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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突组长防突岗位责任制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熟悉掌握防突知识,认真执行上级有关防突的各项规定、指令、方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防突设计有关要求进行工作。

2.配合防突队长搞好队组管理工作。

3.负责当班防突措施的监督、检查、验收工作,并做好各种工作记录。

4.认真组织好当班的防突工作,对当班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5.配合队长完成每月的防突工作任务。

6.配合生产科室搞好环节调整,及时排除各类故障。

7.搞好当班劳动纪律及精神文明建设。

8.配合队长完成本队工资分配,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9.具体负责本队材料计划的制定,及时提供有关情况。

10.完成领导交办的指令性工作。

篇2:掘进队班组长岗位责任制

1、在队、班子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工作,对本班安全生产负责,是本班组安全第一责任者。

2、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和作业措施组织作业,认真履行班组长职责。

3、带头执行各种规章制度,搞好自主保安、互助保安和安全伙伴制,坚持不安全不生产,不违章指挥,不得违章作业,不得指挥员工冒险作业。

4、组织开好班前会,详细布置各作业点的安全生产任务,在作业前首先带领副班长检查各作业点的安全情况。存在隐患未排除不得安排作业。生产过程中要坚持经常巡回检查各作业点的安全,发现隐患及时组织处理。

5、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和作业措施组织作业,严格工程质量,做到每班自检,不合格的要及时组织员工进行整改。

6、带领本班员工积极参加安全学习、安全培训、技术练兵等安全活动,不断提高员工技术素质。

7、当班存在的隐患当班处理,原则上不留给下一班。下班前必须把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并作好记录。

篇3:采煤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采煤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采煤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采煤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采煤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在生产过程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采煤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采煤班组长要根据当班出勤人员的特点,合理安排人员组织好采煤队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等规定进行生产。

第4条应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加强工作面和危险地段的顶板支护,经常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5条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6条组织落实班组劳动安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7条保证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时,应及时汇报。

第8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9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在生产中的问题。

第10条负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1条负责放炮前的安全检查和警戒,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2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3条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4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5条按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16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7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8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9条采煤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未组织好采煤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采煤方式、循环进度进行生产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2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监督安全放炮制度的落实等,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27条采煤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采煤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采煤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0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2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4:掘进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班组长是采煤工作面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者,对本班次现场安全管理全面负责,要严格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掘进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依法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熟悉避灾路线。掘进班组长必须严格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掘进班组在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掘进工作面进行全面的检查(负责检查迎头瓦斯、临时支护、永久支护的使用状况和迎头10米内的支护质量等),发现隐患立即进行处理,确保安全。

第3条安全检查以后,对迎头机电设备进行试运转,保证设备运转正常,信号畅通。

第4条在安排施工以前,按规定准备充足的支护材料。

第5条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保证其能够按照掘进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

第6条根据当班出勤人员数和特长,合理安排人员,完成生产任务。

第7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8条根据“三大规程”的要求,督促工人按章操作,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第9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进行超前支护,严禁空顶作业。

第10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工程质量。

第11条组织落实劳动竞赛、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2条保证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正常工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不能处理是,及时汇报。

第13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14条进行放炮前的检查和警戒工作,监督“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等制度的落实。

第15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及时纠正、汇报。

第16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7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人操作。

第18条保证局部通风机运转正常、可靠。

第19条保证掘进班组按规定进行探放水。

第20条及时组织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21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掘进班组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5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协调好掘进队各工种的工作,或之间互有影响,不能够保证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掘进方式、循环进度等进行施工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不能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8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不认真进行放炮安全检查、警戒、落实安全放炮制度的,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0条未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2条掘进工作面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作业时,掘进班组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火、防尘设施等,掘进班组长仍安排工人操作,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4条掘进班组长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35条本班组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8条局部通风机不正常,致使掘进工作面无风、风量不足作业的,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9条掘进班组不按规定进行探放水,掘进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0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篇5:巷修班组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巷修班组长是巷修施工现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巷修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按照三大规程组织施工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巷修班组长必须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熟悉避灾路线。巷修班组长必须合理的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保证本班组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在需要连续作业的巷修地点进行作业时,巷修班组长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第3条每班开始工作以前,必须与安全员(验收员)一起对作业地点进行全面的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确保安全。

第4条协调好各工种之间的工作,根据其工种和工作要求、巷修计划和操作规程等组织巷修施工。

第5条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工作,保证工程质量达到要求。

第6条带领全班人员参加班前会。

第7条组织开展班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8条监督本班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

第9条巷修施工中需要放炮的,巷修班组长要监督放炮员执行放炮有关规定,并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

第10条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按规定在瓦斯检查手册上签字,发现不按章操作,要立即纠正、汇报。

第11条保证巷修工程质量。

第12条组织落实巷修劳动安全竞赛、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等活动。

第13条发现巷修工作地点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仪器不能正常工作,巷修班组长应及时汇报。

第14条巷修工作地点发生险情,不适宜进行操作时,要及时命令工人撤离,保证安全。

第15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不得安排工作操作。

第16条坚持敲帮问顶等安全检查制度,及时进行安全检查,严禁空顶作业。

第17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班组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作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行为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已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9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班组长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报告程序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0条巷修班组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巷修班组长对本巷修班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2条没有按照巷修计划、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3条不能够督促工人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规程”的要求,或不能够及时解决生产中的问题,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4条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班组安全教育、学习、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形状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巷修施工中放炮未执行放炮有关规定的,巷修班组长负主要责任。

第28条不认真协助放炮员进行检查和警戒等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9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0条发现作业地点顶板情况、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巷修工作检查不认真,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2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34条本班组生产过程中缺乏安全设施、防尘措施等,仍安排工人操作,巷修班组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35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巷修班组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班组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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