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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供方临时工安全管理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目的

加强对合格工程供方与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管理。

1.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以及本公司下属的生产单位所选用的合格工程供方和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电电源[20**]49号?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Q/527-210-2004?工程采购控制程序

Q/527-230-2004?不符合和职业安全健康事故、事件控制程序

3?职责

3.1?安全环境监察部负责对工程供方进行安全资质审查,检查合格工程供方,发现严重的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有权力提出辞退工程供方。

3.2?经营开发部负责工程供方的选择录用。

3.3?项目安全部门负责对临时工、聘用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负责组织临时工、聘用工的体检工作,检查临时工和聘用工的施工安全,有权力提出辞退临时工、聘用工。

3.4?劳资部门负责临时工、聘用工的招聘录用,并负责临时工、聘用工的辞退解聘工作。

4?程序

4.1?选择、招用和审核

4.1.1?各项目部、用工单位选用的工程供方应是经公司评价的合格供方,合格供方的确定按《工程采购控制程序》执行。

4.1.2?在选择招用工程供方时,安全部门负责对其安全施工资质进行审查,不符合安全施工资质的队伍,安全部门有否决的权力。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有:

a)工程供方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

b)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c)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d)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殊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e)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他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f)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g)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4.1.3?在公司所属项目中出过重大伤亡事故的合格工程供方不应留用。

4.1.4?各用工单位、项目部招用的临时工、聘用工需经劳资部门审批录用。

4.2?施工前的管理

4.2.1?合格工程供方负责人是工程供方的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安全施工负全责。

4.2.2?被选用的工程供方,在进入施工项目和用工单位前,应向安全部门递交本公司审批后的安全资质审查书、安全许可证、特殊作业施工人员证、安全负责人名单、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4.2.3?被招用的临时工、聘用工在上岗前应先经过体检,体检合格者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从事技术工作人员还应进行技能考核。

4.2.4?在工作前,工程供方应对上岗人员进行体检、安全教育、安规考试,并报安全部门备案。未经体检、安全教育和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4.2.5?凡增补或调换人员、变更工种,工程供方应及时对变更人员进行必要的体检、安全教育和安规考试,并报安全部门备案。

4.2.6?用工单位、项目部应与工程供方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4.3?施工过程的监督与指导

4.3.1?被选用的工程供方,在施工开工前,应根据承包的项目制订施工安全和技术措施,送交项目安全部门和技术部门审核,经其同意后方可开工。

4.3.2?工程供方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电力建设的安全规定、规程。

4.3.3?项目部、用工单位应向临时工、聘用工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3.4?各项目部、用工单位的安全部门对工程供方的施工人员、临时工、聘用工负有安全监督和指导的责任。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违章作业应坚决制止,并按规定处罚,对屡教不改者经上报批准后应及时辞退,并把辞退的工程供方、临时工、聘用工报公司安全部门、劳资部门,经营开发部按合同有关要求终止工程供方的分包合同。

4.3.5?工程供方在安全施工方面应接受项目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项目安全部门汇报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坚决制止违章作业,并按规定接受项目的处罚。

4.3.6?工程供方应确保其施工的特殊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发放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3.7?各项目应将合格工程供方、临时工、聘用工的安全施工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有专人负责对其管理,严禁以“包”代“管”。

4.3.8?临时工应纳入班组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临时工应在正式职工的带领下工作。

4.4?考核

4.4.1?各用工单位、项目的安全部门对工程供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文明施工的考核,年底一次总评,并把考核结果交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汇总到经营开发部后作为公司对该工程供方的年度考核依据。

4.4.2?工程供方的安全文明施工考核分为合格、警告两级,连续三次警告或一次责任死亡事故,安全部门有权提出辞退该合格工程供方,经公司批准后,三年内不予招用。

4.4.3?项目部在与合格工程供方签订经济合同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因合格工程供方和其个人违章责任而造成的工伤事故,均由合格工程供方负责及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4.4?对工程供方应严格执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考核办法。

