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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员工作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5

见证员在专业监理工程师领导下从事直接的工程检查、计量、检测、试验、旁站和跟踪工作。具体职责是:

1、在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本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旁站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甘肃三力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年5月,注册资金100万元,具有建设部核定的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暂定乙级监理资质。

公司成立后,非常重视人才培养引进,目前拥有多年从事工程设计、施工项目管理、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60余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3人,中级职称30人,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19人,国家注册造价工程师7人,注册会计师1人,参加监理业务培训取得《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证书》的监理员20人,参加见证取样培训合格取得见证员证书的监理人员6人,形成了专业齐全,搭配合理,精干高效的监理队伍。

公司重视监理人员职业道德培养,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和“严格监理、热情服务、恪尽职守、公正合理、讲求信誉”的企业精神;重视监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应用计算机进行监理工作管理;坚持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驻现场旁站监理,做到施工不中断,现场不离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司成立以来,通过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承蒙社会各界的厚爱,使我公司逐步由小变大,由弱变强,凭着良好的服务和社会信誉,先后完成了六十多项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完成监理项目总建筑面积约68万平方米,累计投资7.5亿元。由于我公司始终坚持无论项目大小都遵循“精心组织、规范监理、做好预控、强化过程控制、争创顾客满意工程”的指导思想,实现了重合同、守信誉,合同履约率达100%;严格监理、诚信服务、顾客满意率100%的管理目标。

公司成立以来无任何违纪、违约行为,监理企业资质年检均合格,由于我公司严格监理、监邦结合、热情服务,使工程建设保证质量、保证进度,尽可能节省投资,受到业主好评,20**年以来所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达100%,优良率达70%以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济效益。

篇2:监理员(见证取样员)工作岗位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各级政府颁发的现行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标准,遵守本公司的规章制度,恪守“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和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理。

(2)监理员对给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或总监)负责,并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开展监理工作,不得随意越权。

(3)监理员应了解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内容,熟悉设计图纸,领会设计意图,掌握从事工作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并在监理过程中严格执行。

(4)监理员必须对自己负责的分项分部工程实施跟踪质量控制,关键部位要实施旁站监理。

(5)监理员必须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诸如钢筋等材料外观目测、混凝土成品外观和几何尺寸、验模验筋、见证取样、取样频度、试验报告、气温观测、混凝土温度(含入模温度)、管材壁厚、管材内外防腐、管线计量、防雷接地、施工设备状态、作业人员到位率、工程实体与图纸的对照、是否存在工程质量或人身安全隐患等实际问题以及其它日常质量控制工作,实地履行监理义务,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监理工程师。

(6)掌握工程实际进展情况,为签证和中期付款的计量提供书面或口头依据。与承包商共同完成实地计量工作,涉及投资进度问题汇报总监处理。

(7)收集、整理、编目和保存本专业信息(资料),为施工过程中查阅和使用信息提供方便,完成打字、文印、收发等事务性工作。

(8)完成专业监理工程师交办其它工作。

篇3:土方回填见证取样要求技术处理措施

基础回填材料

取样方法

一、取样数量

土样取样数量,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及所属行业或地区现行标准执行。

㈠、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取样在压实填土的过程中,应分层取样检验土的干密度和含水量。每50~100M2面积内应有一个检验点,根据检验结果求得压实系数。(环刀法)

㈡、依据《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CJ79-20**)取样

当取土样检验垫层的质量时,对大基坑每50~100M2应不少于1个检验点;对基槽每10~20M2应不少于1个点;每个单独柱基应不少于1个点。(环刀法)

㈢、依据上海市标准《地基处理技术规范》(DBJ08-40-1994)取样

1、整片垫层

①、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30~5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10~15M2布置一个。

②、面积>300M2时:环刀法为50~100M2布置一个,贯入法为20~30M2布置一个。

2、条形基础下垫层

①、参照整片垫层要求。

②、每个单独基础下垫层不少于两个测点。

㈣、依据《城市道路工程及施工验收规程》(DBJ08-225-1997)取样

土路基、石灰土垫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一组,每组3点。(环刀法)

人行道路基、土路肩检测频率:每100m测2点。(环刀法)

