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事故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由重大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内容包括:1、向上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程等。2、向指挥部成员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立即进行调查确认,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3、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或建议,组织有关单位到位指导,相应工作小组立即启动工作,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5、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有关应急救援机构随时待命,为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6、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7、及时向上级其它有关部门通报情况。事故发生地按照预案做出应急响应,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救援进展情况8、组织协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召集有关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和办公室一同协调指挥。9、做好物资的准备工作,根据情况调动求援物资到事故现场。当事故发生时按照预案作出应急响应,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县应急指挥办公室报送救援进展情况。四、后期处理应急响应结束后,做好对事故的善后处理、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和通报、责任追究的工作,并及时做好总结报告,报送县政府和县食品药品监管局。五、其它事项将根据本预案在事故发生时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本案将在实施中及时的进行修订和补充。在事故处置和救助过程中,出现本案未明事项,由乡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临时予以明确。

篇4: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为有效防止****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各类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市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

处置应急预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坚持政府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从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角度出发,确保燃气设施正常运行,提高对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处置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确保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适用范围

凡属****市区范围内发生的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的突发性事故,均适用本预案。

根据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关于重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结合燃气行业特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定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

(一)在燃气生产、运行、经营、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爆、泄漏等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受伤20人及以上的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

(二)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三)造成区域性管道燃气用户停气、脱压或超压在5000户以上的事故。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建立****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协调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警戒、封闭事故现场、道路或区域;决定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决定临时调度有关单位的人员、车辆、物资以及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办),具体负责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并传达领导小组有关指令。经领导小组授权,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拟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汇总、信息上报等工作。

(二)建立****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城区政府,建设、公安、交警、消防、卫生、技术监督、环保、安全生产、市政、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负责现场灭火、设置警戒区域、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收集相关证据、疏通道路交通、组织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劝说围观群众离开事故现场,严防新的伤亡事故发生;负责设立现场救护所,对受伤、中毒人员进行抢救,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如发生大面积停气事故,应同时协调相关城区政府及街道做好居民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三)建立****市区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监局)和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在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规定上报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并提出对事故责任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

四、各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做好新闻媒体的协调工作。

市城管办: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职能,协助领导小组进行现场指挥协调;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负责协调市政环卫方面的工作。

相关区政府及街道(社区):负责做好对市民群众的宣传、解释、劝导、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助做好现场疏散、疏导工作;服从领导小组的决定,做好各项配合工作。

市建委:参与事故现场指挥,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协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参与事故现场指挥、事故调查;负责协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及辖区公安机关等部门的配合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市质监局:参与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抢险方案的制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和技术、质量分析。

市安监局: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参与事故处理工作;负责监督一般事故的查处情况。

市环保局:参与现场环境污染的处置。

市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总工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劳动保障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组织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协助领导小组指挥现场抢修,保障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负责协调指挥人员和抢救人员的食宿安排,协助处理伤员的救护工作;负责协调对死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慰问工作,做好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妥善处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种不安全、不稳定因素。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会同辖区公安、交警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负责做好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

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参与制定抢修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现场的灭火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或燃气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协助制定现场抢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现场抢修;做好生产调度、抢修作业、安全监护、用户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调查、取证、分析工作。

市公用事业监管中心:参与事故抢修方案的制定及事故原因的分析。

市市政设施监管中心:负责协调对事故造成的道路损坏的修复及其他配合工作。

市市容环卫监管中心:负责协调事故处理后的现场清扫及其他配合工作。

五、报告制度及处置程序

(一)报告制度。

1、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或发生事故的燃气供应单位接警后,应立即报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值班室或行政负责人,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110”报警电话、“119”火警电话、“120”急救电话等,并报告相关部门。

2、市城建资产经营公司或燃气事故发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

现场,并将初步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市安监局、市建委、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燃气供应单位,应直接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及相关部门。

3、燃气事故发生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书面上报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报告人。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变化导致伤亡人员数量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补报。

(二)处置程序。

1、各相关人员在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听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

2、及时抢救生命。凡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救援保障组应首先组织力量全力抢救伤员,送入就近医院抢救。

3、制止事故发展或及时消除隐患。如事故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尽快制止事故发展并及时消除隐患;如发生燃气大面积泄漏或爆炸,应采取果断措施,避免再次发生人员伤亡。

4、警戒与疏散。事故现场需紧急疏散人员或物资时,应在最短时间内划定警戒范围,组织引导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如发生燃气泄漏,现场应禁止所有火种,人员应向逆风方向疏散。

