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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目的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防城港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2、范围适用于防城港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3、职责3.1执行部门本程序的实施由防城港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经理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程序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审查工作是否安全。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4、动火作业程序4.1动火类别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4.1.2在生产现场及仓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4.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等。4.1.4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4.1.5临时用电。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等。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4.3动火作业原则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4.4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的规定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许可证》,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安全部经理或授权人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部安全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4.4.2《动火作业许可证》由需要动火班组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4.4.3《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部存档。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4.5.4如有违反本程序,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4.6动火作业安全措施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4.7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附: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编号工程名称:施工单位:动火班组动火区域动火作业级别及种类

(用火、气焊、电焊等)?动火作业起止时间由年月日?时分起至年月??日?时分止动火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监火人:日期:申请人:日期:审批意见:审批人:年月日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2、动火作业许可证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

篇2:石油化工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1范围本程序规定了动火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适用于*****全体员工、合同工及承包商动火作业。本程序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工作程序(规程)未涵盖到的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作业,除为动火设置的固定场所之外,如化验室、专门的维修场所、锅炉及焚烧炉等。2术语2.1动火作业:在生产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可能导致着火、爆炸事故发生的临时作业,主要包括:2.1.1各种焊接、切割作业。2.1.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2.1.3明火取暖和明火、非防爆电器照明。2.1.4烧烤煨管、熬沥青、炒砂子或打磨、喷砂、保温及其它可产生火花的作业。2.1.5生产装置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非防爆电动工具。2.1.6在生产区域内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2.1.7在生产区(包括生产区内的操作室、办公室、食堂等)使用非防爆的电器。2.2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指检维修作业单位在动火作业期间工作项目具体组织、安排、负责的人员。2.3动火作业人:是指动火作业单位在现场的动火人员,必须具有合格有效特种作业证或安全作业上岗证。3职责3.1公司HSE委员会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程序。3.2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3.3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对动火作业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3.4公司所属各单位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3.5公司员工接受动火作业培训,执行动火作业管理程序,参加动火作业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4程序4.1基本要求4.1.1动火作业分为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范围划分如下:序号动火等级划分动火范围划分1一级动火(1)天然气管道本体及附件动火;(2)易燃易爆介质压力容器本体及附件动火;(3)站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4)排污池5米区域内动火;(5)管沟内动火。2二级动火除一级动火外的其它所有动火。4.1.2动火作业实行作业许可,除在规定的场所外,在任何时间、地点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4.1.3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属地领导审批。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检查动火作业许可证执行情况,并审批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4.1.4动火作业前,应辨识危害因素,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安全措施,编制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4.1.5凡是没有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没有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未设现场动火监护人以及安全工作方案有变动且未经批准的,禁止动火。4.1.6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现场操作依据,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和时间范围内使用,不得涂改、代签。4.1.7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4.1.8在带有可燃、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属生产需要应动火时,应制定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后方可动火。4.2动火作业前准备4.2.1风险评估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程序》。4.2.2系统隔离4.2.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4.2.2.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4.2.2.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4.2.2.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4.2.2.5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4.2.2.6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4.2.3可燃气体检测4.2.3.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4.2.3.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4.2.3.3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4.2.3.4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4.2.3.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4.3实施动火作业4.3.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4.3.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4.3.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4.3.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4.3.5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4.4特殊情况动火作业4.4.1高处动火作业4.4.1.1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4.4.1.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4.4.1.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4.4.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4.4.2.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4.4.2.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求,氧含量19.5%~22.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4.4.3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4.4.3.1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KLCNG/PD38《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4.4.3.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4.4.4其他特殊动火4.4.4.1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4.4.4.2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中,由管道内泄漏出的可燃气体遇明火后形成的火焰,如无特殊危险,不宜将其扑灭。4.4.5反映重大HSE活动或HSE事故调查的现场录像、照片应由事故调查组织部门整理后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必要时,事故调查组织部门可复制一份保存。4.5动火作业许可证4.5.1由动火作业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并提供如下相关资料和设施:——动火作业内容说明;——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示意图、平面布置示意图等;——风险评估(如工作前安全分析);——安全工作方案;——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检测记录;——其他相关资料。4.5.2一张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使用。一级动火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必须连续监测;二级动火许可证不超过24小时。许可证的审批、分发、延期、取消、关闭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程序》。4.5.3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min,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4.5.4动火作业结束后,应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动火监护人留守现场并确认无任何火源和隐患后,申请人与批准人签字关闭动火作业许可证。4.6安全职责4.6.1动火区域所在单位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批准安全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4.6.2动火作业单位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4.6.3动火作业申请人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4.6.4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公司总经理负可书面授权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但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4.6.5动火监护人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动火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4.6.6动火作业人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5相关文件5.1KLCNG/PD33作业许可管理程序?编号:KLCNG/PD-30-015.2KLCNG/PD35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5.3KLCNG/PD36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6记录6.1《动火作业许可证》