4.4.4.1?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工程供方或个人,项目应给予奖励;对采取紧急措施制止了重大事故发生,或防止事故扩大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重奖。

4.4.4.2?合格工程供方需缴纳安全保证金,由项目财务部门出具收据。合格工程供方未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违章作业等不安全情况,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安全部门签证,全数退回安全保证金。违章违纪按本公司有关的“安全奖惩制度”执行。

4.4.5?工程供方在工作中一旦发生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按《不符合和职业安全健康事故、事件控制程序》执行。

4.4.6?各用工单位、项目部应对临时工进行安全动态考核,屡次违章及事故责任者按有关规定应给予清退。

5?记录

安全资质审查记录;

工程供方安全文明施工考核记录;

以上记录表式由公司安全环境监察部制定,安全部门形成并保存。

篇2: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

一、安全报监

施工项目中标后,施工单位必须到所属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全报监手续,明确有关监督程序,领取和填写有关资料、表格。

(一)填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报监书》一式两份。

(二)安全报监时提供如下资料:

1、施工单位安全信誉等级证书(复印件);

2、施工单位为从事危险作业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凭证(复印件);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组织设计方案和措施(含施工扬尘控制专项措施);

4、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及开工前已支付50%的支付证明原件(施工方向建设方开具的收款发票或银行收款通知单),收复印件。

(三)选购相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资料。

(四)领取《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通知书。

二、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第一次联席会议

(一)会议主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二)参加单位:业主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会议明确各方主要职责:

1、业主单位职责

(1)业主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地下管线资料,地下工程资料,气象、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业主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提供作业环境,并按文件规定支付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3)业主单位不得购买或者强行指令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健康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不得为施工单位指定施工所需各种产品的生产厂、供应商。

(4)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作。

(5)参加施工项目各阶段及单位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检查评定、验收。

2、监理单位职责

(1)监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和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2)监理单位要严格审查核验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技术文件及资料,并由项目总监在有关技术文件报审表上签署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不得实施。

(3)监理单位应核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等验收记录,并由安全监理人员签收备案。

(4)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消除后,监理单位应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或复工意见。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应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5)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将有关安全生产的技术文件、验收记录、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会议纪要及相关书面通知等按规定立卷归档。

3、施工单位职责

(1)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并对其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2)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并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本单位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培训,并将培训结果记入个人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4)施工单位必须采购、租赁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并在安全监督部门已备案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等。

4、施工项目部经理职责

(1)项目部经理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项目部经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项目部经理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组织有关人员编制施工安全生产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并报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项目部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施工机械设备、机具,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不合格的产品,严禁使用到施工现场上。

(4)项目部经理按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5)项目部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材料渣土运输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6)项目部经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各施工阶段检查核定和单位工程竣工检查、验收评定。

5、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对建设工程项目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施工各阶段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工作。

(3)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定期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检查,对违章作业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责令其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必须进行复查,合格后才能恢复施工作业。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热情服务、严格执法”为宗旨,帮助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监督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是否合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凡不合格、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坚决不准使用,并清理出施工现场。

(6)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按时对施工各阶段的检查核定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并认真填写监督档案。

(四)参加会议各方按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共同对工程项目开工前提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

1、施工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2、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

3、施工围墙、进出口大门、道路硬化和冲洗设施,是否按规定进行设置。

4、“五牌两图”(其中效果图由施工单位按照尺寸自行制作)和安全警示标志,是否按规定执行。

5、施工用电是否按规范要求进行安装。

6、办公区和职工生活区是否按标准、规定要求进行实施。

7、起重机械设备的备案登记手续是否齐全。

(五)凡未进行开工前提条件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若强行施工的责任单位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施工项目安全监督检查及阶段核验评定

(一)定期检查阶段及重点要求。

1、基础阶段:安全管理档案资料、施工机械状况、施工用电、基础支护、边坡处理。

2、主体结构阶段:“三宝”、“四口”及临边防护、脚手架的搭设、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施工电梯的情况、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3、装饰装修阶段:施工用电、脚手架、消防、文明施工、安全管理档案资料。

