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斜拉桥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3-05

1塔机的选型、安装和使用

斜拉桥的跨径较大,索塔柱高度的范围目前为50m~300m左右。每个主塔施工时,其爬升模架、钢锚箱、斜拉索等的吊装以及塔柱施工材料的垂直运输一般均采用1~2台适用的塔吊来完成。因此,塔吊选型、安装和使用的安全十分关键,在整个塔柱施工过程中应予以重点控制。

1.1塔机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指定的型号、规格选用。

1.2塔吊设置的位置应符合总体布置方案的要求,同时还必须满足多台塔机同时运行、与施工电梯等设施或场所保持所需的空间距离等具体要求。

1.3遇特定情况必须根据现场需要对塔吊进行改造设计的,应将改造方案递交给塔机制造方,由塔机制造方按要求重新设计制作、安装和拆除(包括附墙装置、基础预埋锚脚锚具等构件)。

5.24.1.4塔机基础应满足说明书规定的承载能力,基础支撑钢构件和锚脚的设置、焊缝应符合说明书要求,并对焊缝应力进行检测和控制。严禁采用塔机的标准节代替锚脚。(锚脚可以按方案要求预埋在桥梁基础主承台中,并按隐蔽工程验收要求验收合格)。

1.5塔身必须边安装边进行垂直度检测和调整,其两个方向的垂直度应控制在4‰以内。

1.6由于塔机距离桥梁塔柱较远,其附墙装置长度比较大,因此应按塔机安装施工方案要求拼装成桁架的形式,采用吊装的方法完成。

1.7塔机的顶部必须装有避雷装置、夜间航行警示灯、风速仪,并能够对50km/h风速提前报警。

1.8塔机应配有单独的供电箱,箱内设有供塔机专用的漏电、缺相保护装置和紧急停止控装置,司机室的操纵台上应设有紧急停止按钮。

1.9塔机安装中还应禁止下列情况的发生:

a)主要结构连接销轴以及轴端的固定不可靠;销固定采用代用品替代开口销。

b)力矩、重量限制器等安全装置不调试。

c)主要结构件连接螺栓不可靠。

d)接地不可靠或根本未设。

e)每次升高加节,未经重新验收合格。

1.10塔机每加节升高一次,除完善相应的电气线路和液压管路以外,还必须同时完善其避雷接地装置,避雷装置的接地电阻应经测试合格。

1.11由于斜拉桥施工环境一般比较恶劣,而且塔机的使用频率很高,基本处于90%的负重,因此要求每月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存在的隐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a)塔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所有的安全和防护装置状态。

b)吊钩、吊钩螺母以及防松动装置。

c)制动器性能以及零配件的磨损情况。

d)钢丝绳磨损和位端的固定情况。

e)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以及辅具的状态。

1.12塔机在升高加节和运行的全过程,必须确保与该区域的其他施工不发生交叉作业并与相邻作业保持安全距离。

2爬升式模架

目前,高耸桥梁的主塔施工采用爬升式模架的种类大体有轨道式电动爬升、液压自动爬升等。爬升式模架一般均由内、外模爬升体系、下吊架等多层钢结构组成。爬升式模架分为电梯入口层、安装和修饰工作平台、爬升装置操作平台、2~3层模板安装调试定位和拆除平台以及顶层的混凝土浇筑操作平台等多层。

采用爬升式模架是为了取消搭设周期长的满堂式落地承重支架,大大缩短施工周期,缩小占地面积,并同时提高了高处支模的安全系数。

2.1必须编制爬升模架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方案,并符合现行相关规范要求。

2.2无论采用何种爬架,必须按施工方案要求先搭设脚手架及登高设施,然后按先升高脚手架后升高爬架的原则,由下而上逐步进行施工。

2.3液压、电动式爬升模架的动力自动控制装置应配有适配的供电箱,箱内设有漏电和失电保护装置。爬架爬升就位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或设专人看管等方法防止爬架产生误通电动作发生事故。

2.4爬升式模架的安装,应由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担任,并遵守起重吊装和设备检验的有关规定。

2.5爬升模架各层操作平台的防护设施,应能始终保持现行高处作业相关规范的要求。

2.6爬升作业时,必须设统一的指挥并配备对讲机通讯联络,四周爬架应能均?同步爬升。

2.7采用倒链进行内模爬升时,倒链的规格和性能以及安装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指挥和倒链的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平台上作业,严禁在吊、爬架的顶部操作。

2.8用塔机实施内爬架提升的,应按起重吊装要求编制专项方案并执行,内爬架工作平台上应安装适配的滚轮架,以便于内模的滑动安装。提升过程中应确保四个吊点的平?,以利于爬架平稳提升和定位。

2.9爬架爬升装置中竖直设置的轨道,其底端的撑脚应置于符合爬架说明书相关强度要求的结构面上,并可靠固定。

2.10当爬架爬升到位后,必须立即将爬架承重架的斜撑牢固地支撑在已浇注段塔柱的混凝土结构上。

2.11混凝土塔柱中预埋的锚锥和其与塔柱钢筋的连接,应符合爬架说明书中的相关要求,不得随意更改。

2.12锚板与锚锥连接后,与锚板连接的锚靴,必须采用专用限位销子限位。

2.13塔柱混凝土浇注后,必须达到规定强度要求,方可松脱模板紧固件进行脱模。

2.14下节塔柱的混凝土强度未达到爬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时,禁止进行爬架的爬升。

2.15夜间作业,必须在爬升模架的内、外模施工部位和登高设施及出入口等关键部位设置足够的照明,照明设施应向下投光,与作业层保持2.5m以上的高度。禁止采用小太阳照明灯进入内模作照明。

2.16金属爬升模架应可靠接???。

3主塔的横梁支架

斜拉桥的主塔,根据不同的高度设置不同数量、吨位的联系横梁,对于100m及以上高度的斜拉桥,联系横梁的自重已经相当大,故其承重支架的设计、搭设要求相应较高,属于高大模板的支撑系统。

