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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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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出租屋、空置房及租住人员管理办法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屋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空置房的安全,预防各种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岗位工作内容

部门经理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空置房、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管理员定期统计出租屋、空置房清单,并保留在控制中心

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统计,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向经理汇报

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安全员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空置房、出租屋情况,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管理员进行处理

每天巡视空置房、出租屋,异常情况须上报部门

保洁人员每季度清扫一次空置房

维修人员每季度检查保养一次空置房内的设备设施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含居住、办公室、商业用房。

4.2暂住人员:指非深圳市户籍人员。

4.3暂住证:深圳市公安局签发的暂住证明。

4.4空置房:是指开发商未售出房屋、业主未正式入住房屋、小区配套的空置管理用房。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租住人员遵守出租屋治安管理规定,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业主或管理处在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业主或管理处不得将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用综合楼出租、出借给他人兴办产生油烟、恶臭、噪声、振动、热污染的服务项目。

5.1.3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后方可出租,并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4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5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1.7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1.8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1.9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时按《出入口管理办法》执行。

5.1.10 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2空置房管理

5.2.1空置房的钥匙应统一保存在控制中心,并履行领用登记手续。

5.2.2保洁人员在清扫空置房时发现异常情况,有义务通知当班巡逻人员。

5.2.3维修人员定期对空置房内的电器设备、给排水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对房屋渗漏水情况进行处理。

5.2.4空置房的安全巡逻管理见《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6.支持性文件

GZWY7.5.1-A01-01《安全员巡逻管理办法》

GZWY7.5.1-A01-02 《出入口管理办法》

7.质量记录和表格

GZWY7.5.1-A01-01-F2 《安全员巡查记录表》

GZWY7.5.1-A01-02-F2 《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A01-02-F3 《人员临时出入卡》

GZWY7.5.1-A01-09-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GZWY7.5.1-S01-F2 《设备/设施保养维修记录表》

公司员工管理办法 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篇2:物业辖区出入口管理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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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程序文件

--出入口管理程序

1.目的

对出入口的有效控制,维护管理服务区域的正常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职责

3.1 部门经理负责出入口安全管理工作的全面指导、监督和检查。

3.2 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出入口安全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培训和考核。

3.3 安全班长负责出入口安全工作的巡查及监督。。

3.4安全管理员负责出入口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对普通来访人员的管理

4.1.1 各管理处根据各自物业的特点,在确保管理服务区域安全的情况下,可选择以下对普通来访人员的管理办法:

A.凡进入封闭或半封闭式管理服务区域的来访者,如不是业主(用户)为其开门,出入口岗或控制中心、大堂岗必须问明其来意,并与业主(用户)取得联系,经业主(用户)同意,并在《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上登记后方可让其进入。离开时,封闭式管理服务区域需登记离去时间,半封闭式管理服务区域可根据情况不做记录。

B.对无人化或开放性管理的管理服务区域的来访者,可不登记,但安全员及控制中心必须密切注意其行为,对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后东张西望、长时间逗留等行迹可疑的人员,安全员要及时采取妥善的方法进行盘问、控制,确保辖区安全。

4.1.2 安全员对来访人员进行合理有效的管理,防止其损坏公共设施,破坏卫生环境,在管理中发生争执或冲突,应及时通知中心或上级协调解决。

4.1.3 制止任何外来人员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

4.1.4 对无明确探访对象的来访人员,在未明确来意之前,不得放其进入管理服务区域。

4.1.5 管理服务区域内的所有设施、游乐场地,只为住户开放,安全员应禁止外来人员使用。

4.1.6 禁止所有推销、收废品、发广告等闲杂人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

4.1.7.如来访人员在业主(用户)家超时停留,出入口岗或中心应通知相关岗位核实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处理。

4.2 执行公务人员的管理

4.2.1 执行公务的执法人员因公进入管理服务区域,相应岗位的安全员应请其出示证件,予以登记,并立即通知管理处负责人员,负责人员接获此信息后立即致电对方单位核实身份,同时安排人员陪同前往。

4.2.2 执行公务人员对管理服务区域业主房屋进行搜查应请其出示执行部门开具的搜查证,需要查扣业主物品的应请其列出清单双方签字认可。

4.2.3 外地执法人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除上述内容外,还必须有本市执法部门陪同及本地相应部门的证明,并需登记陪同人员的证件,予以核实后方可放行。

4.2.4 执行公务的其它部门的国家公务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也须登记,并了解公干的目的,由管理处安排人员陪同前往。

