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烧伤现场处理规则
化学危险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等特点,在生产、贮存、运输、使用过程容易发生燃烧、爆炸等事故。由于热力作用,化学刺激或腐蚀造成对化学烧伤比开水烫伤更要重视。
1、化学性皮肤烧伤
化学性皮肤烧伤的现场处理方法如下:
①立即移离现场,迅速脱去被化学物沾污的衣裤、鞋袜等。
②无论酸、碱或其它化学物烧伤,立即用大量流动自来水或清水冲洗创面15-20分钟。
③新鲜创面上不要任意涂上油膏或红药水、紫药水,不用脏布包裹。
④黄磷烧伤时应用大量水冲洗、浸泡或用多层湿布复盖创面。
⑤烧伤病人应及时送医院。
⑥烧伤的同时,往往合并骨折、出血等到外伤、在现场也应及时处理。
2、化学性眼烧伤
①迅速在现场用流动清水冲洗,千万不要未经冲洗处理而急送医院。
②冲洗时眼皮一定要掰开。
③如无冲洗设备,也可把头部埋入清洁盆水中,把眼皮掰开,眼球来回转动洗涤。
④电石、生石灰(氧化钙).颗粒溅入眼内,应先用蘸石腊油或植物油的棉签去除颗粒后,再用水冲洗。
篇2:化学品急性中毒现场处理规则
1.吸入中毒者,应迅速脱离现场,向上风转移,至空气新鲜处。松开患者衣领和裤带,并注意保暖。
2.化学毒物沾染皮肤时,应迅速脱去污染的衣服、鞋袜等,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15~30分钟。头而部受污染时,首先注意眼睛的冲洗。
3.口服中毒者,如为非腐蚀性物质,应立即用催吐方法,使毒物吐出。现场可用自己的中指、食指刺激咽部、压舌根的方法催吐,也可由旁人用羽毛或筷一端扎上棉花刺激咽部催吐。催吐时尽量低头、身体向前弯曲,呕吐物不会呛入肺部。误服强酸、强碱,催吐后反而使食道、咽喉再次受到严重损伤,可服牛奶、蛋清等。另外,对失去知觉者,呕吐物会误吸入肺;误喝石油类物品,易流入肺部引起肺炎。有抽搐、呼吸困难,神态不清或吸气时有吼声者均不能催吐。
4.对中毒引起呼吸、心跳停止者,应进行心肺复苏术,主要的方法有口对口人工呼吸和心脏胸外挤压术。
5.参加救护者,必须做好个人防护,进入中毒现场必须戴防毒面具。如时间短,对于水溶性毒物,如常见的氯、氨、硫化氢等,可暂用浸湿的毛巾捂住口鼻部。在抢救病人的同时,应想方设法阻断泄漏处、阻止蔓延扩散。
6.及时送医院急救。护送者要向院方提供引起中毒的原因、毒物名称等,如化学物不明,则需带该物料及呕吐物样品,以供医院及时检测。
篇3:危险化学品管理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中的安全,特制订本要点。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要点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附件一:公司危险化学品目录)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安全环保处
1、负责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专业指导。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与取证。
4、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原有(工程、设施、工艺、种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证照和相关手续的办理。
5、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设施的增加、改变、维修施工作业安全措施进行审查。
6、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操作规程的审查。
7、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管理要点的编制及修订。
8、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销售单位及采购单位安全协议的签订。
第五条?保卫处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设施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和专业指导。(附件二:保卫处建立消防设施查检表)
2、实施危险化学品入厂登记、检查制度。
3、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路线的确定及检查。(附件三:行车路线及检查规定)
4、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调查处理。
5、负责建立落实危险化学品保管及防盗的专项保卫制度及其相关案件的调查处理。
6、编制危险化学品火灾、爆炸事故和相关案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六条?销售处
1、组织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客户及运输单位到安全环保处签订安全协议。
2、负责对购买危险化学品的客户安全证件的审核及运输单位资质的审核和备案。(附件四: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证件明细.)
