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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范本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与控制,调动员工争先创优积极性,增强责任心,维护项目经理部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确保安全生产和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作好岗前培训、安全交底、班前讲话,狠抓落实、检查,严格管理,同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强化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办法。安全奖惩只是一种激励机制,不是办法也不是目的。

第三条本办法仅适用于本项目经理部及下属各作业队。

第二章安全目标和职责

第一条经理部安全目标:无因工死亡事故、无因工重伤事故;杜绝特大交通责任事故,力争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减少一般交通事故;争创安全标准工地。

第二条安全职责:经理部安全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名单及分工。各级领导和部门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和分工,层层分解,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

第三章安全考核、奖励

第一条经理部每月对作业队进行安全考核,并与安全标准工地考核合并进行,考核、奖惩标准详见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实施办法相关条款。

考核标准

⑴无职工因工死亡事故;

⑵无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⑶无责任性路外死亡事故;

⑷季度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不超过2万元;

⑸职工季度负伤频率低于1%;

⑹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达标;

第二条开展安全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每季度进行一次。经理部各部门、各作业队、拌和站、交通保通队限报一名并附工作业绩简介于季度末22~25日期间报经理部,经办公会评审后行文表彰,安全先进个人奖励200元。

第三条经理部每月二次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安全、质量、文明施工做得好有样板带动作用的工地,将予以表彰奖励。检查结果进入季度考评依据。

第四条施工队、拌和站、交通保通队获得经理部考核奖励,按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规定奖励员工。

1、达到第二章规定,获业主的安全达标工地的作业队,给予人均100元的奖励。

2、安全生产关键在于现场管理,为加强施工现场生产管理,使人人责任明确,个个负起自身职责,特对现场管理人员实行每月安全质量考核,由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考核评定,奖罚标准如下:

1、作业队负责人、作业队技术负责人考核标准:安全生产责任明确,整改隐患安排及时,施工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制定完善,执行有力,施工现场整洁有序,有关标牌齐全,无安全事故,达到以上要求奖励100元,未达到罚款100元。

2、安全负责人(作业队负责人为作业队安全负责人)考核标准:施工现场按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无违章作业,防护用品及设施齐全并按规定使用,危险地段派有专人负责或设有醒目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施工场地整洁、文明。制止、整改事故隐患及时得力。达到以上要求奖励100元,未达到罚款50元。

3、经理部现场负责人考核标准:施工现场工具堆码整齐,有关标志、标牌、安全操作规程齐备,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佩戴齐全,防护设施安全规范;施工作业无违章。达到以上标准奖励100元,未达到罚款100元。

4、为制止违章,提高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者安全意识,特对施工现场违章现象制订处罚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经理部安监人员发现违章作业依据标准进行现场处罚,对情节严重者将建议经理部对作业队或协作队伍予以停工整顿。

第四章安全问题、事故处理

第一条对一般违纪违章造成不安全作业的人员,第一次发现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整改,若再次发现将处以50~200元罚款并责令整改。

第二条施工作业现场未作好安全防护、警示标志或防护不完善、不可靠造成安全隐患的,第一次发现责令立即整改并暂停相关施工作业,整改合格后方能施工。若上述现象再次发生,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同时给予作业队200~500元的罚款,并给予现场负责人100元罚款。

第三条对严重违纪违章或施工作业队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而冒险蛮干的,给予作业队罚款500~2000元,同时给予现场负责人罚款200~500元,并责令暂停施工作业,立即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四条发生安全事故,作业队必须按照《重大风险应急预案与响应实施细则》要求立即电话报告经理部领导,暂停相关施工作业,立即进行现场抢救保护,防止事态发展扩大。发生安全事故按经理部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规定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条安全问题罚款统一由安质部填发“罚款通知单”执行。安全事故罚款由经理部行文通报和处罚。

