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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压线路防护监理实施细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建设单位:长沙市树木岭自然村综合楼筹建委员会

监理单位: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湖南先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自然村综合楼西侧临近高压电线,安全距离受限,给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带来很多不便,也给施工中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为了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不造成安全事故,我监理单位将采取如下监理措施:

一、高压线路防护施工方案的审核

1、要求施工单位认真编制“关于对高压线路的专项防护施工方案”;

2、审查高压线路方案编制人的资质、审核人的资质、审批人的资质;

3、审核施工单位编制高压线路防护方案内容的可行性;

4、认真听取相关单位的审核意见。

二、监督施工单位的防护方案的实施情况

1、要求参与高压线路防护实施人员的资质及持证上岗情况;

2、检查防护方案的实施工艺;

3、检查防护施工的质量情况。

三、验收主控项目具体要求

1、防护架搭设要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2、架体与建筑物拉接点间距、水平垂直、拉接材料和距离必须符合方案要求;

3、脚手架材质要求:应选用毛竹,材质坚硬,大小头直径不小于10cm;

4、悬挑长度要求:要覆盖高压线路范围,悬挑间距不大于1.5米;

5、高度要求:悬挑高度要高出高压线路2米左右;

6、搭设要求:绑扎牢固,不得有松绑现象;

7、架设安全距离:防护架不小于1.5米。

四、注意要点

1、防护设施的架设可用竹木脚手架作防护立杆和防护水平杆,可用木板、竹排或干燥的荆笆纵向防护屏;

2、各种防护杆的材质及搭设方法应遵循木脚手架施工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进行;

3、防护时应停电,并设专职安全监控员进行监控;

4、警告标志牌应设置在交通要道或人员出入多的醒目位置;

5、防护设施不易采用钢管等金属材料搭设。当必须使用钢管等金属材料时,应作良好的接地;

6、为减少高压电磁感应电,钢管扣件架体必须和高压输电线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必须保证架体各部分(尤其是接头处)形成可靠的电气连接(可焊接¢8或¢10圆钢跨接线);架体必须事先可靠的接地,其接地装置和接地电阻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采用阻燃型密目安全网进行架体封闭,禁止其他临时线路穿越,以防止意外情况使架体带电;加强对架体的安全检查、接地电阻值的检测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落实;

7、当架空线路在塔吊等起重机的作业半径范围内时,其线路上方也应有防护措施,搭设称门型,其顶部可用5cm厚木板或相当于5cm木板强度的材料盖严,也可根据现场情况搭成单边悬挑式结构。为警示起重机作业,可在防护架上端间断设置小彩旗,夜间施工应有红色灯泡,其电源电压为36V;

8、架体防护设施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外电防护属于较危险作业范畴,必须设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监控员负责,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作业中针对发现的问题或“三违”作业及时解决或纠正,避免发生伤亡事故。安全监控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安全培训,必须明确其职责与权限;应始终在工作现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9、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

10、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防护设施的缝隙,能防止¢2.5mm固体异物穿越;

11、围栏(障碍)防护,采用阻挡物进行保护。对于设置的缝隙必须防止以下两种情况发生:一是身体无意识地接近带点部分;二是在正常工作中,无意识地触及运行中的带点设备;

12、屏护措施应与以下安全措施配合使用:

a、屏护应有足够的尺寸,与带电体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b、被屏护的带电部分应有明显的标志,表明规定的符号或涂上规定的颜色;

c、遮拦、围挡等屏护上,应根据被屏护的对象挂上“止步,高压危险!”、“禁止攀登,高压危险!”、“禁止攀登!”、“当心触电!”等标志牌或安全标志,以引起施工作业人员的注意;

d、配合采用信号装置或联锁装置;

13、对各种不同电压等级的外电线路至各种防护设施,如遮拦、围挡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五、组织管理措施

1、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架工、电工)必须持证上岗;

2、在搭设或拆除防护时,必须停电,必须设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监控员负责旁站监控,并做好监控记录。安全监控员必须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明确其职责员权限。“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在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或检验的活动”;

3、强制性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必须经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查验收签字人员至少3人以上。

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然村综合楼监理部

篇2:高空作业临边防护安全监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三、监理目标

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

四、安全监理措施和要求

4.1基本要求和措施

4.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空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1.2督促施工单位在高空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4.1.3高处作业中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4.1.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4.1.5检查脚手架、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防护网和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退场。

4.1.6施工中对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4.1.7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拆除撤除或加以固定,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中间隔离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经技术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准作业。

