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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溶剂安全回收技术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以片基成型干燥过程为例,需排出80%以上的挥发性有机溶剂,应该回收。常用的回收方法有吸附法、冷凝法、蒸馏法三种。

1吸附回收法

通常用活性炭作吸附剂,吸附溶剂蒸气。吸附过程有两个独立的系统:第一系统是从流延机干燥箱干燥段来的混合溶剂蒸气,经阻火器、气体冷却器至吸附器,被活性炭吸附至饱和时,开启另一吸附器接替吸附,前一吸附器通入蒸气进行解吸。解吸出来的溶剂蒸气和水蒸气经冷凝器、冷却器流入水分离器静止分层:将上层水液排放后,下层的二氯甲烷等混合溶剂则排人贮槽,经过脱水处理送回棉胶工段重复使用。吸附器内通人75~80℃热空气,将活性炭吹干,然后通人冷风冷却至室温。第二系统吸附流延机涂布段来的混合溶剂蒸气’(含有丙酮、醋酸乙酯、乙醇和空气等组分),进入活性炭吸附器,饱和后用蒸汽解吸,再进行精镏重复使用。

2冷凝回收法

冷凝回收法是使二氯甲烷、甲醇、丁醇混合溶剂蒸气和空气等组分经过零下25℃左右的冷冻盐水冷却,使混合气体冷凝成液体。冷凝器装在流延机通风密闭循环系统的管路上。混合气体通过冷凝器不能全部冷凝,未冷凝的气体仍按工艺通风系统,经升温后进入流延机内,密闭循环,周而复始。冷凝后的溶剂,必须经过脱水和调比,而后才能供棉胶工段配料用。脱水方法一般有两种:

①用无水碳酸钾与回收溶剂充分混合,水分与碳酸钾即形成浆液,沉于底部,放出、烘干再用。上层即为脱水溶剂。

②用蒸馏法将溶剂提纯,以去除水分。

3蒸馏法

流延涂布溢流涂液中含丙酮、醋酸乙酯、乙醇以及少量树脂和防静电剂,用常压蒸馏法馏出混合溶剂,经分析调比后,供涂层工段调配重复使用。

第二吸附系统解吸所得混合溶剂:丙酮、醋酸乙酯、乙醇混合物和水从贮槽用泵送人塔式蒸馏釜精馏回收。

(1)应严格遵守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法,按甲类火灾危险性的防火要求组织生产,定期分析车间空气中溶剂蒸气的浓度。

(2)进入吸附器的空气混合物中,溶剂蒸气的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75%。

(3)禁止贮存汽油、润滑油、废棉纱、纸屑等易燃材料。一切设备应保持良好的接地。

(4)发现吸附器中炭层温度聚升或着火时,应立即停止鼓风,隔绝空气,注入水或水蒸气灭火。

(5)蒸馏岗位要杜绝跑、冒、滴、漏,严防易燃气体逸出,馏出液接受器的放空管必须导至室外。

(6)操作时应防止蒸馏管路阻塞,造成压力升高而引起冲料。

(7)蒸馏残液容易燃烧不可随便排放,必须妥善处理。

(8)片基车间的机械设备不得用平皮带传动,可直接用电动机传动或直接连接的减速机传动,亦可用三角皮带传动。输送流延机密闭循环系统中的溶剂蒸气、氮气或水蒸气和空气混合物用的通风机,除要求防爆外,其轴应该是完全密封的;输送二氯甲烷的泵要求完全密封不漏。

(9)生产岗位如遇火警或其他事故,应立即将贮槽中的溶剂放人事故应急贮槽。

(10)输送可燃溶剂和液体用的管道,不准铺设在明地沟中。在地下铺设上述管道时,必须用砂子将管道坑填上,同时将地沟用可动平盖盖上;

(11)在混合工段、流延工段、涂层工段,溶剂回收和精馏工段的通风采暖不得进行再循环。由通风系统排出的和含有大量溶剂蒸气的空气(如由棉胶过滤器、混合器的局部抽风抽出的气体),最好排至回收设备。在发生火灾时通风系统要立即关闭。从纤维干燥机出口排出的空气,在排往大气前应经过除尘。

(12)进入车间的工作人员不准穿纤维制的衣服。工作完毕后,不得把工作服留在操作岗位上,应放在更衣室里。禁止在车间内吸烟;在指定地点吸烟时,应脱去带有浓重气味的工作服。现场不准梳头,禁止穿钉子鞋及在地面上拖拉铁制品。所有操作和检修的工具,均应由有色金属制成或用铜包覆。落在地面上的干棉胶不得用铁制工具干铲,应泼水润湿后再铲。