4、市政工程项目按工程量分三个阶段进行定期检查和核验。

5、各阶段重点要求的项目,在核验中必须达到合格。

(二)不定期检查: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和上级部门对安全生产的检查。

(三)核评方法:核验等级采取各阶段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评定方式。施工项目部施工到相应阶段时,报企业有关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按JGJ59-99标准自评打分评定等级,企业盖章后与《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阶段核验申请表》一同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约定时间对施工项目进行等级核验。

(四)核验结果及处理办法:

1、阶段核验为合格和优良时,该项目可继续进行施工。

2、阶段核验为不合格时,必须停止作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企业申请第二次核验,核验合格后,恢复施工。

3、对拒不申请阶段核验的项目,视该阶段等级核验为不合格,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处罚。

四、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

(一)评定条件

1、单位工程项目已按合同内容施工完毕,施工机械、防护设施等,已按规定撤离。

2、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已处理完毕。

(二)评定等级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等级为:优良、合格、不合格。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评定等级结果,将作为施工企业向业主单位收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及单位工程竣工备案的依据。

(三)评定方式

1、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项目竣工验收前十天,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申请。

2、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出验收时间后,通知有关单位参加。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各阶段检查核定情况和随机抽查情况,综合进行评定。

五、其他

(一)如工程系创“市安全文明示范工地”的,市管项目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安全总站申报,区县(市)项目施工单位向所属区县(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办理申报手续。

(二)因故终止施工的项目(停止施工30天以上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将终止施工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终止施工报告内容包括:停工原因、停工日期、停工期间的工地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留守人员数量、留守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等。终止施工报告还必须明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

(三)若工地发生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一级或二级事故2小时内、三级事故4小时内、四级事故8小时内将事故快报表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四)施工单位应认真填写起重机械设备性能状况上报表,及时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五)《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程序》通知书必须列入项目安全管理资料内,作为核验评分内容之一。

篇3: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火电、风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可作为核电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2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3定义与术语

3.1分包单位:在项目工程建设过程中与本项目主体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从主体工程承包商的合同中划出部分非主体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单位。

3.2临时工: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从劳务市场招聘的临时劳务人员。

4职责

4.1项目部负责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使用的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的抽查。

4.2项目监理机构负责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监督。

4.3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4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分别负责对各自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管理要求

5.1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5.1.1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a)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项目,对主体工程以外的可分包项目只能实行到“一级分包单位”严禁分包单位再行转包,同时应按照《电力建设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分包项目的范围;

b)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聘用分包单位时,必须先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或由安监部门委托的安监人员严格按照5.1.2中的要求审查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并形成记录,经过安监部门负责人审核确认合格后,再交计划部门签订合同,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经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的单位,严禁录用;

c)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本公司有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服从项目部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汇报安全管理工作;

d)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在审查分包单位资质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降低资质审查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人身死亡事故的分包单位,不得录用;

e)对资质审查不合格的队伍,安监部门有否决录用的权力。对于未严格按资质审查要求进行审查的分包单位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时,应追究审查人和审核人责任;

f)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分包单位和个人,由于采取了紧急措施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事故扩大)的集体和个人,应依项目部的《安全奖惩制度》予以重奖;

g)对不服从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安监部门管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分包单位,必须立即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h)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应向分包单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及通报,一起学习安全知识、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活动和安全工作例会;

i)为使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安监部门及其他部门对分包单位做到控制,在对分包单位结付工程款时,应有安监等部门的审核会签。

5.1.2对分包单位具体的安全管理要求

5.1.2.1对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管理要求

对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a)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b)分包单位的行政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

c)分包单位的主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行政安全主管部门业主方证明材料);

d)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的管理体系;

e)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法人委托书(经公证的);(原件)

f)分包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证书;(原件)

h)分包单位的特殊工种(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建筑登高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IC卡证件(原件);

i)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兼职安全员(班长)并必须取得劳动监察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原件);

