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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焊作业管理办法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在国民经济的各个部门,都与焊接安全技术有着密切的联系,焊接作业不但工作量大,而且在焊接作业中,要与各种易燃易爆气体、压力塞和电气设备接触,同时还会产生有毒气体、有害粉尘、孤光灼伤、高频电磁场、噪声和辐射等,所以在焊接现场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烫伤、中毒、触电和高空坠落等伤害事故,焊工也可能引起矽肺等慢性中毒,血液疾病、电光性眼炎和皮肤病等职业危害,因此,必须强调焊接安全技术措施。

焊接分类,焊接是指通过适当物理、化学过程,使两个分离的固体间产生原子和分子结合,而连成一体的方法,焊接方法有几十种之多,可归纳为三大类:

①熔化焊,主要包括气焊、电弧焊和药渣焊等。

②压力焊,主要包括接触焊、煅焊、摩擦焊、冷压焊等。

③钎焊,就是将熔点低于焊件的焊料合金(称钎料),放在焊件的结合处,与焊件一起加热到钎料熔化并渗透充填到连接的缝隙中,通过熔化的钎料与未熔化的焊体表面间的相互溶解和扩散,从而使焊件凝结在一起。

气焊气割作业

乙炔(C2H2)在常温常压下,是无色气体,是由电石(CaC2)与水反应而生成的,乙炔是可燃气体,它与空气混合燃烧时产生的火焰温度可达2350℃,乙炔与氧气混合燃烧温度可达3000-3300℃,因此能迅速熔化金属进行焊接与切割,乙炔是一种具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在使用中,必须要按施工规范操作安全技术进行,并带好防护保护,目前禁止使用低压浮桶式乙炔发生器,因安全性能差。并应按装回火器,一旦在气焊气割过程中,发生回火时,能有效地阻止火焰回燃,防止乙炔发生器爆炸的安全装置。

手工焊作业

手工电弧焊是利用焊条与焊件之间的电弧热使焊条金属与焊件熔化形成焊缝的一种焊接方法,在施工中手工电弧焊除弧光电热引起火灾爆炸,灼烫及有害物质造成与气焊相同的危害外,最突出的伤害是触电事故。所以在施工中,要穿带好绝缘手套,绝缘鞋、眼鏡、焊帽子等劳动保护用品。

手工电弧焊机

一般直流焊机空载电压为40-90伏,交流焊机在60-80伏。焊工在更换焊条时,要直接接触电极,空载电压又高于安全电压,因而有触电的危险。手工电弧焊操作人员,接触电的机会较多,电焊机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电焊机组导线绝缘损坏等原因,造成机壳带电,会造成触点的事故。在容器内、管道内或金属物体中焊接时,周围都是导体更增加了触电的危险性,所以在手工焊接时必须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要经专业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篇2:电气安全方面电工作业人员职责

在电气安全方面电工作业人员应熟记并自觉地履行以下各项职责:

(1)无证不准上岗操作;如果发现非电工人员从事电气操作,应及时制止,并报告领导。

(2)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规程和制度,不得违章作业。

(3)对管辖区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安全负责。

(4)认真做好巡视、检查和消除隐患的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填写工作记录和规定的表格。

(5)架设临时线路和进行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完备审批手续,否则应拒绝施工。

(6)积极宣传电气安全知识,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拒绝违章指挥。

篇3:电工作业安全生产标准

1、电气作业人员要熟知电工安全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在带电作业或停电检修时,配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在高处作业时,使用电工安全带;从事装卸高压熔丝,锯断电缆,或打开运行中的电盒,浇灌电缆混合剂,蓄电池注入电解液等工作时,要戴护目镜。

2、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电气作业人员要采取下列安全技术措施:

(1)停电:①将被检修的设备可靠脱离电源;②断开电源,拉开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的开关;③停电操作时,必须先停负荷,后拉开关(断路器),最后拉开隔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隔离开关。

(2)验电:①分相逐相进行,在对断开位置的开关或刀闸进行验电的同时,对两侧各项验电;②对停电的电线路进行验电时,若线路上未连接可构成放电回路的三相负荷,要予以充分放电;③高压验收时必须戴绝缘手套。

