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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轨工程施工技术安全规则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1.1适用范围

适用于新建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ZNTJ-15标段轨道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要求。

1.2总则

1、轨道施工前,应根据施工方法、施工条件和施工机具等实际情况,按照本规则要求,制订具体的安全技术措施。

2、轨道工程宜采用机械化和半机械化施工。所用各种机具设备应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3、各种轨道器材均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技术规定。特定的轨道器材应按设计规定的要求办理。

4、轨道施工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除按本规则要求执行外,还应制订单项的安全操作细则。

5、轨道施工现场应禁止非施工人员和外部车辆通行。施工单位应在各通道口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必要时应派人看守。

6、工间休息时,应将料具妥善放置在工程行车线限界以外。施工人员严禁在轨道上、明桥上、易坍塌处等地方坐卧休息。

7、施工人员上下班时,严禁在已开通的新线上行走。

8、施工人员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扒乘列车。

9、轨道施工现场必须设有施工负责人后方能施工。

10、轨道工程施工中的安全工作除应按本规则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1、凡参加轨道施工的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则,并在施工中严格贯彻执行。

1.3轨料的堆放、装卸和搬运

1.3.1一般规定

1、轨料的堆放、装卸和搬运宜采用机械化或半机械化。当用人工时,应组织足够的劳力,选用适当的工具,由专人统一指挥进行。

2、轨料应按制定的场地分类堆放,堆码稳固,不得压伤轨料和侵入限界。

3、轨料装车不得超限、超载和偏载,并应捆绑牢固。料车运行中发现装载不良,必须立即停车整理加固。未经整理加固,严禁继续运行。

4、轨料装卸作业现场应保持整洁,道路通畅,夜间装卸应有照明。

5、轨料堆放、装卸和搬运时,施工人员应按劳动保护有关规定穿戴防护用品。

6、轨料卸车时,施工人员在列车未停稳前,不得打开车门及做其它影响安全的准备工作,开车门时,车上人员应离开车门附近,车下人员不得站在车门下面。

7、随车装卸人员应乘坐在单独载人,四周有栏杆的平板车或轨道车内。车未停稳,严禁上下。

8、车辆行走时,严禁装卸轨料。

9、装运超限轨料应按铁道部现行的《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1.3.2轨料堆放

1、钢轨采用立放或扣放堆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基层及各层之间支垫平稳;

⑵向上每层收台尺寸不宜小于一个轨底宽度;

⑶扣放不宜超过6层,如场地限制需加高堆码时,应加强支垫;

⑷在行车线两侧堆码时,应有临时支挡和捆绑措施。

2、预应力混凝土枕堆码应符合下列规定:

⑴枕垛与所装卸的轨道基本垂直;

⑵堆码高度不宜超过6层,上下保持同位;

⑶每层间在承轨槽处用小木方等支垫,支垫物顶面高出挡肩或螺旋道钉顶面20mm;

⑷地面应找平夯实,支垫稳固,必要时可铺设木枕或用浆砌片石、混凝土等砌筑支垫平台。

1.3.3人工装卸、搬运钢轨、轨枕

1、钢轨装卸、搬运必须使用轨钳、拉轨钩绳、翻轨器和撬棍等工具;严禁直接用手搬运或放在肩上扛运;在装卸、搬运过程中不得抛掷。

2、钢轨翻面应使用翻轨器。如用撬棍翻面,应由熟练的施工人员操作。

3、采用滑行方法装卸钢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滑行轨安放稳固,坡度适当;

⑵装卸长12.5m钢轨用滑行轨不少于2根,长25m钢轨用滑行轨不少于4根;

⑶拉轨人员行走的道路平整无障碍物,并由专人统一指挥,速度一致;

⑷每次卸下一根钢轨后,及时搬开,以免互相碰撞,弹跳伤人。

4、钢轨抬运应使用牢固的绳索。抬运时,每人担负的重量不得超过60Kg,并由专人叫号统一指挥,动作一致。

5、抬运钢轨的跳板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坡度不陡于1:3,两端放置稳妥;

⑵厚度不小于65mm?;

⑶宽度不小于400mm;

⑷表面有防滑设备,冬季施工要扫雪除冰、加强防滑设施;

