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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的内业管理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施工项目部必须强化安全内业工作管理,健全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资料:

1、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并签订责任状。

2、施工技术安全规程或操作细则。

3、安全生产评比奖罚办法。

4、易燃易爆器材领用和爆破施工安全规定。

5、定期检查情况通报及改进反馈意见。

6、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及班前安全生产教育记录。

7、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情况记录。

单位在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的同时,进行安全内业资料的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控制有程序、执行有规程、检查有依据、处理有办法,安全生产资料真实、齐全、完整。

篇2:道路施工维修养护安全管理

一、加强道路维修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我局管养公路里程197.1公里,其中一级公路50.2公里,二级公路116.3公里,三级及三级以下公路30.6公里。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车流量的日益增加,大件运输、超载运输车辆越来越多,加上暴雨侵蚀、路面损坏不断加剧,出现断裂、沉陷、桥头跳车等现象。为了保持道路快速畅通、尽快、及时修复路面,切实抓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狠抓落实。

二、加强道路维修施工安全管理的措施

1、签订合同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每个工人都要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目前对于路面损坏严重,维修任务大的路段,要求路面施工队伍在上路作业前都须经申请审批办理《施工许可证》签订,《施工合同》和《施工安全责任合同》。施工安全责任合同内容有:

(1)养护处对施工单位(乙方)实行安全检查、指导,提供安全标牌和标志服等;如发现(乙方)施工作业不符合安全要求,甲方有权随时令其停工整改,并可扣除安全责任费用和保留金,直至处以一千元至两千元罚款;

(2)乙方上路施工必须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摆放安全标牌,穿着安全标志服,施工车辆严格按要求行驶,施工现场明显分隔;

(3)乙方施工所造成的一切事故,均自行负责、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还要求施工单位与每个施工队员、施工车辆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以确保施工队伍及其每个成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加强队伍教育,规范施工作业

现代公路设计路面等级高,我们管养的路线大部分状况良好,路面平整,行驶车辆速度都很快,所以我们要求施工人员必须具有高度安全意识,严格按规范操作,但由于大部分施工人员是农民工,施工安全意识不强。故我们养护处每月都召开一次施工单位负责人及施工车辆驾驶员会议,学习高速公路有关法律、法规,并把会议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个工人,以形成人人守规则,处处讲安全的局面;要求施工人员按规范操作,穿戴统一的反光标志服,严禁随意出入施工作业区域或穿越公路,坚决杜绝人为事故。

3、加强施工车辆管理避免事故

公路施工车辆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1)必须是有一定的公路工程施工经验,有安全标志、能瞒足工程使用的车辆,并且拉运各种材料相对固定;

(2)禁止无牌、无证车辆上路,所有工程使用车辆必须经年检合格、车况良好、灯光齐全,无安全隐患;

(3)驾驶员要责任心强,技术过硬,思想素质高。具备了这三个条件,还必须经过养护工程部门培训,并领取标志牌,悬挂在车辆明显部位,以便有关管理部门随时检查。此外,施工车辆在公路上,必须匀速行驶,不准占道、倒车或逆行,不准强行超车、紧急停车,随意调头或横向装卸材料。总之,必须听从指挥,遵守规定,按章操作以确保安全施工,避免发生事故。而过去这方面的事例教训履见不鲜,发人深省。

4、规范施工现场标示牌并及时提供道路信息

为确保车辆安全顺利通过施工区域。施工现场必须按照以下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要求执行:

(1)专项工程或大中修工程现场安全标志严格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作业区,下游过渡区、终止区实施;

①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缓冲区总长不得少于800m,该区间内统一设置“前方施工”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前方车道变窄”标志、“禁止通行”标志、“导向”标志及“限制速度”标志等。标志牌按GB5768-1999标准制作。缓冲区应设置路障、隔离墩;

②作业区是施工人员作业和施工物资堆放处,施工物资必须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和占用过往车辆行驶车道,施工机械须按标准涂上桔黄颜色,作业区与车道间也一定要设置隔离墩;③终止区长度不应小于50m,在终止区的末端一定要设置解除标志。如需设置施工棚则必须是设置在路肩以外并标有明显示警颜色的安全施工棚。

(2)小修养护作业的交通控制,当需要占用车道时,应按上述规定执行;否则,应设置方形施工“警示牌”、“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导向”标志和车道隔离墩等,标志摆放距离不得少于100m;

(3)若需在夜间施工,应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红色频闪灯警视信号,作业区内设置照明灯。一般禁止夜晚,雨、雾等不良天气施工;

(4)施工全部结束,先将作业区清理干净,然后逆车流方向快速拆除所有标志。

5、加强施工地段道路巡查保证安全标志规范摆放,加强施工地段标志牌摆放规范,管理的具体做法是:

