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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中国农业银行聊城东昌府支行,是中国农业银行的自主营业网点,不设置金库,为二级风险,安防设施从以下几点考虑:

1、门:

(1)自助银行门朝西开启,为钢化肯德基玻璃门。

(2)通往配钞室为双锁防盗门。

2、墙体:配钞室墙体为实体砖墙。

3、监控:

(1)监控摄像头共计6个。设置位置:自助银行2个,加钞间2个:自助银行正门外2个这样保证自动区内、外无死角。

(2)监控设施接UPS电源,保证24小时不间断监控。

4、消防器材:

ABC干粉2公斤灭火器2个。

5、现场报警:

(1)220V—30W型号报警一套。

(2)无线SY—336W型号110报警一套。

篇2:安全防范工程检验

1一般规定1.1本章内容适用于安全防范工程在系统试运行后、竣工验收前对设备安装、施工质量和系统功能、性能、系统安全性和电磁兼容等项目进行的检验。1.2安全防范工程的检验应由法定检验机构实施。1.3安全防范工程中所使用的产品、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的要求,并与正式设计文件、工程合同的内容相符合。1.4检验项目应覆盖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的主要内容。1.5检验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必须经法定计量部门检定合格,性能应稳定可靠。1.6检验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检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主要技术文件、资料。技术文件应包括:工程合同、正式设计文件、系统配置框图、设计变更文件、更改审核单、工程合同设备清单、变更设备清单、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主要设备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2检验机构在实施工程检验前应依据本规范和以上工程技术文件,制定检验实施细则。3实施检验,编制检验报告,对检验结果进行评述(判)。1.7检验实施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检验目的、检验依据、检验内容及方法、使用仪器、检验步骤、测试方案、检验数据记录表及数据处理方法、检验结果评判等。1.8检验前,系统应试运行一个月。1.9对系统中主要设备的检验,应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进行抽样;抽样率不应低于20%且不应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100%检验。1.10检验过程应遵循先子系统,后集成系统的顺序检验。1.11对定量检验的项目,在同一条件下每个点必须进行3次以上读值。1.12检验中有不合格项时,允许改正后进行复测。复测时抽样数量应加倍,复测仍不合格则判该项不合格。3安全性及电磁兼容性检验3.1安全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所用设备及其安装部件的机械强度(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应符合本规范第3.5.2条的相关规定。

2主要控制设备的安全性检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16796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1)绝缘电阻检验: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

2)抗电强度检验:控制设备的电源插头或电源引入端子与外壳裸露金属部件之间应能承受1.5kV、50Hz交流电压的抗电强度试验,历时1min应无击穿和飞弧现象。

3)泄漏电流检验:控制设备泄漏电流应小于5mA。3.2电磁兼容性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所用设备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产品检测报告为依据)和电磁骚扰状况,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6.1、3.6.3条的规定。

2检查系统传输线路的设计与安装施工情况,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6.2条的规定。

3系统主要控制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检验,应重点检验下列项目:

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2)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3)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对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4)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5)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抗扰度试验: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进行测试,严酷等级按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4设备安装检验4.1前端设备配置及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及安装位置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系统前端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系统前端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1~8款的规定。4.2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数量、型号、生产厂家、安装位置,应与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备清单相符合。设备清单变更后应有更改审核单。

2监控中心设备安装质量检验。检查监控中心设备的安装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6.3.5条第9款的规定。5线缆敷设检验5.1线缆、光缆敷设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所用线缆、光缆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工程合同、设计文件、设计材料清单的要求。变更时,应有更改审核单。

2检查线缆、光缆敷设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或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6.3.1、6.3.2和3.11.5、3.11.6条的规定。5.2检查综合布线的施工记录或监理报告,应符合本规范3.11.4条第1款、3.11.5条第1款的规定。5.3检查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时,应按本规范表6.3.2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准确。6电源检验6.1系统电源的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备用电源容量等应符合本规范第3.12节及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6.2主、备电源转换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有备用电源的系统,应检查当主电源断电时,能否自动转换为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时,应能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在电源转换过程中,系统应能正常工作。

2对于双路供电的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

3对于配置UPS电源装置的供电系统,主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6.3电源电压适应范围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主电源电压在额定值的85%~110%范围内变化时,不调整系统(或设备),应仍能正常工作。6.4备用电源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入侵报警系统备用电源的容量,能否满足系统在设防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

