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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及其它一般事故发生后,必须在24小时内;重伤事故发生后,必须在12小时内;多人伤亡或死亡事故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在1小时内;逐级报到中铁九局调度,项目部负责人应按规定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2事故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用电话、电传等方式及时逐级报告相关管理权限单位,并将在3天内向中铁九局提交书面事故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a)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b)发生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

c)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d)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e)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f)事故报告单位。

事故调查

1、项目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取证工作,项目部有关人员参与人身事故的调查工作。

2、事故的调查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2、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调查和处理。

3、发生二人以下重伤事故及轻伤事故,由项目部组织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备案。

4、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批复结案,同时抄报总公司备案。

5、发生一次死亡三人及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时,按总公司规定办理。

6、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构成刑事责任者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7、对责任领导和责任人事故责任的追究,应视其责任大小、情节轻重、经济损失和影响程度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等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所受行政处分列入个人政绩、业绩考核内容。

8、发生责任死亡事故后,依照以上对责任人处分的有关条款,经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确定,在《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出或向上级提出对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建议。

事故报表

1、伤亡事故报表实行月、年报制度。发生职工(含劳务工,下同)责任伤亡事故,必须及时、准确地逐级报告和统计,认真填写当月、年度事故报表,由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后,月报于下月五日前(年报于一月五日前)报局安质部汇总上报。

2、对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中发生的错(漏)报、迟报和有意隐瞒事故的现象,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予以纠正。对性质恶劣且影响严重的事件,要给予严肃查处。

篇2: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1、有关法律、法规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2、公路施工企业生产安全报告程序和内容

(1)报告程序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劳动部门、工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2)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二、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目的与任务

(1)弄清事故发生经过。

(2)找出事故原因。

(3)吸取事故教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提出有效的安全措施。

(4)宏观研究事故规律。

(5)为修正安全法规标准、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管理提供依据。

(6)分清事故责任。

(7)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措施,恢复、建立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

2.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程序

尽可能进行详细调查分析。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包括:事故现场处理与勘察,物证搜集,事故事实资料的搜集,证人材料的搜集,事故现场摄影与现场事故图的绘制,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填写事故报表,事故结案材料归档。

3、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伤亡事故分析可借助于有关专业技术知识来进行。如建筑物及支架等倒塌、机械设备损坏等,可根据工程力学理论进行分析;火灾、爆炸事故可根据物质的燃烧和爆炸机理及爆炸力学进行分析;人为失误可根据人机工程学和心理学等进行分析。由于上述各种分析手段具有各自独立的体系,在分析伤亡事故时可参阅有关专业书籍或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除了以上专业技术手段之外,还有系统安全分析方法。这些方法对分析事故发生过程的各种逻辑关系,查明事故原因是非常有用的。这些方法主要包括:鱼刺图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故障树分析等。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全面的生产安全事故后的处理工作应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

1、事故原因分析。通过原因分析,确定造成事故的直接、间接管理缺陷和技术原因。以此来确定相关人员对事故发生所应负的责任,制定事故预防措施。

2、教育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通过事故惨痛教训和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相关责任人处理决定以及重申相关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使事故责任者和从业人员从事故中真正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3.事故预防措施。事故预防措施针对事故原因而制定。事故原因分析准确了,所制定的预防措施也就能够切实可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主要应该包括从人、物、环境等三方面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或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等内容,如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设备维修和更新,改进工艺流程、产品结构,生产作业场所的改善等。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事故责任分析并处理事故责任者的目的在于分清责任,做出处理,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广大从业人员从中吸取教训,改进工作,预防事故重复发生。因此,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必须严格依据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法规或规章制度进行,公之于众,并将处理情况在伤亡事故报告书中作明确交待。

篇3: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

1?目的

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损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处范围内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3?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负责各类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的管理工作,并汇总、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3.2?各部门、单位对已经发生和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规定要求,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4管理规定

4.1?事故划分

4.1.1?轻微安全事故:未发生人员伤亡,经济损失2000元以下。

4.1.2一般安全事故:一次事故造成轻伤或重伤1-3人的;经济损失2000-100000元以下。

4.1.3?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经济损失100000元以上。

4.2?事故的报告

4.2.1?发生轻微安全事故,责任人员应当在1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或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在当月安全月报中,附事故调查处理情况报告,报单位安全办公室,不得隐瞒。