(1)加强学习、分析典型案例,增强责任心,杜绝事故发生;

(2)实行四班三运转巡罗制度,尤其是夜间巡查,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减少事故隐患;

(3)建立责任制,严格标志管理,由专人分工负责,加强施工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4)制定执行《施工路段违章行为通知书》,对标志违规摆放不符合要求的,由养护部门及时检查,限期整治。

6、实行奖惩制度

对施工单位安全措施做得好的给予表彰,做得差的给予处罚。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一律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养护处扣罚其全年完成施工量的5-10%安全费,责令停工整顿;若事故严重,则立即取消其施工资格。

三、保证措施和打算

今年我局养护处所有专项工程和小修保养工程已逐步全面展开,因今年个别路段路面损坏严重,维修任务大,施工战线拉得较长,而且施工地点也较多较分散,不利行车安全,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为保证安全施工,防患于未然,保质保量的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任务,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应当逐步做到:

1、应逐步增加机械化程度,减少手工操作,加快修复速度,缩短维修路面施工长度和工期,以利于道路快速畅通;

2、施工地段至少安排1名专职安全员,随时检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标志标牌的摆放,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指挥疏导车辆,警示有关机具和作业人员注意安全,使行驶车辆安全顺利通过;

3、每个施工日开工之前对所有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和指导,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真正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心中有安全,安全在我心”。

4、与路政、交警等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齐抓共管,以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施工地段的工作秩序和确保安全行车的行车环境。

篇3:如何做好冬季安全生产措施

进入冬季后,气候环境逐步恶化,往往造成设备冻凝,是事故的多发季节,为了确保冬季安全生产,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入冬前“八防”检查。

开展冬季“八防”安全检查,即对防冻凝、防滑、防中毒、防火、防爆、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人身伤害的冬防措施进行检查,重点对储运系统、给排水系统、消防系统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积极落实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应制定完善的、有效的防范控制措施,并作为日常安全监控重点,待条件成熟后,立即组织整改。

二是完善冬季安全生产方案。

结合生产操作中的各项风险,全面完善冬季安全生产方案,做到组织机构落实、技术方案落实、责任分工落实、物资装备落实,并合理优化工艺运行参数。

三是加强应急预案演练。

入冬前,应结合冬季生产的特点,组织岗位人员完成本岗位危险源辨识,并结合识别出的危险源,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到预案具有可操作性,并定期组织演练,使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正确并熟练执行。

四是提高全员冬季安全生产意识。

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冬季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让全员熟知并了解岗位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爆、防静电等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操作技能,增强冬季安全生产意识。

五是强化冬季巡检。

严格落实岗位巡回检查制度和交接班制度,明确冬季安全生产的防护重点,完善操作人员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巡检制度,对巡检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应作为日常重点监控对象。

二、几点建议

(一)防冻凝:结合历年冬季防冻防凝工作经验,制定防冻防凝方案,方案要求职责明确,措施得当,操作步骤清晰。各基层班组要将防冻防凝工作列为岗位交接班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岗位交接班记录内,严格进行交接班。各单位应组织人力对所有储运、消防、给排水系统的工艺管线、阀门、仪器等设备、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检查和保温维护,切实消除影响冬季安全生产的隐患。同时,各单位要根据气象局的天气信息及时掌握气候变化,在寒流到来前提前通报各班组,以便提早预防。物资单位要将防冻防凝物资要提前采购到位。

(二)防火、防爆:各单位要对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其灵活好用。值班室、办公室、职工宿舍、前线岗楼严禁私拉乱接、超负荷使用电器,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规范、动火作业规范进行现场动火作业,实行施工单位和属地单位双监护。

(三)防人身伤害:冬季是施工安全的高危期,较易发生高处坠落、滑倒摔伤、人员触电、中毒窒息、火灾等事故。各单位要加强冬季安全生产有关规章制度、标准、操作规程的学习,增强自我保护和相互监督意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在冬季检修设备时,要对易冻、易凝的设备设施进行防范处理,防止在检修过程中发生冻凝事故,在检修后要将破坏的保温立即恢复。凡进行登高作业,必须清除工作场所所有的积水、积雪、积冰,防止垮塌事故和掉落伤人。

(四)防触电:各单位要加强员工安全用电宣传教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用电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电气设备破损、裸露、老化等风险。要害部位的变压器、电机、铁壳开关、配电箱、绝缘保护等装置要进行重点检查,保证安全装置齐全完好;现场临时用电要严格按照许可规范、作业规范进行作业,确保安全措施到位、监护到位。

(五)防中毒:各单位加强岗位人员防中毒风险识别与培训,切实让员工掌握有毒有害物质的来源、理化性质、危害性、使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以及急救措施等,提高全员防毒意识和安全操作的技能。加强天然气供气管道和使用设备及其附件的检查,严防气体流窜,避免中毒事故。密闭或受限空间作业必须保持强制通风、定期分析、轮换作业、专人监护,并拉设应急安全绳。