3.1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设计验算通过。

3.2横梁的支撑系统采用脚手钢管的,应按相关规范设计、搭设。采用Φ609等大型钢管支撑形式时,方案中除设计验算外,还应明确相关的吊装、连接、稳固等安全技术措施。

3.3必须设置横梁施工的脚手架,登高设施应与横梁作业区域脚手有符合要求的施工通道连接,严禁因设施不完善而致使作业人员悬空攀爬、作业。

4斜拉索安装施工

斜拉索是斜拉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梁的直接受力结构物,斜拉索的施工质量将直接影响斜拉桥的质量和使用安全。而斜拉索施工技术性强,每个环节的风险均较大,因此,要求设专人专职进行过程控制才能确保施工安全和质量。

斜拉索安装施工的每道工序均属于高处和水上的起重安装作业。其工序主要为:水上或陆上运索、放索、牵索上桥、塔柱和梁端的钢锚箱吊装、塔柱端挂索、梁端斜拉索进孔定位、索的多次张拉、锚固与力的转换等。斜拉索安装施工涉及的机械设备较多,如塔机、浮吊、塔柱和桥上或船上的卷扬机与张拉设备等,机械作业工作面多,加上主梁采用钢箱梁时吊装作业的参与,若施工安排不当,使得所涉及的范围大量产生同时的交叉作业,给安全控制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合理的工序安排和机械布置是保障斜拉索安装施工安全的前提。

4.1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的要求和顺序进行操作,并按方案的具体要求布置施工机械设备、索的导向轮等设施和卷扬机钢丝绳的走向等关键要点。

4.2塔柱应设有供作业人员上下的施工电梯,并设专人操作和管理。

4.3塔柱内布索区域应按需要高度规范搭设满堂脚手架,亦可设置规范的可移动操作平台供作业人员使用,同时塔柱内应设置钠灯等低热量、高照度、封闭形的照明灯具作塔柱内的照明。

4.4采用起重设备在塔柱上进行钢锚箱的吊装、斜拉索牵引、张拉作业时,应采用对讲机进行多级指挥。钢锚箱应运送到塔机能垂直起吊的位置。

4.5预应力钢筋砼梁端斜拉索的张拉及索力转换等作业,应采用挂篮、吊笼等专业设施作为操作平台,并按规定设置相关防护设施。

4.6斜拉索牵引平移的滚轮、牵索上桥的导向装置等处应有防护设施,并设醒目的警示标记。工作时,该区域不准有人。

4.7塔柱顶端的顶滑轮组吊装支架的预埋件,应在塔柱施工中提前安装并通过验收。

4.8应采用专业的吊具和夹具起吊斜拉索,保证斜拉索始终处于自然弯曲状态,不得硬拖斜拉索擦伤其保护层。

4.9斜拉索从索盘中施放时,应有确保斜拉索施放速度均匀缓慢、消除扭绞、反弹现象发生的技术控制措施。

4.10斜拉索牵引、安装所使用卷扬机的滚筒至第一个转向滑轮的距离应为该卷扬机滚筒长度的10~15倍,滚筒中心应与滑轮中心对齐。当卷扬机的滚筒至第一个转向滑轮的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必须设专人负责排列卷扬机的钢丝绳,严防钢丝绳跳出滚筒引发事故。

4.11斜拉索施放、牵引和钢锚箱吊装等高风险施工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并不得在大风大雨等恶劣气候期间进行。

4.12张拉机构使用前要做抗拉强度试验,并定期检查张拉机构的使用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张拉杆作为前支点使用时不受剪切力。

4.13斜拉索组要同步、对称、分级张拉,每一级均以油压表读数控制在施工方案规定的数值以内。前一组斜拉索第一次张拉完毕,方可进行下一组斜拉索的安装施工。

4.14第一次张拉采用梁端的张拉机械进行时,挂篮上的张拉机构有可能随斜拉索平行钢丝的内扭力旋转,因此必须在斜拉索张拉的同时用倒链对张拉机构施加反方向力来控制张拉机构的转动(采用倒链的规格应通过计算确定)。

4.15每次牵、挂索前都应全面检查卷扬机制动器、开关箱、钢丝绳的磨损状况,并检查转向装置是否符合受力要求,确保消除隐患后再开始工作。

4.16跟班的电工、机械维修工等配合人员应随时待命,及时排除电气和机械等故障。

4.17在张拉过程中,要随时拧紧斜拉索冷铸锚的锚环,防止千斤顶回油时,对斜拉索产生冲击(顿力)。

4.18夜间进行张拉作业的,应在各施工部位和登高设施及出入口等关键部位设置足够的照明,照明设施应向下投光,与作业层保持2.5m以上的高度。

4.19桥梁主跨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应力箱梁施工的,斜拉索第一次张拉结束后的钢筋混凝土施工必须以均衡、对称为原则控制动态浇注量。在混凝土浇注过程中,应配合梁端斜拉索第二次张拉的进行。

4.20桥梁主跨采用钢箱梁悬拼的,其斜拉索的牵引、挂索和张拉应与钢箱梁的吊装工作合理衔接,尽量避免交叉作业产生的不必要伤害。

4.21在钢箱梁的悬拼过程中,斜拉索的风振非常明显,直接影响箱梁悬拼时的稳定性控制,故在此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临时减振装置消振。

4.22对于钢筋预应力混凝土主梁的混凝土强度应在符合设计预应力张拉强度后,方可对主梁内预应力筋进行张拉,张拉合格后方可进行斜拉索的索力转换。

4.23索力转换时,各组千斤顶应同步进行张拉转换,张拉转换的吨位不宜过大,以张拉至刚好能转换为原则控制张拉吨位。

篇2:钢与混凝土迭合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钢与混凝土迭合梁是指由钢筋混凝土结构迭加在钢梁(一般桥梁迭合梁的钢梁以肋的形式出现,而斜拉桥迭合梁的钢梁则大多采用钢箱梁形式)上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性较好的受弯构件。它强度高、塑性好具有良好的弹性形变恢复能力而且耐久性和抗疲劳性能都很好、经济适用,在国内外广泛应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近期,国内市政、公路桥梁中跨越河道、交通道或铁路等较大跨径的主梁(35m~60m不等)应用较多。钢与混凝土迭合梁施工主要分为钢肋或钢箱梁架设、钢筋混凝土桥面板结构施工二个阶段,整个施工过程基本上均处于在一定高度的开放交通的高处或水上作业。本届主要介绍肋形式钢梁迭合梁的施工安全要点,全钢箱梁形式的迭合梁可参照执行