(13)有溶剂和溶剂蒸气的管道设备,在未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气吹扫前,不得进入内部修理和进行焊接;车间设备检修时用的照明灯,必须是电压不超过12伏、并装有完整防护罩的安全手提灯。

篇2:溶剂罐区安全防火要求

a)保管员必须对罐区内安全防火工作负全责。

b)保管员必须掌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性能,灭火器须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准随意乱动。

c)溶剂罐区25米内严禁堆放易燃物、自燃物,杂草必须随时清除。进溶剂时,车辆必须熄火,放完溶剂关闭阀门,待残漏溶剂挥发完毕后再打火起动车。

d)溶剂罐区严禁使用铁制工具,任何人不准穿化纤衣服及钉子鞋进溶剂罐区。

e)溶剂罐区内所有溶剂管道法兰主阀门均应跨接,发现缺少应及时找电工人员修复。

f)溶剂罐区内严禁使用非防爆的灯具或其它种类的明火照明。

g)罐区内的管道和阀门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如发现及时通知机修人员进行维修。

h)经常检查溶剂罐区油罐呼吸阀、阻火器以及阀门、法兰连接处是否灵活和正常,否则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技术部门落实解决。

i)不准用溶剂洗涤任何物品,不准将溶剂带出它用。

j)保管员必须严格遵守溶剂罐区安全管理制度,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溶剂罐区。

k)进入溶剂罐区操作时必须有人协助工作。

l)溶剂罐进溶剂时,不得超过罐体容量的三分之二。

篇3:气体吸收过程安全运行分析

工业生产中的吸收操作大部分与用洗油吸收苯的操作相同,即气液两相在塔内逆流流动、直接接触,物质的传递发生在上升气流与下降液流之中。因此,气体吸收是利用气体混合物各组分在液体溶剂中溶解度的差异来分离气体混合物的单元操作,其逆过程是脱吸或解吸。混合气体中,能够溶解的组分称为吸收质或溶质,以A表示;不被吸收的组分称为惰性组分或载体,以月表示;吸收操作所用的溶剂称为吸收剂,以S表示;吸收操作所得的溶液称为吸收液,其成分为溶剂S和溶质A;排出的气体称为吸收尾气,其主要成分为惰性气体月,还含有残余的溶质A。从图1l—1分析,吸收过程是使混合气中的溶质溶解于吸收剂中而得到一种溶液,即溶质由气相转移到液相的相际传质过程。解吸过程是使溶质从吸收液中释放出来,以便得到纯净的溶质或使吸收剂再生后循环使用。

(1)混合气体如用硫酸处理焦炉气以回收其中的氨、用液态烃处理裂解气以回收其中的乙烯、丙烯等。

(2)除去有害组分以净化气体如用水或碱液脱除合成氨原料气中的二氧化碳,用丙酮脱除裂解气中的乙炔等。

(3)制备某种气体的溶液如用水吸收二氧化氮以制造硝酸,用水吸收甲醛以制取福尔马林,用吸收氯化氢以制取盐酸等。

(4)工业有害气体的处理在工业生产所排放的废气中常含有S02、NO、HF等有害的成分,其含量一般都很低,但若直接排人大气,则对人体和自然环境的危害都很大。因此,在排放之前必须加以治理,这样既得到了副产品,又保护了环境如磷肥生产中,放出含氟的废气具有强烈的腐蚀性,即可采用水及其他盐类制成有用的氟硅酸钠、冰晶石等;如硝酸厂尾气中含氮的氧化物,可以用碱吸收制成硝酸钠等有用的物质。

气体吸收可以分以下三类。

(1)按溶质与溶剂是否发生显著的化学反应,可分为物理吸收和化学吸收。如水吸收二氧化碳、用洗油吸收芳烃等过程属于物理吸收;用硫酸吸收氨、用碱液吸收二氧化碳属于化学吸收。

(2)按被除数吸收组分的不同,可分为单组分吸收和多组分吸收。如用碳酸丙烯酮吸收合成气(含N2、H2、CO、C02等)中的二氧化碳属于单分吸收;如用洗油处理焦炉气时,气体中的苯、甲苯等几种组分在洗油中都有显著的溶解,则属于多组分吸收。

(3)按吸收体系(主要是液相)的温度是否显著变化,可分为等温吸收和非等温吸收。

吸收剂选择分析:吸收过程是依靠气体溶质在吸收剂中的溶解来实现的,因此,吸收剂性能的优劣往往是决定吸收操作效果和过程经济性的关键。在选择吸收剂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溶解度吸收剂对溶质组分的溶解度要尽可能的大,这样可以提高吸收速率和减少吸收剂用量。