砂、碎石垫层、三渣基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1点。(灌沙法)

二灰土底基层检测频率:每层1000M2测1点。(环刀法)

进出口斜坡土基检测频率:每个测1点。(环刀法)

㈤、依据《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0-1996)取样

沟槽覆土、沟槽回填沙胸腔部分和管顶以上500mm内检测频率:两井之间每层测一组,每组3点。(环刀法)

㈥、依据《市政桥梁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J08-228-1997)取样

基坑填土的检测频率:每座墩、台或每仓驳岸、防汛墙,每层测一组,每组3点。

二、取样须知

1、采取的土样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取样量应能满足试验的要求。

2、鉴于基础回填材料基本上是扰动土,在按设计要求及所定的测点处,每层应按要求夯实,采用环刀取样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①、现场取样必须是在见证人监督下,由取样人员按要求在测点处取样,而取样、见证人员,必须通过资格考核。

②、取样时应使环刀在测点处垂直而下,并应在夯实层2/3处取样。

③、取样时应注意免使土样受到外力作用,环刀内充满土样,如果环刀内土样不足,应将同类土样补足。

④、尽量使土样受最低程度的扰动,并使土样保持天然含水量。

⑤、如果遇到原状土测试情况,除土样尽可能免受扰动外,还应注意保持土样的原状结构及其天然湿度。

三、土样存放及运送

在现场取样后,原则上应及时将土样运送到试验室。土样存放及运送中,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土样存放

①、将现场采取的土样,立即放入密封的土样盒或密封的土样筒内,同时贴上相应的标签。

②、如无密封的土样盒和密封的土样筒时,可将取得的土样,用砂布包裹,并用蜡融封密实。

③、密封的土样宜放在室内常温处,使其避免日晒、雨淋及冻融等有害因素的影响。

2、土样运送

关键问题是使土样在运送过程中少受振动。

四、送样要求

为确保基础回填的公正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有关人员应认真、准确地填写好土样试验的委托单,现场取样记录及土样标签的有关内容。

1、土样试验委托单

在见证人员的陪同下,送样人员应准确填写下述内容:

委托单位、工程名称、试验项目、设计要求、现场土样的鉴别名称、夯实方法、测点标高、测点编号、取样日期、取样地点、填单日期、取样人、送样人、见证人以及联系电话等。同时应附上测点平面图。

2、现场取样记录

①、测点标高、部位及相对应的取样日期。

②、取样人、见证人。

3、土样标签

①、标签纸以选用韧质纸为佳。

②、土样标签编号应与现场取样记录上的编号一致。

五、一般处理技术措施

⑴填土没达到最优含水量时:

当检测填土的实际含水量没达到该填土土类的最优含水量时,可事先向松散的填土均匀喷洒适量水,使其含水量接近取优含水量后,再加振、压、夯实后,用环刀法取样,检测实际干实密度。

⑵当填土含水量超过该填料最优含水量时:

尤其是用黏性土回填,当含水量超过最优含水量,在进行振、压、夯实时,易形成“橡皮土”,这就须采取如下技术措施处理。

①、开槽晾干。

②、均匀地向松散土内掺入同类干性黏土或刚化开的熟石灰粉。

③、当工程量不大,而且已夯压成“橡皮土”,则可采取“换填法”,即挖去已形成的“橡皮土”后,填入新的符合填土要求的填料。

⑶对黏性土填土的密实措施中,绝不允许采用灌水法。

因黏性土浸水后,其含水量超过黏性土的最优含水量在进行压、夯实时,易形成“橡皮土”。

六、换填法用砂(或砂石)垫层分层回填时

①、每层施工中,应按规定用环刀现场取样,并检测和计算出测试点砂样的实际干密度。

②、当实际干密度末达到设计要求或事先由试验室按现场砂样测算出的控制干密度值时,应及时通知现场。在该取样处所属的范围进行重新振、压、夯实;当含水量不够时(即没达到最优含水量),应均匀地洒水后再进行振、压、夯实。

③、经过多次振压实后,还必须在该处范围内重新用环刀取样检测,务使新检测的实际干密度达到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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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律师见证业务工作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律师见证书范本