4.2.5执行公务人员因公务保密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明示公干目的时,当值安全员必须及时联系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或其指定授权人视具体情况处理。

4.3 物资放行的管理

4.3.1物资搬运时,须到管理处或授权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申请人需按要求填写《物资搬运放行条》,写明物资名称、数量和本人资料。若非物主本人办理,需物主提供书面委托书或物主电话委托,由搬运人在《物资搬运放行条》上签名,经手人员除查验申办人的身份证外,还须与物主本人联系确认。在装修入伙期间,属施工方工具材料的可由装修负责人或申办人员办理,经手人员须查验身份证及临时出入证或业主委托书。

4.3.2经手人还须与管理处出纳员核对,追收尚未交纳的各项费用并签字

认可;出纳不当班或外出时,应将尚未交纳费用的住户及其费用清单交管

理处值班人员或中心值班人员,由委托人签字认可,手续完善后方可放行。

4.3.3 由安全员随申请人员到现场核实所搬货物与申请内容是否相符。安全员负责记录、核对搬运车辆的牌号、司机身份证号或驾驶证号、档案编号、发证机关、姓名、单位或住址等并请其签字,手续完善后予以放行。

4.4 施工人员的管理

4.4.1 所有施工人员凭管理处签发的《人员临时出入卡》进出管理服务区域。

4.4.2 安全员在检查《人员临时出入卡》时应核对房号、相片、施工人员姓名、证件有效期及管理处公章。

4.4.3 若出入证丢失或过期,施工人员应到管理处补办证件或延期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4.4.4 所有施工装修人员必须服从安全员的管理,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责任书》的内容进行操作。如有违章,安全员有权进行制止或停水停电,需延时加班的装修须经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行。

4.4.5管理服务区域内社会公共设备设施施工,施工人员应在管理处办理相应手续,经部门经理或相关专业人员同意后方可施工。

4.4.6服务供方人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维修,需穿制服、佩带工作证方可进入。

4.5 公司内部人员的管理

4.5.1 公司员工应自觉服从安全员的治安管理,主动提供合作。

4.5.2 公司员工须使用指定的员工通道和专用电梯。

4.5.3公司员工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各项活动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员在工作范围内有权指出员工各种违章违纪现象。

4.6 参观人员的管理

4.6.1 所有的参观人员必须经管理处同意后方可进入,同时管理处须派人陪同。

4.6.2 引导进入管理服务区域的参观人员注重礼仪,爱护环境,爱护公物。

4.6.3 劝止参观人员在管理服务区域内的高声谈论,引导其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4.6.4 请参观人员在指定范围内活动,按指定路线行走,未经允许应阻止摄像和照相。

4.7 特殊来访人员的管理

4.7.1 认真、细致、全面的做好接待工作。

4.7.2 各岗位安全员统一佩带白手套,来访者经过岗位时致军礼。

4.7.3 注重仪容仪表,礼节礼貌,保持良好的军人姿态。

4.8 对推销、发广告人员的管理

4.8.1 禁止闲杂、无关人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

4.8.2 凡推销人员、广告人员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必须事先与顾客有约,并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如在业主

(用户)家超时停留,出入口岗或中心应通知相关岗位核实情况,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按《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处理。

4.8.3 对一些有合法身份,符合公司管理制度但又对其产生怀疑的推销广告人员,要控制其派发广告、传单的行为,在此行为之前,从尊重顾客的角度,可采取跟踪、尾随的方法,观察其行为,如有违规,立即进行纠正或劝其离开管理服务区域。

4.8.4 对产生了派发广告行为的推销、广告人员,我们要对其身份进行验证或向对方单位进行证实,如没有合法身份,怀疑其具有违法嫌疑时,可交派出所处理。

4.8.5 对每一位外来人员我们都应友善、礼貌的对待对方,尽量避免发生纠纷与冲突,若出现处理不了的情况,应立即请班长或主管进行协助调解,把纠纷控制在可处理范围。

4.9出入口管理流程图

其它人员公务人员

正常 超时

正常 异常

5.质量记录和表格

**WY7.5.1-A02-F1《人员临时出入卡》

**WY7.5.1-A02-F2《物资搬运放行条》

**WY7.5.1-A02-F3《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WY7.2.3-G01-F2 《工作信息记录本》

**WY8.3-Z03-F2《突发事件处理记录表》

部门规章 工作规范 实施细则

工作流程 工作措施 职责范围

篇3: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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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程序文件