2检验防盗报警控制器的备用电源是否有欠压指示,欠压指示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3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备用电源能否保证系统在正常工作状态下,满负荷连续工作时间的设计要求。7防雷与接地检验1防雷设施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系统防雷设计和防雷设备的安装、施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9节相关条款的规定。

2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汇集环或汇集排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6条和第6.3.6条第4款的规定;

3检查防雷保护器数量、安装位置,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2接地装置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监控中心接地母线的安装,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和第6.3.6条第4款的规定。

2检查接地电阻时,相关单位应提供接地电阻检验报告。当无报告时,应进行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第3.9.3条的规定。若测试不合格,应按本规范6.3.6条第3款的要求进行整改,直至测试合格。

篇3:安全防范工程验收措施

1一般规定1.1本章规定了安全防范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规则,对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从施工质量、技术质量及图纸资料的准确、完整、规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是安全防范工程验收的基本依据。1.2高风险防护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的验收应按本章要求执行。1.3涉密工程项目的验收,相关单位、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法规和相关规定,严防泄密、扩散。2验收条件与验收组织2.1安全防范工程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工程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按照正式设计文件施工。工程必须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并根据论证意见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设计、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签署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工程经初步设计论证通过后,必须完成正式设计,并按正式设计文件施工。

2工程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出具系统试运行报告。

1)工程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一个月,并按表2.1的要求做好试运行记录。

2)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系统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试运行起迄日期;试运行过程是否正常;故障(含误报警、漏报警)产生的日期、次数、原因和排除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以及综合评述等。

3)试运行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建立系统值勤、操作和维护管理制度。

3进行技术培训。根据工程合同有关条款,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使系统主要使用人员能独立操作。培训内容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提供系统及其相关设备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4符合竣工要求,出具竣工报告。

1)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方案,经试运行基本达到设计使用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

2)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工程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对照设计文件安装的主要设备;依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估;维修服务条款以及竣工核算报告等。

5初验合格,出具初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提出的设计、使用要求对工程进行初验,要求初验合格并写出工程初验报告。

2)初验报告的内容主要有:系统试运行概述;对照设计任务书要求,对系统功能、效果进行检查的主观评价;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对安装设备的数量、型号进行核对的结果;对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表6.3.2)的复核结果等。

6工程检验合格并出具工程检验报告

1)工程正式验收前,应按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进行系统功能检验和性能检验。实施工程检验的检验机构应符合本规范7.1.2条的规定。

2)工程检验后由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准确、公正、完整、规范,并注重量化。

7工程正式验收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验收小组(委员会)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应满足验收的要求):

1)设计任务书。

2)工程合同。

3)工程初步设计论证意见(并附方案评审小组或评审委员会名单)及设计、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签署的设计整改落实意见。

4)正式设计文件与相关图纸资料(系统原理图、平面布防图及器材配置表、线槽管道布线图、监控中心布局图、器材设备清单以及系统选用的主要设备、器材的检验报告或认证证书等)。

5)系统试运行报告。

6)工程竣工报告。

7)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8)工程竣工核算(按工程合同和被批准的正式设计文件,由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费用概预算执行情况作出说明)报告。

9)工程初验报告(含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见表6.3.2)。

10)工程检验报告。2.2验收的组织与职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全防范工程的竣工验收,一般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省级以上的大型工程或重点工程应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安排。

2工程验收时,应协商组成工程验收小组,重点工程或大型工程验收时应组成工程验收委员会。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下设技术验收组、施工验收组、资料审查组。

3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人员组成,应由验收的组织单位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管理要求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推荐主任、副主任(组长、副组长);验收人员中技术专家应不低于验收人员总数的50%;不利于验收公正的人员不能参加工程验收。

4验收机构对工程验收应作出正确、公正、客观的验收结论。尤其是对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和银行、文博系统等要害单位的工程验收,验收机构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相关标准以及正式设计文件,如发现工程有重大缺陷或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指出,严格把关。

5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验收机构有责任配合公安技防管理机构和工程建设单位督促、协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工程,验收机构应在验收结论中明确指出问题与整改要求。3工程验收3.1施工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施工验收组负责实施。