1施工前,应按有关规范的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交通方案(水上、陆地、铁路),并根据方案的要求落实相应的措施。

2除应遵守上述要求外,钢肋架设施工还应遵守本规程第六章6.18节相关规定要求。

3由于主桥横断面由多片钢肋组成,钢肋的宽度一般为50~100cm,架设后相邻钢肋之间又有较大的间距,极易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因此,要求每片钢肋在架设前,应先对钢肋的顶面四周设置规范的临边防护。应采用适配的工具式挂篮供作业人员进行横隔板、底板、腹板等处施工作业,禁止使用跳板,同时个人防护应符合规范要求。

4必须在钢肋之间横向连接到位,且混凝土桥面底模全部满铺、固定并符合要求后,方可拆除钢肋之间的临边防护,但应保留并完善钢肋桥面四周的临边防护设施。

5在开放交通的水路、地面道路或铁路上空进行作业的,应设置有效的防高处落物和防止焊花下溅的设施(一般采用悬吊式隔离脚手架设置在钢梁组合体的下方)。对于难以实施有效防护措施的施工部位,必须采用深夜临时封闭交通进行施工的方法。

6悬吊式隔离脚手架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悬吊脚手架吊点的材料、形状、规格和具体设置要求,吊点的强度应通过计算确定。悬吊式隔离脚手架应规定限载值。

7悬吊式隔离脚手架面积应大于钢梁组合体的面积,并规范设置上下设施,确保桥梁面与隔离脚手架之间可相互通行。悬吊式隔离脚手架上应设有限载标志。

8对于跨越河道、交通道或铁路的迭合梁施工,材料应尽量考虑从已建成的相邻跨桥梁上水平运输。

9混凝土应尽量采用管道输送泵传送。

5.23.10悬吊式隔离脚手架应在迭合梁施工全部结束(包括钢梁部分防腐油漆施工),验收通过后方可拆除。

档案管理制度

篇3:某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7.4模板拆除7.4.1模板支架拆除必须有工程负责人的批准手续及混凝土的强度报告。

7.4.2模板拆除顺序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当无规定时,应按照先支的后拆,先拆主承重模板后拆次承重模板。

7.4.3拆除较大跨度梁下支柱时,应先从跨中开始,分别向两端拆除。拆除多层楼板支柱时,应确认上部施工荷载不需要传递的情况下方可拆除下部支柱。

7.4.4当水平支撑超过二道以上时,应先拆除二道以上水平支撑,最下一道大横杆与立杆应同时拆除。

7.4.5模板拆除应按规定逐次进行,不得采用大面积撬落方法。拆除的模板、支撑、连接件应用槽滑下或用绳系下。不得留有悬空模板。

8施工用电8.1一般规定8.1.1施工用电设备数量在5台及以上,或用电设备容量在50kW及以上时,应编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

8.1.2施工用电应建立用电安全技术挡案,定期经项目负责人检验签字。

8.1.3施工现场应定期对电工和用电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

8.1.4施工用电应定期检测。8.2用电环境8.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建工程不2?得在高、低压线路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生活设施和

堆放构件、材料等。

3?在架空线路一侧施工时,4?在建工程应与架空线路边线之间保持安全操作距离,5?安全操作距离不6?得小于下表数值:

?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外侧边缘

表8.2.1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

架空线路电压?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4m?6m?8m?10m?

7?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与10kV以下的架空线路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8?得小于2m。

8.2.2对外电架空线路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不能满足第8.2.1条中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按现行行业规范规定搭设防护设施并设置警告标志。

2?在架空线路一侧或上方搭设或拆除防护屏障等设施时,3?必须停电后作业,4?并设监护人员。

8.2.3对易燃、易爆物和腐蚀介质的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气设备周围应无可能导致电气火灾的易燃、易爆物和导致绝缘损坏的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理。

8.2.4对机械损伤的防护应符合以下规定:

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撞击等机械伤害,否则应做防护处理。

8.2.5雷电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内的施工升降机、钢管脚手架等金属设施,若在相临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以外且在下表规定范围之内时,应按有关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表8.2.5?施工现场内金属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金属设施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注:地区年平均雷暴日可查阅《建筑施工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2?防雷装置的避雷针(接闪器)可采用φ20钢筋,3?长度应为1~2m;当利

用金属构架做引下线时,应保证构架之间的电气连接;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8.3接地、接零8.3.1施工用电基本保护系统应符合以下规定:

施工用电应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其保护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现场由专用变压器供电时,2?应将变压器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3?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4?施工现场由专用发电机供电时,5?必须将发电机的中性点直接接地,6?并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7?且应独立设置。

8?当施工现场直接由市电(电力部门变压器)等非专用变压器供电时,9?其基本接地、接零方式应与原有市电供电系统保持一致。在同10?一供电系统中,11?不12?得一部分设备13?做保护接零,14?另一部分设备15?做保护接地。

16?在供电端为三相四线供电的接零保护(TN)系统中,17?应将进户处的中性线(N线)重复18?接地,19?并同20?时由接地点另引出保护零线(PE线),21?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8.3.2施工用电保护接零与重复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PE线)连接。

2?保护零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零线应自专用变压器、发电机中性点处,或配电室、总配电箱进线处的中性线(N线)上引出;

2)保护零线的统一标志为绿/黄双色绝缘导线,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用绿/黄双色线做负荷线;

3)保护零线(PE线)必须与工作零线(N线)相隔离,严禁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混用。

4)保护零线上不得装设控制开关或熔断器;

5)保护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对应工作零线截面。与电气设备相连接的保护零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的多股绝缘铜线。