--物业辖区出租房及租住人员管理程序

1.目的

协助公安机关加强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屋及租住人员的管理,维护管理服务区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员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制止商铺违章事件。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

3.职责

3.1各管理处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3.2部门经理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出租屋的租赁及租住人员管理工作,并负责监督、指导。

3.3租赁管理员应定期对出租屋人员资料进行检查、核实,及时掌握租住人员的情况,并定期向经理汇报租赁业务和人员居住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制止,必要时报派出所协助处理。

3.4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出租屋居住人员的现场管理工作,熟悉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的具体楼栋和房间号,留意该房屋进出人员是否经常变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租赁管理员或派出所进行处理。

4.定义

4.1出租屋:凡小区/大厦内除旅店业外以经营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均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办公室、商业用途。

4.2暂住人员:指没有特区常住户口,持有效证件进入特区,并在特区居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

4.3暂住证:在特区居留7日以上的租住人员应当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居留两个月以上的暂住人员应当申办暂住证。

5.方法和过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出租人进行管理,要求其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

5.1.2管理处协助公安机关对承租人进行管理,登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等基本情况。

5.1.3管理处协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租住登记手续或申办有关暂住证件。

5.1.4租赁管理员应及时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况,必要时将治安隐患向辖区民警及公安机关报告。

5.1.5管理处发现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举报、制止或协助公安人员将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5.1.6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5.1.7通过管理处出租的房屋,租赁管理员必须严格把关,严禁把房屋租给三无人员,对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业或办公用途时,应对其经营范围和性质是否符合物业功能和环境要求进行评价,符合要求并出具书面记录,请对方签字后方可出租,督促其办理合法的营业执照。

5.1.8承租人通过管理处在管理服务区域租住房屋,产权归属地产公司的物业,管理处必须与租房人签定租赁合同。

5.1.9管理处应建立本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情况清单、空置房清单,并保存在管理处或控制中心。

5.2安全监控与预防

5.2.1安全员必须熟悉掌握管理服务区域内出租房和空置房情况,作为控制的重点。

5.2.2 安全员必须督促管理服务区域内的租住人员,遵守管理服务区域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爱护管理服务区域公共设施、设备,遵纪守法。

5.2.3安全员在巡逻时,要留意管理服务区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变出租屋的用途,严禁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5.2.4 安全员对租住人或商铺经营人员搬运物资出入管理服务区域应特别留意。搬出物资前必须到管理处指定的部门开具物资搬运放行条,并时刻留意其搬运物资的整个过程。如存在撤离的可能情况,必须立即通知控制中心或管理处,并应请其到管理处交清各种相关费用后方可离开租住的管理服务区域。

5.3保姆、家教、钟点工、业主亲友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管理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6.支持性文件

《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租住人员户口管理条例》

7.质量记录和表格

**WY7.5.1-A02-F1 《人员临时出入卡》

**WY7.5.1-A02-F3 《来访人员情况登记表》

**WY7.5.1-A03-F1 《租住人员情况登记表》

薪酬制度 奖惩制度 考勤制度

办公室管理规章制度 房地产公司规章制度 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度

篇4:物业辖区停车场管理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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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程序文件

--停车场管理程序

1.目的

规范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的管理,维护停车场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服务区域内的停车场.

3.职责

3.1部门经理负责审批本部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并对停车场管理进行全面指导、监督和考核。

3.2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制订、完善本部门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负责组织、检查本部门停车场管理工作及对安全员的培训工作。

3.3安全管理班长/组长负责停车场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4公司安全管理专业委员会负责对各部门停车场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的审核、备案。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各管理处必须根据本文件确定的一般原则、操作流程及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的实际情况,编制各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作业指导书,对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的规章制度、实施方法、防范措施作出详细规定,并报品质管理部审核备案。

4.2管理服务区域内停车场属本管理服务区域内顾客专用停车场,外来车辆需根据车位紧张程度及潜在风险(如携带易燃、易爆等物品)确定是否让其停放。

4.3购买车位的顾客需凭购买手续与管理处签订《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顾客需租用车位时需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经理审批后,与其签订《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

4.4《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必须按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内容填写,有效期满后,管理处应及时通知顾客续签。

4.5对与管理处签订了《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或《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的顾客,各管理处应根据停车场的实际情况办理相应的停车场证件。停车场证件必须按公司统一规定形式,包括以下三类:

4.5.1第一类:停车场智能IC卡,该类卡按使用性质分为车场卡、临停卡、访客卡,见公司《CI手册》,适用于已安装IC卡智能系统的停车场进出车辆使用;

4.5.2第二类:纸制印刷品《车辆停放服务卡》,适用于未安装IC卡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有固定车位的车辆使用;

4.5.3第三类:纸制印刷品《车辆临时停放凭证》,适用于未安装车场智能系统的停车场,供外来临停车辆或具备商业裙楼的物业因临时进出车辆频繁不适用IC卡控制的车辆使用;

4.5.4第一类、第二类统称为《车辆停放服务卡》。

4.6安全员应熟练掌握交通指挥的动作、手势,用标准的动作、手势指挥车辆。

4.7无牌机动车辆及携带危险品车辆严禁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内。

4.8如发生驶出的机动车辆无《车辆停放服务卡》、《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卡/证上的车牌号与所开车辆车牌号不符、司机不符、无车牌等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控制中心和上级领导,查验并登记车主的有效证件:车辆行驶证、驾驶证、车牌号、车型等,进行人、车、证的核实,经车辆所有权人或单位证实并在《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上签名后方可放行。

4.9如发生车辆冲岗、从入口绕行等可疑情况,应首先设法截停车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部门经理由部门经理处理。

4.10所有停车场出入口都必须设置地桩。

4.11如出入口道闸故障或因其它原因暂时失去屏障功能时必须使用地桩,保证出入口安全屏障的有效性。

4.12已设岗的停车场车辆出入管理基本操作流程:

4.12.1车辆进出时,必须检查一辆放行一辆,过一辆车开一次道闸,严禁在未办理手续前将道闸打开。

4.12.2 二十四小时使用地桩。

4.12.3在车流量高峰期应增加岗位人员,加快车辆流通速度,防止大量车辆滞留,有条件的管理处应尽可能考虑进出口分流,并做好标识。

4.12.4车辆驶入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入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示意车辆减速停车,是临停车辆应迅速准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B.当车辆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迅速发放进《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打开地桩并向车主示意点头问好。

C.车主接过《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后,示意车辆驶入停车场。

D.对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安全员要及时对车辆外观进行仔细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于《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4.12.5车辆驶出时的基本操作:

A.车辆驶近停车场出口时,安全员应面向来车呈立正姿势,注意观察,对临停车辆应示意车辆减速停车。

B.车停稳后,安全员快步走至距车辆驾驶室窗口适当距离的位置,呈立正姿势并敬礼,向车主收回《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并快速核对车牌号、进入时间、值班人员签名等信息,对需要收取车位使用费的车辆按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并给车主相应的停车费发票,然后开启道闸、打开地桩,示意车辆驶出停车场(此过程要迅速,在人、车、证核实清楚的情况下应尽量缩短车辆的停滞时间)。

C.登记、存放收回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

D.对不愿收发票的车主,应明示公司的规定,请车主自行处理,严禁收费不给发票的行为,一经查出,一律按贪污票款处理。

E.因特殊原因未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应在《未收费车辆登记表》上作详细记录,并请车主或上级签名确认。

F.对在晚上24:00-凌晨5:30、雷雨天晚上23:00-凌晨6:00驶出管理服务区域的车辆,需询问车主姓名和住址(陌生或可疑车主必须确认无异常情况后,需登记车主身份证、行驶证等)。方可放行。

4.13停车场秩序管理

4.13.1安全员要维护停车场内良好的交通秩序,防止车辆堵塞及意外事故发生。

4.13.2对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停车场的车辆,停车场安全员应引导车辆正确停放,若出现困难或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

4.13.3车场内车辆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必要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处理。对受伤人员,可施行紧急救护的应立即救护,并保护现场。

4.13.4车场内车辆若发生故障,不带污染的小型维修,可在车场内进行,维修完后要督促车主清理周围卫生,其它维修禁止在车场内进行。

4.13.5车场车辆如发生漏、滴油情况,安全员应立即通知车主进行检查并处理,若通知不到车主须将情况上报主管/主办,并安排保洁员进行清理。

4.13.6严禁在停车场

内进行试刹车或练习驾驶的行为。

4.13.7因车主原因造成车场内公共设施、设备损坏时要立即上报部门主管/主办以上人员到现场处理,根据损坏情况与车主明确责任,赔偿损失。

4.13.8因安全员原因造成车场内车辆损伤或丢失,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14停车场票据管理