5、做好现场保护。事故处置结束,应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待事故调查组有明确指令后,再决定清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好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见证人员签字,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

6、联系外界求援。因处理事故需要有关区及市、区部门支持配合的,由领导小组统一协调、调度、落实。

7、重特大安全事故处置结束后,事故调查组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检查控制事故进一步发展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市政府。如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事故调查组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对处置事故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与单位,应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来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熟悉预案,组织演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本预案,明确各自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并定期组织训练和演练。

(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到装备、人员落实,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力争把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四)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凡无故、借故不参加或拖延参加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或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领导机构,明确职责,确定人员,制定相关工作预案,设立专线电话。

要建立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指挥、调度、供给等应急保障网络体系,确保政令畅通,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篇5:北京市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2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4目的和依据

1.5适用范围

1.6事件等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组织体系框架

3预测、预警

3.1预警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基本响应程序

4.3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2社会救助

5.3保险

5.4调查和总结

6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2信息共享和处理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7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2通信保障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4应急队伍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医疗卫生保障

7.7治安保障

7.8物资保障

7.9资金保障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1技术开发与储备

7.12法制保障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8.2培训

8.3演习

9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9.2预案管理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9.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9.5制定与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要求

1.1.1北京是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的古都和国际化大都市。

1.1.2北京位于华北地区,属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地处Ⅷ度高地震烈度地区,水资源短缺,受多种气象灾害影响,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自然条件。北京城乡发展不平衡,中心城区人口密集,经济、社会活动集中;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多,管理比较混乱;远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存在诸多产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社会因素。

1.1.3当前,北京正处于“新北京,新奥运”的发展阶段,制定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积极防范和及时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增强党委和政府的应急反应能力,对保证经济正常运行和维护社会稳定,提高北京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加快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步伐,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努力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1.2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特点及发展趋势

1.2.1北京是一个突发公共事件频发的城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可划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13分类34种(见下表)。

北京市主要突发公共事件(略)

1.2.2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由于北京是首都,是特大型城市,具有特殊的地位,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经济要素高度积聚,政治、文化及国际交往活动频繁,形成了以非自然因素为主,灾害种类多、损失重、影响大、连发性强、处置难度大等城市灾害的显著特点。

人为致灾因素突出。随着北京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道路交通、生命线工程、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化学、火灾等事故灾难频发。重大群体*事件、高校群体性事件、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食物中毒以及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呈上升趋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这些仍将是北京发生频率高、伤亡多、危害大的灾害事故。

危害程度严重。由于突发公共事件的连发性强,损失的放大效应显著,往往会对社会秩序、社会功能、环境与资源等造成严重的破坏,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造成强烈的冲击。

处置难度大。北京有众多的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境外驻京机构和大量流动人口,机构和人员情况复杂,增加了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2.3大风及沙尘暴、浓雾、冰雪、强降雨和雷电等气象灾害仍将是北京城市的主要自然灾害。环境灾害、地质灾害、地震、信息灾害、超大地下空间、超高层建筑等特殊场所综合事故、城市工业化灾害与重大危险源、传染病疫情等将是主要潜在灾害。

1.3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3.1指导思想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首都公共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的需要出发,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全面提高党委和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3.2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党委和政府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依靠群众,积极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加强基础工作,完善网络建设,增强预警分析,做好预案演练,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控制危机,力争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按照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努力实现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

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专业处置,由地方政府统一指挥协调所辖地区的中央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市区两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形成市、区两级管理,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体系。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社会、民众的参与同政府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相结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体制,实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社会化。

1.4目的和依据

1.4.1目的

针对北京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特点,通过编制预案,要达到以下目的:

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组织管理机构和信息等资源,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防范、指挥、处置体制和机制;

通过规范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启动程序,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组织的职责和权利;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资源,建立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保障体系;

通过整合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资源,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形成机制优化、反应灵敏的信息支撑系统;

通过总体预案的实施,切实加强基础工作,理顺管理体制和机制,实现防范系统化、决策科学化、指挥智能化、保障统筹化,从而进一步提高北京城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1.4.2依据

以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为依据,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实施。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北京地区应由北京市处置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6事件等级

为了有效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北京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度首都各方面资源和力量进行应急处置的紧急事件。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多个部门、区县和相关单位力量和资源进行联合处置的紧急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调度个别部门、区县力量和资源进行处置的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只需要调度个别部门或区县的力量和资源能够处置的事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设立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2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主任由北京市市长担任,副主任按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四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分工,由分管市领导担任(见分工图),市委、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负责人为成员。

