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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漆作业注意事项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用喷砂除锈时,喷嘴接头要牢固,不准对着人;喷嘴堵塞时,应消除压力后方可修理或更换;

2.使用煤油、汽油、松香水、丙酮等调配材料时,应戴好防护用品并严禁吸烟;

3.在室内或容器内喷涂时要确保通风良好,且作业的周围不得有火种;

4.静电喷涂时,喷涂间应有接地保护装置;

5.刷外开窗扇,必须佩挂安全带,刷封檐板设置脚手架,在铁皮坡屋面上刷油时,应使用活动板、防护栏杆和安全网;

6.室内照明使用36V,地下室使用24V,电线不可拖地,严禁无证操作;

7.喷砂机械设备的防护设备必须齐全可靠;

8.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合格的安全带,高挂低用。

篇2:加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1、加气车辆随车人员应在站外下车,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作业现场。

2、加气人员引导车辆停靠,防止车辆碰撞或擦挂加气设备。

3、加气前认真检查汽车储气罐是否符合技术要求,对存在检定超期、泄露气体、连接部位松动等问题的气罐不得充气。

4、加气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现场,严密监视加气设备和车辆,发现问题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确保作业安全。

5、站内严禁烟火,禁止使用手机,禁止在加气作业现场检修车辆。

6、随时检查加气设备技术状况,严禁设备带“病”工作。

篇3:有限作业空间安全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预防、控制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和具有有限空间作业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适用于本规范。

第三条【定义】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部分封闭,进出口较为狭窄有限,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分类】有限空间分为三类:

(一)密闭设备:如船舱、贮罐、车载槽罐、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二)地下有限空间:如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化粪池、下水道等;

(三)地上有限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

第二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检测】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第六条【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危害评估应依据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等标准进行。

第七条【通风】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可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八条【防护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呼吸防护用品】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

第十条【应急救援装备】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应急通讯报警器材,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应急照明设备,安全绳,救生索,安全梯等。

第三章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一条【主要负责人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加强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作业者、监护者职责;

(二)组织制定专项作业方案、安全作业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措施等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三)保证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投入,提供符合要求的通风、检测、防护、照明等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有限空间作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五)提供应急救援保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作业审批】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三条【危害告知】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限空间进入点附近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标识,并告知作业者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控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四条【现场监督管理】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一)作业负责人职责: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终止作业。

(二)作业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三)监护者职责: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在紧急情况时向作业者发出撤离警告,必要时立即呼叫应急救援服务,并在有限空间外实施紧急救援工作;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第十五条【承包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承包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严格承包管理,规范承包行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生产经营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时,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存在多个承包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承包单位应严格遵守安全协议,遵守各项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十六条【临时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实施临时作业时,应严格遵照本规范要求。如缺乏必备的检测、防护条件,不得自行组织施工作业,应与有关部门联系求助配合或采用委托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有限空间作业负责人员、作业者和监护者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八条【应急救援】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置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不断进行修改完善。

有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者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第十九条【事故报告】有限空间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所在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附则】本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试行。

篇4:油库卸油作业安全控制卡

编号:作业名称作业地点作业负责人工作安排人区域负责人工作时间工作班成员危险因素分析:1.设备、管道跑、漏油;2.雷雨天雷电引起着火;3.铁轨静电引起着火;4.人员上火车、汽车油罐时从高处跌落;5.卸油泵无介质引起泵体温度升高、设备损坏;6.闲杂人员在油区携带火种;7.蒸汽加热时防止人员烫伤。控制措施:1.认真检查各设备、管道、阀门,防止跑漏油事故;2.遇有雷雨天、大风等恶劣天气时,禁止一切卸油工作;3.认真检查卸油系统以及铁轨的地线是否连接正常,且定期进行避雷针、油区各系统接地绝缘监测工作;4.上油罐时搭好梯子,两手抓牢,禁止跨越栏杆上汽车、火车油罐;5.卸油工作中严密监视各设备的运行状况,卸完油及时停止油泵运行;6.禁止闲杂人员进入油库,如有必要进入,严格按照油库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交出火种;7.冬天卸油时候需要蒸汽加热时,工作人员需戴手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人1234567补充说明:

篇5:化工企业安全作业

一、泡沫灭火系统分类

1、泡沫灭火系统按泡沫发泡倍数可分为: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①低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5~7L/(min.m2)、混合比为3%~6%、预燃时间60~120s的情况下,灭火时间为3~5min;中倍数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为4~4.4L(min.m2)、混合比为8%、预燃时间60~90s的情况下,灭火时间为1~2min。在供给强度同为4L/(min.m2),时,中倍数蛋白泡沫混合液灭火时间124s;低倍数蛋白泡沫混合液灭火时间为459s;低倍数氟蛋白泡沫混合液灭火时间为270s。

?②低倍数泡沫是指泡沫混合液吸入空气后,体积膨胀小于20倍的泡沫。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主要用于扑救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甲醇、丙酮等B类的火灾,适用于炼油厂、化工厂、油田、油库、为铁路油槽车装卸油的鹤管栈桥、码头、飞机库、机场等。一般民用建筑泡沫消防系统等常采用低倍数泡沫消防系统。低倍数泡沫液有普通蛋白泡沫液,氟蛋白泡沫液,水成膜泡沫液(轻水泡沫液),成膜氟蛋白泡沫液及抗溶性泡沫液等几种类型。

