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6
物业作业指导书
--住宅小区停车场管理规定
1.0目的:维护停车秩序,保证车辆安全,加强车辆停放管理。
2.0适用范围:小区停车场。
3.0职责:护卫员严格管理、认真执行。
4.0基本内容
4.1地下车库管理规定
4.1.1地下车库车位分出售和出租分类,出售车位属客户一次性买断;出租按年(月)出租;车主到管理处签定车位租赁合同,办理车辆出入卡,车位租金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租金不可拖欠,只能预交,拖欠租金按合同执行。
4.1.2进入地下车库的车辆必须在车库进口处完成刷卡操作程序,方可进入地下车库停车。
4.1.3出库车辆在地下车库出口处,凭出入卡刷卡出场,护卫员在对车辆、司机、出入卡确认后放行。
4.1.4客户应将小区车辆出入证放在汽车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识别,车辆出入卡由客户妥善保管随身携带,作为出入凭证。
4.1.5客户所租车位原则上属专位专车,如果客户要停放不同牌号的车辆,必须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凡与车位登记之不同牌号车辆不得停放地下车场。
4.1.6客户不要把贵重物品放在车内,停放后,请检查是否关好门窗。
4.1.7护卫员必须严格履行车辆出入登记手续,认真执行规定,对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
4.1.8客户若不慎遗失出入卡,应立即向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4.1.9临时停放车辆实行计时收费,按政府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4.2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4.2.1地面停车场为客户车辆来往临时停车提供方便。
4.2.2地面停车场车位出售、租赁手续与上述相同。车辆停放收费按政府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4.2.3停放在小区停车场内的所有车辆,客户必须关好车门窗,请勿将贵重物品留置在车内,以防止丢失。
4.3本小区停车场只提供停车场地,车辆若有遗失或损坏由客户自行承担,管理处有义务协助客户报案。
4.4凡客户在本小区停车场内停放车辆与管理处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妥,则由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5.0支持性文件和记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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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住宅类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住宅类停车场收费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停车场的管理,严格收费标准。
2.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
3.方法和过程控制
3.1本停车场为住宅类停车场,收费标准为:小车进入小区超过30分钟在24小时内收费伍元,大型车(19座以下面包车、2.5吨以下人货车)每辆收费拾元,单车、摩托车暂不收费。
3.2出入岗值勤人员应端正思想,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尊重每一位顾客。
3.3进出车辆到达岗亭时须面向车辆敬礼,并按停车时间收取费用。
3.4如顾客对收费标准有疑问,要耐心细致地作好解释工作,不允许有不耐烦或置之不理的语言和行为。
3.5对于所收人民币有怀疑的,要确认为假币后方能拒收,以免损伤车主的自尊心。
3.6面额较大的人民币,如一时无法找赎,除即时通知其他岗位更换,还应对车主进行解释和道歉。
3.7收费后必须将票据交给车主,若遇到确实无法将票据交给车主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班长上报财务人员处理。
3.8任何人不得贪污、挪用、换假停车费用,所收款要及时上交财务人员。
3.9停车场出入岗值勤人员在当值时间内不得在身上携带私款。
3.10值勤人员发现备用票据不够时要及时申报领取,以免出现缺票现象。
3.11各岗位钟表每班次应校对一次,核对统一时间。
3.12不得徇私舞弊,做人情或刁难人。
篇3:住宅小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住宅小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五)
一、车辆的管理
1、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
3、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
4、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
5、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7、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二、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1、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3、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5、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6、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管理处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篇4:某住宅项目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住宅项目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1.目的
确保停车场(库)内的设备、设施和停放车辆的安全,保证车场(库)内整齐有序.
2.范围
适用于理?***项目停车场(库).
3.职责
3.1交通班负责指挥车场(库)内的车辆整齐停放、存放、监护和并在《值班日志》、《停车库车辆进出登记表》和《B2车库停车证登记表》上做好记录。
3.2交通班长和警卫班长负责车场管理、监督、指导.