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j)分包单位的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合格齐全;

k)分包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齐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教育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奖罚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安全工作与经济挂钩的办法等)。

安监部门在审查上述资料后应如实把审查结果填写《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5.1.2.2签订分包合同的安全管理要求

a)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计划部门只能收到安监部门审查通过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评审阶段。签订合同后,分包方应提交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组织网络图和安全教育考试成绩名册;

b)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必须要有具体的安全条款,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不得签订生死合同,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c)主体工程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应实行安全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预扣部分工程款作为安全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百,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百分之五十;

d)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对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连带责任;

e)严禁无资质而挂靠其他单位的队伍分包工程项目,若发生事故则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责;

f)严禁分包单位再转包,如:由分包单位的再转包而发生事故,应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g)严禁无资质和无法人身份的个人私自承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h)严禁主体工程分包,如发生事故,由主体工程承包单位负全部责任。

5.2对临时工安全管理要求

在工程建设需要时,各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聘用一定数量的临时工,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对聘用的临时工应签订正式用工合同;

b)对聘用的临时工应进行体检,并通过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

c)分到施工班组的临时工,应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并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内进行安全管理。

d)在聘用从事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的临时工时,必须抓好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5.3.1项目监理机构应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形成监督检查记录(见表式1)。确认其符合5.1.2中的安全管理要求。

a)应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明确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尤其必须明确主体工程不得分包的要求;

b)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在所属的分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一周应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该分包单位安全资质审查的记录,经项目监理机构确认后分包单位才能进入现场;

c)分包单位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开工报告管理规定》检查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审查了分包单位已为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对大型独立的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2)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组织的组建情况;

3)检查了分包单位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

4)抽查了分包单位专职安全人员的资质;

5)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机械的安全管理情况;

6)检查了分包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情况;

7)检查了分包单位特种工作人员的取证情况及证书的有效性等;

d)项目监理机构应统计进入施工现场的分包单位名册,并把对各分包单位审查和检查的情况报本公司项目部。经项目部认可后才能正式开工。

5.3.2项目监理机构对各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并形成记录,见表式2,确认其符合5.2中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

5.4项目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项目工程管理部通过抽查的方式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

理的合适性。

5.4.1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主体工程承包单位的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确认其对分包的项目、分包单位的选择、分包合同的制定等的安全管理管理符合5.1的管理要求,验证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4.2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在管理主体工程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聘用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情况符合5.2中的安全管理要求,确认项目监理机构对现场临时工安全管理的合适性。

5.5安全质保部对分包单位、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安全质保部应通过必要的检查、监督、审核、评估,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项目部抽查项目监理机构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的记录,确认项目部实施本规定的状况,确认对分包单位、临时工安全管理处在可控、在控状态。

6记录

6.1《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检查表》

6.2《临时工安全管理检查记录表》

篇4:作业临时工安全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作业队和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1.2各工区对作业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1.3各工区不得将工程交给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作业队施工。

2对作业队的安全生产监管

2.1作业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遵守工区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服从工区管理、监督。

2.2作业队的主要负责人是该作业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作业队的安全生产负责。作业队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需要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机构设置及人员名单应报工区安全质量部备案。

2.3作业队必须按规定对新入场人员进行体检,合格者方可录用。

2.4作业队必须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被考核人员名单和成绩必须报工区安全质量部备案。

2.4工区应监督作业队按规定开展安全活动,吸纳作业队参加安全活动,及时向作业队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规定等,并监督贯彻执行。

2.5对属于特殊作业、危险作业的施工项目,工区工程技术部应审查作业队编制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2.6与作业队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

2.7作业队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工区安全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

2.8对不服从安全部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年累计二次及以上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作业队,应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必须立即与其终止合同,限期退场,并向项目经理部汇报。