⑸跨度大于4m时,中间加支撑。

5、轨枕卸车,近处不得站人。车辆如需移动,应事先与车上施工人员取得联系,并检查线路上有无障碍物

1.3.4人工装卸道碴

1、道碴装卸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用音响信号进行指挥。

2、装卸道碴应将车门挂牢,所搭跳板应符合规定。

3、分段卸碴时,车上道碴应左右匀称下卸,防止卸后车辆偏载脱线。

4、装卸道碴时,施工人员不得站、坐于车帮上和两头端板上,严禁站、坐在两车之间。

5、装卸完的道碴列车应将车门关牢,插好插销,清理好轨面和轮缘槽。所卸道碴其坡脚与轨面水平等高处距钢轨头部作用边不得小于0.81m,堆码稳固,向线路一侧的边坡不得陡于1:1,双线间堆码高度不得超过轨面300mm。装道碴时散落的道碴,也应清理达到上述规定。经施工负责人检查确认符合上述要求后,可将列车拉出装卸道碴地点停车,确认无脱线后,方可开车。

1.3.5单轨车、小平车和轨道车的使用

1、使用单轨车或小平车时,必须按照铁道部现行的《铁路行车线上施工技术安全规则》的有关规定设置防护。

2、单轨车和小平车不得在夜间或降雾、暴风雨雪天气使用。

3、使用单轨车应有专人负责,同时应配有足够的随车人员,以便来车时能及时撤到限界以外。在双线地段应在外股钢轨行走。

4、使用小平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必须由经过考试合格、持有使用证、经施工负责人指定的专人负责使用;

⑵配有足够的随车人员,以便来车时能及时将小平车撤到限界以外;

⑶小平车具备制动装置及两个以上的止轮器;

⑷使用负责人随带音响信号、信号旗等;

⑸走行限速5Km/h;

⑹任何时候操作人员不得手离小平车,不得在车前拖拉行走;

⑺数辆小平车同向运行时,两车间距不小于20m;

⑻在陡于6‰的下坡道上,不得运送轨料。

5、单轨车和小平车不得载人。

6、轨道车必须由经过考试合格、持有轨道车驾驶证、经施工负责人指派的人员驾驶。

1.3.6机械装卸、搬运轨料

1、各种装卸、搬运轨料的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操作合格证。操作时应配有固定吊装指挥人员。