对作业队的罚款在其验工计价单中列明扣除。对个人的罚款在工资内扣除。

第二条所有安全罚款均列入安全质量基金,用于开展安全质量活动和表彰奖励。

第三条对个人的行政处罚由经理部办公室行文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未明确或规定的其他安全问题或事故处罚参照公司相关奖惩办法执行。

篇2: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划分奖惩制度

1、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本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本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方案和预案,确保本项目安全生产目标实现,制定本制度。2、本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实行“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人为该施工队安全责任人,承担该施工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但不包括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3、本项目部在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应当明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费用支出的责任方,未讲明安全生产费用支出责任方的,由项目部支付安全生产费用。4、各施工队进场施工前,必须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测试和安全技术交底,设置兼职安全员积极协助项目安全员进行安全管理,否则无权结算工程款。5、各施工队在工程款月计量支付时,必须有项目安全负责人的签字,项目安全负责人拒绝签字时,必须扣除工程款月计量支付的5%作为风险抵押金,在全部达到下列三个条件时返回:(1)施工期间没有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2)未受到各级管理机构的处罚和批评;(3)安全管理资料齐全。6、各施工队必须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各级主管部门的文件及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本项目部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方案和预案,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和《安全技术交底》及其附件的安全管理要求,如若违反,项目部在施工队第一次违反时进行口头批评指正,第二次违反时进行口头警告或书面通知整改,第三次违反时给予经济处罚,对个人处罚金额为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对集体处罚金额为每项每次1000~5000元,具体处罚金额按照下表标准执行:个人违章行为每次处罚金额集体违章行为每项处罚金额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吸烟、用火200元未按期整改安全隐患或整改不到位1000元不戴安全帽作业、不按规定使用劳保用品50元危险性作业未按要求派人维护现场秩序2000元未参加安全培训、未在安全技术交底表上签名50元未按要求设置安全防护带、交通引导牌、安全警示牌1000元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50元无人维护安全防护设施1000元专业设备、特种设备作业无证操作100元发生3人及以上集体违章作业3000元无电工证拆、装、维修电气设备100元未按照项目部要求提供安全管理资料1000元不服从上级领导安全管理200元违章指挥3000元损坏安全防护、警示、安全文明宣传设施200元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项目部安全文件造成人员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5000元经济处罚由项目安全负责人主持,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审核后执行,罚款在工程款月计量支付时扣除,作为安全专项资金单独列账,用于项目部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罚款时应书面通知被处罚的施工队负责人,写明罚款原因、金额和整改要求,无须被处罚人签字确认,但应尽可能提供图片证据。安全隐患整改费用按照第3条的规定支出,项目部对3次处罚后仍然不积极整改安全隐患的施工队有权清退出场而无违约责任。施工队违反项目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受到任何处罚均由施工队全责负担。7、对于积极配合项目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施工队,并达到:(1)施工期间没有发生人员重伤及以上安全事故;(2)未受到各级管理机构的处罚和批评;(3)安全管理资料齐全,经项目安全负责人提名,各施工队评比,项目经理核实,项目部在工程结算时对施工队进行奖励,奖励资金从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中全额列支。8、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2011年10月6日起实施,监督电话:......。

篇3: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奖励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可给予奖励。

1、模范遵守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获得各级政府机构颁发的文明工地称号或安全生产考评无重伤事故、无重大险肇事故、无严重违章行为的;

2、履行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在坚决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维护安全生产稳定秩序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

3、在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方面有创新、革新、重大改进以及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过实践验证或有关部门审定认可的;

4、在防止和避免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发生的有功人员;

5、在各类安全事故抢救过程中的立功人员。

第三条奖励方式

1、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个人可奖一百元至一千元;集体可奖五百元至二千元。

2、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参加上级机关开展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活动。

第四条奖励的实施办法

对符合安全生产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集体,由项目部提出书面材料报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部进行复核确认,由总经理批准。

第五条安全奖励的奖金来源

1、对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建设的奖励,按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规定执行。

2、被集团、市建委、市安全监察部门、市总工会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集体的,按评选单位的规定支付奖金。