2.9严禁作业队将所承建的工程再行转包。

3其它

3.1作业队资质审查内容:

3.1.1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或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1.3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或业主部门证明的施工业绩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3.1.4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持有资格证书;

3.1.5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配备情况;

3.1.6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3.1.7安全施工管理制度等相关资料;

3.1.8其它。

3.2各工区招聘的临时工,必须严格按照对本单位职工安全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且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3.2.1按规定签订用工合同;

3.2.2体检合格,并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且考试合格;

3.2.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3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项目经理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5:挖掘施工安全管理程序

1?范围与应用领域

1.1?目的

为确保挖掘作业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1.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2?参考文件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

《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工作安全分析管理程序》

3?术语和定义

3.1?挖掘

挖掘是指使用人工、机械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钻孔、打桩、爆破、地锚入土作业,或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墙壁的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3.2?支撑

指防止坍塌的金属液压件、机械或木料支撑系统等结构物。

3.3?斜坡

在挖掘中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的斜面,是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一种保护措施。

4?职责

本着“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各部门职责如下:

4.1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

4.2建设发展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挖掘作业审批和业务管理。

4.3属地单位负责非新、改、扩建项目挖掘作业审批和业务管理。

4.4直线组织负责本程序的培训及组织落实。

5?管理要求

5.1挖掘作业许可证申请

5.1.1挖掘作业前,作业负责人确定作业任务,施工作业负责人提交挖掘作业许可申请,(同时提交作业许可申请)。

5.1.2所有挖成的坑、洞都是潜在的受限空间,同时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管理程序》。若存在潜在其它危害(如有害气体、高处作业等),应办理相应作业许可。

5.1.3建设发展部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挖掘作业方案的组织审查和批准。

属地负责其他项目挖掘作业方案的组织审查和批准。

5.2书面审查

在收到申请人的作业许可申请后,审批单位应组织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书面审查,挖掘作业许可证应附如下相关资料:

5.2.1作业人员资质;挖掘机的检验证书、合格证等

5.2.2风险评估结果

5.2.3作业方案

5.3作业方案

挖掘工作开始前,施工单位根据作业任务制定作业方案,作业方案至少包括

5.3.1描述识别出的风险内容及评估结果

5.3.2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5.3.2.1交通状况;

5.3.2.2工地附近的振动源;

5.3.2.3地下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5.3.2.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5.3.2.5土质类型;

5.3.2.6地表水和地下水;

5.3.2.7属地对防火防爆有毒等特殊要求

5.3.2.8对土壤和水的化学污染;

5.3.2.9架空的公用设施;

5.3.2.10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5.3.2.11气候;

5.3.3描述挖掘作业影响的区域、挖掘位置、地下设施位置、周围设施位置,提供示意图;

5.3.4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个人防护装备的要求、液、气泄漏的控制设备、工具的要求等;

5.3.5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必要时的应急预案(包括对进入挖掘作业可能影响区域的人的控制);?

5.3.6支撑、保护

5.3.6.1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5.3.6.2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估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5.3.6.3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它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它保护措施,如使用支撑、加固等措施来确保这些结构的稳固性。

5.4现场审核及批准

5.4.1批准单位组织申请人和相关方人员现场审核,满足作业条件后审批单位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5.4.2如审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均应记录在案并整改,直到所有问题均已得到解决后方可重新申请。

5.4.3现场审核主要内容:

5.4.3.1核实许可证所附资料(人员、设备、环境、支撑、安全措施)

5.4.3.2挖掘作业中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完好并满足作业要求。

5.4.3.3检查人员填写挖掘安全检查表,参照附录

5.4.4当作业内容、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安全措施未落实或发生事故,应及时取消作业许可,停止作业,并通知相关方。

5.4.5挖掘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悬挂作业现场;第二联(黄色)张贴在值班室或控制室;第三联(粉色)送交相关方。

5.5?挖掘作业管理

5.5.1地下设施

5.5.1.1确认深度为1.2米以内的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应使用手工工具(如铲子、锹、尖铲,镐)。在防爆区域挖掘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

