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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升式架设设施装拆检测验收登记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条项目经理部选择有资质的单位承担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工作;检查施工单位施工起重机械和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定期检验检测情况,对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施,严禁使用。

第二条起重机械、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备安装后,须请地方设备检测机构对其检查验收,合格后办理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

第三条淘汰、陈旧、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不准进场使用。

第四条作业前由各施工班组负责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进行检查,对未有验收标志或对其安全性能有怀疑的设备应拒绝使用。

第五条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除必须制定安全施工专项方案,安全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监理部门审批后方能够实施。

第六条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好交接班记录。

篇2: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备案证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们公司以鲁建标字(98)13号文下发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标准的通知》;为更好地管好、用好这些费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与备案证管理制度。

一、每个工程在开工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单独编制该制度、规定。

二、工地在购买防护用品时,一定要到指定地点购买经省、市安全管理部门推荐备案产品,严防购买伪劣产品,严把进货关。

三、把好使用关,要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

四、对“安全备案”的管理,要提高认识,坚持实行准用制度。

五、不买、不租、不使用无备案证明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六、对伪劣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要积极抵制,配合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打假,做好预防事故工作。

七、各项目部对购买的各种防护用具,要保管存放好各种证件,放入安全资料中。

篇3: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

1、目的

落实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预防安全事故。

2、范围

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道路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甲方

3.1.1负责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归口管理。

3.1.2负责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检查和督促工作。

3.2安监部门

3.2.1参与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监控和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验收。

3.2.2负责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3.3各相关部门

负责由各相关部门实施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三同时”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安全措施的管理与监督。

4、内容和要求

4.1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4.1.1可行性研究与设计阶段

a)建设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甲方应督促编制单位进行职业危险与危害的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以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b)在初步设计中,工程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现行安全标准,编制《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4.1.2施工阶段

a)安监部门应监控建设安全防护设施中安全设施采购,安装和施工,索取相关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并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

b)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应经常检查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设施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督促施工方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c)安全设施完工后,甲方应会同施工单位对安全设施的施工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及有关的技术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4.1.3试生产和竣工验收阶段

a)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竣工后,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使用单位做好试运行记录。

b)试运行期间,安监部门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关设备,场所的安全监测和检验,并将试运行期间安全设施的运行效果,有关监测检验数据和问题予以记载.对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的情况,安监部门应督促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c)凡国家强制进行预评价的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甲方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获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并向有关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和办理有关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验收批文。

d)未强制进行安全预评价的一般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监部门依据技术施工设计中安全设备和装置的要求,以及试运行中各种监测和检验数据,组织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验收可单独进行,也可与主体工程验收同时进行。

e)在验收中提出的意见,安监部门督促设计或施工单位迅速组织整改,整改完毕后形成整改报告,并将整改报告提交验收审批部门。

f)通过正式验收并取得政府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合格批文后,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方可投入正式运行。

g)安监部应将建设安全防护设施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涉及安全设施的有关资料移交一份给行政事业部备案。

1.4安全设施的交接与运行

a)甲方在向使用单位交接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时,应说明安全设施情况及使用注意事项。

b)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应配备人员承担安全设施运行的管理、操作和维护,确保安全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转,发挥其作用。

建设安全防护设施使用单位应制定安全设施的工艺规程,设备操作与维护保养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安全知识培训,使员工明确自己的职责和熟练掌握设施安全操作技能。

4.2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

4.2.1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相关方安全管理的要求。

4.2.2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

a)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制定有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现场施工安全管理有专人负责。

b)施工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教育,配备有安全防护用具和劳保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并持证上岗。

c)施工设备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齐全有效,特种设备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d)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应符合施工安全规定: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档,无法封闭施工的,有隔离措施和设置警戒线及标志,有人进行监护管理;出入口、基坑边缘、临时用电设施、施工起重机械、脚手架等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

e)施工现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f)施工现场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定。

g)施工车辆在公司道路上行驶应遵守公司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

h)施工现场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符合国家《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规定。

4.2.3建设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单位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a)甲方按要求选择合格的施工单位,索取并保存施工单位相关资质证明;审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中的安全措施;在签订施工协议时,同时签订有关安全管理协议。

b)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到甲方办理有关总平面图审查手续,以及在施工中可能涉及的能源使用,绿化植被移动,危险品使用等事项,还应向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申报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c)甲方应经常检查施工单位施工中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应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

d)安监部应定期监督施工单位施工中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发现违反规定的情况以及事故隐患,应监督甲方督促施工单位整改,发现可能对公司员工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严重违规情况,可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

广兴镇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

篇4:生产现场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做好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有效预防人身伤亡事故以及职业病的发生。依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结合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生产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管理工作。

3.职责

3.1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安全监督负责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综合管理。

3.2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所属单位负责本部门施工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

3.3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管理。

4.具体内容

4.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要求:安全设施作为防止工伤事故,消、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等危害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业卫生技术措施,必须讲求时效性。如安全网、防护罩、通风设施,各种限制、保险装置以及安全标志、标牌都必须齐全有效。

4.1.1施工现场安全设施要做到“三必有”即:有边就有栏,有孔(洞)必有盖,有施工项目必有安全防护措施。

4.1.2施工技术措施要求设置的安全设施必须设置。

4.1.3施工现场的施工机械、电动工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

4.1.4严禁在安全设施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情况下施工。

4.1.5施工现场临时的步道、梯子、栏杆、孔洞盖板、警戒标志应指定专人负责看管,严禁任意摆放,施工完成后立刻安全移离现场。

4.1.6各种安全设施设置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7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同时完备相应的安全设施。

4.2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使用及维护

4.2.1施工现场公用安全设施由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指定相应的人员进行管理及维护。

4.2.2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所属单位对本部门负责的公用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

4.2.3施工现场的公用安全设施的拆除应由城区天然气管理项目部、安全科统一安排,严禁部门和个人私自挪用、拆除。

4.2.4因施工需要,对安全设施进行拆除的,施工完成后应及时恢复。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报请安全科批准后才能拆除,并要采取临时替代措施。

4.2.5施工部门对施工过程中使用的临时安全设施应予以爱护,施工结束后应及时拆除回收。

4.2.6闲置的安全设施(包括周转性安全设施)应及时退还所属部门进行集中保管。

4.2.7安全设施作业部门(班组和人员)都必须认真遵照审定批准的措施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4.3安全科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是否到位,能否满足施工要求,发现问题,立即下发“安全隐患通知单”通知施工部门整改。

4.4安全科应定期对周转性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不能满足施工要求的及时更换。

4.5安全科定期检查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4.6安全科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篇5: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建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整的组织体系,岗位职责明确;

(二)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人员数量满足监督工作需要且专业结构合理,其中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配备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及安全防护用品;

(四)有健全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六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类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两年及以上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三)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四)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关执法证书;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八条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九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

(四)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

工程项目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施工结束的,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二条施工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三)对涉及施工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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