3、对其它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或集体颁发的奖金,由违章罚款专项中列支。

4、奖金发放按公司有关工资奖金发放管理制度规定的手续办理。

第六条安全生产经济处罚的对象和范围:

凡在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仓库、车间、生产基地、生活基地进行生产和管理活动的个人和集体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发生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除责令其立即改正外,并给予经济处罚。

1、凡发生死亡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万元。

2、凡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万元。

3、凡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以单位罚款二千元至一万元。

4、对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的人员,处以罚款一百元至一千元。

5、其他违章行为,按《上海世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的处罚细则》进行处罚。

第七条经济罚款的实施办法

1、对第六条1—4款的处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管理部按各自的职能范围开具《违章罚款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底、二份交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对处罚个人或单位进行扣款,并附一份《违章罚款通知单》给被处罚个人和单位,作为扣款依据。

2、对第六条第5款的处罚执行,由公司或项目部的专职安全员、机管员和消防员实施,签发《违章罚款通知单》,由被处罚责任人当场签字认可,再送交公司或项目部财务部门进行扣款。

3、公司和项目部的财务部门应按《违章罚款通知单》及时收缴罚款,并建立安全生产违章罚款专项科目。

第八条凡因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而导致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发生,以及其他严重损害企业声誉行为的责任者,除处以经济罚款外,视情节轻重可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严格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在公司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评比活动中,对存在严重违章行为的个人和集体,可给予否决。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和管线事故的单位,不得参加各级文明单位的评比活动。

2、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公司安全监督部、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4: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企业要采用总结、表彰、考核、奖惩等手段,激励职工做安全事、讲安全话、做安全人,把安全生产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实施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一)安全考核

1、公司办公室主持及实施对公司各管理岗位和部门及安全生产管理的专项检查和考核,督促相关方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过程和考核结果纳入公司综合管理考核体系,将日常检查记录和考核结果作为公司综合管理考评的依据。

2、考核时间:每季度对相关部门及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考核。

3、考核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量化考核。

4、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一般、不及格四个等级,实得分在99分及100分以上者,评定结果为优:实得分在97-98分者,评定结果为良;实得分在96-95分以评定结果为一般,实得分在95以下者,评定结果为不及格或差。

(二)奖励

1、公司全年无伤亡事故或设备事故,对企业负责安全生产主要人员,根据其安全工作职责的完成实绩评定,分别给予奖励500-2000元。

2、在安全设施、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者,给予奖励500-2000元。

3、在施工中及时消除重大隐患,防止和避免了伤亡事故的发生或在事故中抢救有功者,给予奖励500-2000元。

4、敢于坚持原则,制止违章作业,为维护安全纪律作出贡献者,给予奖励500-800元。

(三)处罚

1、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或重大设备事故,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领导和管理人员,给予500-200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2、对安全员监督不严、管理不力、工作失职、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0-2000元罚款直至免职除名。

3、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因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给予罚款200-1000元直至除名。

4、进入生产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按规定穿戴个人劳动防护用品,违者每人罚款100元。

5、不准穿拖鞋和赤膊上班,违者每人罚款50元。

6、不准擅自拆除设备安全设施,违者每人罚款100元。

7、不准酒后上班,违者每人罚款50元。

8、不准带小孩进入生产现场,违者每人罚款50元。

9、不准擅自调换工种或叫他人顶班,违者每人罚款50元。

篇5:安全事故管理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伤亡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安全协调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主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与本项目有关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工区的事故档案。

第七条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3、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劳动组织不合理;

8、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0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八条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按照事故的类别分类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类。

(1)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物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业伤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至3人(包含3人);或重伤1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2至5人;或死亡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不含10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

(2)火灾、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含50户);直接财产损失100万以上(含100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含30户);直接财产损失30万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

(3)环境污染事故

——一般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不含2万元)以下;或人员发生一般中毒症状,不会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安定受到一定影响;或对周边环境(人、物)造成一定危害。