市政府秘书长作为总协调人,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委员会的职责是:

研究确定全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审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开展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指挥;

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中协调与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当突发公共事件超出北京市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国务院支援;

根据有关情况建议市政府依程序报国务院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如需全市进入紧急状态,则报国务院并经全国人大批准实施;

分析总结年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3当事件超出北京市控制范围时,提请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指定一名负责同志或授权中央政治局委员、北京市委书记任主任,中央国家机关、驻京部队及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为成员,统一指挥协调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总协调人人选由主任决定,市政府秘书长配合,市委、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和办公厅主管副主任协助,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1.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加挂市应急指挥中心牌子。市应急指挥中心备有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作为突发事件发生时委员会的指挥平台。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执行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收集分析国内外和北京市各区县、各专业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报送的北京地区社会安全相关信息,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并根据委员会的决定发布警情;

定期组织修订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习工作;

负责建立健全和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政府和相关委办局信息共享,保障网络畅通;

维护指挥平台,保证其正常运转;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为领导提供信息、通信、预案、咨询和指挥场所等;

组织协调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承担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应急事项。

2.1.5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聘请专家顾问组成市突发公共事件专家顾问组。

其主要职责是:

为北京地区中长期公共安全规划、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管理、灾害科学最新发展趋势的跟踪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

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

发生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时,向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提供科学而有效的决策咨询方案。

2.1.6整合我市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有关的各领导小组、指挥部,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补充其职能、强化其作用、规范其名称,完善我市应急体制。

2.1.7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分别按照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密切配合,具体负责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指挥和处置等工作。

2.1.8各区县建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工作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区县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区县委员会办公室可设在区县政府办公室。可借用人防现有设施作为指挥平台。

2.1.9市人防办职能逐步向民防转变,并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领导下,协助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开展有关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市人防办指挥部是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备份指挥平台。

2.2组织体系框架

2.2.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2.2.2组织体系框架图(见框架图)

2.2.3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与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武警部队的沟通与协调。在京国家机关、北京卫戍区和武警部队在北京市统一指挥协调下,共同处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

2.2.4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分工

各类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为主责部门;专项预案规定的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部门为协作部门;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委宣传部和保险机构是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障部门。

北京卫戍区和武警北京总队的应急救援任务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主责部门和预测部门分工见下表。

市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图(略)

3预测、预警

3.1预警

3.1.1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督和管理工作。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3.1.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在确认可能引发某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分预案或专项预案及时开展部署,迅速通知各相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或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1.3市报警服务中心应逐步整合全市各类紧急报警服务号码,承担起全市范围内涉及刑事和治安案件、交通和火灾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紧急案(事)件的报警受理和先期处置工作。对于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单位。涉及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3.1.4预测将有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密切关注事态的发展趋势,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将信息通报给各相关部门,并适时建议委员会启动专家顾问组。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即将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特别严重(Ⅰ级)四个预警级别,并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来加以表示。

蓝色等级(Ⅳ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Ⅳ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等级(Ⅲ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等级(Ⅱ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等级(Ⅰ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Ⅰ级)以上突发公共安全事件,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或专项预案过程中,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的划分标准,在各自制定的预案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具体加以细化。

3.2.3预警级别首先由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或区县,依照各自制定的分预案、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预警建议,并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3.2.4一般或较重级别的预警,由提出预警建议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严重或特别严重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需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统一对外发布或宣布取消。

3.2.5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同时各部门应依据已发布的预警级别,适时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履行各自所应承担的职责。

3.2.6预警信息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并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顾问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部门。

3.2.7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变化情况,变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委办局所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本市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由市信息办牵头,制定全市综合预警体系建设的技术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特别加强交通、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气象、市政、环保、地震、森林火灾等专业部门的数字化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专业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

3.3.2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信息办,建立北京市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跨区县、跨部门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实施有效管理和使用。

3.3.3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提高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能力,及时预测不同等级突发公共事件出现的可能性,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做到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及时预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预案启动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主要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属地区县政府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事件属地区县相关领导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应赶赴现场,并成立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组成的现场指挥部。其中:分管市领导或副秘书长任总指挥,负责参与制定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的相关负责同志任执行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负责全权指挥。必要时分管副秘书长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制定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相关委办局或区县负责启动应急预案。整个事件由相关委办局或区县全权负责处置。