第七条?供应处
1、负责对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安全证件的审核(见附件四)。
2、组织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到安全环保处签订安全协议。
3、做好危险化学品入库前的安全管理,做到物帐相符。
4、采购危险化学品必须先验货,后进货,采购员与现场接收人员交接时应办理验收签字手续,禁止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并配合现场交接人员做好验收工作。
第八条?生产处
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组织协调。
2、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3、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车辆调配。
第九条?设备处
1、?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设施的维护标准和检查。
2、?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设备的安全设施检测和校验。
3、?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设施的增加、改变、维修作业方案安全措施审查。
4、?参加因设备原因造成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
1、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管理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制定及落实。
2、?负责建立本单位各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3、?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操作岗位执行安全规程;执行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4、?负责二次审查危险化学品销售及购买单位各类入厂、运输证件,对危险化学品装卸实施安全监督。
5、?负责检查、维护各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设施及报警装置,达到正常使用状态。
6、?发生各类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第三章?生产、储存和使用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明显部位悬挂“禁止烟火”,“禁带火种”等安全标志牌及危害告知牌。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按照公司保卫处确定的消防器材配备标准进行配备,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挪用,按照消防器材管理规定进行检查和更换。(附件五:保卫处制定配备标准的表格,确定区域及数量)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内严禁堆放其它物品;标有“禁止入内”警示标识的区域,非生产人员禁止进入,需要进入人员要做好登记记录。(附件六: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登记表格)
第十四条?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动火及危险作业按照《动火作业管理要点》《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要点》执行。
第十五条?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施工的单位,做好施工方案的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上报安全环保处审核,审核后方可施工作业。(具体管理要求见《危险作业审批管理要点》)
第十六条?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方案进行安全管理。(附件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
第十七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配备执行公司劳动保护标准,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器材。
第十八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介质管道每周进行一次检查,设备处组织每年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一次检测。
第十九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根据作业场所的危险特性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作根据制定的安全设施查检表进行检查,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达到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附件八:安全设施检查表)。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本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并制定出出入库的登记记录。(附件九:由所属单位编制出入库登记表格)
第二十二条?对正在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容器,使用单位要每周检查一次,检查要有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设备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对危险化学品储罐及容器每年进行检测及校验。(附件十:压力容器检查表)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有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并设专人管理,储存室的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
第二十四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销毁处理危险化学品时,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经公司安全环保处审批后,方可进行销毁。
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先做好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上报安全环保处,进行安全评价。
第四章?装卸、运输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装卸安全管理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台位前,岗位人员应及时检查保卫处开具的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出厂登记表(附件十一: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出厂登记表),并按照登记表中的项目审查并填写完善后才能装车。
2、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对能够产生的火花、静电等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应用防火帽将排气管罩上,灌装时不得开动发动机。
3、装卸操作人员应对槽车的车体外观进行检查,车体开裂或缺少呼吸阀严禁充装。同时还应对槽车的压力表、液位计、安全阀和导静电等各种安全附件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安全规定严禁充装。(附件十二:装卸车安全检查表)
4、装卸栈桥、车体及鹤管,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措施。
5、装卸作业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的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
6、充装工作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执行,其他人员一律不得擅自操作设备及阀门。
7、装卸结束,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关闭所有阀门后,方可指挥充装车辆驶离现场。
?8、使用浓酸和装卸浓酸的地点,应设防酸灼伤的冲洗喷头。
9、操作人员充装液氧、液氩罐时,查看车辆吨位的容量,按照液氧罐上流量计的数量充装罐体容量的90%,不能按照罐车的容积装满,接头软管必须专用。
10、液氧、液氩罐在充装时,应不间断监视其保温层真空度,当表面结霜,真空度下降时,应及时处理,严重时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装卸流程(附件十三:装卸流程)
第二十八条?运输安全管理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起闭灵活。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装卸人员、押运人员、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重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5、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标准的警示标志。
第五章?事故应急救援管理
第二十五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内部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六条?生产、储存和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每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七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安全环保处汇报。
第二十八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要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编号为“W4081”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要点》(2010年5月7日发布)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附件(模版)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目录
附件二:保卫处建立消防设施查检表
附件三:行车路线检查规定
附件四:危险化学品安全证件明细.