2、各类吊机操作,必须符合各吊机的使用说明和有关起重规定。严禁违章起吊。

3、吊机吊重应保持垂直起吊,不得斜吊或拖拉。起、落、旋转均应平稳。旋转时应有专人拉缆绳,旋转中不得起落扒杆或升降吊重物。

4、起吊作业地点上空遇有高压线时,吊机扒杆顶端与高压线间的安全距离为:当高压线为10KV时不得小于2m;35KV时不得小于4m。

5、吊机操作地点的地面应坚实平整,起吊前应先试吊,确认安全稳妥后,方可正式操作。

6、任何吊重物上严禁载人,起吊操作范围内不得有人。

7、轨料吊装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停止操作。

8、轨料吊装收工前,吊机的吊具、挂钩等应拴牢,并不得侵入限界。电动吊机应切断电源。各类吊机均应制动和锁定。

9、吊机装卸钢轨时,宜使用两台龙门吊机起吊。如使用一台吊机时,应配有专用扁担。

10工间休息或收工后,吊装的轨料严禁呈悬空状态。

1.3.7轨料散布

1、轨料宜用火车每隔500m卸一次,再用小平车倒运。

2、小平车散布钢轨,应先制动,然后将钢轨卸在路肩上,再由人工抬运就位。散布时严禁抱轨。

3、抬轨距离不宜大于50m。

4、未上轨前,配件不得放在轨枕上,以免钢轨就位时砸飞配件或翻倒钢轨伤人。

5、配件应散布在轨枕上,不得放在路肩上,以免影响施工人员行走。

6、铺设长25m钢轨混凝土枕轨道时,宜采用小型机具卸车,并采用带有轻便龙门轨的龙门吊机上轨。

7、在桥上散布轨料时,应制定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1.3.8工程列车运输

1、运行工程列车的线路应在铺轨后进行重点整道。经重点整道后,行车速度不得大于20Km/h,以后随线路质量的提高,可逐步提高行车速度,但最高不宜大于40Km/h。

2、工程列车应减少前推后拉的编组方式。如遇前推后拉推进运转时,应增加引导人员,速度不得大于15Km/h,司机应加强了望,列车前端车辆应有风动制动装置。

3、工程列车上所装料具,如需在途中先卸一部分,则应在装车时作好妥善安排,使卸后车上剩余料局不致形成偏载。

4、运送散装轨料,应进行临时捆绑。

5、运送跨装轨料,应加强捆绑和支挡。跨装车辆间的提钩拉杆应绑牢,车钩钩头应加防伸缩夹具,防止轨料窜动。

6、跨装与散装轨料的车辆上严禁载人。

7、工程列车的运输方案,应有施工负责人与实施前向司机、车长和施工人员进行技术安全交底。

1.3人工铺设道岔

1、抬运岔枕、道岔部件时,抬运人员双脚应踏在轨枕盒内。道岔部件就位时,宜使用小型机具。

2、安装滑床板、垫板时,必须使用撬棍等工具进行就位,严禁直接用手调试就位。

3、安装尖轨时,严禁将手脚放在基本轨和尖轨之间。

4、安装轨撑时,不得用手探摸轨撑与钢轨、滑床板、垫板间的空隙。

5、道岔各部尺寸铺钉后应符合铁道部现行的《铁路轨道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免发生脱线事故。

6、道岔铺设后,当连接曲线未铺前,在辙叉后面必须加铺一节临时短轨,以免辙叉被机车附件挂上。

7、新铺道岔的尖轨必须钉固加锁,防止搬动。

8、新铺道岔如需临时使用,宜安装带柄标志转辙器,不得用撬棍扳道和采用道钉支顶尖轨的作法。

1.4新建线路整道和维修

1.4.1重点整道

1、新铺线路应及时进行重点整道,以利工程列车等的安全行驶。

2、重点整道主要作业应有:方正轨枕;拧紧螺栓(或补齐道钉);拨直拨顺线路方向;处理危及行车安全的三角坑等。

3、大、中桥上重点整道前,应安设临时避车台。

4、重点整道的同时,平交道应临时铺垫,并设立临时道口标志。

5、重点整道后,应立即安排巡道人员和道口看守人员。

6、线路经重点整道后,列车运行速度不得大于20Km/h。

1.4.2上碴整道

1、经重点整道后的线路应及时上碴整道

2、上碴宜采用火车运输、人工卸车,或用风动道碴车运卸。

3、上碴应分层进行。第一次按10~15cm的起道量上碴,第二次再按全部数量上足。

4、每个道碴车应指定一名组长,负责指挥开关车门、卸碴、检查和清道等工作。

5、下列情况不得卸碴:

⑴未到达卸车地点;

⑵未确认卸车信号;

⑶道口、明桥面或影响道岔信号和导管扳动的地段;

⑷夜间和无照明的隧道;

⑸临线来车时;

⑹列车转移走行途中。

6、卸完道碴的列车在下列情况不得开车:

⑴未清理好线路;

⑵车门未关好;

⑶车内余碴偏栽未匀平;

⑷施工负责人未给车长信号,车长不得给司机开车信号。

7、风动道碴车风压不足0.4Mpa(4kg/cm2)时,应用手制动装置配合操作。

8、不得在已卸的碴堆上再卸其它轨料。

9、使用起道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由受过训练的施工人员操作;

⑵操作人员不兼做其它工作;

⑶操作人员必须人不离机,手不离把;

⑷注意防护信号,随时做好下道准备;

⑸操作时应按规定执行。

10、人工捣固,采用4人一组,站成八字形,在同一根轨枕进行。4人中应指定一名组长。各组捣固距离不应少于3根轨枕。打镐应由组长指挥,齐起齐落,速度均匀,次数适度。捣固钢轨底道碴时,应采用斜打镐法。

11、机械捣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操作人员事前经过训练;

⑵制订安全操作细则;

⑶每台捣固机有专人负责;

⑷使用捣固机架作业,应备有起稿摇把,并有紧急下道措施;

⑸捣固机下道,操作人员随机移动;

⑹配属的小车下道后,应稳妥地停放在限界以外,并加防溜措施。

12、拨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⑴施工人员站在轨枕盒内成斜八字形;

⑵撬棍插入道床深度不小于20cm,与线路纵断面成45°角;

⑶有专人叫号指挥,动作一致,防止滑撬;