2施工验收应依据正式设计文件、图纸进行。施工过程中若根据实际情况确需作局部调整或变更的,应由施工方提供更改审核单(见表6.3.1),并符合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

3工程设备安装验收(包括现场前端设备和监控中心终端设备):按表3.1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现场抽验工程设备的安装质量并做好记录。

4管线敷设验收:按表3.1列出的相关项目与要求,抽查明敷管线及明装接线盒、线缆接头等的施工工艺并做好记录。

5隐蔽工程验收:对照表6.3.2,复核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的检查结果。3.2技术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技术验收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技术验收组负责实施。

2对照初步设计论证意见、设计整改落实意见和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的主要功能和技术性能指标,应符合设计任务书、工程合同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3对照竣工报告、初验报告、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配置,包括设备数量、型号及安装部位,应符合正式设计文件要求。

4检查系统选用的安防产品,应符合本规范3.1.4条的规定。5对照工程检验报告,检查系统中的备用电源在主电源断电时应能自动快速切换,应能保证系统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工作。

6对高风险对象的安全防范工程,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其它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7对具有集成功能的安全防范工程,应按照本规范第3.10节和设计任务书的具体要求,检查各子系统与安全管理系统的联网接口及安全管理系统对各子系统的集中管理与控制能力(对照工程检验报告)。

8报警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系统试运行报告,复核系统的报警功能和误、漏报警情况,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GA/T368的规定,对入侵探测器的安装位置、角度、探测范围作步行测试和防拆保护的抽查:抽查室外周界报警探测装置形成的警戒范围,应无盲区。

2)抽查系统布防、撤防、旁路和报警显示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抽测紧急报警响应时间。

4)当有联动要求时,抽查其对应的灯光、摄像机、录像机等联动功能。

5)对于已建成区域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的地区,检查系统直接或间接联网的条件。

9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监控功能(如图像切换、云台转动、镜头光圈调节、变焦等),结果应符合本规范3.4.3条的规定。

2)对照工程检验报告,复核在正常工作照明条件下,监视图像质量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1994中表4.3.1-1规定的4级;回放图像质量不应低于表4.3.1-1规定的3级,或至少能辨别人的面部特征。

3)复核图像画面显示的摄像时间、日期、摄像机位置、编号和电梯楼层显示标识等,应稳定正常。电梯内摄像机的安装位置应符合本规范6.3.5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

10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GA/T394的规定;检查系统存储通行目标的相关信息,应满足设计与使用要求;对非正常通行应具有报警功能。检查出入口控制系统的报警部分,是否能与报警系统联动。

11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访客(可视)对讲系统的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GA/T72和《黑白可视对讲系统》GA/T269的相关要求;复核电控开锁是否有自我保护功能,可视对讲系统的图像应能辨别来访者。

12电子巡查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具有的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复核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13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的抽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的主要技术性能应符合本规范3.4.6的相关要求;检查停车库(场)出入口或值班室是否有紧急报警装置;对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的停车库(场)及其出入口,检查其监视范围和图像质量应能辨别人员的活动情况及出入车辆的车型和车牌号码;检查停车库(场)管理系统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14监控中心的检查与验收。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查监控中心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13节的相关要求;检查其通信联络手段(宜不少于两种)的有效性、实时性,检查其是否具有自身防范(如防盗门、门禁、探测器、紧急报警按钮等)和防火等安全措施。

15将上述1~14项的验收结果,按表3.2的要求进行填写。3.3资料审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资料审查由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的资料审查组负责实施。

2设计、施工单位应按2.1条第7款规定的要求提供全套验收图纸资料,并做到内容

完整、标记确切、文字清楚、数据准确、图文表一致。图样的绘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GA/T74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3按表3.3所列项目与要求,审查图纸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完整性以及售后服务条款,并做好记录。3.4验收结论与整改应符合下列规定:

1验收判据。

1)施工验收判据:按表3.1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按表6.3.2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质量进行复核、评估。

2)技术验收判据:按表3.2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

3)资料审查判据:按表3.3的要求及其提供的合格率计算公式打分。

2验收结论。

1)验收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优良,即按表3.1要求,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Ks≥0.8;按表3.2要求,技术质量验收结果Kj≥0.8;按表3.3要求,资料审查结果Kz≥0.8的,判定为验收通过。