附件五:消防器材配备标准的表格,确定区域及数量
附件六:外来人员进入危险区域登记表
附件七:重大危险源管控方案
附件八:安全设施检查表
附件九:出入库登记表格(所属单位编制)
附件十:压力容器检查表
附件十一:危化品运输车辆进出厂登记表
附件十二:装卸车安全检查表
附件十三:危险化学品装卸流程
篇4: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要点
一、易燃易爆仓库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储存仓库。
2.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并不应贴邻建造。
3.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4.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5.甲类仓库到厂外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20m,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10m,到次要道路路边距离不应小于5m。
6.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2个,但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300m2时可设置1个门。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7.甲类物品仓库宜单独设置;当其储量小于5t时,可与乙、丙类物品仓库共用一栋建筑物,但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8.对于可能产生爆炸性混合气体或在空气中能形成粉尘、纤维等爆炸性混合物的仓库内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需要时应设防水层。
9.库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每隔15m设一台可燃气体检测器,而且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10.可燃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密度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确定。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0.5~2m;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0.3~0.6m。
11.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应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12.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13.爆炸物品不准和其他类物品同储存,必须单独隔离限量储存。仓库不准建在城镇,还应与周围建筑、交通干道、输电线路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1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燃物品、自燃物品、腐蚀性物品隔离储存。易燃气体不得与助燃气体、剧毒气体同储存;氧气不得与油脂混合储存。盛装液化气体的容器属压力容器的,必须有压力表、安全阀、紧急切断装置,并定期检查,不得超装。
15.易燃液体、遇湿易燃物品、易燃固体不得与氧化剂混合储存,具有还原性氧化剂应单独存放。
16.自燃物品:黄磷,烃基金属化合物,浸动、植物油制品须分别专库储藏。
17.遇湿易燃物品专库储藏。
18.甲醇、乙醇、丙酮等应专库储存。
19.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20.一、二级无机氧化剂与一、二级有机氧化剂必须分别储藏,但硝酸铵、氯酸盐类、高锰酸盐、亚硝酸盐、过氧化钠、过氧化氢等必须分别专库储藏。
21.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22.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储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23.堆垛。
(1)不允许直接落地存放。根据库房地势高低,一般应垫高15cm以上。遇湿易燃物品、易吸潮溶化和吸潮分解的商品应根据情况加大下垫高度。
(2)一般垛高不超过3m。
(3)堆垛间距:
①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②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③墙距大于等于30cm;
④柱距大于等于10cm;
⑤垛距大于等于10cm;
⑥顶距大于等于50cm。
24.每天对库房内外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易燃物应清理、货垛牢固程度和异常现象等。
25.操作易燃液体需穿防静电工作服,禁止穿带钉鞋。大桶不得直接在水泥地面滚动。桶装各种氧化剂不得在水泥地面滚动。
26.库房内不准分、改装,开箱、开桶、验收和质量检查等需在库房外进行。
27.分区存放的物质应设置所存放物质名称的标牌。
28.库房门口设静电释放球。
29.库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30.库房周围应无杂草和易燃物。
31.库房内所有电器设备应为防爆型。
32.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33.按规范设置消防器材。
二、易燃易爆罐区
1.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必须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并确保适用状态。
2.气体检测器设置: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
3.可燃气及有毒气体浓度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按探测介质的密度以及周围状况等因素确定。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小于空气的密度时,可燃气体监测探头的安装位置应高于泄漏源上0.5~2m;当被监测气体的密度大于空气的密度时,安装位置应在泄漏源下方,但距离地面0.3~0.6m。
4.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要储罐必须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5.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6.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排。甲、乙类液体立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Om,卧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0.8m。