4.程序
4.1停车场(库)管理
4.1.1停车场(库)设保安岗,工作时间为停车场8:00-17:00,停车库7:30-19:00.
4.1.2大厦内所有客户的机动车辆必须在保安部登记备案.
4.2停车库
4.2.1当有车辆驶入地下车库时,值班人员应迅速指引车辆慢行,安全地停放在指定的车位上,并提醒司机关锁好车门、窗,并将车内贵重物品随身带走.无车辆停放许可证的车辆不得停放在车位上.
4.2.2每隔半小时或临时详细检查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未关好车门、窗、未上锁等现象及时处理并通知车主.
4.2.3严密注视车辆情况和驾驶员的行为,若遇醉酒驾车者应立即劝阻,并报告班长及时处理,避免交通意外事故发生.
4.2.4禁止司机(车主)用消防水源洗车,经劝阻不听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4.2.5车辆出库时,仔细核对出库之车和驾驶员(车主),有疑问时,应立即到车挡面前向司机敬礼,再有礼貌盘问.
A.若是车主的亲友,和车主联系认可,并有驾驶证方可放行.
B.若盘问时发现有问题,应立即扣留车辆,并及时通知班长和巡逻保安,机警地做好应急准备,以防不法分子盗车行凶.
4.2.6当发现无关人员或可疑人员到车库时,保安岗应按如下程序进行处理.
A.当车库发现无关人员时,保安岗应劝导其离开车库,对于不听从劝导的人员应立即通知交通班长及警卫班长,前往处理.
B.当停车库发现可疑人员时,保安岗应急时前往对可疑人员进行查问,同时用对讲机通知交通班长,由其他警队人员及时巡视检查停车所有车辆,有无丢标志,车辆有无损伤,车门、车窗、后备箱有无撬痕.如未发现问题,可把可疑人员放行.当发现可疑物品及车辆有损时,应立即送交保安部进行处理,并进行事件的记录.
4.3地面停车场
4.3.1指挥进入车辆慢行,按规定行驶方向行驶,停放车辆位置适当,使车场车辆停放整齐.
4.3.2指挥开出车辆按规定方向行驶,慢行开出停车场.
4.3.3随时巡检地面车辆情况,发现门、窗未关好,有漏油、漏水,刮蹭现象应及时通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4.3.4夜间应对停放在大厦停车场内的车辆进行登记,以保证车辆的安全状况.
4.3.5留意进入大厦车场的车辆情况,对带有危险品车辆,禁止进入车场.
4.3.6如有特殊情况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5.监督执行保安部经理.
篇5:某住宅类停车场管理规定
公共安全(住宅类停车场管理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停车场管理,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根据《深圳市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各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停车场类型
(一)住宅类(包括住宅与办公、商业场所共用的停车场)
实行政府指导价
(二)社会公共类
1、社会公共类停车场是指商业场所配套的停车场,以及商业性投资建设的室内专业停车场包括宾馆、饭店、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等建筑物配套停车场,纯商业性投资建设的游览参观点配套停车场;
2、社会公共类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自行确定;
(三)临时类
实行政府指导价
三、停车场的设立
(一)在停车场的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的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在停车场的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停车场营业执照》《广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经营服务收费价目表》等"四证";
(三)在停车场的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管理员的相片、姓名、工牌号等;
(四)在停车场的显著位置张贴停车场负责人的相片、姓名等,以及在显著位置张贴各类安全温馨提示的标志;
(五)在车场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并张贴"收费不给票属贪污行为"的标志;
(六)停车场道路、车位等线路、路向指示等应完全、清晰;
(七)停车场管理员在上岗前应在深圳市交管局停车场管理科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八)车场管理员应统一着市公安交管部门配发的服装。
四、停车场管理
(一)管理处停车场应严格按公安交管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执行;
(二)未经市建设部门、市公安交管部门等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