3?保护零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得少于三处,应分别设置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以及配电线路的中间处和末端处。

8.3.3施工用电接地电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4Ω。

2?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重复接地应与保护零线连接,每处重复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8.3.4施工用电配电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接近负荷中心,应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并有防止雨雪和小动物出入措施。

2?配电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1)柜两端应做接地(接零);

2)柜应做名称、用途、分路标记;

3)柜不得直接挂接其他临时用电设备;

4)柜或线路维修时应挂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停止作业时断电上锁。

8.3.5施工用电自备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电机组电源应与外电线路联锁,严禁并列运行;

2?发电机组应采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并应独立设置,与外电源隔离。8.4配电线路8.4.1施工用电架空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并经横担和绝缘子架设在专用电杆上;

2?架空导线截面应满足计算负荷、线路末端电压偏移(不大于5%)和机械强度要求;

4?架空敷设档距不5?应大于35m,6?线间距离不7?应小于0.3m。

8?架空线敷设高度应满足下列要求:

1)距施工现场地面不小于4m;

2)距机动车道不小于6m;

3)距铁路轨道不小于7.5m;

4)距暂设工程和地面堆放物顶端不小于2.5m;

5)距交叉电力线路:0.4kV线路不小于1.2m;10kV线路不小于2.5m。

5?架空线路敷设的相序排列应满足下列要求:

1)单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从左起为L1、N、L2、L3、PE;

2)双横担架设时,面向负荷侧,上横担从左起为L1、L2、L3;下横担从左起为L1、(L2、L3)N、PE;

8.4.2施工用电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不得沿地面明设;

2?埋地敷设深度不应小于0.6m,并应覆盖硬质保护层;穿越建筑物、道路

等易受损伤的场所时,应另加防护套管;

5?架空敷设时,6?应沿墙或电杆做绝缘固定,7?电缆最大弧垂处距地面不8?得小于2.5m;

9?在建工程内的电缆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穿管引入,10?沿工程竖井、垂直孔

洞,逐层固定,电缆水平敷设高度不应小于1.8m;8.5配电箱及开关箱8.5.1施工用电应实行三级配电,即设置总配电箱或室内总配电柜、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配电装置。开关箱以下应为用电设备。

8.5.2施工用电动力配电与照明配电宜分箱设置,当合置在同一箱内时,动力与照明配电应分路设置。

8.5.3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采用铁板(厚度为1.2-2.0mm)或阻燃绝缘材料制作。不得使用木质配电箱、开关箱及木质电器安装板。

8.5.4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干燥、通风、无外来物体撞击的地方,其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

8.5.5施工用电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架上,严禁于地面上拖拉。

8.5.6施工用电开关箱应实行“一机一闸”制,不得设置分路开关。

8.5.7施工用电配电箱、开关箱中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短路保护器、过载保护器,其额定值和动作整定值应与其负荷相适应。总配电箱、开关柜中还应装设漏电保护器。

8.5.8施工用电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参数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开关箱(末级)内的漏电保护器,2?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3?应大于30mA,4?

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使用于潮湿场所时,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2?总配电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t≤30mA.S)。

8.6照明8.6.1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

2?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3?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4?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

5?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8.6.2施工用电照明变压器必须为隔离双绕组型,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8.6.3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8.6.4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8.6.5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8.6.6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8.6.7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

9施工机具9.1中小型机械9.1.1中小型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种施工机具运到施工现场,2?必须经检查验收确认符合要求挂合格证后,3?方可使用。

4?所有用电设备5?的金属外壳、基座除必须与PE线连接外,6?且必须在设备7?负荷线的首端处装设漏电保护器。对产生振动的设备8?其金属基座、外壳与PE线的连接点不9?得少于两处。

10?每台用电设备11?必须设置独立专用的开关箱,12?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并按设备13?的计算负荷设置相匹配的控制电器。

14?各种设备15?应按规定装设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

16?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7?作业人员应按机械保养规定做好各级保养工作。机械运转中不18?得进行维护保养。

9.1.2手持式电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湿度小于75%的一般场所可选用Ⅰ类或Ⅱ类手持电动工具。若采用Ⅰ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将其金属外壳与PE线连接,操作人员应穿戴绝缘用品。

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3?并不4?得有接头。手持式砂轮等电动工具应按规定安装防护罩。

9.1.3移动式电动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移动式电动机械的扶手应有绝缘防护,2?负荷线应采用耐气候型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3?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

4?使用潜水泵放入水中或提出水面时,5?必须先切6?断电源,7?严禁拉拽电缆或出水管。

9.1.4固定式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械安装应稳定牢固,露天应有防雨棚。开关箱与机械的水平距离不得超过3m,其电源线路应穿管固定。操作及分、合闸时应能看到机械各部位工作情况。

2?混凝土搅拌机作业中严禁将工具探入筒内扒料;维修、清洗前,必须切断电源并有专人监护;清理料坑时,必须用保险链将料斗锁牢。

8?混凝土泵车作业前,9?应支牢支腿,10?周围无障碍物,11?上面无架空线路;混凝土浇注人员不12?得在布料杆正下方作业;当布料杆呈全伸状态时,13?不14?得移动车身,15?施工超高层建筑时,16?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17?钢筋冷拉机场地应设置防护栏杆及警告标18?志,19?卷扬机位置应使操作人员看清全部冷拉现场,20?并应能避免断筋伤及操作人员。

21?木工平刨、电锯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置,22?严禁随意拆除。操作人员必须是经培训的指23?定人员。严禁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动机的多功能机械。

9.1.5机动翻斗车司机应持有特种作业人员合格证。行车时必须将料斗锁牢,严禁料斗内载人。在坑边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档块,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司机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挡、拉紧手制动器。9.2焊接设备9.2.1电焊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焊机露天放置应有防雨设施。每台电焊机应有专用开关箱,2?使用断路器控制,3?一次侧应装设漏电保护器,4?二次侧应装设空载降压装置。焊机外壳应与PE线相连接。