律师见证书

律师见证书,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自己亲身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律师见证业务是近几年来发展起来的新型律师业务之一,例如,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与我国公司、企业签订重大企业签订重大的经济、贸易、技术、文化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常常邀请律师给予见证。律师见证的意义在于,不但能够促使当事人认真、严肃地对待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增加其责任感,从而保证双方建立的法律关系的合法性、稳定性,而且有利于执行。如果事后一旦发生纠纷,见证律师就可以为人民法院提供真实可靠的证据。

律师见证的范围大致包括:客观上的法律事实、无争议的事实、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律师见证的基本内容包括:

1.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接受聘请的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监督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2.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

3.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是法人的,应当查明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委托代理人委托签约的,应查明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经过审查,见证律师认为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够完备,应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对见证事项有疑问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出说明。经补充和说明,仍不符合见证要求的,律师不宜制作见证书。

篇5:律师见证工作细则范文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律师见证工作细则【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结合见证工作实务,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第三条律师见证的时间应当是被见证的法律行为发生之时。

第四条律师见证的空间应当是律师本人在见证时视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二章见证业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自愿原则,即根据客户的申请就客户申请的事项进行见证。

第七条直接原则,即仅能就律师本人视眼所见范围内发生的具体法律事实进行证明。

第八条公平原则,即真实的反映客户的意思表示,客观的确认正在发生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回避原则,即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第十条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十一条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第三章见证业务的范围

第十二条律师可以承办下列见证业务:

(一)各类经济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行为;

(二)企业章程、董事会决议、转股协议等法律文书;

(三)继承、赠与、转让、侵害等民事行为;

(四)各种委托代理关系;

第十三条凡是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不应由律师见证的不得见证。

第四章见证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律师与申请见证的当事人谈话,应当制作笔录;

第十五条律师同意受理的应当与客户签订见证委托合同,重大疑难见证业务必须经所主任审批。

合同中应明确载明客户与见证律师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第十七条律师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

(一)涉及财产的见证,按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收取;

(二)非财产的见证收费,由双方协商收取。

第十八条承办律师在出具《律师见证书》前应先审查以下主要内容:

1、客户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客户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客户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4、客户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其他文件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应填写《律师见证书审批表》,由业务主管审批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第二十条《律师见证书》主要内容包括:

1、客户委托见证事项;

2、律师见证的过程;

3、律师见证的法律依据;

4、律师见证的结论;

5、见证律师的签字,并由律师事务所盖章;

6、律师见证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的份数可按客户的需要进行制作,并可增发若干副本。

第二十一条《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盖章。

第二十三条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五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如发现客户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

第二十五条重大见证和疑难见证应提交主任办公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3术语

3.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当事人的申请,根据自己的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法律事件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5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6律师见证的法律特征

6.1见证的主体是律师

律师见证,具有不同于其他证明方式的独到之处,即律师见证的主体是律师,并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行证明,这与任何人都可以进行的民间私证,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公证,都有根本的区别。

6.2见证是一种对法律及事实的确认

当事人请求见证,往往是出于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内容了解得不够详细、不够具体或不太放心,因此聘请律师见证,是想寻求多一层保护。

律师见证,主要是根据现行法律,对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

6.3见证的时间与空间有着严格的限制

所谓见证时间,是指对见证行为发生之时进行见证;所谓空间,是指律师亲眼所能见到的范围。

律师见证的时间与空间都不能超出这个范围。

6.4律师具有独立的地位

律师办理见证业务,虽然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但委托的是见证,而不是代理。

在见证过程中,律师是以见证人的身份从事见证活动,既不是代理人也不是调解人,而是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外的具有独立地位的见证人,具有证明和监督的双重性质。

7律师见证的效力和范围

7.1律师见证的效力

7.1.1约束效力

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7.1.2证据效力

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7.2律师见证的范围

7.2.1律师见证的主要是法律行为,而不是法律事件

所谓法律行为,是指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能够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包括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等。

例如,遗嘱、声明、买卖、赠与等。

但是,对于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件,如出生、死亡、结婚、学历和经历等同样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事件,则不属于律师见证的范围。