4.2.2?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电话报安全办公室,24小时内填报书面报告,报处长。安全办公室将按上级有关事故上报的时限和要求及时做好上报工作。

4.2.3?已经报告的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单位要每2小时向处长续报一次。

4.2.4?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4.2.5?在事故报告的同时,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

4.3?事故调查与处理

4.3.1?事故处理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规定给予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3.2?发生轻微安全事故,由单位自行处理,但需将处理结果报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4.3.3?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处理。单位成立专项事故调查小组,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任组长,安全办、工会及有关部门人员为组员。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结果,确定为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至1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8%,间接责任人按3%罚款外,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除对直接责任人按10%,间接责任人按5%罚款外,给予记过处分,并处以降职或调离本岗位处分;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重伤2-3人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0元以上者,处以15%罚款,并对当事人进行开除处分。

4.3.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规定,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安全办公室和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4.3.5?事故调查应编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事故责任确定、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等。

4.3.6?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采取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在全处范围内通报安全事故;其中一般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发出书面通报。各单位应吸取教训,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4.3.7?各部门各站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零报告制度,每月26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安全办公室,对隐瞒事故不报的,直接追究本单位负责人责任。安全办公室建立和保存安全事故档案。

5?记录

5.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AH-05-B01)

AH-05-B01安全生产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统计时间:年?月?日

本月合计

今年累计

特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重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全部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一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二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三级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全部事故

事故起数

死亡人数

受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分管领导:统计员:联系电话:?(当月26日前上报)

篇4:安全事故汇报调查处理分析归档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按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规定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安全生产事故汇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矿主要负责人汇报;矿主要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业主、监理和属地相关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兴义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汇报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矿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工班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矿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矿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矿安全部门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矿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矿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制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矿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篇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严肃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全面落实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有效防范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上级有关制度、办法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第四条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牵头部门,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应当参与。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时,有关单位必须积极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应坚持追究当事者责任与追究管理者责任并重和初次从轻、多次从重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依规进行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部、总经理办公室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通过调度室逐级向上报告;、安全生产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值班领导和安全分管领导等相关人员汇报,然后根据事故应急处理程序向公司其它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调度员或值班人员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人或(集团)公司安全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条下属煤矿企业调度室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和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情况紧急时,下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分管领导可以直接向贵州煤监局所属分局、事故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贵州煤监局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四条各级相关管理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单位负责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或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六条死亡事故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委托组织调查的,由受委托单位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重伤事故、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故、重大非伤亡事故(如斜坡跑车事故、大巷运输事故、井下火灾事故、放炮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等)原则上由下属煤矿企业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要求亲自组织调查的除外)。

第十七条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或由(集团)公司委托下属煤矿企业组织调查的事故,(集团)公司认为其调查处理意见不妥的,(集团)公司可以重新组织调查。

第十八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专业、精简、高效原则。

事故调查组原则上由安全、生产、技术、财务、办公室等部门人员组成。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安全分管领导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责任的调查重点是:现场操作者的责任;现场管理者的责任;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前到过事故发生地点的各级管理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其它方面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及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经确认后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调查组成立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同意,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教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集团)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阅认可后,事故调查工作方告结束。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有关资料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归档保存。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由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5日内,事故单位以正式文件向(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报告事故处理意见,由(集团)公司或下属煤矿企业进行批复;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由下属煤矿企业自行组织调查的事故,自事故调查结束之日起8日内,下属煤矿企业必须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事故单位接到批复后,应当严格按照批复意见,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分析和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接受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以及员工的监督。

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技术部门必须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事故发生后1个月内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向(集团)公司所属相关单位进行通报,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五章处罚

第三十三条事故处罚决定由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负责做出。负责做出处罚决定的单位要求事故单位上报处罚意见的,事故单位必须上报。

第三十四条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做出处罚决定的,遵照其决定执行;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没有做出处罚决定的,依照(集团)公司的处罚决定执行。以上两级均没有处罚决定的,依照下属煤矿企业处罚决定执行。

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集团)公司、下属煤矿企业均做出了处罚决定的,不重复处罚,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死亡事故并违反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安全奖惩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伤及以下事故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

一、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2000元的罚款: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三、事故单位有关人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四、各级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以300~500元的罚款。

五、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事故调查组组长未认真履行职责的;

(二)、不按时提交事故报告的;

(三)、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存在重大疏漏的;

(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修改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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