(2)选择性吸收剂对溶质要有良好的吸收能力,而对混合气体中的惰性组分不吸收或吸收甚微,这样才能有效地分离气体混合物。

(3)挥发度操作温度下吸收剂的蒸气压要低,以减少吸收和再生过程中吸收剂的挥发损失。

(4)黏度吸收剂黏度要低,这样可以改善吸收塔内的流动状况,提高吸收速率,且有利于减少吸收剂输送时的动力消耗。

(5)其他所选用的吸收剂还应尽可能满足无毒性、无腐蚀性、不易燃易爆、不发泡、冰点低、价廉易得以及化学性质稳定等要求。

气体吸收过程安全运行涉及以下内容:

①溶解相平衡与吸收过程的关系;

②影响吸收速率的因素与提高吸收速率的方法;

③吸收的物料平衡;

④吸收操作分析;

⑤吸收设备。

篇4:液化气体汽车罐车使用运输安全要求

1.汽车罐车的使用、装卸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及省级劳动、公安、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对操作、运输和管理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应按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准运证,并按车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汽车罐车牌照。

3.汽车罐车的押运员和驾驶员应熟悉其所运输介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防护措施,了解装卸的有关要求,具备处理故障和异常情况的能力。汽车罐车押运员和汽车驾驶员必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4.汽车罐车的使用单位,必须有本单位的持证押运员和驾驶员,并为押运员、驾驶员配备专用的防护用具和工作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必要的备品、备件等。

5.使用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本规程并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制定并认真贯彻执行汽车罐车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经常检查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爆破片、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紧急切断装置、管接头、人孔、管道阀门、导静电装置等)性能,有无泄漏、损伤等;按汽车日常检修和保养要求对汽车底盘及其行走部分进行检查和修理及时排除故障,保证性能完好。同时,应保持汽车罐车干净和漆色完好。

6.改变汽车罐车的使用条件(介质、温度、压力、用途等)时,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同意后,由有资格的单位更换安全附件、重新涂漆和标志。经检验单位内、外部检验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汽车罐车使用证。

7.随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

(1)汽车罐车使用证。

(2)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

(3)押运证。

(4)准返证。

(5)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

(6)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

(7)运行检查记录本。

(8)汽车罐车装卸记录。

8.汽车罐车装卸单位应具备下述条件,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1)有熟悉汽车罐车运输与装卸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负责汽车罐车装卸安全技术工作;有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操作人员。

(2)有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管理制度。

(3)有符合防火或消毒、防爆规定的专用场地,并有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具和备件。

(4)装卸设备和管线实施定期检验制度;装卸管道有可靠的连接方式;装卸软管的额定工作压力不低于装卸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4倍。

(5)必须有经计量部门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书或定期校验证书的计量设备。

(6)必须有专人负责装卸前的检查和记录,并建立档案备查。

(7)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介质毒害程度,设置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和自动报警以及消防等设施。

9.充装前充装单位应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充装:

(1)汽车罐车使用证或准运证已超过有效期。

(2)汽车罐车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汽车罐车漆色或标志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4)防护用具、服装、专用检修工具和备品、备件没有随车携带。

(5)随车必带的文件和资料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或与实物不符。

(6)首次投入使用或检修后首次使用的汽车罐车,如对罐体介质有置换要求的,不能提供置换合格分析报告单或证明文件。

(7)余压不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8)罐体或安全附件、阀门等有异常。

10.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充装前的检查。

(2)按指定位置停车,关闭汽车发动机并用手闸制动。有滑动可能时,应加防滑块。

(3)易燃介质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作业前应接好安全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对于充装介质不允许与空气混合的应排尽空气。

(5)汽车罐车作业人员相对稳定,且经培训和考核合格。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司机和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在正常装卸时,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6)新制造的汽车罐车或检修后首次充装的汽车罐车,充装易燃、易爆介质前必须经抽真空处理,或充氮置换处理,要求真空度不得低于650mm汞柱,或罐内气体含氧量不得大于3%,且必须由处理单位出具证明文件。

(7)汽车罐车允装量不得超过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的必须有液面计、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严禁超装。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或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8)装卸完毕应按规定填写装卸记录,并妥善保存。

(9)汽车罐车到站后,应及时卸液。卸液前必须对汽车罐车各附件进行检查,无异常情况方可卸液。单车式汽车罐车不得兼作储罐使用。汽车罐车不得直接向气瓶灌装。

(10)液氨、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卸液时不得用空气加压;液化气体卸液,不得采用蒸汽等可引起罐内温度迅速升高的方法升压卸液,采用热水升温卸液时,水温不得超过45摄氏度。