这些事件的发生,一般是由政府或职能部门出具相应的文件确认,而律师在这些法律事件发生时,一般也难亲身所见,因此,这些法律事实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都属于公证的业务范围,而不属于律师见证的业务范围。

7.2.2律师见证应该是法律规定的强制公证之外的法律行为

为调整和规范民事活动的需要,不少行政法规规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如国务院明确规定收养子女必须经过公证机关公证。

我国公证也由自愿公证原则,改为自愿公证与强制公证相结合的原则。

这些强制性规定,使公证成为该法律行为生效的要件之一,行为主体必须履行。

在这个范围之内,律师见让是无效力的,即使当事人请求律师见证,律师也应告知当事人履行公证程序。

7.2.3见证的重点应当是经政府批准生效的法律行为

实践中,经政府批准生效的合同,往往是与我国政治、经济有着密切关系的涉外经济合同。

如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独资企业合同,产权转让合同以及这些合同的补充修改条款,此类合同期限长、标的大、内容错综复杂,从谈判、起草、审查合同文本,到签字见证,都应有律师参加。

8律师见证的程序

8.1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签订委托业务委托书

当事人委托律师进行见证时,首先应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并说明委托见证的事项,提交有关文件、材料和证据。

律师在接待委托见证的当事人时应制作笔录,然后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要求和材料,审查见证是否属于见证范围。

符合见证条件的,由本所与当事人签订业务委托书。

(见ty/gl02.03《收案办法》)业务委托书的内容包括:(1)申请见证的事项;(2)合同双方的责任;(3)申请人支付的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4)合同双方签名、盖章,注明日期。

(见附件1)对不符合律师见证条件或不属于律师见证范围,以及见证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则不予见证,本所应作出不予见证的书面说明送交委托人。

8.2审查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可信,有关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

如果律师认为不完善或者有疑义,应让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并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律师还应审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资格。

8.3见证见证行为发生时,见证律师应监督法律文件的制作、复制,证明它们的真实性、合法性。

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实施特定的法律行为时,见证律师必须亲临现场,目睹该项法律行为的完成。

律师见证仅是就其亲自经历某一事件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进行客观的证明,不需要进行分析研究、判断推理。

因此,律师见证时,必须尊重客观事实,防止个人主观臆断。

8.4出具见证意见

对经律师见证,见证事项真实、合法的,律师应在业务委托书约定的期限内出具律师见证书,律师应当在见证书上签名。

8.5本所盖章

提交给委托人的见证书,应经至少两名以上合伙人审阅并签署“同意”意见后,本所方可在见证书上盖章。

9律师见证书

9.1概述

律师见证书是律师开展见证业务所使用的法律文书,其内容结构主要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参见附件2)

9.2首部,包括标题、文书编号、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等。

(1)标题。

应当写明“律师见证书”。

(2)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应当写在标题的右下方,按年度、律师事务所简称、文书简称以及编号的顺序排列。

如(20**)新同源见字第**号,即指20**年度本所见证书第**号。

(3)委托见证人的身份情况。

委托见证人是公民的,应当写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及住址等身份情况;如果委托见证人是企业、事业单位的,应当写出单位全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9.3正文,这是见证书的主体部分,可依次写清见证事项、见证过程、见证结论和法律依据等四项内容。

(1)见证事项,相当于行政公文中的“事由”,是指委托见证人就何事要求律师见证,应写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如“委托律师就遗嘱进行见证。”

(2)见证过程,要概述从接受委托至如何办理见证的全过程,为确认见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做了哪些工作,从而顺理成章地过渡到见证结论。

(3)见证结论,这是见证书的核心部分,指律师对有关见证事项的各种材料进行审查后,作出的结论。

见证结论可以与见证事项的法律依据结合在一起写,也可以分开写。

如:“兹证明**在书写自书遗属时神志正常,思维敏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该遗嘱的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

遗嘱内容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符合《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也不违反其他法律、政策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4)法律依据,主要是为了说明见证事项的合法性。

9.4结尾

应在右下方按序分行写出本所的全称,由见证律师签名盖章,并在见证书的年月日上加盖本所公章。

(20**)新同源见字第**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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