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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部分管领导岗位责任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施工项目部设置机械安全管理分管领导,承担分管范围内的主要岗位责任。

1、负责组织本施工项目部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的运作和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或细则及各级岗位责任制的编制、修订及实施。

2、负责组织和考核本施工项目部机械管理部门或机械管理人员职能的实施。

3、负责组织对本施工项目部所用机械(包括本公司调入、外租机械、分包队伍自带机械等)的整机准入检查和待安装机械零部件的检查,主要机具的准入检查,以及起重机械检验合格证的审查,保证进入现场的机械安全状况良好、证件齐全合法。

4、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安拆队伍资质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的审查工作,确保作业队伍资质相符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5、负责组织对起重机械安装、试验、拆卸、维修、改造、重要吊装、大件运输等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的审查工作,并组织实施旁站监督,确保起重机械安拆和其他相关作业安全。

6、负责组织本项目部对机械安全的月检查和其他专项检查,并进行缺陷整改、管理评比奖惩及总结通报等工作。

7、负责组织编制好在用机械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防风、防雷、防碰撞、防火、防冻、防滑等安全措施,以及机械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评价和改进完善,确保现场机械使用安全。

8、负责组织本项目部机械台帐、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台帐、各种记录资料,以及相关统计报表等完整、齐全,管理规范。

9、负责定期组织机械安全专业会议,分析机械安全形势,研究对策和完善措施;组织相关人员的培训、学习,不断改进和提高机械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

篇2: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监狱罪犯的管理及教育改造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负责罪犯监管及教育改造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负责。第2条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开展技术教育和各种文体活动,将安全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努力提高罪犯安全意识和技术业务素质,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第4条加强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保证狱内监管、生产现场改造秩序稳定,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第5条参加安全办公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参与重大事故的分析与处理。

第6条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7条深入现场,深入井下,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狠反“三违”,对严重“三违”人员采用集训等措施,从严惩罚。

第8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监管改造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管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重要责任。

第13条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未安排对罪犯进行技术教育,未落实生产现场监管措施,造成现场脱管失控,出现事故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监管改造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篇3: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

对监狱的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坚持国家监狱管理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监狱管理的基本知识。

一、岗位责任

第1条负责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2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对安全工作的指示、指令和矿井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3条加强分管范围的安全管理,督促各单位建立健全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并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4条按时参加各类安全办公会议,积极组织并参与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5条发生事故时,做好后勤供应,协助事故处理。

第6条深入井下,深入现场,了解生产过程的安全状况,适时组织对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督促落实整改。

第7条依法做好土地征用、采空区地面沉陷治理和土地复垦赔偿工作,搞好矿群关系,维护矿井利益,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不受外界干扰。

第8条监督、落实从业人员劳动合同的签定、执行;监督工伤保险的交纳,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9条因公出差时,要安排好临时负责人员接替自己的工作,交接时要交清安全情况,确保安全管理不断线。

二、责任追究

第9条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后勤分管领导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煤矿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或在生产建设中未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行政后勤副矿长(副监狱长)应负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各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主要责任。

第13条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对矿井行政后勤、保卫等项工作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4条不能及时参加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未安排对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造成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应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6条不能够深入现场,督促、检查非生产区域的消防、供电等安全情况的,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分管科室领导人直接责任的重大中,行政后勤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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