(六)防交通事故:各用车单位要认真开展行车安全教育,做好出车前的危害识别,制定出冬季行车管理办法,落实防冻、防滑、防雾、防火等具体措施;积极做好车辆的换季保养和各种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对车辆制动、转向、行驶系统及气路管道、水路管道、油路管道等部件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保养工作,保证刹车、转向、灯光等系统工作正常。要重点强化特殊环境下的行车管理,掌握大雾、积雪等特殊环境下的正确驾驶方法,做好预防措施的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私家车管理,积极倡导“坐公车、少驾车”的理念,尤其是遇到雨、雪、雾恶劣天气,尽量避免驾驶私家车上下班。

篇4: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

要求建筑拆除工程作业严格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进行。

1、项目经理对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措施负全面领导责任,设专职安全员,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

2、拆除工程的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

3、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批准后实施。

4、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拆除工程施工区域应设置硬质封闭围挡及醒目警示标志,围挡高度不低于1.8m,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区。当临街的被拆除建筑与交通道路的安全跨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隔离措施。

6、楼层内的施工垃圾,应采用封闭的垃圾道或垃圾袋运下,不得向下抛掷。

7、现场有消防车道,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建立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责任人;施工现场应建立健全动火管理制度;拆除建筑时,当遇有易燃、可燃物及保温材料时,严禁明火作业。

8、施工顺序及施工方法:

⑴、施工顺序

①原则:“先上后下、先里后外、先非承重后承重结构”的拆除方法。严禁立体交叉作业。

②安全施工,尽职尽责,勿忘安全。

③统一管理,计划施工,责任落实到人,渣土外运。

⑵、施工方法:(见《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①人工拆除

②机械拆除

③爆破拆除

④静力破碎

9、拆除施工采用的脚手架、安全网、必须由专业人员按设计方案搭设,由有在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水平作业时,操作人员应保持安全距离;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10、在恶劣的气候条件下,严禁进行拆除作业。

11、当日拆除施工结束后,所有机械设备应远离被拆除建筑;施工期间的临时设施,应与被拆除建筑保持安全距离。

1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执行。

13、文明施工管理:

⑴、清运渣土的车辆应封闭或覆盖,出入现场时应有专人指挥。清运渣土的作业时间应遵守工程所在地的有关规定。

⑵、对地下的各类管线,施工单位应在地面上设置明显标识。对水、电、气的检查井、污水井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⑶、拆除工程施工时,应有防止扬尘和降低噪声的措施。

⑷、拆除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将渣土清运出场。

克旗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

2011年3月28日

幼儿园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篇5: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及城市危房管理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房屋装修安全管理

《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对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都有较详细的规定。

《建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不得施工。”执行本条规定必须做到:

▲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均是保证建筑物安全的必备结构,它们的破坏会引发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因此,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化的装修工程,必须由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提供设计方案。

▲本条对设计方案的基本要求为,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即设计单位可以委托原设计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设计单位。所谓原设计单位,是指原来设计该项建筑的设计单位。本条规定应委托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主要考虑到原设计单位比较了解该建筑的主体和承重结构,委托其设计便于保证其所设计方案的质量。其他设计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是指符合设计单位的条件,具有同类建筑物设计资质,并具有能设计装修工程资质等级的资格证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也是保证装修工程的安全所必须的,不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如果委托,受委托单位可以拒绝。如果受委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进行设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施工安全技术规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承接装修设计任务;原有房屋装修需要拆改结构时,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建筑装修设计和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建筑装修防火规范。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这就要求建设单位在没有设计方案时不得委托施工;建筑装修企业不得接受施工,同时在有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建筑装修企业必须按照设计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方案。

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19*11月21日建设部令第4号)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对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城市危险房屋的鉴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房屋的安全鉴定需由房屋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当地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鉴定机构在接到鉴定申请后,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首先要进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其次要进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是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最后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签发鉴定文书。

对于被鉴定为危险房屋时,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一般可分以下四类进行处理:一是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二是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三是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四是整体拆除。这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的治理。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其危险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风雨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做好解危的各项准备;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采取安全措施。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产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房屋所有人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法律责任的承担。《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1)有险不查或损破不修;

(2)经鉴定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①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②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③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磁撞等行为危及房屋。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况的,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

①因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②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③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

房屋拆除安全管理

《建筑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实施房屋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一个强制性规定。所谓具备保证安全条件是指具有拆除房屋建筑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等保证房屋拆除安全的必备条件。不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不能从事拆除作业。拆除房屋应具备的安全条件,应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为准。例如,对于以采取爆破为拆除业务的建筑施工单位,除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公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建筑施工单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也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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