——重大事故: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至10万元;或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可能导致残疾后果;或企业形象和集体乃至社会安定受影响;或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特大事故:是指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交通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2人以下(含2人),无人员重伤或死亡,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

——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人以上(含3人);或重伤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至10人;或死亡1至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以上;或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含5人);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第九条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照“三不放过”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条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部领导或安全协调部门,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2、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在1小时内用电话等方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在12小时内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领导报告。

3、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已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4、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环境污染事故时,应以公司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

1、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应按事故大小,组织成立调查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分管副经理、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为成员,进行事故调查、取证。

2、事故调查小组组长还可以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增加相关部门和负责人参与事故调查。

3、事故调查小组职责

(1)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情况、防范措施和建议;

4、本项目内发生的各类事故都必须进行调查,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或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负责任大小,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根据处罚条例,对事故责任人和单位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汇报、结案、材料归档

1、发生一般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向项目部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发生重、特大事故,事故单位负责人必须向项目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汇报,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结案后要按如下要求,及时把材料整理好,交安全协调部备案。

(1)事故单位报告;

(2)事故证明人(2人以上)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的自述或询问笔录;

(4)事故现场示意图或照片;

(5)诊断证明书;

(6)调查组对事故的处理决定;

(7)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计算材料;

(8)事故责任者的检查等。

3、事故的统计

为加强安全事故的控制力度,对于安全事故的高发点有一个明晰的了解,安全协调部应将每起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性质、原因等内容进行档案管理,并于每年的年中和年终将半年和全年事故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高发的事故、危险源制订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以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第十四条事故的结果处置

由事故调查组会同公司相关部门讨论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领导小组讨论通过,需要罚款的由项目部综合办公室出示罚款通知,财务科执行,罚款金额列入安全奖励基金。

第三章奖励

第十五条对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实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本项目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年度考核获奖的基本条件: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员工重伤率低于0.1%,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第十七条获年度安全奖的单位需完成相应的生产计划任务。

第十八条凡达到安全获奖条件的部室、工区,必须在考核期满五日内将总结报项目部安全协调部(附单位在册人数),凡逾期不报者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经项目经理办公会评审后,符合条件的单位,由项目部通报表彰,并奖励。

(一)获年度奖的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奖励500元,获奖单位所得安全奖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个人,不得平均分配,必须按照责任大小,拉开档次进行分配。

(二)对获奖单位领导的奖励:安全领导小组组长奖励2000元;小组成员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安检人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

第二十条对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奖励条件:

(1)、全年无责任员工因安全事故死亡;

(2)、全年员工重伤率低于0.5‰,无责任施工重大事故和险性事故;

(3)、全年无责任交通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

(4)、全年无责任机械重大、特大事故;

(5)、全年无爆炸或火灾事故。

对本项目全年安全管理工作全部达到以上条件,则给予全额奖励,即对组长给予4000元的奖励,对副组长按组长的80%进行奖励,对成员按组长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四条,按全额奖励的8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三条,按全额奖励的6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两条,按全额奖励的40%进行奖励;;达到以上一条,按全额奖励的20%进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班组或个人,由单位推荐并写出单项资料报公司,经公司审核后,授予“安全生产红旗班组”和“安全生产标兵”荣誉称号,对获得“安全生产红旗班组”的班组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获得“安全生产标兵”的个人给予1000元的奖励,并颁发锦旗或证书。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凡发生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视其是否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窜岗或严重违规违章操作造成事故,损失金额由责任人全额赔偿。从事本职工作造成事故,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间的,超过1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间的,超过3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元的,超过5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间的,超过1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间的,超过3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元的,超过5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3)、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间的,超过1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间的,超过3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元的,超过5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2、罚款

(1)、发生事故造成轻伤1~2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500元和行政警告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200元。

(2)、发生事故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6人,给予直接责任、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和行政记过处分;次要责任者罚款800元和行政警告处分;一定责任者罚款500元和通报批评。