2)验收基本通过:根据验收判据所列内容与要求,验收结果及格,即Ks、Kj、Kz均≥0.6,但达不到本条第2款第1项的要求,判定为验收基本通过。验收中出现个别项目达不到设计要求,但不影响使用的,也可判为基本通过。

3)验收不通过:工程存在重大缺陷、质量明显达不到设计任务书或工程合同要求,包括工程检验重要功能指标不合格,按验收判据所列的内容与要求,Ks、Kj、Kz中出现一项<0.6的,或者凡重要项目(见表3.2中序号栏右上角打*的)检查结果只要出现一项不合格的,均判为验收不通过。

4)工程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应将验收通过、验收基本通过或验收不通过的验收结论填写于验收结论汇总表(表3.4),并对验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建议与要求(表3.1、表3.2、表3.3作为表3.4的附表)。

3整改。

1)验收不通过的工程不得正式交付使用。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问题,抓紧落实整改后方可再提交验收;工程复验时对原不通过部分的抽样比例按本规范7.1.12条的规定执行。

2)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的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的建议与要求,提出书面整改措施,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签署意见。4工程移交4.1竣工图纸资料归档与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后,设计、施工单位应按下列要求整理、编制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1)提供经修改、校对并符合2.1条第7款规定内容的验收图纸资料。

2)提供验收结论汇总表3.4及其附表(含出席验收会人员与验收机构名单)。

3)提供根据验收结论写出的并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

4)提供系统操作和有关设备日常维护说明。

2设计、施工单位将经整理、编制的工程竣工图纸资料一式三份,经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存档备查。4.2工程移交。工程验收通过或基本通过并有整改措施后,才能正式交付使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应有专人负责操作、维护,并建立完善的、系统的操作、管理、保养等制度。

2建设单位应会同和督促设计、施工单位,抓紧“整改措施”的具体落实;遇有问题时,可提请相关部门协调、督促整改的落实。

3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应履行维修等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篇4: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1一般规定1.3由于通信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十分迅速,经常会推出一些新产品(包括硬件、软件)和新技术,而安全防范系统设备不同于一般的家用电器和信息设备,它必须安全、可靠。因此,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不能盲目追求先进、时髦,而应采用那些经过实践考验证明是先进而成熟的技术,经过严格的质量检验或认证,证明是性能可靠且性能价格比较高的产品或设备,以保证安全防范系统全天候、24小时的正常运行。1.4我国加入WTO以后,国家对符合WTO/TBT五项正当目标的产品推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大多数安防产品列在其中。因此,本规范规定,安全防范系统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必须经认证机构认证合格,不属于强制性认证的产品也应经相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1.6保证安全防范工程的质量,责任重于泰山。安全防范工程具有与一般工程不同的特点和要求,根据20多年来我国安防工程建设的实践,本规范认为执行以下程序对保证工程质量是极为有益的。

1工程程序

安全防范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的相关要求。基本程序见图1.5(图中带*号者为重点)。(图1.6安全防范工程程序表,请详见《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宣贯培训教材第25页)

2工程主要环节要求

1)工程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安全防范工程申请立项前,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正式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委托单位)编制。

2)工程设计任务书的编制。

建设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设计任务书,并按照“工程招标法”进行工程招标与合同签约。

设计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任务来源;

——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

——应执行的国家现行标准;

——被防护对象的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

——工程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包括设计、施工、调试、检验、验收、培训和维修服务等);

——建设工期;

——工程投资控制数额;

——工程建成后应达到的预期效果;

——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系统构成;

——系统功能要求(含各子系统的功能要求);

——监控中心要求;

——建设单位的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接处警反应速度;

——建筑物平面图。

3)现场勘察。具体要求见2节。

4)方案论证

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任务书和现场勘察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完成后必须组织方案论证。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主持,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及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参加,对初步设计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工期、服务和预期效果做出评价并提出整改措施。整改措施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落实后,方可进行正式设计。