5.5.1.2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尽快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5.5.2排水

5.5.2.1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5.5.2.2如果挖掘现场有积水或正在积水,不得进行挖掘作业。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等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向邻近区域排水。

5.5.3危险性气体环境

在下列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应措施(如使用空气呼吸器、通风设备和急救装备)等。

--填埋区域;

--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泄漏的施工区域。

5.5.4进口和出口

5.5.4.1挖掘深度≥1.2米时,应在横向长度不大于7米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作为安全进口和出口。

5.5.4.2对于不具备设置进出口的作业场所,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并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5.5.5触电

5.5.5.1井、孔内照明采用36V安全电压,灯具采用防爆带罩灯泡。

5.5.5.2井、孔内用电设备必须接漏电保护器,每班前检查,保证其灵敏可靠,定期检测绝缘电阻。

5.5.5.3挖掘时如果决定不断开地下电缆、阴极保护装置等带电体的电源,应在挖掘工作许可证上注明以下事项:

--机具的接地措施;

--作业人员的绝缘防护措施;

--手工挖掘

--如何处置地下带电体。

5.5.6其他安全措施

5.5.6.1挖掘现场应明确监护人员,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接班后应进行安全检查,挖掘安全检查表参见附录B;

5.5.6.2严禁酒后作业;

5.5.6.3不准在井、孔内吸烟,不准在孔底使用明火;

5.5.6.4禁止带病在井、孔内作业,在井、孔内作业中感觉不适,及时休息;

5.5.6.5禁止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禁止人员在设备下或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5.6.6若存在多人同时作业,应保证作业人员之间有足够的安全间距,以防止工具伤人。

5.5.6.7所有在坑、沟内的人员都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为暴露于车辆交通线的人员提供警示背心。

5.5.6.8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5.5.6.9车辆必须保持离坑道3m以上的距离(为支撑车辆提供特别装置情况的除外),必要时在坑道四周设置醒目的围栏设施。

5.5.6.10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置围栏或盖板。夜间应悬挂警示灯。如需阻断道路,还应设置明显禁行标志。对于确需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5.5.6.11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米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米。

5.5.6.12当允许人员、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5.5.6.13挖出物或其它物料至少应距坑、沟边沿1米,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米,坡度不大于45度,不得堵塞下水道、地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5.5.6.14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若地下隐蔽设施有变化,施工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作业区域所在单位通报,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5.6保护系统

5.6.1对于挖掘深度6米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米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设计。

5.6.2挖掘作业如不需要保护系统,应在挖掘许可证上说明不提供保护系统的理由。

5.6.3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5.6.4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5.6.5在距坑、沟、槽3m内放置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物料和其它重物时,应在坑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并设置牢固的警示标志或障碍物。

5.7许可证期限、延期、关闭、取消和分发

5.7.1许可证期限、延期、关闭、取消和分发管理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程序》

5.7.2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作业超过一个班次时,可申请延期。但总期限不应超过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后属地单位当班班组应在交接班记录中予以明确,确保班组间的充分沟通。

5.7.3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属地单位和作业单位双方有责任立即终止作业并告知批准人,由提出人和批准人在许可证正本上签字,取消作业许可证。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5.7.3.1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5.7.3.2现场作业与作业方案发生重大偏离;

5.7.3.3发现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违章行为;

5.7.3.4现场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5.7.3.5事故状态下。

5.7.4所有作业全部完成后,作业单位进行恢复清理。属地单位与作业单位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

5.7.4.1相关作业已全部完成;

5.7.4.2环境符合要求;

5.7.4.3区域隔离、警戒线、工器具等已移开。

5.7.4.4由作业申请人和批准人签字后进行关闭

6?管理系统

6.1?复核与更新

本程序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3年。

6.2?培训和沟通

本程序由直线组织负责组织培训和沟通。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3?解释

本程序由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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