5?电焊机二次侧进行接地(接零)时,6?应将二次线圈与工件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7?不8?得将二次线圈与焊钳相接的一端接地(接零)。

9?一次侧电源线长度不10?应超过5m,11?且不12?应拖地,13?与焊机接线柱连接牢固,14?接线柱上部应有防护罩。

15?焊接电缆应使用防水橡皮护套多股铜芯软电缆,16?且无接头,17?电缆经过通道和易受损伤场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严禁使用脚手架、金属栏杆、钢筋等金属物搭接代替导线使用。

18?焊钳必须采用合格产品,19?手柄有良好的绝缘和隔热性能,20?与电缆连接牢靠。严禁使用自制简易焊钳。

21?焊工必须经培训合格持证操作,22?并按规定穿工作服23?、绝缘鞋、戴手套及面罩。

24?焊接场所应通风良好,25?不26?得有易燃、易爆物,27?否则应予清除或采取防护措施。

28?焊修其它机电设备29?时必须首先分断该机电设备30?的电源,31?并暂时拆除该机电设备32?的PE线后,33?方可进行焊修。

9?下列作业情况应先分断电源:

1)改变焊机接头;

2)更换焊件、改接二次回路;

3)焊机转移作业地点;

4)焊机检修;

5)暂停工作或下班时。

9.2.2气焊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应有防护圈和安全帽,瓶阀不得粘有油脂。场内搬运应采用专门抬架或小推车,不得采用肩扛、高处滑下、地面滚动等方法搬运。

2)严禁氧气瓶和其它可燃气瓶(如乙炔、液化石油等)同车运输和在一起存放。

3)氧气瓶距明火应大于10m,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应留有0.1Mpa以上的余压。

4)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当瓶阀、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发生冻结时可用热水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乙炔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作业应使用乙炔瓶,不得使用浮筒式乙炔罐。

2)乙炔瓶存放和使用必须立放,严禁卧放。

3)乙炔瓶的环境温度不得超过40oC,夏季应防止爆晒,冬季发生冻结时,应采用温水解冻。

3?胶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气焊、气割应使用专用胶管,不得通入其它气体和液体,两根胶管不得混用(氧气胶管为红色,乙炔胶管为黑色)。

2)胶管两端应卡紧,不得有漏气,出现折裂应及时更换,胶管应避免接触油脂。

3)操作中发生胶管燃烧时,应首先确定哪根胶管,然后折叠、断气通路、关闭阀门。

4?气焊设备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氧气瓶和乙炔瓶必须装有减压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得有松动、漏气、油污等。工作结束时应先关闭瓶阀,放掉余气,表针回零位,卸表妥善保管。

2)乙炔瓶必须安装回火防止器。当使用水封式回火防止器时,必须经常检查水位,每天更换清水,检查泄压装置保持灵活完好;当使用干式回火防止器时,应经常检查灭火管具并应防止堵塞气孔。当遇回火爆破后,应检查装置,属于开启式应进行复位;属于泄压模式应更换膜片。

9.2.3气焊设备在容器、管道的焊补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凡可以拆卸的,应进行拆卸,移到安全区域作业;

2设备管道停工后,应用盲板截断与其相连接的其它出入管道;

3动火前,容器、管道必须彻底置换清洗;

4采用置换清洗时,应不断地从设备管道内外的不同地点采取空气样品检验,对置换后的结果,必须以化学分析报告为准;

5?动火焊补时,6?应打开设备7?管道所有人孔、清扫孔等孔盖;

8?进入设备9?管道内采用气焊作业时,10?点燃和熄灭焊枪均应在设备11?外部进行。10垂直运输机械10.1一般规定10.1.1各类垂直运输机械的安装及拆卸,应由具备相应承包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其工作程序应严格按照原机械图纸及说明书规定,并根据现场环境条件制定安全作业方案。

10.1.2转移工地重新安装的垂直运输机械,在交付使用前,应按有关标准进行试验、检验并对各安全装置的可靠度及灵敏度进行测试,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试验资料应纳入该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10.1.3起重机的基础必须能承受工作状态的和非工作状态下的最大载荷,并应满足起重机稳定性的要求。

10.1.4除按规定允许载人的施工升降机外,其它起重机严禁在提升和降落过程中载人。

10.1.5起重机司机及信号指挥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10.1.6每班作业前,起重机司机应对制动器、钢丝绳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各机构进行空载运转,发现不正常时,应予排除。

10.1.7起重机司机开机前,必须鸣铃示警。

10.1.8必须按照垂直运输机械出厂说明书规定的技术性能、使用条件正确操作,严禁超载作业或扩大使用范围。

10.1.9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严禁进行保养、维修及人工润滑作业。当需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挂警示牌。

10.1.10作业中起重机司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或交给非本机的司机操作。工作结束后应将所有控制手柄扳至零位,断开主电源,锁好电箱。

10.1.11维修更换零部件应与原垂直运输机械零部件的材料、性能相同;外购件应有材质、性能说明;材料代用不得降低原设计规定的要求;维修后,应按相关标准要求试验合格;机械维修资料应纳入该机设备档案。10.2塔式起重机10.2.1塔式起重机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专业生产厂生产的合格产品。使用塔式起重机除需进行日常检查、保养外,还应按规定进行正常使用时的常规检验。

10.2.2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的基础及轨道铺设,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和说明书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前,应对路基及轨道进行检验,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2安装及拆卸作业前,必须认真研究作业方案,严格按照架设程序分工负责,统一指挥。

3安装塔式起重机必须保证安装过程中各种状态下的稳定性,必须使用专用螺栓,不得随意代用。

4用旋转塔身方法进行整体安装及拆卸时,应保证自身的稳定性。详细规定架设程序与安全措施,对主、副地锚的埋设位置、受力性能以及钢丝绳穿绕、起升机构制动等应进行检查,并排除塔式起重机旋转过程中障碍,确保塔式起重机旋转中途不停机。