(三)停车场应根据需要保持良好的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其它设施,并保持各类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转;
(四)装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应禁止进入非公安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
(五)各种车辆停放有序,无违章行驶及停泊,不得一车占两位或停泊在消防通道上;
(六)车辆临时停泊在车场内,应注重环保,及时将发动机熄灭;
(七)停车场应做好防火工作,按照规定配置扑救汽车的专用灭火器材;防火卷帘门下应有禁止停放的标志和规划黄格线停放区域等;
(八)停车场应做好防盗工作,安装闭路电视;管理处应做好必要的防护措施,地面和出入口做好必要的防护隔离桩,防止车辆冲撞逃匿;
(九)对长期停放在车场的可疑车辆或无牌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公安交管部门;
(十)管理处每月组织财务和安全护卫部对停车场的收费,IC卡凭证的办理等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十一)禁止使用消防水洗车或在停车场修车等,并保持场地整洁。
五、车辆出入管理
(一)住宅类停车场
1、长期卡车辆。
(1)车主直接刷凭证,进、出住宅类停车场;
(2)车主出场无卡(丢失或忘带卡),管理处办理手续或填写《无卡车辆离场登记表》后放行;
2、临时卡车辆
(1)车辆进入,一律发放停放凭证;
(2)车辆出场,一律凭凭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3)车辆进入,车场管理员必须询问被访人的姓名、住址等;
(4)确认无误后,填写《临时车辆进场登记表》,发放进出凭证放行;
(5)车辆出场无卡,必须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二)社会公共类、临时类停车场
(1)车辆进、出道口岗,统一发、收车辆停放凭证,不须登记;
(2)车辆出场,车场管理员应确认无误后收回凭证放行;
(3)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车辆管理员凭管理处出具的《车辆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
六、停车场服务
(一)检查出入车辆,及时提醒车主按规定路线行驶,按规定车位停泊。
(二)车场巡查员应按照标准的车辆指挥手势指挥车辆行驶或停泊。
(三)认真检查车辆并填写《车辆巡查记录表》,发现有损坏应及时告知车主并做好记录。
(四)发现车辆未关门、窗或车内有贵重物品应立即通知车主,当不能确认车主时,应派人留守直到车主到场方能离开。
(五)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车场,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
(六)根据车场日流量或频率,管理处确定每日在各出入道口岗至少三次站立式服务时间,且每次不得少于2小时;
(七)做好宣传工作,每季度给车主发放安全温馨提示1次。
七、停车场凭证管理
(一)车辆出入凭证的保管、资料和车位租赁合同的办理、缴费工作,必须三人分开实施工作;
(二)各类(含IC卡或纸卡)车辆出入凭证统一由管理处服务中心管理,发放时必须登记、签字、盖章;
(三)凭证的办理
1、车主到管理处服务中心签订《车位租赁合同》,填写《车辆资料》;
2、车主凭车位租赁合同,到财务室缴费;
3、车主将财务室出具的收据或税务发票到服务中心办理凭证发放手续;
4、服务中心应每月27日前,将月租卡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并报财务室;
(四)临时卡凭证的发放,直接由管理处护卫主管到服务中心领取发放;
(五)及时将车主遗失的IC卡挂失,并每月进行1次统计;
(六)使用智能化系统的停车场,应将收费、图象等资料至少保存一月以上方能做相关处理。
八、停车场收费
(一)严格按照《广东省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二)车场管理员在收费时,实行唱票(告知收费对象付款金额、应收金额、找零);
(三)发票的领用和停车费的上缴
1、车场管理员应根据本班收费情况,确定领用发票的数量;
2、理处财务室应向车场管理员
(收费岗)预支100元人民币用于找零;
3、停车费收取超过500元以上,车场管理员应持税务发票副本、《日当班收入统计表》、《免费车辆放行记录表》、《无卡车辆离场登记表》到财务室及时缴费;
及时现金上缴到财务室;
4、护卫主管不定期对免费车辆的图象、资料等进行抽查,每月至少3次以上。
5、临时收费出具的税务发票,应在上面写车牌号、日期、时间等。
九、其它
(一)"110""120""119"等执行公务的车辆,不用发放进出凭证和收费,但必须在记录本上做好记录;
(二)停车场相关证件新办或延期,统一由管理处财务室负责办理;
(三)停车场未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且在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