(3)、发生事故造成重伤3人以上(含3人)或死亡1人以上(含1人),给予直接责任者开除;主要责任者罚款3000元和留用察看处分;次要责任者记大过或记过处分并罚款2000元;一定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警告处分,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4)、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罚款3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200无,并给予通报批评。

(5)、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负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负次要责任罚款8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5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6)、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负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或留用察看处分;负主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负一定责任者罚款800元,并给予地政记过或行政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凡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赔偿

(1)、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除进行经济处罚外,所发生的事故经济损失由责任者全部自负。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6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间的,超过1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间的,超过3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元的,超过5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触犯刑事法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3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间的,超过1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2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间的,超过3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10%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元的,超过5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4)、在事故中负一定责任者,损失金额在1000元(包含1000元)以下的,按经济损失的10%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3000元(包含3000元)之间的,超过1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8%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3000-5000元(包含5000元)之间的,超过3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5%分别累加赔偿;损失金额在5000-50000元的,超过5000元部分,按经济损失的3%分别累加赔偿(赔偿的总数为累计数);损失金额特别巨大,超过50000元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处理。

(5)、对事故损失有保险公司参与赔偿的,按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50%加上总损失金额中保险公司未赔偿部分做为损失金额,套以上(1)~(4)项标准进行赔偿。

2、罚款

(1)、发生一般交通事故,给予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500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300元。

(2)、发生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同等以上(含同等)责任者罚款1000元;负次要责任者罚款500元。

(3)、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3000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2000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1000元。

(4)、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给予负全部责任者罚款5000元;给予负主要或同责任者罚款3000元;给予负次要责任者罚款2000元。

(5)、对酒后驾驶车辆、无证驾驶车辆、未按规定私自出车、未经过相关部门领导指派驾驶他人车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或非本单位专职驾驶员和私自驾驶公车办私事等未造成事故者,一旦发现或者检举核实,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的罚款;对造成事故者,在处以500元的罚款的基础上,按以上(1)~(4)项对照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项目所辖单位发生责任员工伤亡事故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事故,按下列规定,对事故责任单位和领导实行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

1、凡发生一次轻伤5人及以上事故的单位,每负伤1人处罚10000元。

2、凡发生一次员工重伤3人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每重伤1人处罚20000元;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1至2人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人处罚50000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当月岗位工资70%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当月岗位工资50%和计件工资。

3、凡发生一次员工死亡3人(含3人)重大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每死亡1人罚款70000元。对第一负责人扣罚三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专职安全员扣罚两个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对主要负责人扣罚一个半月岗位工资和计件工资。

4、凡发生作业人员责任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至2人的,每死亡1人处罚30000元;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每死亡1人处罚50000元,对负领导和管理责任者参照上述2、3款办理。

5、对机动车辆损坏公路设施、撞坏输电、通讯线路和施工挖电缆、光缆,履带拖拉机压坏公路以及造成其它严重经济损失的,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5%扣罚。

第二十五条发生多人负伤或死亡事故,必须按规定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逐级上报项目部,并按事故调查处理权限按期结案。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报和结案的,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元。

第二十六条对窜岗、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等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一旦发现或经检举核实,每发生一次对责任单位处罚500至5000元。对责任人处罚50元至500元。

第二十七条对隐患的整改未按整改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隐患危及的轻重程度,对照整改条款对责任单位每一项处以500~10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对漏报、谎报、隐瞒事故不报,而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出的或经举办查证属实的。除追回单位和个人事故期间所得安全奖外,并再以奖励等额处罚;同时,在按第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的赔偿和处罚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的基础上,每件事故另加罚10000元,通报公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归入项目部当年支出,由项目部根据考评结果直接奖励。

第三十条项目部的安全质量奖励指标由财务部管理,项目部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安排使用。安全方面经济处罚缴项目部财务部,按财务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对责任员工的赔偿和罚款由财务部直接收取或从其工资和奖金里扣除,具体处理按财务部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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