4.1.8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4.1.10在施工现场和场区、通道附近的各类洞口深度在2米以上的敞口等处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处,夜间还要挂灯警示。

4.1.11进行钢筋绑扎和钢筋骨架安装的高空作业都应搭设作业平台、防护栏和安全网。

4.1.12各类移动操作平台、悬挑式平台,应查明允许荷载值,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监督检查。

4.1.13不得随意在钢支撑或结构排架上堆放钢筋模板、钢管、扣件等物品,以防高空坠物伤人等事故发生,严禁钢支撑走人。

4.1.14拆除钢模板、脚手架等作业时,必须设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拆除的构件等临时堆放离楼层边沿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高于1米,任何拆卸下来的物品都不允许堆放在楼层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应及时按类堆放整齐,树立文明施工形象。

4.2洞口、临边作业安全措施与要求

4.2.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a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的,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b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栏杆;

4.2.2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0.5~0.6m。

4.2.3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的,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的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a板与墙的洞口,必须设置牢固的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的防护设施;

?b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未填土的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的盖件;

?c施工现场通道附近的种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4.2.4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b边长为25~50cm的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的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的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的措施;

?c边长为50-150cm的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接钢管而成的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的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d边长在150c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e位于车辆行驶道旁的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的荷载;

?f墙面等处的竖向洞口,凡落地的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的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

?g对邻近的人与物有坠落危险的其他竖向的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守其位置的措施。

4.3攀登、悬空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4.3.1攀登的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的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4.3.2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样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

4.3.3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4.3.4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的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的扶手。

4.3.5作业人员应从规定的通道上下,不得在钢支撑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和行走,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4.3.6地面到基坑底庆搭设专用扶梯,数量应满足施工和安全疏散的要求。扶梯应牢固可靠,角度适宜,梯侧防护符合要求。

4.3.7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的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4.3.8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钢结构的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的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的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b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4.3.9模板支撑的拆卸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支模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的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进行;

b支设高度在3m以上的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的可使用马凳操作;

4.3.10钢筋绑扎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b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的柱钢筋,可在地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的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4.3.11混凝土浇筑时的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浇筑离地2m以上构件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b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4.4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及要求

4.4.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操作平台的面积不应超过10m?,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的长细比;

b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4.4.2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的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的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4.4.3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的位置,必须牌依上层高度确定的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4.4.4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4.4.5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的通道,在其受影响的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的双层防护廊。

4.5防护设施验收

4.5.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的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4.5.2安全防护设施的验收应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篇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监理细则

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控制目标和依据

1.1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控制目标:

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保障施工现场安全施工,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建设事业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在施工现场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做到安全施工,确保质量,经济合理。

1.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的控制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11-24颁布、2004-02-01施行)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20**-6-13颁

布、20**-09-01施行)

2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的控制流程(见下图)

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控制重点

结合本工程的工程内容和特点,在监理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应重点控制以下几个方面:

3.1现场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防火、防尘、防爆、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溜车、防高空坠落、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3.2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安全防护设施、电动工具安全使用。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4.1预控

4.1.1项目监理部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

4.1.2建议业主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明确安全施工条款,以免引发问题出现,对业主造成损失。

4.1.3督察施工单位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并切实搞好自控,安全人员必须到位,定期检查施工单位的运作情况,加强日常安全检查。

4.1.4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应有相应的技术职务和有效合格的岗位操作证。

4.1.5项目监理部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监里台帐制度,及时整理、归纳有关情况,准确反映现场安全情况。

4.2过程控制

4.2.1将日常巡回检查与集中检查、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

4.2.2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如果执行不力或不及时,则在24小时内发出书面通知。对严重的安全隐患,则要求行使安全否决权,下达停工令限期整改,不满足安全规定不准复工。

4.2.3定期进行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

4.3事后控制

4.3.1对在安全检查及数据分析时发现的安全隐患,在发出监理通知要求责任人限期整改后,及时进行跟踪验证,确保纠正和预防措施得到落实。

4.3.2对安全事故坚持“四个不放过”。

4.3.3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4.3.3.1报告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立即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将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初步原因等情况报业主和公司。

4.3.3.2事故处理:监理部积极参与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作好标识,保护好现场。

4.3.3.3事故调查:组织或参与有关方组成的调查组开展调查。

4.3.3.4调查报告: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性质、损失责任、处理意见、纠正和预防措施撰写成调查报告,并经签字后报有关部门。

4.3.4事故发生后,监理部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作好台帐记录,并发监理通知要求总承包单位及各分包单位及时总结,并提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和保证。

北京双诚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第七项目部监理部

2006年3月6日

制度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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