4.2基本响应程序

4.2.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的区县和市、区县所属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成立由各部门领导同志参加的现场指挥部,确定联系人和通信方式,指挥协调公安、交通、消防和医疗急救等部门应急队伍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2)现场指挥部应维护好事发地区治安秩序,做好交通保障、人员疏散、群众安置等各项工作,尽全力防止紧急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同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确定现场应急事件处置方案。

(3)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委办局,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种类,适时建议派出由该领域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人员和相关科研人员组成的专家顾问组,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专家顾问组应根据上报和收集掌握的情况,对整个事件进行分析判断和事态评估,研究并提出减灾、救灾等处置措施,为现场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

(5)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事态的进展情况,一旦发现事态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有可能超出自身的控制能力,这时应立即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发出请求,由市委、市政府协助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同时应及时向事件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6)与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的各单位和部门,应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委办局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基础资料,尽全力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7)发生涉外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并负责承办相关事项。

4.2.2扩大应急

(1)预计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依据事件等级,市委书记、市长或分管市领导坐镇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如果突发公共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凭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这时应以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名义,协同中央国家在京单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参与处置工作。

(3)当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这时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将情况立即上报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成立首都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的处置工作。

4.2.3社会动员

(1)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是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政治、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统一组织的动员准备、实施和恢复活动。

(2)依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确定社会动员的等级。在启动全市或部分地区应急处置预案时,发布社会动员令,向社会公众发布事件信息,实施现场动员,提供有关保障,组织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

(3)全市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动员工作,会同宣传部门搞好宣传教育,制定社会动员方案,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工作。区县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政府报请市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局部小范围内的社会动员,由各区县决定并组织实施,报市政府备案。

4.3应急结束

4.3.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3.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承担事件处置工作的市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相关委办局和现场指挥部,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4.3.3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或相关委办局宣布应急结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

4.3.4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必要时还应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善后处置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负责组织实施。

5.1.2市相关委办局和区县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事件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

5.2社会救助

5.2.1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或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民政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迅速引导群众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保障群众基本生活。

5.2.2民政部门应组织力量,对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并逐户核实等级,登记造册,并组织实施救助工作。

5.2.3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立即开通24小时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接受捐赠款物坚持“专款专用、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同时,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推动接受捐赠工作的制度化和经常化,为灾后社会救助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充实的物资和资金保障。

5.2.4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社会公益性组织应在各自工作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

5.3保险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5.4.1现场指挥部适时成立事件原因调查小组,组织专家调查和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处置结束一周内,现场指挥部应将总结报告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5.4.2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故处置调查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5.4.3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根据以上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6信息管理

6.1信息监测与报告

6.1.1建立信息监测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严格按照相关程序报送信息。

6.1.2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及时收集、分析、汇总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各类影响公共安全的信息,并负责收集、整理和研究发生在国内外可能对本市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的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并及时通报给各相关委办局。

6.1.3各部门上报涉及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内容应包括:时间、地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等级、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6.1.4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汇总、分析和处理。

6.1.5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2小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对于接报的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在报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主要领导批准后,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6.1.6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6.1.7对于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可能导致其发生的各种隐患,北京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市、区县、各相关委办局和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6.2信息共享和处理

6.2.1由市信息办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6.2.2突发公共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包括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或者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市政府台办、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等部门密切配合,报请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台办或外交部批准,启动相关处置预案。

6.2.3需要国际社会的援助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与市政府外办、市外宣办密切配合,积极与外交部联系,并按照新闻发布的有关规定,由指定机构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

6.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6.3.1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对发布和报道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6.3.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在上报市应急委员会领导的同时,应向市委宣传部通报相关情况。

6.3.3全市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主责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并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公告,及时、准确报道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6.3.4对于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对外报道应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政府外办等单位共同组织,各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

7保障措施

7.1指挥系统技术保障

7.1.1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应急指挥技术支撑体系,以满足各种复杂情况下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要求。主要包含:有线通信系统、无线指挥调度系统、图像监控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快速评估系统、信息报送系统、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分析决策支持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移动指挥系统等。

7.1.2市信息办负责组织,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区县配合建设统一标准、全市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建立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

7.1.3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相关委办局和各区县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建立各类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监控数据库、统一规范的专业数据库、基于空间位置的应急预案库、应急决策咨询专家库、辅助决策知识库以及危机管理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做到及时维护更新,确保数据的质量,实现对突发公共危机事件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7.2通信保障

7.2.1市信息办负责,市通信管理局配合成立联合指挥协调机构,统一组织本市各电信运营公司、北京市有线政务专网和无线政务专网等运行部门,建立北京市信息通信应急保障队伍。