(3)装设接地线:①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都要装设接地线,接地线应装设在工作的地点可以看见的地方;②检修部分若分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位(如分段母线以隔离开关或开关隔开),则各段应分别验电并接地;③在室内配电装置上,接地线应装在未涂相色漆的地方;④接地线与检修部分之间不应有开关或熔断器;⑤接设接地线必须先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拆地线的顺序与止正好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并绝缘手套;⑥接地线必须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⑦接地线应用多股软裸铜线,最小面积不应小于25mm2。

(4)悬挂标志牌和装设临时遮栏:悬挂标志牌可提醒有关人员及时纠正将要进行的错误操作和做法。为防止因误操作而向有人工作的设备合闸关电,要求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开关和刀闸的操作把手上,均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

3、电工带电作业应由两人及以协调进行,其中一人做监护人,工作人员要听从监护人的指挥。

4、电工在施工现场内不得架设裸导线。

5、架空线路的中端杆及转角杆要做重复接地。线路架设时要整齐牢固,不得成束捆扎。

6、绑扎各种绝缘导线时不得使用裸导线,不允许将导线绑在金属杆或金属脚手架上。

7、施工照明及电气设备用线要使用护套缆线,严禁使用花线、塑胶软线等不合格及外皮破损的电线。

8、现场固定的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设,应穿管埋地敷设,管内不得有接头,管口要密封。

9、现场配电箱、开关箱的装置要符合有关规定,保证现场“一机一闸”。

10、现场局部照明的行灯及标志电压不得超过36V。

11、现场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12、电焊机要设独立开关,机外壳做接零或接地保护。一次线长度不应小于5m,二次线长度小于30m,两侧接线压接牢固,并安装可靠的及护罩.电焊线要双线到位,不得借用金属管道、金属脚手架、轨道及结构钢筋作回路地线。

13、凡移动式设备或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篇4:县级电企的安全奖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彻底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生,确保全局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主要目标

1、不发生特大、重大事故;

2、不发生农电职工(包括临时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3、不发生农村人身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4、杜绝送电变电事故;

5、配电事故(倒杆、断线配变烧毁、出口故障24小时内未恢复送电)不超市局下达的指标;

6、不发生火灾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和锅炉压力爆炸事故;

第三条:事故责任划分

1、发生事故追究事故责任者,事故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2、发生特大、重大的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的事故和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追究党、政、工主要领导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责任;

3、送、变电和10KV线路因设备原因造成的事故,生技科长、专责,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4、低压电网发生事故,抄收班班长、供电所长、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5、由于管理不善给工企用户造成事故,追究供电所所长,营销科科长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分管局长负有一定的责任;

6、单位安全员工作不到位发生事故,追究安全员的责任;

7、人为违章作业造成事故:

1)未按规定严格培训考核,追究主管局长和有关科室的责任;

2)未经安全、技术岗前培训,就将人员安排到农电生产岗位或调换工作岗位,谁安排谁负责,谁接收谁负责;

3)喀喇沁旗农电局系统网内设备上工作的电工未参加安监部门年度《安规》考核,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分管局长的的责任;

8、发生火灾事故和盗窃事故的单位,追究保卫人员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9、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追究司机、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10、发生一般考核事故,终止安全记录,除追究有关责任者外,还追究主管部门和分管局长的责任;

第四条:电气设备管辖范围责任划分

1、66KV送电线路由兴达公司负责;

2、变电设备生技科负责;

3、10KV配电线路、0.4/0.2KV低压线路、配电变压器台,由各供电所负责管理;

第二章:发生违章、违纪的处罚规定

第五条:发生违章、违纪责任的划分

1、必须追究违章违纪者的责任;

2、按其严重程度追究发生单位的责任;

3、安全监察人员检查不到位,不严不细,对发生违章违纪行为不严肃处理,追究安全监察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不能有效控制违章、违纪的单位,给予单位负责人降职的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违纪者行政处分,给予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300元的经济处罚,并扣罚发生单位年度安全奖。

1、违章指挥;

2、带地线合闸;

3、带负荷拉刀闸;

4、误拉合开关;