5塔式起重机附墙杆件的布置和间隔,应符合说明书的规定。当塔身与建筑物水平距离大于说明书规定时,应验算附着杆的稳定性,或重新设计、制作,并经技术部门确认,主管部门验收。在塔式起重机未拆卸至允许悬臂高度前,严禁拆卸附墙杆件。

6顶升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液压系统应空载运转,并检查和排净系统内的空气;

2)应按说明书规定调整顶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使起重臂力矩与平衡臂力矩保持平?符合说明书要求,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

3)顶升作业应随时监视液压系统压力及套架与标准节间的滚轮间隙。顶升过程中严禁起重机回转和其他作业;

4)?顶升作业应在白天进行,5)?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必须立即停止,6)?并应紧固上、下塔身连接螺栓。

10.2.3塔式起重机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及说明书规定,安装起重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幅度限制器、起升高度限制器、回转限制器、行走限位开关及夹轨器等??全装置。

10.2.4塔式起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作业前,应检查轨道及清理障碍物;检查金属结构、连接螺栓及钢丝绳磨损情况;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空载运转,试验各机构及安全装置并确认正常。

2塔式起重机作业时严禁超载、斜拉和起吊埋在地下等不明重量的物件;

3吊运散装物件时,应制作专用吊笼或容器,并应保障在吊运过程中物料不会脱落。吊笼或容器在使用前应按允许承载能力的两倍荷载进行试验,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

4吊运多根钢管、钢筋等细长材料时,必须确认吊索绑扎牢靠,防止吊运中吊索滑移物料散落;

5两台及两台以上塔式起重机之间的任何部位(包括吊物)的距离不应小于2m。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调整相临塔式起重机的工作高度、加设行程限位、回转限位装置等措施,并制定交叉作业的操作规程;

6塔式起重机在弯道上不得进行吊装作业或吊物行走;

7轨道式塔式起重机的供电电缆不得拖地行走;沿塔身垂直悬挂的电缆,应使用不被电缆自重拉伤和磨损的可靠装置悬挂;

8作业完毕,塔式起重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应松开回转制动器,起重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10.3施工升降机(人货两用电梯)10.3.1施工升降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升降机处于安装工况,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检验规则》GB10053及说明书的规定,依次进行不少于两节导轨架标准节的接高试验;

2?施工升降机导轨架随接高标3?准节的同4?时,5?必须按说明书规定进行附墙连接,6?导轨架顶部悬臂部分不7?得超过说明书规定的高度;

8?施工升降机吊笼与吊杆不9?得同10?时使用。吊笼顶部应装设安全开关,11?当人员在吊笼顶部作业时,12?安全开关应处于吊笼不13?能启动的断路状态;

14?有对重的施工升降机在安装或拆卸过程吊笼处于无对重运行时,15?应严格控制吊笼内载荷及避免超速刹车;

16?施工升降机安装或拆卸导轨架作业不17?得与铺设或拆除各层通道作业上下同18?时进行。当搭设或拆除楼层通道时,19?吊笼严禁运行。

20?施工升降机拆卸前,21?应对各机构、制动器及附墙进行检查,22?确认正常时,23?方可进行拆卸工作。

10.3.2按照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安全规则》GB10055及说明书规定,施工升降机应安装限速器、安全钩、制动器、限位开关、笼门联锁装置、停层门(或停层栏杆)、底层防护栏杆、缓冲装置、地面出入口防护棚等安全防护装置。

10.3.3凡新安装的施工升降机,应进行额定荷载下的坠落试验。正在使用的施工升降机,按说明书规定的时间(至少每3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荷载的坠落试验。

10.3.4施工升降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使用前应对施工升降机金属结构、导轨接头、吊笼、电源、控制开关在零位、联锁装置等进行检查,并进行空载运行试验及试验制动器可靠度;

2施工升降机额定荷载试验在每班首次载重运行时,应从最低层开始上升,不得自上而下运行,当吊笼升高离地面1~2m时,停机试验制动器的可靠性。

3施工升降机吊笼进门明显处必须标明限载重量和允许乘人数量,司机必须经核定后,方可运行。严禁超载运行。

4施工升降机司机应按指挥信号操作,作业运行前应鸣声示意。司机离机前,必须将吊笼降到底层,并切断电源锁好电箱。

5施工升降机的防坠安全器,不得任意拆检调整,应按规定的期限,由生产厂或指定的认可单位进行鉴定或检修。10.4物料提升机10.4.1物料提升机应有图纸、计算书及说明书,并按相关标准进行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10.4.2物料提升机设计、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物料提升机的结构设计计算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有关规定;

2物料提升机设计提升机结构的同时,应对其安全防护装置进行设计和选型,不得留给使用单位解决。物料提升机应包括以下安全防护装置:

1)安全停靠装置、断绳保护装置;

2)楼层口停靠栏杆(门);

3)吊篮安全门;

4)上料口防护门;

5)上极限限位器;

6)信号、音响装置。

对于高架(30m以上)物料提升机,还应具备下列安全装置:

7)下极限限位器;

8)缓冲器;

9)超载限制器;

10)通讯装置。

3物料提升机应有标牌,标明额定起重量、最大提升高度及制造单位、制造日期。

10.4.3物料提升机安装与拆卸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升机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进行,并设专人统一指挥;

2物料提升机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配套及节点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缆风绳锚固及墙体附着连接处进行检查;

3物料提升机架体应随安装随固定,节点采用设计图纸规定的螺栓连接不得任意扩孔;

4物料提升机稳固架体的缆风绳必须采用钢丝绳。附墙杆必须与物料提升机架体材质相同,严禁将附墙杆连接在脚手架上,必须可靠的与建筑结构相连接。架体顶端自由高度与附墙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物料提升机采用旋转法整体安装或拆卸时,必须对架体采取加固措施,拆卸时必须待起重机吊点索具垂直拉紧后,方可松开缆风绳或拆除附墙杆件;安装时,必须将缆风绳与地锚拉紧或附墙杆与墙体连接牢靠后,起重机方可摘钩;

6物料提升机卷扬机应安装在视线良好,远离危险作业区域。钢丝绳应能在卷筒上整齐排列,其吊篮处于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应留有不少于3圈的钢丝绳。