7.2.2市信息办牵头,各相关单位参与,整合完善应急指挥通信网络系统。以北京市电子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为核心,整合社保社区网等其他社会公共网络资源,形成覆盖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的四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

7.2.3由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和协调相关公司,在通信干线中断或现有网络盲区时,利用卫星、微波等通信手段,保障事件现场与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联系。

7.2.4市信息办配合市公安局,以市公安局已经建成的图像监控系统为骨干,整合其他图像监控资源,建立图像监控网络。

7.3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7.3.1各专业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需求,采取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保障各种相关灾害事件的抢险和救援。

7.3.2大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企业签订应急保障服务协议,采取政府资助、合同、委托等方式,每年由政府提供一定的设备维护、保养补助费用,紧急情况下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可代表市委、市政府直接调用。

7.3.3按照统一格式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维护更新,保障应急指挥调度的准确和高效。

7.4应急队伍保障

7.4.1专业应急队伍组建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市政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北京卫戍区、武警北京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

人防、地震、防汛、森林消防、矿山、建筑工程等专业救灾队伍,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行动的骨干力量。各专业部门要落实先期处置队伍和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7.4.2社区和志愿者应急队伍

健全社会动员机制,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作用,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队伍,以在第一时间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损失。

在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救援行动人身保险等方面,由区县和相关委办局给予支持和帮助。

7.4.3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按照预案调动自己的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原则,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动应急处置队伍。国内外增援的应急处置队伍,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统一调动。

7.4.4应急队伍演练

各类应急处置队伍要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和生产,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并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短期脱产训练。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定期组织全市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演练,检验应急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提高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7.5交通运输保障

7.5.1由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运输管理局、地铁运营公司、市公交总公司、北京铁路分局和民航华北管理局配合,建立健全公共交通线路规划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交通管制等保障制度。建立与北京铁路分局和民航华北管理局的沟通和联动机制。

7.5.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需要和可能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通委、市建委和市市政管委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交通干线、地铁、铁路、空港及有关设施,保障交通路线的畅通。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的交通设施装备。

7.6医疗卫生保障

7.6.1根据“分级救治”原则,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治疗几个阶段组织实施救护。北京急救中心(120)和北京市红十字会紧急救援中心(999)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市、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CDC)、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7.6.2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事件后,市卫生局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救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食品、饮用水源、放射源的安全情况。市商务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迅速组织向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地区提供所需药品、医疗器械。

7.6.3在北京急救中心(120)和远郊区县急救分中心基础上,建设城近郊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救点和远郊区县乡镇急救点,共同构成院前急救体系。

7.6.4市卫生局负责公共卫生信息系统建设。准确掌握本市急救资源状况(院前急救、综合医院急诊科、急救队伍等),建立动态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长等,全面提高城市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7.7治安保障

7.7.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属地公安部门和基层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公共秩序等工作。

7.7.2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北京总队予以协助和配合,承担对重要场所、目标和救灾设施的警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救,群防群治,全力维护突发公共事件地区的社会稳定。

7.7.3重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现场先期处置人员要立即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清除现场危险品,避免次生危害的出现。

7.8物资保障

7.8.1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委办局要根据不同危机事件和灾害种类,制定本地区救灾物资生产、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

7.8.2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它省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

7.8.3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由市商务局、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和供应。

7.8.4市商务局、市农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局、市粮食局等部门掌握本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的总需求及储备库存、经营库存、生产能力和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负责应急机制启动后的市场监测和市场异常情况下的应急方案实施,调动生活必需品大型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现有库存投放市场,组织郊区生产基地和社会商业库存充实零售市场。

各区县负责本地区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落实应急货源渠道和分销网络。

7.9资金保障

7.9.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要在一般支出预算中增设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并根据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需求,逐步提高资金提取比例。

7.9.2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一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部门预算内部结构,削减部门支出预算,集中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二是经政府批准启动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必要时动用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7.9.3按照“急事急办”原则,简化工作环节,凡市政府批准的拨款事宜,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7.9.4鼓励自然灾害多发地区的公民、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应当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资金援助。

7.9.5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应急专项准备资金和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管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重大资金动用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审批。

7.10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7.10.1各相关部门和各区县依据北京城市规划,在市民生活、工作地点周围,规划、建设和维护城市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市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7.10.2应急避难场所内设置应急指挥部、应急棚宿区、应急供水、应急照明用电、通讯、物资供应、广播、卫生防疫和应急厕所等必须的预留位置和基本保障设施,并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DB11/224-2004)的规定设置标志牌。

