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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静电危害十不准禁令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1、不准甲、乙类油品在输转过程中,进行人工检尺、测量和采样作业。

2、不准用导体和绝缘体两种材料合成的器具进行作业。使用导体材料作业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上提速度不得大于0.5米/秒,下放速度不得大于1米/秒。

3、卸油品,不准形成喷射式罐油。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窗口盛装甲、乙类油品。

4、不准在油罐车或金属油桶未接地的情况下,装灌轻油。

5、不准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化纤外衣(内衣不准穿2件以上化纤衣服)或非防静电鞋、丝绸、化纤袜子进行作业。上罐时不准带手表、戒指等金属物。

6、不准在危险场地梳头、穿戴服装、拍打衣服和相互拥抱打闹。

7、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物品洗擦工具设备、拖扫地面等。

8、甲、乙类油品输送时,不准违反初速度和限制最高流速的规定。

9、不准用压缩空气清扫甲、乙类油品管线和储罐。

10、不准用表面电阻率大于106Ω的材料,铺设爆炸危险场所的地面。

篇2:化工企业厂区不准规定

在化工企业生产厂区内,为完成产品从原料到产品的生产全过程。随时处理着大量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如管理不善或突然故障都可能发生物料外逸或聚积,而导致灾害发生。再加上塔、台、设备与管线工艺装置连通,压力容器、电气装置、运输设备、检修作业、排放管沟等等不利因素,均对人构成潜在的危险。因此在生产厂区的职工,必须自觉地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才能保证安全生产。

1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明火是一种引起燃烧、爆炸的常见激发因素。按化工企业防火防爆的特点,对使用明火要严加控制和管理,对必须在生产厂区动火的动火作业,首先要办动火手续,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另外,厂区内不准吸烟。

2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化工生产区域内是有毒有害物质密集的地方,进入必须熟悉有关安全制度及生产操作、设备及环境。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生产企业。

3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职工在公司上班时的主要任务,就是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指标,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只在上班集中精力,才能掌握本职岗位责任目标,随时注意设备运转、上下工序之间工艺物料平衡和不同的状况,调整处理异常情况,保障安全生产。诸如上班时间看杂志、串岗闲谈等干与生产无关的事,会造成事故发生。

4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酒能刺激、麻醉人的神经,这是人所共知的。喝酒能使神志不清,丧失正确处理指令的能力而导致事故发生。

5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由于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性液体的去污能力强,长期以来被用作清洗剂,但往往因使用不当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用汽油擦洗设备、衣物和用具是很危险的,禁止使用。

6不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是对安全生产、保障人身安全,防止伤害筑起的第二防线。日本人把穿戴好防护用品,称为“人的安全化”。

7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工具不准使用

生产中常用的安全装置主要有:防护安全装置、信号安全装置、保险安全装置、联锁安全装置等是为了保证正常生产,预防人身、操作和设备事故必不可少的器件。它不仅要齐全有效而保证灵敏可靠,而且必须按制度规定进行检查、核对,调试检验。

8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操作生产设备、工具须具备专业技术。不了解设备、工具的性能就动用或者虽然是自己熟悉的设备,但由于不当班,不了解工作现状和现存缺陷动用设备而发生事故者亦不在少数。

9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化工生产设备与一般的设备不同,检修前需要拆除保温填料,与生产系统隔绝才能清洗置换设备内化学物质。同时一边生产一边检修,检修危险性大。如不按规定办理检修作业证、停送电联系单等各种作业票证等就会发生事故。检修中的事故,占所有化工生产事故中有较大比例。

10停机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化工生产设备都相互连通,又很高大笨重,尤其在停机后,内部情况多有异常变化,安全措施不落实,极易发生事故。因此,必须按开车程序全面检查后确认无误,才能启动开车。

11未办高处作业证,不带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得登高作业

我国规定一般离地2m以上属高处作业,栓好安全带,一旦有坠落发生,可保护作业者生命安全。脚手架、跳板是登高作业必须具备的首要条件,它牢固与否,对高空作业安全起着重要作用。

12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人们都知道石棉瓦是一种轻型建筑材料,不能承重,只能用于临地建筑和防爆厂房的泄压顶盖。因此在石棉瓦上作业需固定跳板,防止坠落事故发生。

13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移动式电动工具使用广泛,易产生漏电现象。触电保安器是为了防止漏电触电的保护仪器如果在系统中出现漏电或触电事故,可以立即发出报警信号,迅速切断电源,起到保护人身安全作用。

14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特殊工种,未经取证,不准作业。无证作业属违法行为。

篇3: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规范

一.严禁超层越界违法非法开采,杜绝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开采。

二.严禁图纸不实,使用假图欺骗检查。

三.严禁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外委队组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

四.严禁工作面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组织生产。

五.严禁一巷多头作业、以掘代采作业、使用淘汰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六.严禁水患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

七.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班、假检,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不撤人、不断电、不采取措施冒险强行作业,绝不准防灭火措施不到位、CO超限冒险作业。

八.严禁人料混运、辅助运输设施不达标、“封闭”管理不到位、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进行运输作业。

九.严禁超控顶距作业、支护失效作业。

十.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设备失爆组织生产。

如违反上述禁令,将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篇4:下井人员九不准规范

1.下井前喝酒者不准下井。

2.不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者不准下井。

3.有下列疾病者不准下井:

(1)耳聋(2)精神病(3)高血压症(4)严重心脏病(5)四肢及五官有残废者(6)深度近视(7)孕妇

(8)职业病等。

4.休息不好者和情绪不正常者不准下井。

5.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准下井。

6.在井口(采场)和井下不准拥护、打闹和睡觉。

7.在井下不准随地大小便,保持井内卫生。

8.井下停电无照明时不准乱走动,应在安全地点等待。

9.衣服和其他物品不准挂在电线路、电缆、变压器和电阻器上。

篇5: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

"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

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经防突能力评估擅自组织生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凡是经评估后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井,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凡是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一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凡是一个月内发生3次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一律依法关闭。

七、禁止擅自降低矿井瓦斯等级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发生瓦斯动力现象、符合瓦斯等级升级条件的矿井应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落实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八、禁止矿井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进行采掘活动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确保监测监控系统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九、禁止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

煤矿企业要严格矿井通风管理,做到矿井通风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

煤矿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制度,及时淘汰不合格的电气设备,严防电气失爆,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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