7.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lOOO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Om。
(4)立式储罐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而且其高度应为1.0~2.2m(以堤外3m范围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卧式储罐防火堤的高度不应低于0.5m(以堤内设计地坪标高为准);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7)在防火堤内雨水沟穿堤处应采取防止可燃液体流出堤外的措施。
(8)在防火堤的不同方位上应设置人行台阶或坡道,同一方位上两相邻人行台阶或坡道之间距离不宜大于60m;隔堤应设置人行台阶。
8.罐区出入口设置静电释放球。
9.应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储物料的MSDS。
10.按规范要求设喷淋、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1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12.甲B、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对于采用氮气或其他气体气封的甲B、乙类液体的储罐还应设置事故泄压设备。
13.甲乙类液体储罐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5m,到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
14.多品种的液体罐组内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隔堤:
(1)甲B、乙A类液体与其他类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2)水溶性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3)相互接触能引起化学反应的可燃液体储罐之间。
15.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16.甲、乙类罐组四周道路边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其间距不宜大于100m。
17.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18.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若就地放空,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19.气柜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内,泵和压缩机等旋转设备或其房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
20.罐组的专用泵区应布置在防火堤外,与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距甲A类储罐不应小于15m。
(2)距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甲B、乙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
(3)距浮顶及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10m,距小于或等于500m3的内浮顶储罐、丙A类固定顶储罐不应小于8m。
21.易燃液体储罐应设置绝热设施或降温设施,现场电器设施应为防爆电器。
22.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应采用跨越防火堤方式铺设。
23.液氧储罐5.O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24.储罐接地、跨接应规范、完好。
25.按规范要求配备消防设施。
26.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甲B、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浮顶罐及内浮顶罐可不设避雷针、线,但应将浮顶与罐体用两根截面不小于25mm2的软铜线作电气连接。
三、一般危险化学品罐区
1.储罐应设围堰。
2.丙类液体储罐到厂内主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10m,到次要道路路边不应小于5m。
3.助燃剂、强氧化剂及具有腐蚀性液体储罐与可燃液体储罐之间应设置隔堤,禁忌物料储罐之间应设隔堤。
4.储存温度高于100℃的丙B类液体储罐应设专用扫线罐。
5.设有蒸汽加热器的储罐应采取防止液体超温或温度过低的措施。
6.储存腐蚀性液体的罐区地坪防腐应完好。
7.玻璃液位计应设防护套。
8.按规范要求设喷淋、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9.设备接地应完好。
10.输送腐蚀性液体的泵区地坪防腐完好,泵周围设围堰。
四、一般危险化学品仓库
1.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2.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1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3.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
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在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库房内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而且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
7.腐蚀性物品,包装必须严密,不允许泄漏,严禁与液化气体和其他物品共存。
8.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9.禁止在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0.储存腐蚀性化学品的库房,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一般不低于15cm。
11.腐蚀性化学品堆垛要求
(1)堆垛高度:
①大铁桶液体立码,固体平放,一般不超过3m;
②大箱(内装坛、桶)1.5m;
③化学试剂木箱2~3m;
④袋装3~3.5m。
(2)堆垛间距:
①主通道大于等于180cm;
②支通道大于等于80cm;
③墙距大于等于30cm;
④柱距大于等于10cm;
⑤垛距大于等于10cm;
⑥顶距大于等于50cm。
12.按规范要求设置喷淋、洗眼器并保持完好。
13.仓库内应设置安全警示牌、危险物质安全告知牌。
14.分区存放的物质应设置所存放物质名称的标牌。
15.按规范设置灭火器。
五、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
1.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2.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储存。