5)工程检验。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7章。

6)工程验收。具体要求见本规范第8章。2现场勘察2.1本规范所称的“现场勘察”有别于工程建设界泛指的“工程地质水文勘察”,仅指进行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前,对被防护对象所进行的、与安全防范系统设计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和调查。现场勘察是设计的基础。因此,在进行安全防范系统设计之前,进行“现场勘察”是必要的。对于新建工程或无法进行现场勘察的工程项目,可省略。2.2现场勘察的具体内容依防范对象而定,一般应包括: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物防设施、人防条件、气候(温度、湿度、降雨量、霜雾等)、雷电环境、电磁环境等。本规范条文中所列项目并不要求每项工程都要全项勘察。3设计要素1安全防范系统的三种组建模式的划分,旨在为设计者提供系统集成设计时三种不同模式的参考。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安全防范系统的规模、集成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变化。“一体化集成”的模式,将会是未来安全防范系统发展的方向。3安全防范各主要子系统的功能。5停车库(场)管理系统,作为安全防范系统的一个子系统来设计,主要是考虑到智能大厦、智能小区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上的需要。因为车辆的安全也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把车辆存放时的安全问题纳入安全防范系统的设计之中,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

6安全防范系统的其它子系统,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场所或特殊情况下,设立的某些直接或间接用于安全防范目的的防范系统。比如机场、车站、码头,大型*和活动场所需要设立的防爆安全检查系统、人员识别系统、特殊物品识别系统、应急疏散广播系统等。5安全性设计5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性,包括自然属性的安全和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两个层次。自然属性的安全一般是指系统(包括其所用产品)在运行过程中能够保证操作者人体健康安全和设备本身安全的技术要求,如设备的防火与防过热,防人身触电,防有害射线和有毒气体,防机械伤人(如爆炸破裂、锐利边缘、重心不稳及运动部件伤人)等;社会人文属性的安全通常是指设备和系统的防人为破坏、信息的防人为窃取和篡改等技术要求。6电磁兼容性设计6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磁兼容(EMC)设计包括电磁干扰和抗电磁干扰两方面内容,涉及设备选型或设计、传输介质选择和传输路由设计等多个环节,内容较多,难度较大。鉴于“安全防范系统电磁兼容技术要求”行业标准正在制定之中,本规范对安全防范系统的电磁兼容设计,只提出了原则要求,旨在提醒系统设计者要重视电磁兼容性的设计,特别是对设备的电磁兼容要求。安防系统所用设备基本上属于电子信息类设备。对设备的电磁兼容性检验,以前执行的是GB6833系列标准,现在执行的是GB/T17626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是:《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17626.2、《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17626.3、《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17626.4、《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GB/T17626.5、《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GB/T17626.11。试验的严酷等级根据系统或设备所处的电磁兼容环境和实际需要,由建设方和设计方协商确定。7可靠性设计7在理论上,所谓可靠性,是指产品(系统)在规定条件下(使用条件=工作条件+环境条件)和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功能的能力。定量表示可靠性的数学特征量很多,本规范采用其最常用的特征量——平均无故障时间MTBF(MeanTimeBetweenFailure)作为衡量系统(产品)可靠性的技术指标。在进行系统功能设计时,需同时考虑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与可靠性指标的相容问题,避免盲目追求过多的功能、过高的指标而牺牲系统可靠性的倾向。

系统的可靠性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难以在短时间内用简单的方法进行定量测试。本规范重点强调的是设备的可靠性和系统的可维修性与维修保障性。9防雷与接地设计9安全防范系统的雷电防护设计,也是系统安全性设计的重要内容。对于固定目标而言,安全防范系统常常是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因此做好建(构)筑物本身的雷电防护是安全防范系统雷电防护的基础和前提。然而,由于安防系统在本质上是一套电子信息系统,因而除了建(构)筑物的雷电防护之外,安防系统重点关注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问题。在理论上,建(构)筑物防雷与信息系统防雷有着不同的性质和内容。对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问题,国际标准化组织(如IEC)和我国的雷电防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都在组织专家制定相关标准。本规范提出的防雷设计要求,主要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安全防范系统遭受雷击损害的实际情况提出的,设计重点应放在监控中心的防雷与接地设计。13监控中心设计13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中心,是系统的神经中枢和指挥中心,除了监控室自身的安全防范要求外,本规范对监控室的环境问题也提出了要求,旨在提醒设计人员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按照人机工程学的原理和环保的有关要求,为值班人员创造一个安全、舒适、方便的工作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避免或减少由于人的疲劳导致的误操作或误判断而造成系统的误报、漏报或其它事故。