⑷变换撬位时,施工人员严禁肩扛撬棍行走。

13、施工人员打紧防爬器时,应骑站在钢轨两侧轨枕上成八字形,防止滑锤伤人。

14、线路上碴整道地段与相邻地段衔接处,应有不小于200倍高差的顺坡长度。

1.4.3线路维修

1、遇有雾、雪、风、雨等恶劣气候,曲线地段,以及有障碍物视线不足800m等情况,应增派防护人员中转信号。

2、桥上作业,列车通过前,施工人员应有序地撤到桥外或避车台上,所用工具不得堆放在桥面轨道上。在桥长人多的情况下宜利用列车间隔施工。

3、夜间作业应有照明,并增派防护人员中转信号。

4、失效轨枕应进行更换。

5、单根抽换轨枕容许每隔六根轨枕挖开一根轨枕枕底道碴。

6、接头夹板、螺栓等连接配件伤损时,应立即更换。

7、更换接头夹板螺栓时,每侧接头的每根钢轨上接头螺栓不得少于两个,上齐后,方可放行列车。

8、维修作业收工时,机械应停放在限界以外,覆盖机械的篷布必须捆扎牢固,防止刮风吹散被列车挂上。

篇2: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管理制度

1、承包商在工程开工准备期内,尽快编制好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并于正式开工前向工程项目监理部报审。

2、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其要点是安全保证体系,人员配备,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安全防护、安全工器具配备、安全保护措施、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具有编写、校核、审查、批准人员的签名,其中审查人员应是承包单位的安全技术负责人,批准人员应是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还需加盖承包单位的公章。

3、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技术方案由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查,并在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上提出审查意见,署名后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签署监理意见报项目法人审批。

4、施工技术方案(措施)审核办法

4.1、承包商在工序正式开工前应编制好该工序使用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措施),并于正式开工前15日内向项目监理部报审。

4.2、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4.3、承包商报审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由监理工程师及项目监理部审查,在《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报审表》上由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会同签署审查意见。

篇3:深基坑支护施工技术管理规程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2]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篇4: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管理制度范本

1、一切施工(生产)活动必须有工序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交底,签字认可。

2、编制和审查安全施工措施的项目总工、技术员、安全员必须熟悉有关技术和安全规程、标准、规定,熟悉有关安全技术、安全防护方法和劳动保护用品知识,熟悉有关厂家说明书、资料等。

3、编制和审查安全施工措施的人员应注意收集有关技术新成果、新型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设施等资料,在编制安全措施时加以运用,以提高安全施工的可靠性。

4、在编制措施前,应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调查,掌握施工项目,现场周围环境的第一手资料。对于重大的施工项目,还应召开讨论会,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共同协商。

5、安全施工措施应从防护、技术、管理三方面详尽周密地编制,不能简单照搬安规的有关条文。

6、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种交叉等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单项的安全施工措施,并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要求。

7、工程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符合下列要求:

(1)针对工程的结构特点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危害,从技术是采取措施,消除危险;

(2)针对施工所选用的机械、工器具可能给施工人员带来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

(3)针对所采取的有害人体健康或爆炸、易燃危险的特殊材料的使用特点,从环境条件和技术措施上加以防护。

(4)针对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有可能给施工人员或他人及材料,设备运输带来的危险,从技术措施上加以控制,消除危险;

(5)重要临时设施、重要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季节性施工、多种交叉等施工项目的安全施工措施须经施工技术、安全监督等部门审查,总工程师批准,由班组交底后执行。

8、施工安全措施由技术员或项目总工编制后,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9、施工过程中,由于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全时,必须及时补充或更正安全措施,并再行审核、批准程序。

篇5: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技术管理制度

本工程位于新干县城南新区,新干县公安局技侦大楼及附属楼工程工期紧,质量要求高,为保证本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高安全生产工作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要求参建单位必须安全、有序、规范、标准、整洁、科学地进行管理,争创现场文明施工样板工程,根据JGJ-99《建设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GB50194-93《建筑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及建设部、省市有关安全文明施工法则、条例,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公布的劳动保护立法和各项安全技术标准为依据,根据公司年度施工生产的任务,各项工程施工的特点确定安全技术措施项目,针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能及时解决的问题以及对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等所应采取的措施,做到不断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的发生。

(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范围包括:

⒈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退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为了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⒉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⒊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⒋电气设备安装防止触漏电的设施(包括标准配电箱)。

⒌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⒍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构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备。

⒎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⒏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⒐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⒑消除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⒒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⒓机械、电气设备等传动部的防护装置。

⒔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安全而安设的通气换气装置。

⒕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⒖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改书,刊物、宣传画、标语等。

⒗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⒘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所需的工具、仪器。

⒙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三)、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由公司安全科在工程开工时依据工程、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经公司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执行。

(四)、安全技术措施的重大项目由公司组织实施,一般项目均由基层各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科负责定期检查实施情况。

(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费用和使用材料,都应切实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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