3.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垛距限制2m,通道宽度4~6m,与禁忌品距离10m。
5.储存腐蚀性化学品的货棚或露天货场,货垛下应有隔潮设施,一般不低于30cm。
6.可燃材料堆场,应与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六、剧毒化学品仓库
1.剧毒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
2.实行“五双”保管制度:储存保管环节双人管、双把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方签字,保管人员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实际储存情况。
3.剧毒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设施内,必须根据性能分区、分类、分库存放,并设置明显的标识,附近应当设置值班室。
4.仓库若有玻璃窗,窗户应安装铁栅栏。铁栅栏钢筋直径不少于12cm,栅杆间距不超过10cm。
5.防盗保险柜应当不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8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质量小于340kg的要固定在混凝土地面或墙壁上。
6.应当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储存场所周边宜加装电子巡更系统,并符合以下要求:
(1)封闭式储存场所(指墙体和屋顶间封闭的专用仓库或防盗保险柜),应加装由红外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
(2)半封闭式储存场所(指周围用砖墙或铁栅栏围拦,围拦与屋顶间不封闭的专用场地),宜加装由周界等入侵探测器组成的入侵报警系统。
(3)敞开式储存场所(指周围不封闭的专用场地)的槽罐阀门,徒手能打开的应加装防破坏装置。
7.周界入侵探测器应当安装在库房的四周,其他入侵探测器应当安装在储存场所的出入口、窗口或内部。
8.库区无人员、车辆进出时,周界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防状态;储存场所关闭时,其他入侵报警装置应当进入设防状态。入侵报警装置的撤防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h。
9.入侵报警装置应当接入或安装在值班室或独立设置的监控室,并与110报警服务台或当地派出所联网,或与其他主管部门联网。
10.前端探头的监视范围,应当覆盖库区进出通道、库房出入口和其他储存场所等重要部位。前端探头处于粉尘环境的,应加装防护罩。
11.监控终端应当安装在值班室或监控室,并预留远程接口。监视图像能实时显示、清晰稳定,并按设计要求进行记录。
12.图像记录应当采用数字录像设备,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回放图像连续、稳定,能明确辨识被摄人员、车辆和其他主要物品标识性特征。
13.仓库宜安装防盗锁,安装挂锁的应加装防撬剪装置。
14.储存场所为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实施重点保护。重要部位设置的治安防范设施,应当达到《危险物品单位“三防”要求》。
15.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
七、危险化学品运输(含装卸)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2.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3.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4.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5.甲B、乙、丙A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6.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丙A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7.甲B、乙、丙A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管。
8.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9.进入化学危险品储存区域的人员、机动车辆和作业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10.装卸、搬运化学危险品时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滚动。
11.装卸对人身有毒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12.不得用同一车辆运输互为禁忌的物料。
13.修补、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装阻火器,并符合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资质。
14.危险化学品装卸前,应按有关规定对车辆进行静电导出、通风、静止等操作。
1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指定路线限定速度行驶。
16.可燃、易燃液体罐车在装卸地点应有接地装置、安全操作空间和防止操作人员从罐车上坠落的措施。
17.储罐汽车在装卸作业前,应采用专用接地线及接地夹将汽车、储罐与装卸设备等电位连接。作业完毕封闭储罐盖后方可拆除。
18.企业应雇用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篇5:输油臂操作维护保养规则
1操作规则
1.1输油臂驳接使用前,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1)检查所有各部件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是否损坏变形,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2)所有旋转接头的节口是否有泄漏和锈迹,转动是否灵活;
(3)立柱底座紧固螺栓和螺母是否松动;
(4)输油臂与船驳接之前,必须将内、外臂管内的液体抽空,关好排空阀;
(5)接好静地线。
2输油臂使用规则
2.1输油臂的接管口必须定位在输油臂的工作范围之内;
2.2在摆动内臂重锤时,臂下禁止站人并避免撞坏其它设备;
2.3在起吊外臂驳接时避免与船碰撞,臂与船的法兰驳接应牢固;
2.4在作业中必须坚守岗位,密切注意输油臂的状况和船体的升降,有不安全情况及时处理;
2.5作业完毕后排空内、外臂管内的油料,才能拆卸法兰并封口使臂归位;
2.6内、外臂在归位时,应细心操作,互相配合,复位后内臂要锁紧,外臂要用绳拴紧。
3维护保养规定
3.1输油臂各处旋转接头每四个月检查,加润滑脂一次。加润滑脂时,宜用手动式滑脂枪。并使用指定润滑脂品种;
3.2主、副平衡重块不得随便增减或改变其位置;
3.3经长时间使用后,旋转位出现泄漏时,要检修或更换密封垫;
3.4维修(包括换件)各处旋转接头时,按设备结构严格遵循拆装程序,不能损伤原件,以达到良好技术状态;
3.5严禁船舶或其他任何物体对输油臂的碰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