篇3:风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1目的

为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防止火灾发生、爆炸事故,避免人员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影响,特制订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德和风电限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为其服务承包商。

3定义

3.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冥火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但不限于:

--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适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临时用电或使用费防爆电脑工具等

--在易燃易爆区使用非防爆的通讯和电气设备

4管理程序

4.1基本要求

4.1.1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前,必须办理“作业许可证”。

4.1.2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四不动火”原则,即:“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批准不动火,动火作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动火部位、时间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

4.1.3严禁与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的动火。

4.1.4装置开停工期间严禁动火。

4.1.5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动火时,动火人要立即停止动火。

4.1.6对于不符合条件强行动火的指令,现场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4.1.7作业单位在动火时应至少指派俩人作业,一人动火,一人监护。

4.2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动火作业申请人应是滴参与动火作业所涵盖的工作,否则作业不能得到批准,申请人应准备好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许可证俩份申请表以及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4.2.1动火作业内容说明。

4.2.2相关附图,如作业环境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必要时)

4.2.3风险评估结果。

4.2.4安全工作方案或HSE作业计划书(必要时)

4.2.5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器(必要时)

4.2.6其他相关资料

4.3风险评估

申请动火作业前,作业单位应针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等方面进行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4系统隔离

4.4.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4.4.2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盲板或断开,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

4.4.3与动火点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上锁挂牌;动火作业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须由生产单位人员操作。

4.4.4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大于23.5%(V/V)。

4.4.5距离动火点30m内不准有液态烃或低闪点油品泄漏;半径15m内不准有其他可燃物泄漏和暴露;距动火点15m内所有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管道、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4.4.6动火作业需要管线打开的,具体执行KLCNG/PD37《管线打开安全管理程序》。

4.5可燃气体检测

4.5.1动火前气体检测时间距动火时间不应超过30min。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中应规定动火过程中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

4.5.2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浓度应小于其与空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V/V)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5%;当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V/V)。

4.5.3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清洗、置换和通风后,要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4.5.4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必要时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5.5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在每次使用前与其他同类型

检测仪进行比对检查,以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6实施动火作业

4.6.1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措施或安全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作业。

4.6.2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特殊情况应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4.6.3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的间隔不小于5m,且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距离不得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6.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根据安全工作方案中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填写检测记录,注明检测的时间和检测结果。

4.6.5动火作业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发生变化需经批准

4.7特殊情况动火作业

4.7.1高处动火作业

4.7.1.1高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

4.7.1.2高处动火应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并应在火花可能溅落的部位安排监护人。

4.7.1.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风不应进行室外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风应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4.7.2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

4.7.2.1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还应遵循《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在将受限空间内部物料除净后,应采取蒸汽吹扫(或蒸煮)、氮气置换或用水冲洗等措施,并打开上、中、下部人孔,形成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

4.7.2.2受限空间的气体检测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等,其可燃介质(包括爆炸性粉尘)含量执行5.2.3.2要求,氧含量19.5%~23.5%,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7.3挖掘作业中动火作业

4.7.3.1挖掘作业中的动火作业还应遵循《挖掘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和逃生。

4.7.3.2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阻燃或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4.7.4其他特殊动火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是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应严格控制。严禁在生产不稳定以及设备、管道等腐蚀情况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严禁在含硫原料气管道等可能存在中毒危险环境下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确需动火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

4.8职责

4.8.1动火区域所在单位

向作业单位明确动火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要求并协助作业单位开展危害识别、制定安全措施,并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批准安全措施,监督现场动火安全,发现违章作业有权撤销动火作业许可证。

4.8.2动火作业单位

负责编制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安全措施,负责作业前安全培训,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和动火作业安全工作方案施工,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4.8.3动火作业申请人

动火作业申请人也是动火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8.4动火作业批准人或授权人

公司所属各单位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向作业方沟通工作区域危害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可书面授权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证,但批准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动火安全的最终责任。

4.8.5动火监护人

由动火区域所在单位专(兼)职安全员担任动火监护人,应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掌握急救方法,熟悉应急预案,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确认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动火,对所有现场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或制止。在动火作业发生异常情况时,即刻启动应急预案。

动火监护人应经过安全培训,对动火安全负直接监护责任。

4.8.6动火作业人

对安全动火负直接责任,执行动火安全工作方案和动火许可证的要求,动火

作业前,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方能动火。

在动火过程中,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有责任停

篇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要点范本

动火作业是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内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临时作业。动火作业管理应当遵循落实直线责任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为基础,以落实安全措施为手段,以保证安全作业条件为目的,防止事故发生。