③由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如乙醇、甲醇、丙酮、醋酸乙脂等的分子极性较强,对一般灭火泡沫有破坏作用,一般泡沫灭火剂无法对其起作用,应采用抗溶性泡沫灭火剂。抗溶性泡沫灭火剂对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有较好的稳定性,可以抵抗水溶性可燃、易燃液体的破坏,发挥扑灭火灾的作用。不宜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扑灭流动着的可燃液体或气体火灾。此外,也不宜与水枪和喷雾系统同时使用。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①《石油库设计规范》规定,地上式固定顶油罐、内浮顶油罐应设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等,当浮顶油罐采用中心软管配置泡沫混合液的方式时,可设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国产中倍数泡沫液是一种氟蛋白泡沫液,泡沫发泡倍数在21~200之间,可应用于局部应用式、移动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50倍以下的中倍数泡沫液适用于地上油罐的液上灭火,50倍以上的适用于流淌火灾的扑救。

?②发泡倍数在21~200之间的称为中倍数泡沫。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用于控制或扑灭易燃、可燃液体、固体表面火灾及固体深位阴燃火灾。其稳定性较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差,在一定程度上会受风的影响,抗复燃能力较低,因此使用时需要增加供给的强度。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能扑救立式钢制贮油罐内火灾。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①发泡倍数在201~1000之间称为高倍数泡沫。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在灭火时,能迅速以全淹没或覆盖方式充满防护空间灭火、并不受防护面积和容积大小的限制,可用以扑救A类火灾和B类火灾。高倍数泡沫绝热性能好、无毒、有消烟、可排除有毒气体、形成防火隔离层并对在火场灭火人员无害。高倍数泡沫灭火剂的用量和水的用量仅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用量的1/20,水渍损失小,灭火效率高,灭火后泡沫易于清除。

2、泡沫灭火系统按设备安装使用方式可分为:

?(1)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由固定的泡沫液消防泵、泡沫液贮罐、比例混合器、泡沫混合液的输送管道及泡沫产生装置等组成,并与给水系统连成一体。当发生火灾时,先启动消防泵、打开相关阀门,系统即可实施灭火。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喷射方式可采用液上喷射和液下喷射方式。

(2)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该系统有一部分设备为固定式,可及时启动,另一部分是不固定的,发生火灾时,进入现场与固定设备组成灭火系统灭火。根据固定安装的设备不同,有两种形式:一种为设有固定的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混合液管道、阀门。当发生灾时,泡沫混合液由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泵通过水带从预留的接口进入。另一种为设有固定的泡沫消防泵站和相应的管道,灭火时,通过水带将移动的泡沫产生装置(如泡沫枪)与固定的管道相连,组成灭火系统。(由消防车及消防水带与固定的泡沫产生器相连接或由固定的泡沫站及消防水带、泡沫管枪或钩管等组成的

泡沫灭火系统)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适用于具有较强的机动消防设施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贮罐区或单罐容量较大的场所及石油化工生产装置区内易发生火灾的局部场所。

(3)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

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一般由水源(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泡沫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移动式泡沫产生装置、水带、泡沫枪、比例混合器等组成。当发生火灾时,所有移动设施进入现场通过管道、水带连接组成灭火系统。该系统具有使用灵活,不受初期燃烧爆炸的影响的优势。但由于是在发生火灾后应用,因此扑救不如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及时,同时由于灭火设备受风力等外界因素影响较大,造成泡沫的损失量大,需要供给的泡沫量和强度都较大。

根据市场咨询,在国内众多的泡沫灭火系统的供应商中,口碑和产品质量最好的,要数广州市气宇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种类齐全,质量保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

?(4)泡沫喷淋灭火系统

泡沫喷淋灭火系统是将泡沫通过泡沫喷头以喷淋或喷雾形式均匀喷洒在物体表面上,达到控制和扑救火灾的目的。系统一般由泡沫泵站、泡沫混合液管道、阀门、泡沫喷头及自动报警装置组成,适用于扑救或控制甲、乙、丙类液体的泄漏火灾,阻止火灾的进一步扩大。

二、泡沫灭火系统设备分类

1.泡沫比例混合设备

(1)泡沫比例混合器(负压式、管线式);

(2)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压力式、平衡式)。

2.组合型泡沫设备

(1)ZPS32系列泡沫/水喷淋联用自动灭火装置;

(2)PY系列移动式泡沫灭火装置;

(3)PG*系列箱型固定式泡沫灭火装置。

3.泡沫产生设备

(1)泡沫产生器(卧式、立式);

(2)低倍泡沫产生器;

(3)中倍泡沫产生器;

(4)高倍泡沫发生器(电驱动式、水力驱动式);

(5)泡沫/水两用炮(自吸式、非自吸式);

(6)泡沫枪(自吸式、非自吸式);

(7)中倍泡沫枪;

(8)泡沫钩管;

(9)泡沫喷头(直立型、下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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