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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及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一、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意义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是指煤矿有关人员认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审查该行为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是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和环节。它对于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行为,保护煤矿企业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意义十分重大。

1.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重要法律制度。随着《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依法监察和依法行政已经成为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首要任务。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有利于保障安全监察工作的正确实施,推进煤矿安全监察法制建设。

2.行政复议是煤矿和有关人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寻求法律保护的重要途径之一。通过提出行政复议,煤矿和有关人员可以向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自己对具体行为的看法,事实和理由,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的利益。

3.行政复议是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内部纠正失误的重要举措。通过行政复议工作可以使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了解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监督和促进下级机构改进工作。

4.通过内部行政审查,可以使大多数违法或者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纠正在基层,争议问题解决在复议阶段,从而减少行政诉讼,保障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工作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办理,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审查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对于煤矿和有关人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审查内容包括:

1.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机关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和《条例》,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的范围有三类:行政处罚决定,警告、罚款、责令停止生产、停产整顿、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现场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关闭矿井、责令停止作业、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超过期限的,有无正当理由。

3.复议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提出复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是否符合条件。申请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内容上应包括申请的基本情况,具体的复议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材料,最后,申请人还应当签名或者盖印。

5.复议申请是否属于复议机关受理。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际,申请人只能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复议申请。

6.复议申请提出之前,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已经提起的,不能再申请复议。

经过审查,具备以上条件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否则,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申请人理由。

(二)审理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审查的客体是下级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具体的审查要点是:

1.权限审查,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法定职权,有没有越权。

2.事实审查,即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3.法律适用审查,即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

4.程序审查,即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形式,是否告之煤矿和有关人员复议权和诉讼权。

5.适当性审查,即处罚或者处理是否畸轻畸重,是否滥用自由裁量权。

(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经过审理,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应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复议机关提交结案报告。报告主要包括四部分:

1.开头语,叙述案件的由来和性质。

2.复议过程,简要叙述复议工作的全过程。

3.争议的主要问题,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4.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说明对争议的看法,提出处理意见。

结案报告经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之后,复议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区分不同情况,作出复议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篇2:电力公司安全监察机构工作内容

健全安全监察(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强化安监工作:

1.电力公司必须设专人(不得少于3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基建安全工作。

2.电力建设公司及其分公司(工程处)必须分别设置专职的安监机构。

3.工地必须设专职安全员。班组应设兼职安全员。

4.管理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不得少于5人。现场性电力建设公司安监机构人员,应按公司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公司安监机构的人员中应有半数以上为工程技术人员。

5.分公司(工程处)安监机构的人员,应按现场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但不得少于5人,并另设专人负责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安监人员中应有一定比例的工程技术人员。

6.各级安监机构在人员配备上,应充分兼顾土建、热机、电气、起重、送电、变电等专业安全管理的需要。

7.专职安监人员必须具备5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具有较高的业务管理素质和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忠于职守。

8.专职安监人员应按国家及部有关规定,评定工程系列技术职称(含工人技师)。

9.安监人员属生产人员。专职安监人员应享受基建、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人员的同等待遇。工地专职安全员应享受工地班长以上的待遇。

10.专职安监人员应经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安监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安监部门的同意。

11.安监机构应有完善的宣传、教育设备和必备的监察工具。如安监车辆、照像、录像、摄像、传真、通信、录音、计算机、有毒有害气体测试、风力测定等设备及工具。

篇3:现场安全监察主要内容

1.监察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组织工作

(1)是否根据《安规》规定,正确使用了工作票,所签发内容是否正确,安全措施是滞完善,所设安全措施是否确保工作过程中的安全;

(2)是否正确履行了工作许可手续,是否存在不到现场的“信用许可”现象;

(3)是否认真进行开工前的站队交底;

(4)工作过程中是否认真执行监护制度,尤其是必须指派专人监护的重点部位,是否已指派了专责监护人,监护人对监护工作是否尽职、尽责,有否监护人离岗现象;

(5)复杂的施工现场,是否形成统一指挥(是否有多头领导、多头指挥或越级指挥等混乱现象)、统一信号、统一口令等;

(6)多工作班、多工种交叉或混合作业的现场,各工种间、各工作班间、运行与工作班间,运行与调度间以及单位与单位间的配合是否紧密有序,是否都明确指定了唯一的工作联系人;

(7)是否正确执行工作间断、转移,工作负责人变动,工作内容增减玫由此而出现的安全措施变动,工作时间的延长以及安全措施临时变动等手续;

(8)是否正确履行工作终结手续,为了切实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交接双方是否进行了分头检查。