(11)装卸作业完成后,应立即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12)汽车罐车卸液不得把介质完全排净,必须留有不少于最大充装重量0.5%或100kg的余量,且余压不低于0.1MPa。

(1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禁止装卸作业:

①介质易燃、易爆的汽车罐车,遇有雷雨天气或附近有明火时。

②周围有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泄漏时。

③罐体内压力异常时。

低温型汽车罐车的装卸作业还应符合由制造厂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11.装卸完后,应填写装卸记录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1)按汽车罐车使用说明书或操作规程的要求,关闭紧急切断阀和阀门。

(2)检查各密封面有无泄漏。

(3)核查罐体内介质的压力(充装后不得超过当时环境温度下介质的饱和蒸汽压力)或余压。

(4)检查罐体充装重量(不得超过规定的充装重量)或余量。

(5)分离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

(6)装卸记录(二联)由押运员负责送达卸液单位。

(7)驾驶员必须亲自确认汽车罐车与装卸装置的所有连接件已经妥善分离,才准启动车体。

12.汽车罐车行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的规定。行驶时按汽车罐车的设计限速行驶,保持与前车的距离,严禁违章超车,并按指定路线行驶。

(2)押运员必须随车押运。

(3)不准拖带挂车,不得携带其他危险品,严禁其他人员搭乘。

(4)车上禁止吸烟。

(5)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等必须注意标高并减速行驶。

13.汽车罐车停放的要求:

(1)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和人员稠密等地方。

(2)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停车地点附近不得有明火。

(3)停车检修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不得有明火作业。

(4)途中停车如果超过6小时,应按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安全地点或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转许可证》的专用停车场停放。

(5)途中发生故障,维修时间长或故障程度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将汽车罐车转移到安全场地,并由专人看管,方可进行维修。

(6)重新行车前应对全车进行认真检查,遇有异常情况应驾善处理,达到要求后方可行车;

(7)停车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离开车辆。

篇5: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应用可燃性气体检测报警器(以下简称报警器)监视生产现场可燃性气体泄漏和积聚状况,是预防爆炸事故的重要手段,必须纳入制度管理。

第二条必须加强报警器的使用和管理,报警器的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达到100%。

第三条选择报警器应具备条件

1、功能、结构、性能和质量应符合国家法令的要求。

2、取得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颁发和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

3、取得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部门发放的防爆合格证,并达到安装现场所要求的防爆等级。

4、技术先进、质量稳定、反应灵敏、便于维修、保证备品备件的供应。

5、受其它气体的干扰小,受温度、湿度影响小。

6、在国家标准颁布后,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第四条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装置及贮运系统等有可燃性气体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须按着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三同时”原则配备报警器。引进项目和国内配套项目也要按照这一原则配备报警器。

第五条报警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方式应参照国内外同类装置,设备的配备情况,依据生产经验和装置实际情况执行。

第六条报警器安装场所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可能泄漏的可燃性气体的密度。

2、室外安装应考虑主导风向等环境因素。

3、雨水及有毒气体对检测原件的影响。

第七条报警器校验用标准气体,校验仪器、校验方法及校验人员应征得所在地市级计量部门的书面许可。

第八条报警器实行厂、车间、班组三级管理,专业管理以机动处为主,安全、技术、计量、仪表等职能部门共同负责。

第九条各管理部门都要认真制订以下有关制度:

1、报警器管理、检查、报废、更新、拆除、停用、临时停用和验收制度。

2、强制定期检验和标定制度。

3、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

4、有关人员的培训制度。

第十条各管理部门的工作任务:

1、

机动(计量)部门负责组织现有生产装置新增报警器的施工及投用前的验收检查,负责报警器年(季)度检修,技措计划的制订和审核,负责报警器运行状况和维护,检修质量的检查,负责报警器运行指标(安装率、使用率、完好率)的考核评比,负责正常业务范围内的其它工作。

2、

质量安全环保处参加增设报警器的审查和投用前验收检查,负责排除、停用、临时停用的审查和备案,负责对报警器的投用、管理、维修工作的监督。并且负责新装置报警器的选型、设置方案工作。

3、仪表车间应指定班组,指定专人负责报警器的维护、校验工作,健全档案资料。

4、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必须懂得报警器的性能、原理、并会操作使用。

第十一条厂要加强报警器有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实技术力量和维修人员,完善必要的标定手段。

第十二条厂根据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并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在报警器使用和管理中,由于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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