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防汛工作四要点制度
建筑工地的防汛工作要做到汛前预防、汛情监控、灾情抢险、汛后复查的四要点。
一、汛前预防
汛情发生前,工程项目部要对现场的临建设施及围挡墙、基坑设施、塔吊及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等重点项目进行定期检查。
(一)临建设施及围挡墙检查宿舍、食堂、办公用房、厕所及砖砌、广告围挡墙有无裂缝、倾斜、变形。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加固、翻修等措施,严重的要拆除重建。
(二)基坑设施检查基坑边坡支护及基坑周边土质的变化,对毗邻街道、建筑物、构筑物、山体的基坑要重点检查。达不到要求的要采取加固和隔离措施。
(三)塔吊及垂直运输机械检查塔吊、客货电梯的基础设施、塔身、塔臂的安全状况,重点检查多塔作业以及安装在邻近基坑、高压线、建筑物、构筑物的塔吊,如达不到安全要求和安全距离必须拆除。严禁采用绳索固定等方式控制塔臂的旋转。
(四)脚手架工程检查落地式、悬挑式、门式等脚手架的基础沉降、架体拉结的安全状况。确保架体与建筑物的可靠拉结,是防止脚手架倒塌的重要措施。
(五)施工用电检查施工用电的总配电箱(配电室)、开关箱的安全防护,做好防雨的措施。
二、汛情监控
汛情到来后,必须随时监控临建设施及围挡樯、基坑、塔吊及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的安全状况。大雨及六级以上大风天气应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拉闸切断电源,使用备用照明。必要时对围挡墙外侧采取警示、隔离措施,情况紧急时必须将临建设施的所有人员转移到安全场所。
三、灾情抢险
建筑工地一旦发生倒塌、水淹等灾情,必须首先将人员紧急撤离到预先设置的安全场所,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遇险人员开展紧急自救抢险。视灾情严重程度,立即向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报告。
四、汛后复查
汛情、灾情过后,要对临建设施及围挡樯、基坑、塔吊及垂直运输机械、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的重点项目的安全状况进行全面的检查,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重新进行施工作业。要注意加强现场排水工作,对基坑、围挡墙及临建设施等要及时进行排水,防止长时间浸泡导致坍塌。
篇2:储灰场防洪防汛措施
1、当遇大雨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做好增加排泄水量后的安全工作。当遇险情时,立即向厂部汇报。
2、汛期要预先采取降低水位,扩大干滩长度,竖井周围水深控制在30厘米以下或采取灰场分割轮换运行的措施。
3、雨季汛期应做好防洪抢险的一切准备。对灰场坝体及排水系统加强检查。暴风雨期间值班人员应昼夜巡视检查。
4、灰场防汛物资及工器具必须专用,并备好。不得移作它用。
5、保持流水系统的完整,还要留有一定的防洪库容。
6、雨季认真检查沿线管道、支墩的完好情况。支墩如有冲刷情况。立即进行加固或填土。
篇3: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岗位工作职责、岗位安全教育及相关设备的安全管理,保证员工管理工作和岗位安全情况处于掌控之中,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选矿厂尾矿库水位控制、防汛及排洪工作。
第二章水位控制安全管理
第三条尾矿库的排水井、排水管、排水洞必须保持完好,防止淤堵,并经常检查和维修,以保证排洪、排水设施运行工况正常。
第四条在日常尾矿库运行和汛期应严格控制尾矿库水位。
第五条在满足澄清水不混蚀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区水位。
第六条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应确保坝体安全。
第七条水边线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第三章汛期安全防范
第八条汛期每班必须了解雨情,掌握本地区气象资料。并认真进行水位观测。
第九条尽早调整库内尾矿澄清水水位,使排水塔堵板顶面和库区水面高度保持在0.4-0.5m。
第十条检查配备的防洪物品,如编织袋、土工布等。
第十一条检查配备的筑坝机械,完善坝面照明和通讯设施。
第十二条坝顶、坝坡及坝两肩每班必须检查,了解渗漏、变形等异常现象。
第十三条汛期前(6月上旬)进行坝体现状实测,提供实测数据及实测平断面图,作为抢险措施决策依据。
第十四条汛期前(4月中旬)对尾矿库各构筑物、尾矿输送系统、排洪及供电、通讯进行一次全面的汛期防洪安全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拟定抢修工程报告,抢修工程必须在6月中旬汛期到来前完成。
第十五条进行坝体渗流水监测,统计分析坝体浸润线变化规律,判定坝体渗流稳定状况。根据浸润线的变化情况及时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十六条汛期坝上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七条尾矿滩顶至库内最高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小于50m。
第十八条保证库区沉积干滩距离≥150米,沉积滩安全超高≥1米。
第四章排洪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除冰冻季节外采用坝前均匀放矿保持滩面的平整,防止出现矿浆流沿坝的横向流动。冬季必须采用冰下独管集中放矿,避免在冲积滩出现永冻层造成浸润线的升高。
第二四条汛期前必须对排洪系统(排洪塔、排水方形涵管、排洪隧洞及坝面排水沟等)进行全面检查,洪水过后对损坏的部位及时进行修整。
第三十条汛期注意收听当地天气预报,做好必要的抢险准备工作,确保安全渡汛。
第三十一条排洪塔必须按设计进行封堵。如水位上涨,要立即卸掉溢洪塔水下部分塔堵,排水降低库区汇水面积。
第三十二条尾矿库的通讯、照明及上坝道路建设与尾矿堆积坝同步设置,确保畅通。
第三十三条降雨后必须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地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应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暴雨发生垮坝事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桦甸矿业公司选矿厂安全组。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若与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和通钢矿业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