5、误入带电间隔;

6、带电挂地线;

7、误登带电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误指挥、误发令;

10、在电气设备及线路上工作不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11、停电作业,一条线路多处施工且附近有带电线路,事先未认真核对所有作业点的线路名称及杆号,未安排胜任的工作负责人,安全措施不完备就开工;

第八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违章者及有关人员200/次的元经济处罚

1、听到上级线路停电或系统停电,不办理工作票,见缝插针擅自作业;

2、使用钢卷尺和有金属的尺测量或比划带电设备;

3、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工作现场就提前拆除接地线;

4、拉开分支开关的停电作业不使用工作票;

5、工作票未经许可,工作人员就进入施工现场登杆或做其它的准备工作;

6、登杆前不核对线路名称和杆号就盲目登杆;

7、工作负责人已办理工作终结手续,但工作班成员还未完全撤离工作现场或还在工作;

8、不经请示汇报,将不符合《规程》要求、或存在严重缺陷的设备投入运行;

9、验电不认真,对无电、有感应电不认真分析就盲目操作;

10、未经调度许可,值班员就擅自恢复送电;

11、擅自扩大工作票工作范围;

12、工作票填写后,工作票签发人不详细审核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就签发;

13、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及安全监察人员在现场默许或不制止违章作业和不安全行为;

14、无证驾驶或随意串车、酒后驾车者;

第九条:有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有关人员1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从事作业;

2、高空作业不使用安全带;

3、高空作业不使用传递绳,随便抛掷物品或工具;

4、工作现场不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如应挂接地线只做相应间短路,甚至不带接地线和验电器;

5、工作已经许可,但工作负责人不携带工作票,在现场乱指挥;

6、在同杆架设的线路,平行带电线路上工作,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7、高空作业,砍伐树木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8、工作隔日间断再恢复工作时,不检查各项安全措施是否完好就工作;

9、立杆、紧线、放线等大型作业时无统一口令,无专人统一指挥;

10、立起电杆后,未等回填土分层夯实就撤除立杆设备和临时拉线并登杆作业;

11、人在杆上用突然剪断导线的方法撤线;

12、穿越带电线路放线、紧线未采取安全措施就工作;

13、模拟图板指示与现场运行接线方式不符;

14、操作前不认真进行模拟操作,不认真核对设备名称及编号;

15、运行人员交接班马虎、交的不清接的不清,未经所长或领导同意擅自私下调班、连班;

16、继电保护自动装置未经许可退出运行;

17、调度、变电值班人员空岗、擅离职守;

18全部检修工作结束时,运行值班人员不检查验收就拆除安全措施恢复送电;

19、全部检修结束后,未清点现场,将工具物品遗留在设备上;

20、设备清扫,倒闸操作时应设专人监护而未设;

21、在无人监护情况下进行电气检修试验;

22、高压试验现场不设围栏、不挂标示牌,无人监护;

第十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100元/次的经济处罚

1、作业前不填写工作票,作业完后补工作票;

2、工作负责人离开现场未临时委派能胜任的同志承担或虽委派却未通知全体工作班成员;

3、不能按工作票的计划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负责人不能适时办理工作票延期许可手续;

4、工作负责人对工作中临时加入的工作班成员未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措施就允许参加工作;

5、施工中该加装临时拉线的不加装;

6、未按《规程》要求装设接地线;

7、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班成员交待现场安全措施;

8、设备巡视不认真,重要缺陷未及时发现、发现后不登记,消除缺陷后无记录;

9、使用绝缘棒拉合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刀闸不戴绝缘手套;

10、装、拆接地线时不戴绝缘手套;

11、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不穿绝缘靴;

12、装拆接地线不使用绝缘杆;

13、高压验电不戴绝缘手套;

14、非工作人员进入变电所开关场地、高压室、控制室,值班人员不制止;

15、电业生产、工作场所内小孩出入无人制止;

第十一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时,给予当事人及有关人员50元/次的经济处罚

1、进入建筑,高空作业现场不戴安全帽;

2、在杆塔上作业,将安全帽挂在杆塔上或当工具包使用;

3、

通往高压室的门没闭锁;