10.4.4凡安装断绳保护装置的物料提升机,除在物料提升机重新安装时进行额定荷载下的坠落试验外,对正在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应定期(至少1个月)进行一次额定荷载的坠落试验。

10.4.5物料提升机操作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班作业前,应对物料提升机架体、缆风绳、附墙架及各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并经空载运行试验,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物料提升机运行时,物料在吊篮内应均匀分配,不得超载运行和物料超出吊篮外运行;

3物料提升机作业时,应设置统一信号指挥,当无可靠联系措施时,司机不得开机;高架提升机应使用通讯装置联系,或设置摄像显示装置。

4设有起重扒杆的物料提升机,作业时,其吊篮与起重扒杆不得同时使用;

5不得随意拆除物料提升机安全装置,发现安全装置失灵时,应立即停机修复;

6严禁人员攀登物料提升机或乘其吊篮上下;

7物料提升机司机下班或司机暂时离机,必须将吊篮降至地面,并切断电源,锁好电箱。11起重吊装11.1一般规定11.1.1参加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包括司机、起重工、信号指挥、电焊工等均应属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是经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并经体检确认可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

11.1.2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详细勘察现场,按照工程特点及作业环境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内容应包括:现场环境及措施、工程概况及施工工艺、起重机械的选型依据、起重扒杆的设计计算、地锚设计、钢丝绳及索具的设计选用、地耐力及道路的要求、构件堆放就位图以及吊装过程中的各种防护措施等。

11.1.3起重机械进入现场后应经检查验收,重新组装的起重机械应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包括静载、动载试验,并对各种安全装置进行灵敏度可靠度的测试。扒杆按方案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11.1.4汽车式起重机除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外,还应每年定期进行运转试验,包括额定荷载、超载试验,检验其机械性能、结构变形及负荷能力,达不到规定时,应减载使用。

11.1.5起重吊装索具吊具使用前应按施工方案设计要求进行逐件检查验收。

11.1.6起重机运行道路应进行检查,达不到地耐力要求时应采用路基箱等铺垫措施。

11.1.7起重吊装各种防护措施用料、脚手架的搭设以及危险作业区的围圈等准备工作应符合方案要求。

11.1.8起重吊装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吊装工艺、构件重量及注意事项。

11.1.9当进行高处吊装作业或司机不能清楚地看到作业地点或信号时,应设置信号传递人员。

11.1.10起重吊装高处作业人员应佩带工具袋,工具及另配件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得抛掷物品。11.2索具设备11.2.1起重吊装钢丝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计算钢丝绳允许拉力时,应根据不同的用途按表11.2.1选用安全系数。

表11.2.1?钢丝绳安全系数

?

用?途?安全系数?

缆风绳?3.5?

手动起重设备?4.5?

卷扬机起重?5~6?

吊索?6~7?

2钢丝绳的连接强度不得小于其破断拉力的80%;当采用绳卡连接时,应按照钢丝绳直径选用绳卡规格及数量,绳卡压板应在钢丝绳长头一边,当采用编结连接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且不应小于300mm。

3钢丝绳出现磨损断丝时,应减载使用,当磨损断丝达到报废标准时,应及时更换合格钢丝绳。

11.2.2应根据构件的重量、长度及吊点合理制作吊索,工作中吊索的水平夹角宜在45o~60o之间,不得小于30o。

11.2.3吊具(铁扁担)的设计制作应有足够的强度及刚度,根据构件重量、形状、吊点和吊装方法确定,吊具应使构件吊点合理吊索受力均匀。

11.2.4应正确使用吊钩,严禁使用焊接钩、钢筋钩,当吊钩挂绳断面处磨损超过高度10%时应报废。

11.2.5应按照钢丝绳直径及工作类型选用滑车,滑车直径与钢丝绳直径比值不得小于15。

11.2.6千斤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千斤顶底部应放平,并应在底部及顶部加垫木板;

2不得超负荷使用,顶升高度不得超过活塞的标志线,或活塞总高度的3/4;

3顶升过程中应随构件的升高及时用枕木垫牢,应防止千斤顶顶斜或回油引起活塞突然下降;

4多台千斤顶联合使用时,应采用同一型号千斤顶并应保持各千斤顶的同步性,每台千斤顶的起升能力不得小于计算承载力的1.2倍。

11.2.7倒链(手拉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前应空载检查,挂上重物后应慢慢拉动进行负荷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2拉链方向应与链轮一致,拉动速度应均匀,拉不动时应查明原因,

不得采取增加人数强拉的方法;

3起重中途停止时间较长时,应将手拉小链拴在链轮的大链上。

11.2.8手搬葫芦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手搬葫芦钢丝绳应选用钢芯钢丝绳,不得有扭结、接头;

2不得采用加长搬把手柄的方法操作;

3当使用牵拉重物的手搬葫芦用于载人的吊篮时,其载重能力必须降为额

定载荷的1/3,且应加装自锁夹钳装置。

11.2.9绞磨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绞磨应与地锚连接牢固,受力后不得倾斜和悬空,起重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不得少于4圈,工作时,应设专人拉紧卷筒后面绳头;2绞磨必须装设制动器,当绞磨暂时停止转动时应用制动器锁住,且推杠

人员不得离开;

3松弛起重绳时,必须采用推杠反方向旋转控制,严禁采用松后尾拉绳的

方法。

11.2.10地锚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锚可按经验做法,亦可经设计确定,埋设的地面不得被水浸泡;

2木质地锚应选用落叶松、杉木等坚实木料,严禁使用质脆或腐朽木料。埋设前应涂刷防腐油并在钢丝绳捆绑处加钢管和角钢保护;

3重要地锚或旧有地锚使用前必须经试拉确认,可采用地面压铁的方法增

加安全系数。11.3?起重机吊装作业11.3.1构件吊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一个吊点起吊时,吊点必须选择在构件重心以上,使吊点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横截面呈垂直;