4.14.1《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由专人从管理处指定票据管理员处领取,并对领取数量进行登记。各车场出入口岗在交接班时须将卡/证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

4.14.2对回收的《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卡/凭证》应妥善保管,防止风吹、雨淋、遗失,每日由专人负责整理核对;《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应上交到管理处指定的负责人,由票据管理员登记保管,与存根一起保存三个月。

4.14.3停车发票由专人到出纳员处签名领取,编号应具有连续性,车场出入口岗交接班时须将发票数量、编号及其连续性等情况记录在《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上,停车费满500元时要连同发票存根一起上交到管理处出纳员处,由出纳员核对并登记票据和现金数,由当事人签名认可。

4.15停车场IC卡管理

4.15.1停车场智能IC卡的授权与发放由部门经理或经理指定授权人负责,必须按公司统一的卡的格式、类别和权限进行授权并登记。

4.15.2授权操作密码应定期更改,每季度一次,如因人员变动等特殊原因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更改.

4.15.3每季度对停车场IC卡全面清查一遍,包括总数量、已发出数量、损坏卡数量、注销卡数量、车辆资料变更情况,保证无出入。

4.15.4清查结果应记录并在管理处存档.

4.16摩托车、自行车管理

4.16.1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应指定固定的摩托车、自行车停放点,并明确标识(包括防盗标识),有条件的管理处可加装地锁。

4.16.2在管理服务区域内停放摩托车、自行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亦无须发放任何出入凭证。

4.16.3进入管理服务区域的摩托车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安全员督导执行。

4.16.4严禁无牌摩托车进入管理服务区域,对无牌摩托车多的管理服务区域,应及时书面联系交通管理部门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清理,以维护管理服务区域良好的管理秩序。

5.支持性文件

各管理服务区域的停车场管理制度、作业指导书。

6.质量记录和表格

**WY7.5.1-A01-F1 《安全员交接班记录表》

**WY7.5.1-A04-F1 《停车场车位租用协议书》

**WY7.5.1-A04-F2 《车辆停放服务协议书》

**WY7.5.1-A04-F3《停车场车辆情况登记表》

**WY7.5.1-A04-F4《车辆停放服务卡》

**WY7.5.1-A04-F5 《驶出车辆异常情况登记表》

**WY7.5.1-A04-F6《车辆临时停放服务凭证》

**WY7.5.1-A04-F7 《未收费车辆登记表》

税务职责 税收职责 稽查职责

稽查队职责 稽核职责 空压机职责

篇5:物业辖区控制中心管理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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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公司程序文件

--控制中心管理程序

1.目的

规范控制中心的工作内容,明确控制中心的职责。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业务部门(没有控制中心的管理处,由部门经理指定人员或岗位执行控制中心的功能)。

3.职责

3.1 管理处经理负责对控制中心工作的指导、检查。

3.2 控制中心负责人负责对控制中心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实施。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 对控制中心内部管理

4.1.1 对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的要求:必须经过相关消防知识、本管理处消防设备操作的培训,且考核合格,具备处理紧急事件能力,大厦控制中心人员须持有深圳市消防局颁发的《消防上岗证》。

4.1.2 对在控制中心代班、顶班的人员要求:必须经过相关消防知识的培训,由部门经理指定的人员担任,代班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并在中心交接班记录的备注栏填写代班人姓名、代班时间及代班期间的重要事项。控制中心(大厦)须保存经部门经理确认的可在控制中心代班、顶班的人员名单。

4.1.3 控制中心是整个管理服务区域的控制枢纽,负责对接到的信息进行综合处理,及时调度、安排相关人员执行。

4.1.4 通过各类通讯设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有关事宜,保持通讯联系,传递信息,重大事件及时向经理报告。

4.1.5 协助受理顾客投诉,及时调配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同时向管理处汇报,及时跟踪处理结果。

4.1.6负责顾客邮件的签收并落实完整送交到顾客.