2.监察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措施

(1)检查工作负责人是否将工作票随身携带;

(2)检查现场所的安全措施的正确性、完善性和可靠性,与工作票上所填写的内容是否相任;

(3)检查现场“停电、验电、挂接地线(包括个人保安线),装设遮栏、标示牌”等安全技术措施是否得到全面执行,工作负责人是否亲自或派人作了全面检查;

(4)检查工作班人员(包括临时工和其他外来人员)的个人安全用具是否都正确执行;

(5)检查场地、通道、楼梯上的坑、沟、孔、洞等上面或周围是否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例如:封诸、加盖、加围栏、加标志牌、挂红灯或派人看守等);

(6)在行人、车辆密集的交通要道、公共场所施工,是否有足够的安全措施(明显标志、派人看守等)。

3.监察各种整改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

(1)年度“两措”计划是否已列入季度、月度和周、日作业计划并及时执行。

(2)安全大检查中要求作现整改的项目,或通过《安全监察通知书》下达的,以及针对事故制订的防止对策是否制订整改措施、方案,是否落实必要的人、财、物安排,是否开始执行(或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检查安全活动

检查工区(车间、场、队)、安全活动是否按时、正常开展,上级有关文件是否及时传达并贯彻落实,活动内容是否充实并切合实际,记录是否详实,是否都由参加者自己签名,缺席者是否已及时补课,发言的普及率是否较高,发言内容是否言之有物、言之成理,会后有否小结、评价等。

篇4:某煤矿机电运输专业风险辨识范围

风险辨识范围包括矿井机电运输系统范围。根据机运系统危险点分析。危险点包括三个方面:①有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环境。如:作业环境中存在的有毒气体,将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诱发职业病。②有可能造成危害的机械设备等物体。如:机器设备没有安全防护罩,其运行部分裸露在外,与人体接触造成伤害;带电的裸露的电源线,如果人与之接触,就会发生触电事故。③作业人员在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随心所欲地操作。如:斜巷提升不落实警戒,行车又行人;设备检修未停电闭锁;设备运行时人员靠近旋转部位作业等。作业环境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机器设备等物体存在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的不安全行为,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事故的发生,都可以把看成是作业中存在的危险点,从而采取措施加以防范或消除。

一、通过分析煤矿机电运输作业中发生的事故,可以看出,危险点的生成有下列几种情况。

1、伴随着作业实践活动而生成的危险点。只要有作业实践活动,就必然会生成相应的危险点。如:在电焊作业过程中,电焊弧光会对人的眼睛造成伤害;电焊溅出的焊渣火花落在易燃物上,会引起火灾;如果电焊把漏电,人体与之接触可能会被电击等等。电焊工在高处和交叉作业环境,还存在坠落和受到物体打击的危险。对这类危险点的防范措施,一般都采取个体防护(戴防护眼镜穿工作服,使用漏电保安器、距离防护、划分危险区域,非工作人员禁止接近、屏蔽隔离、高处施焊使用隔离物隔住飞落的焊渣火花等)。

2、伴随特殊的环境而生成的危险点。只要出现这类不良的环境,就有可能生成相应的危险点。如《煤矿安全规程》明确规定,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因此,井下电工必须佩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在井下检修操作电气设备,更应注意预防和控制环境造成的危险点。操作人员应穿试验合格的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检查电气设备是否失去防爆性能。

3、伴随机械设备制造缺陷而生成的危险点。有些机械设备的制造缺陷不经过技术检验很难发现。而一旦购进并投入使用,在一定条件下,潜藏的缺陷就会变成现实的危险点。

4、因缺乏维修和检查,使机械设备生成危险点。一些机械设备存在的缺陷及危险点,不都是在制造时就存在,有些是年久失修,逐渐生成,如果缺乏作业前的认真检查,带故障使用,就会给作业人员的生命与健康带来威胁。

5、违章冒险工作直接生产的危险点。《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是我们安全工作的经验总结,对控制和防止危险点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冒险作业,就会使处于安全状态的作业环境危机四伏,险象环生,不仅不能控制已经存在的危险点,还会生成一些新的危险点,进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另外,还有些物质,如有害的化学物质(污染、放射性物质等、物理现象、噪声等),本身就是一种危险源,防范不周,有可能受其伤害。

篇5:煤矿机电运输专业危险因素

1、矿井供电

矿井入井电缆有五趟回路,上广场35KV变电所675、678和687三条线路分别供至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一采区变电所;海石湾35KV变电所651、652两回路由主斜井敷设至1100水平变电所。中央变电所分别供一采区变电所和二采区变电所,然后由一、二采区变电所向各用电点供电。矿井主要负荷全部为双回路供电,局部通风机全部为“三专两闭锁”供电,且为“双风机、双电源”。供电电压等级为高压6KV、3.3KV,低压1140V、660V。

