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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化工企业中,凡是动用明火或可能生产火种的作业都属于动火作业。如焊接、切割、烘烤、喷灯等明火作业;凿水泥基础、打墙眼、开坡口、砂轮机打磨、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等易产生火花或高温的作业。

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为允许从事焊接、切割和火炉作业等明火作业区。设立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距易燃易爆厂房、设备、管道、等不应小于30m。

室内固定动火区的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能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固定动火区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有适用的、数量足够的灭火器具。

禁火区:

一般认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况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场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学物质的场所都应划为禁火区。一般而言,厂内除固定动火区外,其他均为禁火区。

动火作业遵守的六项规定:

1按规定办理“动火证”的申请。2检查和落实动火的安全措施。3动火设备经清洗、置换后,必须在动火前半小时内做好动火分析。4分析时间与动火时间隔半小时以上或中间休息后再动火,需重作动火分析。5将动火现场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易燃和可燃物质清除干净。6动火人员要有一定资格。7还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项。

篇2:溶解乙炔动火作业管理规范

(一)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危险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指在易燃、易爆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危险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二)凡溶解乙炔装置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三)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四)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逐项填写不得缺项。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五)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六)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合格,其有效期为120小时。(七)动火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和意见。(八)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九)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十)拆除管线和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十一)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定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十二)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十三)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篇3:检修作业的动火要求规范

石油化工装置检修动火量大,危险性也较大。因为装置在生产过程中,盛装多种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料,虽经过一系列的处理工作,但是由于设备管线较多,加之结构复杂,难以达到理想条件,很可能留有死角,因此凡检修动火部位和地区,必须按动火要求,采取措施,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动火应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动火设备本身,二是动火的周围环境。动火施工,必须经过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措施落实,办好动火证,签字认可后方可动火。要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动火证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动火人接到批准的动火证后,应检查动火部位和防火措施是否都已落实。如未落实,动火执行人有权拒绝动火;切不能接到动火证后不闻不问,盲目动火。由生产单位指派的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工艺流程,了解介质的化学物理性能,会使用消防器材、防毒器材,会急救。动火前应按动火证要求检查防火措施落实情况,动火和监火过程中应随时注意环境变化,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停止动火。收工时要检查现场,不得留有余火。动火监护人一定要自始至终在现场监护,不能擅离岗位或玩忽职守。

(一)电焊作业的安全措施

为防止触电,电焊工所用的工具必须绝缘;电焊机壳接地必须良好;电线必须完整不破皮,防止受外界高温烘烤或压轧而破坏;在闭合或拉开电源闸刀时,应带干燥的绝缘手套,防止触电和保险丝熔断时产生弧光烧伤皮肤;在金属容器设备内或潮湿环境作业,应采用绝缘衬垫以保证焊工与焊件绝缘;电焊工不要携带电焊把钳进出设备,带电的把钳应由外面的配合人递进递出;工作间断时,把钳应放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绝缘良好处。焊工施焊应穿绝缘胶鞋,戴绝缘手套;电焊与气焊在同地点作业时,电焊设备与气焊设备以及把线和气焊胶管,都应该分离开,相互间最好有5m的距离,防止辐射。

(二)气焊及气割安全措施

目前气焊作业,已陆续淘汰浮筒式乙炔发生器,使用操作简便的溶解乙炔瓶。

乙炔瓶是用低合金钢焊接而成,瓶内充满硅酸钙多孔填料,并加入丙酮14.1kg,充装乙炔7.3kg,适合于40℃以下的工作环境。在钢瓶肩部和瓶阀上各设置易熔塞一个,其熔化动作温度100℃±5℃,瓶阀外设有保护瓶帽,瓶体径上下有防震胶圈两个,以防止运输中碰撞,破坏瓶体、瓶阀。

钢瓶里的丙酮是均匀分布在多孔的固体硅酸钙填料里,然后注入的乙炔就溶解在丙酮里,由于乙炔气分子为丙酮液体分子所隔离,产生连锁爆炸反应受到限制,因此,就不易产生爆炸。

乙炔瓶在使用时必须垂直放置,严禁倒放使用,防止液体丙酮随乙炔流出遇明火造成火灾事故。乙炔瓶不应受剧烈震动和撞击,以防瓶内硅酸钙多孔填料震碎下沉而形成空洞,影响乙炔储存,同时禁止横卧滚动。如发现滚动,必须垂直放置1h后方可使用。乙炔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40℃,因为乙炔温度过高会降低丙酮对乙炔的溶解度,而使瓶内压力增高,因此夏季要避开炽热的阳光曝晒,露天作业最好用掩体遮盖,瓶体禁止与热源接触。冬季使用时,如发现瓶阀冻结,严禁用明火烘烤,必要时可用40℃以下的热水解冻。乙炔瓶距明火、热源不能小于5m。乙炔减压器与瓶连接必须牢固可靠,严禁在漏气情况下使用。如发现瓶阀、减压器、易熔塞着火时,用干粉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禁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遇孔隙率低的乙炔瓶,使用时丙酮外流,经稳定处理后,可将瓶阀稍打开一点(约半扣),将乙炔减压器调节到所需最低工作压力。如还不能奏效,立即停用,将瓶退回乙炔站。乙炔瓶在使用过程中,其低压工作压力不宜超过0.098MPa,一般应为0.0294—0.0687MPa为宜。乙炔瓶用完之前按表1—1所列数据保留瓶内最低余压值,使瓶内丙酮损失减少。乙炔瓶和氧气瓶应尽量避开同车运输;迫不得已同车装运时,瓶嘴不应对面放,应相互平行和相背放置,防止震动阀漏,发生事故。

周围环境温度/℃

应保留最低余压值/MPa

周围环境温度/℃

应保留最低余压值/MPa

;0-5

5-15

0.0490

0.098

15~25

25~35

0.1471

0,196

篇4:动火作业安全制度范本

一、适用范围

动火作业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本规程规定了我厂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适用于动火作业。

二、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5、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㈠、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相应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在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㈡、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1、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100毫米水柱正压。低于100毫米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四、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㈠动火分析

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3、《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5、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险《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9、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10、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六、《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车间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七、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订、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6、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7、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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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烟花爆竹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二、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动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进行或在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三、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他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1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四、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

火点附近备查。

五、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六、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七、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6天(144小时)。

八、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九、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

可。

6、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十、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1、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2、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3、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十一、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5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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