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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放水安监技术员岗位职责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协调掘进、综采队与地测防治水科、探放水队的工作;下达停采掘通知单。

3、负责应急救援物资的管理和申购工作。

4、对应急救援演练工作的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

5、负责对井上下水害隐患的排查督办,监督防治水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6、负责对水害防治中心下属科队在防治水方面的"三违"现象进行处罚。

7、组织参与探放水验收和效果评价工作,对达到探放水要求的采掘工作面移交生产,对达不到移交要求的通知探水队重新进行钻探。

8、负责组织相关科队对采掘工作面的探放水作业进行验收确认。

9、负责防治水设施的验收工作。

篇2:水文地质技术员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规定,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做好矿井水害的防治工作。

2、负责地表水、地下水的动态观察。

3、负责地表坍塌、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的动态监测。

4、负责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对周边相邻矿井的预警工作。

5、负责水文地质信息及各类数据的采集工作。

6、负责调查井下各类涌、突水点,并对水量按照规定进行观测。对其涌、突水进行取样化验。

7、负责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的编制。

8、负责修编防治水基础图纸,建立防治水基础台帐。

9、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矿井水文地质资料,为生产、建设提供防治水基础资料。

10、负责制定防治水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篇3:探放水技术员安全生产与与地测防治水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技术员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对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内容负直接责任。

4、对现场给定钻孔方位、角度、钻孔深度,指导孔口管安设等技术工作负技术指导负直接责任。

5、对探放水现场记录牌板的填写内容负直接责任。

篇4:安监站站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监站站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监站站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7、安监站站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煤矿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监站站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监站站长负直接责任。

11、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探放水队队长安全生产与地测防治水工作岗位责任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探放水队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探放水队长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为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组织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过程中,对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开除的处分。

4、在组织的本专业内质量检查评比活动中弄虚作假,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5、因不能经常深入现场,现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够得到及时解决,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6、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7、探放水队长对上报的各类资料、报表的准确性、时效性负直接责任。

8、探放水工作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未及时做好煤矿探放水工作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9、工作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0、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探放水队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1、对探放水设备及配套的排水设备、设施的损坏和丢失,探放水队长负直接责任。

12、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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