一、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1、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应当告知作业单位现场存在的风险,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审查作业单位动火作业措施或相关方案,监督现场作业安全,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2、作业单位负责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并严格落实动火作业安全措施或方案,开展作业前安全培训或交底,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及时纠正违章行为;现场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及时终止作业。

3、作业申请人是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提出作业申请,落实作业安全措施,组织实施动火作业,并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4、作业批准人或其授权人负责审批动火作业许可,与作业单位沟通工作区域风险和基本安全要求,核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授权后批准人仍承担动火作业安全的最终责任。

5、作业监护人应当经过安全培训,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全面了解动火区域和部位状况,对动火作业实施全过程现场监护;对违章行为及时纠正或制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6、作业人员在动火作业前应核实动火部位、动火时间,确认各项安全措施已落实;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严格执行动火作业许可及操作规程相关要求;发现不能保证动火安全时,应当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

二、动火作业管理的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

2、处于运行状态的生产作业区域内,凡能拆移的动火部件,应当拆移到安全地点动火;

3、动火作业应当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当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动火作业许可证是动火作业的操作依据,一份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在同类介质、同一设备(管线)、指定的措施范围内使用,且不得涂改、代签;

5、遇有六级风以上(含六级风)应当停止室外一切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作业单位应当确认作业人员资质,并对动火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等进行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制定相应控制措施,必要时编制安全工作方案;

2、动火作业区域应当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作业区域;必要时,作业现场应当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3、与动火点相连的管线应当切断物料来源,进行可靠的隔离、封堵或拆除处理,并彻底吹扫、清洗或置换;作业区域内的漏斗、排水口、各类井口、排气管、地沟等应封严盖实;

5、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动火时间距气体检测时间不应超过30分钟。

四、动火作业许可审批的要求

1、作业申请人负责填写动火作业许可证,准备相关资料,提出动火作业许可申请;

2、根据作业风险,动火作业许可应由能够提供、调配、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直线管理人员或其授权人审批;

3、动火作业批准人应当组织申请人和作业涉及的相关方,对作业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合格后方可批准作业。

五、动火作业过程中应当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当进行安全交底,并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应当在动火点的上风向作业。必要时,采取隔离措施控制火花飞溅;

3、应当根据规定的气体检测时间和频次进行检测,记录检测时间和检测结果,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及时停止作业;

4、动火监护人应当坚守作业现场,动火监护人变动需经批准;

5、如果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动火监护人应当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六、特殊情况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使用的安全带、救生索等防护装备应当采用防火阻燃的材料,需要时使用自动锁定连接;高处动火应当采取防止火花溅落措施;

2、进入受限空间的动火作业应当将内部物料除净,并采取空气对流或采用机械强制通风换气;作业前应当检测氧含量、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在带有可燃、有毒有害介质的容器、设备和管线上不允许动火;确需动火时,应当制定严密可靠的安全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经审批确认;

4、涉及高处、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还应当执行相关作业许可要求。

七、动火作业许可延期、取消和关闭的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延期后总的作业期限不能超过24小时。必要时,经过严格程序审批,可适当延长动火作业许可期限;

2、当实际作业环境、条件与作业计划内容发生重大偏离或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终止作业,取消动火作业许可;恢复作业前,应当重新办理作业许可;

3、动火作业结束后,应当清理作业现场,解除相关隔离设施,申请人与批准人(或授权人)现场确认无隐患后,关闭作业许可。

八、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要求

1、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包括动火作业单位、作业区域、作业地点、作业内容、作业时间、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危害识别、安全措施,以及批准、关闭等基本信息;

2、动火作业许可证应当编号,并分别存放在作业现场、作业区域所在单位及其他相关方;作业许可证保存一年;

3、申请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时,根据需要,作业申请人应提供作业环境示意图、安全工作方案、气体检测记录、安全培训记录等相关资料。

篇5:检修施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办理用火作业票。

2用火作业票的管理

(1)用火作业票的审批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师终审批准。

②一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③二级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2)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

①特级用火作业票和一级用火作业票有效期限为24小时。

②二级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限为120小时。

(3)用火作业票由动火单位指定的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

(4)一份用火作业票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用火作业票,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用火作业票上签字。

(5)用火作业票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3气体采样分析

(1)动火作业现场气体采样分析应合格。

(2)一般在动火作业前1小时内进行采样分析。

(3)气体采样分析人员应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在用火作业票上填写取样分析时间、分析结果最后动火分析人还应签字确认。

4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制度。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在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下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5)在易燃易爆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五级或五级风以上的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7)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8)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当生产不稳定或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时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10)对特级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级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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