4、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关上锁好;

5、巡视设备、线路不按规定时间进行;

6、分合断路器操作后,现场不检查分合动作的实际位置;

7、标示牌悬挂处不符合现场实际;

8、线路分支开关停电作业,开关拉开后未悬挂“线路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标示牌;

9、工作票填写内容和签字字迹不清;

10、有不合格的工作票和操作票;

11、农电生产和管理人员无特种操作证,且不主动办理,并参加电气工作;

12、无证电工在系统电网内操作;

13、使用铜丝、铝丝和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14、照明线路检修后不检查,错误地将火线和零线倒接;

15、应有保护接地的电器设备无可靠接地;

第三章:发生事故的处罚规定

第十二条:发生特大、重大事故、农电职工生产重伤以上事故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上述人员和有关人员各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2、给予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降职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200元的经济处罚;

3、局级领导的处罚,报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发生农村触电伤亡责任事故

造成责任事故,使局遭受直接经济损失达一万元以上的;

(1)给予事故责任者开除留用的处分,留用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并罚其经济损失的5%;

(2)给予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撤消职务的行政处分;

(3)责任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罚款200元;

(4)局党、政、工主要领导、分管局长罚款100元;

第十四条:发生其他考核事故,火灾事故和责任交通事故,锅炉事故,扣罚事故责任者500元,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200元,主管部门管理不到位,给予负责人和有关人员100元罚款,给予分管局长100元罚款

第四章: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规定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六条: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扣发发生单位20%的安全奖金

1、上级安全生产文件、通报没有贯彻落实,没有做好记录;

2、上级布置的安全工作任务没完成的;

3、春、秋检查和百日安全活动没有做计划、布置、总结、评比,重要缺陷没有及时处理;

4、班、组未按规定开展每周安全活动的;

5、没有按规定开展考问讲解、技术问答、反事故演习等,上级检查不合格的;

6、月安全例会、季安全分析、半年、年度安全工作总结没有做到;

7、应参加局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有人缺席,补考还有不及格的人员;

8、需上报安全工作文字材料和各种报表没有及时上报的;

第四章:安全监察人员未履行其到位标准的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监察人员在接到大型施工通知后,不能跟踪现场监察,一次罚款50元

第十八条:安监人员必须按要求对“两票“进行定期检查,不按规定检查扣罚安全监察人员20元

第五章:奖励规定

第十九条:各单位全年不发生考核事故,统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指标之内,无违章行为时,局级各单位发放安全奖金

第二十条:对及时避免造成特大、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给予200-500元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于超过10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项目,未发生违章及事故,在项目中列取1%的安全奖金奖励有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安全奖

1、年内受到事故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2、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两次以上的单位;

3、触犯本条例中有关规定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年内发生习惯性违章一次时,扣罚发生单位负责人安全奖金30%,扣违章违纪者安全奖金50%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的奖罚与安全风险抵押金的考核同时进行,重复奖罚

第二十五条:防火、交通、锅炉的安全管理,由办公室制定考核细则,负责落实,检查、考核,考核情况报安监科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农电局,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的考核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权属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篇5:变电站防汛防风防寒工作管理办法

1变电站内应根据需要配备适量的防汛设备和防汛物资,防汛设备在每年汛前要进行全面的检查、试验,处于完好状态;防汛物资要专门保管,并有专门的台帐。

2每日检查开关、瓦斯继电器等设备的防雨罩应扣好,端子箱、机构箱等室外设备箱门应关闭,密封良好。

3雨季来临前对可能积水的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及场区的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疏通,做好防进水和排水措施。

4下雨时对房屋渗漏、下水管排水情况进行检查。

5雨后检查地下室、电缆沟、电缆隧道等积水情况,并及时排水,设备室潮气过大时做好通风。

6变电站应根据本地气候条件制定出切实可行防风管理措施,刮大风时,应重点检查设备引流线、阻波器瓦斯继电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异常。

7每日检查和清理变电站设备区、变电站围墙及周围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风刮到变电站运行设备上造成故障。

8冬季气温较低时,应重点检查开关机构内的加热器运行是否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机构箱要采取防寒保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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