篇5: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

Ⅰ一般规定

3.3营业场所的高度、中度、低度三级风险区是交叉分散的,各区间有的有通道联接,在设计时,对重要通道也应采取防范措施,同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适当调整业务区的风险划分。

运钞交接区一般是指运钞部门与营业场所交接现金尾箱的区域。

现金业务库区是指现金业务库房外的区域,库房的安全防范建设应按照其它标准执行。

Ⅱ一级防护工程设计

3.5高度风险区防护设计要求。

2紧急报警装置十分重要,主要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发生抢劫或突发事件时的快速反应,除运钞交接区因一般设在公共区域不宜安装外,其余高度风险区或个别中度风险区均应根据实际需要安装一定数量的紧急报警装置。

1)现金柜台附近安装的紧急报警装置在与报警控制装置联接时,为提高可靠性,应至少占用2路以上的独立防区。大型营业场所紧急报警装置数量较多,尤其是现金柜台,这时可允许适当串接,但为防止降低系统运行的可靠性,同一防区回路上串接的数量应不多于4个。

2)此处“营业场所门”是指营业场所对公众开放、供公众通行的正门。启动声光报警装置的方式可以设计成由专用紧急报警装置直接触发或由报警控制装置进行触发。

3)有线报警可以采用市话线、专线传输。无线报警可以采用无线报警系统、通讯机、移动电话等方式。

3入侵报警一般宜采用有线方式,但也可以采用无线方式。

2)现金业务库区因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应重点防范,需安装2种以上探测原理的探测器,以提高可靠性。

4各业务区安装的摄像机品种、数量应根据现场实际需要选用。

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除实时显示重点部位的图像供值班警卫人员监视外,更重要的是能将重点部位的有效图像记录下来,在需要时能重现现场图像,供研究分析。因此回放图像的质量是非常重要的。监视图像质量好,记录回放的图像质量不一定好,因此,本款强调回放图像的质量要求。

2)对现金柜台作业面及客户脸部特征的录像即柜员制录像,应以前者为主,兼顾后者。客户的图像主要应从入口处、柜台外部作业面安装的摄像机所取得的图像来提取。设计时要注意摄像机安装位置和选用焦距适当的镜头。视场范围内照度偏低时,应加装灯具,提高照度。

4)摄像机安装位置要注意避开逆光,视窗要适当,以保证回放图像能清晰辨别进出营业场所人员的体貌特征。

6安装声音/图像复核装置,可以根据需要两者都安装,也可以只安装其中一种。

“安全柜员系统”是指银行营业场所柜员与客户间采用音视频技术和安全隔离传递装置,完成银行业务交易的一套综合安全设施。

3.6本条中的“适当”意指,根据营业场所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不强求各区均安装,但质量要求不能降低。

Ⅴ重点目标防护设计

由于重点目标放置的场合较为多样化,如ATM机可以放置在营业场所客户区,也可以是穿墙式、离行式,甚至放在商场、饭店、宾馆等公共场所,所以在设计时要因地制宜。对离行式ATM机建议采用报警联动、通过远程传输,由监控中心进行集中监控管理。

Ⅵ各子系统设计要求

3.21紧急报警子系统要求。

1“一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所在地区的公安“110”接处警服务中心。

2“二级报警模式”是指按下紧急报警按钮后,第一时间的报警响应在营业场所的“监控中心”,由值班警卫人员复核后再行处理。

3无线报警的方式可以有多种,如无线报警子系统、无线通讯机、移动电话等。

3.22入侵报警系统的设计要求。

2根据被动红外等探测器的步行测试方法,人体在探测区内,按正常速度(2~4步/s)行走时,探测器应触发报警。按每步0.8m计,则4步为3.2m。再考虑到保险系数,因此定为5m。

3.2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要求。

4)高风险区中的客户取款区的柜员制录像主要是对现金交易过程录像,需采用25帧/秒的记录速度。其它风险区录像是针对环境监控,只要保证每秒有数帧清晰图像,就可以为侦察破案提供线索,因此记录速度仅要求6帧/秒以上。

3.24出入口控制系统的设计要求。

设置个人识别码而不设置公用码并能定期更换,是为保障系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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