4.1.7控制中心人员必须熟悉管理服务区域各类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及特长,熟悉管理服务区域环境、楼宇结构、设施、设备、器材布置及其控制范围。

4.1.8控制中心值班人员必须了解管理服务区域各类人员每天工作安排及行动去向,协调安全管理员、保洁员的管理工作。

4.1.9 通过监视器密切监视出入管理服务区域人员情况,发现可疑人员、情况及时通知就近人员监视和处理, 及时跟踪处理结果。

4.1.10 监督安全管理员严格履行物资搬运放行手续。

4.1.11 大厦控制中心值班人员接班时,必须检查消防控制主机回路、分区、隔离点、故障状态及原因,检查消防联动柜监控性能及信号灯状况。

4.1.12 消防主机报火警必须立即核实,如属误报,及时复位,如属真火警,按灭火方案处理。

4.1.13 控制中心必须至少有一种有效方式与宿舍安全员及时联系,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支援。

4.1.14指挥处理各种紧急情况,下达处理方案,必要时通知上级领导或向社会机构求援,事后及时做好详细记录。

4.1.15 **中心值班人员每天7:00以前收听新闻及天气预报,按规定时间向各部门发送当天天气预报。

4.1.16**中心每天22:00-7:00每隔半小时对各管理处呼叫一次,各管理处在收到**呼叫后应马上答复,若某管理处没有答复,**中心应通过电话或其它管理处转呼的方式直到与其联系上。

4.1.17各管理处在**中心呼叫之后15分钟对管理处所有岗位呼叫一次。

如**中心与某部门经各种渠道无法联系上,应于次日将此信息通知该部门经理及公司品质管理部经理和治专会负责人,并作好记录。

4.1.18任何时间,控制中心值班人员不得让无关人员在控制中心逗留。作好顾客资料及公司质量记录的保密工作。

4.2 控制中心必备的常用联系电话、资料和消防设备

4.2.1 控制中心必备的常用联系电话:管理处顾客的联系电话(注意保密、禁止外泄)、供水、供电、供气、辖区派出所、三防指挥部、居委会等部门的联系电话,管理处重要设备厂家或保养单位的联系电话,公司内部联系电话,常用紧急电话。

4.2.2 控制中心须保存的有关资料:《深圳市家居装饰管理规定》、《深圳特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深圳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公约、停车场收费标准,有线电视、水、电、煤气、电话收费标准,市有关出租屋管理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资料。

4.2.3 控制中心须配备的防火器材:控制中心应配有防火服两套、灭火器三瓶、应急灯、三节电池手电筒各一、消防工具箱一个(内有:市政消火栓专用工具、消防板手、斧头、铁撬、铁钩、管钳、铁锤、铁錾各一、防毒面具两个)等消防设备,大厦须备有两个或以上的消防工具箱,所有消防设施、设备必须保存完好并不得挪做它用。

4.3 对钥匙的管理(没有控制中心的由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参见**WY7.5.1-Z02 《钥匙管理程序》

4.4 录像带的管理

4.4.1 管理处经理必须对录象带所录内容进行控制,录制重点部位(车场、出入口等)的内容。

4.4.2 各部门需确保录像带的录象效果良好,部门经理根据录像机、录像带使用情况决定是否更换,每月应对录像机磁头清洗一次。

4.4.3 各管理处应根据正常使用录像机的台数按每台录像机配32盒录像带的比例配置录像带。录像带上须有明确的录制时间标识,32盒录像带中一盒标识为"备用",其它每盒标识为"1--31",与每月31天对应,每天使用一盒,每日凌晨零时更换。部门如有多台录像机使用,录像带应有与录像机对应的标识。录像带录制内容保存期限为一个月,录像带必须保存在防潮,防阳光直晒的地方。

4.4.4 非公司人员观看、借用录象带须经管理处经理同意,借用录象带必须填写《借阅登记表》,在一周内予以归还。

4.5 对拾遗物品的管理

4.5.1 任何员工在管理服务区域内捡获任何物品都必须及时交到管理处,管理处无人值班时交给控制中心值班人员。

4.5.2 当值人员在接到物品时,必须将所拾物品进行详细记录,并交管理处经理确认是一般物品还是贵重物品。

4.5.3 一般物品交控制中心保管,贵重物品交管理处出纳保管。

4.5.4 管理处及时张贴拾遗物品启事通知顾客。

4.5.5 贵重物品保留一年无人认领时,由部门经理上报公司另行处理;一般物品保留三个月无人认领时,由部门经理做出处理决定并报公司备案。

4.5.6 顾客认领失物时,须说明失物的内容、失物地点和出示其它有效证明后方能签字认领。

5.质量记录和表格

**WY7.5.1-A02-F2 《物资搬运放行条》

**WY7.5.1-A05-F1 《拾遗物品登记表》

**WY7.5.1-A05-F2《中控室交接班记录表》

**WY7.2.3-G01-F2《工作信息记录本》

**WY7.5.4-G01-F1《邮件签收登记表》

**WY8.3-Z03-F2 《突发事件处理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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