煤矿井下空间狭小,环境比较潮湿,有些地段还有淋水、粉尘等影响,电气设备、电缆的绝缘性能易受影响而降低;又由于易遭受煤、岩块崩砸、矿车挤压、机械撞击而使电气设备、电缆易受损伤,所以电气设备漏电现象在井下很容易发生。如果矿井供电系统各项保护不完善、对矿井电气设施或设备管理不善等,就有可能发生电气事故或因电气事故导致其他重大事故。没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一旦人体触及,就会造成触电事故。电工违章带电作业、作业人员违章搬迁带电设备以及入井人员意外触及带电设备均是常见的触电事故之一。

2、皮带运输

主运煤系统有5条皮带:一采区机轨下山皮带运输采用一台固定式胶带输送机,功率为2×200KW,带宽1.0米,最大运输能力630t/h。1100大巷、石门各安装一台固定式胶带输送机,功率为2×110KW,带宽1.0米,最大运输能力630t/h。主斜井皮带运输采用两台大倾角固定式输送机搭接,单台功率为2×630KW,带宽1.2米,最大运输能力630t/h。主运煤系统运行良好,使用正常,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

油页岩运输系统:油页岩自保护层工作面运至一采区油页岩运输上山皮带运输机,经上仓皮带运输机至主立井井底煤仓,主立井自1273水平提升至1881上部煤仓,经油页岩暗斜井、油页岩斜井皮带运输机运至油页岩炼油厂。

易造成胶带运输机胶带着火事故、胶带运输机伤人事故、断带事故和跑偏事故。

3、立井提升

矿井主立井绞车选用井塔式多绳摩擦轮提升机,型号为JKD-4×4型,滚筒直径为4m,直流电动机功率为1800KW。提升机容器为一对16T多绳提煤箕斗。

副立井提升机型号为:JKMDZ-3.5*4,滚筒直径为3.5m,直流电动机功率为800KW,提升机容器为GDGK-1*2*4型一吨矿车双层四车立井多绳加宽型罐笼。罐笼双层乘人,允许乘人数72人;双层装车,一次4车。

立井提升伤害事故主要形式是坠罐、墩罐、坠井等。

4、斜巷提升机及人车

主绞车选用落地式单绳缠绕式提升机,型号为JK-4.0×3.0型,滚筒直径4米,宽度3米,电机功率为800kw,单钩串车提升,一次串车量6辆(1吨矿车)。提升长度1700m,提升速度为3.85m/s,坡度25°,最大提升重量17t。一采区机轨上山选用液压防爆提升机。提升机型号为JKYB-2×1.8型,滚筒直径:2.0m,滚筒宽度:1.8m,电机功率:220kw。提升长度880m,提升速度:3m/s,坡度:12°。串车数量:一吨矿车4辆/次。

(1)提升机保护装置不全或失灵,司机操作失误,过速、过卷造成事故。

(2)违反斜巷轨道运输安全规定,行车又行人,发生撞人事故。

(3)未按规定安装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发生跑车后不能有效地拦挡,碰坏车輛和支护,伤及人员。

(4)轨型不满足要求,道床积水、泥泞、道渣缺失、撒煤、巷道堆积杂物,造成矿车倾覆事故。

5、小材上提升运输

调度小绞车由于使用灵活、方便,在煤矿井下使用较多,同时也由于它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流动性加大了管理和安全使用的难度,如果管理不善,使用不当就容易发生事故。常见的事故及危害主要有:

(1)未按规定固定绞车,造成绞车在牵引时移位甚至被拉翻,发生事故。

(2)倾斜井巷,未按规定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发生跑车事故。

(3)未按规定使用防脱销、保险绳,断绳、跳销,发生跑车事故。

(4)轨道质量差,轨型不满足要求,矿车偏载、超高、超宽、超重,发生行车事故。

(5)绞车道声、光信号装置不全,信号把钩工与绞车司机配合不好,司机误操作发生事故。

海石湾煤矿提升运输设备较多,发生伤害的几率也随之增加,斜井提升事故、井下运输车辆撞人事故或刮板输送机绞人等事故发生的危险性依然存在,特别是机械设备出井检修或入井运输或安装时,机械对其操作者和周围作业人员造成伤害的可能性也很大。

6、机械伤害

机械伤害是矿井生产中最常见的危害之一。矿井上下使用的机械设备较多,如果不加强管理,违章作业等都可能对人员造成机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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