7.11技术开发与储备

由市科委负责,依托首都科研机构,加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技术支撑体系研究,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技术的开发体系和储备机制;制订研发计划,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重点加强智能化的应急指挥通信技术装备、辅助决策技术装备、特种救援技术装备的研制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配备。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区县和相关委办局结合日常工作,开展预警、分析、评估模型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决策水平。

7.12法制保障

7.12.1待国家《突发事件和紧急状态处置法》正式颁布后,本市据此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

7.12.2在实行紧急状态期间,市政府依法制定紧急条例、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有关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者采取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有关义务的相关措施,不能按照调查取证、陈述、申辩、决定、听证等法定程序履行职责的,可以直接做出有关决定或采取有关措施。

7.12.3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相关法规和保障制度。

8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8.1宣传教育

8.1.1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规划,编制公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专业技术教材和社区应急手册。

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负责组织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相关应急知识的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应急教育,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学习掌握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8.1.2开设《北京市综合减灾信息网站》

在北京市政府《首都之窗》网站上,开设“北京市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网站”。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牵头,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参与,市信息办负责开发,宣传党和国家公共安全管理与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发布权威预警信息,报道本市公共安全工作动态;提供其他相关信息等内容。开展面向农村和社区的远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教育信息服务。

8.2培训

8.2.1公职人员的培训

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委办局开展面向公职人员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将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以增加公职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知识和能力。

8.2.2市民的培训

各相关委办局结合自身业务领域,利用现有设施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市民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各乡、镇、街道、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根据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加强自救、互救和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8.3演习

8.3.1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8.3.2各区县有关部门组织本区域单位和群众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分项演练。

8.3.3应急演习包括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改进应急预案。

9附则

9.1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危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总体应急预案:是市委、市政府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专项应急预案:是总体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各委办局针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各种行动方案、相关保障方案和操作手册。

分应急预案:是由区县为应对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整体计划和程序规范。

应急保障预案:是在预案保障措施部分涉及到的由相关委办局制定的指挥系统技术、通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应急队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治安、物资、资金和应急避难场所等保障预案。

应急储备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每年按照财政支出额的适当比例安排政府预备费,主要作为公共财政应急储备资金。

应急专项准备资金:是市政府和区县政府财政部门在一般支出预算“其他支出”中增设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准备资金。

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指为应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成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如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相关委办局:指与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处置、善后、保障等各环节有关的市属各委办局,包括主责部门、预测部门和协作部门。

9.2预案管理

9.2.1应急预案制定

(1)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应分为市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四种。其中:

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委、市政府依据国务院印发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的各项要求,负责制定和修订;

专项应急预案由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分工,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分别负责制定和修订;

分应急预案由各区县,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应急保障预案由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保障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负责制定和修订。

(2)各区县、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和相关委办局在制定各突发公共事件分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的过程中,应依照全市总体应急预案事件等级划分标准,在各自的分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当中,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具体加以细化。

9.2.2应急预案审查

为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应依据我国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政府有关部门、专家开展总体应急预案的评审工作,并报国务院备案。

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依据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由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审查,报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备案。

9.2.3应急预案公布

总体应急预案经过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后对外发布。专项应急预案、分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除涉密内容外,应广泛向社会进行宣传发布。

9.2.4应急预案修订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机构调整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和各类应急演习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指挥部、各区县和相关委办局应适时对各类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上报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

9.3监督检查与奖惩

各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资源的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奖惩制度。

9.4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名称

1北京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2北京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北京市水旱灾害应急预案

4北京市大风及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

5北京市浓雾天气应急预案

6北京市冰雪天气应急预案

7北京市暴雨雷电天气应急预案

8北京市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9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1北京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12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预案

13北京市道路抢险应急预案

14北京市桥梁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5北京市人防工程事故灾难处置预案

16北京市道路交通处置救援应急预案

17北京市火灾事故灭火救援预案

18北京市建筑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19北京市城市公共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北京市城市排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1北京地区重、特大电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22北京市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23北京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

24北京市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5北京市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6北京市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27北京市重特大传染病疫情应急预案

28北京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

29北京市处置突发恐怖袭击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工作预案

30北京市处置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31北京市处置公共场所滋事事件应急预案

32北京市民族宗教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3北京市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4北京市影响校园安全稳定事件应急预案

35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9.5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北京市人民政府负责制订,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负责维护和解释。

9.6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