2当采用多个吊点起吊时,应使各吊点吊索拉力的合力作用点置于构件的重心以上,使各吊索的汇交点(起重机的吊钩位置)与构件重心的连线,和构件的支座面垂直。

11.3.2应根据建筑工程结构的跨度、吊装高度、构件重量以及作业条件和现有起重机类型、起重机的起重量、起升高度、工作半径、起重臂长度等工作参数选择起重机。

11.3.3履带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机运到现场组装起重臂杆时,必须将臂杆放置在枕木架上进行螺栓连接和穿绕钢丝绳作业;

2起重机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和该机说明书的规定安装幅度指示器、超高限位器、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

3起重机工作前应先空载运行检查,并检查各安全装置的灵敏可靠性。起吊

重物时应离地面200~300mm停机,进行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时,方可继续作业;

4当起重机接近满负荷作业时,应避免起重臂杆与履带呈垂直方位;当起重机吊物做短距离行走时,吊重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70%,且吊物必须位于行车的正前方,用拉绳保持吊物的相对稳定。

5采用双机抬吊作业时,应选用起重性能相似的起重机进行,单机的起吊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载荷的80%。两机吊索在作业中均应保持竖直,必须同步吊起载荷和同步落位。

11.3.4汽车、轮胎式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前应全部伸出支腿,并采用方木或铁板垫实,调整水平度,锁牢定位销;

2起重机吊装作业时,汽车驾驶室内不得有人,重物不得超越驾驶

室上方且不得在车前区吊装;

3起重机作业时,重物应垂直起吊且不得侧拉,臂杆吊物回转时动作应缓慢进行;

4起重机吊物下降时必须采用动力控制,下降停止前应减速,不得采用紧

急制动;

5当采用起重臂杆的付杆作业时,付杆由原来叠放位置转向调直后,必须

确认付杆与主杆之间的连接定位销锁牢后,方可进行作业;

6起重机的安全装置除应按规定装设力矩限制器、超高限位器等安全装置

外,还应装设偏斜调整和显示装置。

7起重机行驶时,严禁人员在底盘走台上站立或蹲坐,并不得堆放物件。11.4?扒杆吊装、滚杠平移作业11.4.1扒杆吊装前应使重物离地200~300mm,检查起重钢丝绳、各导向滑车、扒杆受力以及缆风绳、地锚等情况,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11.4.2扒杆作业时,应设专人指挥合理布置各缆风绳角度,每根缆风绳必须设专人操作,缆风绳根数应按扒杆的形式和作业条件确定,人字扒杆不得少于5根,独脚扒杆不得少于6根;

11.4.3扒杆吊物时,向前倾角不得大于10o,必须保持吊索垂直。扒杆的后方应至少有2根固定缆风绳和一根活动缆风绳(跑风);扒杆移动时应统一指挥各缆风绳的收放与配合,应保持扒杆的角度;

11.4.4扒杆作业中和暂停作业时,必须确认拴牢缆风绳,严禁松解或拆除。

11.4.5用滚动法移动设备或构件时,运输木排应制作坚固,设备的重心较高时,应用绳索与木排栓牢,滚杠的直径应一致,其长度比木排宽度长500mm,地面应坚实平整,操作人员严禁带手套填滚杠。11.5混凝土构件吊装11.5.1混凝土构件运输、吊装时混凝土强度,一般构件不得低于设计强度的75%,桁架、薄壁等大型构件应达到100%。

11.5.2混凝土构件运输、堆放的支承方式应与设计安装位置一致。楼板叠放各层垫木应在同一垂直线上;屋架、梁的放置,除沿长度方向的两侧设置不少于三道撑木外,可将几榀屋架用方木、钢丝绑扎连接成一稳定整体;墙板应放置在专用的堆放架上,堆放架的稳定应经计算确定。

11.5.3当予制柱吊点的位置设计无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柱子吊装入基础杯口必须将柱脚落底,吊装后及时校正,柱子每侧面不得少于两个楔子固定,且应两人在柱子两侧面同时对打。当采用缆风绳校正时,必须待缆风绳固定后,起重机方可脱钩。

11.5.4采用双机抬吊装时,应统一指挥相互配合,两台起重机吊索都应保持与地面呈垂直状态。除应合理分配荷载外,还应指挥使两机同步将柱子吊离地面和同步落下就位。

11.5.5混凝土屋架平卧制作翻身扶直时,应根据屋架跨度确定吊索绑扎形式及加固措施,吊索与水平线夹角不应小于60o,起重机扶直过程中宜一次扶直不应有急刹车。

11.5.6混凝土吊车梁、屋架的安装应在柱子杯口二次灌浆固定和柱间支撑安装后进行。

11.5.7混凝土屋盖安装应按节间进行,首先应将第一节间包括屋面板、屋架支撑全部安装好形成稳定间。屋面板的安装顺序应自两边向跨中对称进行;屋架支撑应先安装垂直支撑,再安装水平支撑,先安装中部水平支撑,再安装两端水平支撑。

11.5.8混凝土屋架安装前应在作业节间范围挂好安全平网。作业人员可沿屋架上绑扎的临时木杆上挂牢安全带行走操作,不得无任何防护措施在屋架上弦行走。

11.5.9混凝土屋盖吊装作业人员上下应有专用走道或梯子,严禁人员随起重机吊装构件上下。屋架支座的垫铁及焊接工作,应站在脚手架或吊篮内进行,严禁站在柱顶或牛腿等处操作。11.6钢构件吊装11.6.1进入施工现场的钢构件,应按照钢结构安装图纸的要求进行检查,包括截面规格、连接板、高强螺栓、垫板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11.6.2钢构件应按吊装顺序分类堆放。

11.6.3钢柱的吊装应选择绑扎点在重心以上,并对吊索与钢柱绑扎处采取防护措施。当柱脚与基础采用螺栓固定时,应对地脚螺栓采取防护措施,采用垂直吊装法应将钢柱柱脚套入地脚螺栓后,方可拆除地脚螺栓防护。钢柱的校正,必须在起重机不脱钩下进行。

11.6.4钢结构吊装,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要求搭设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严禁作业人员攀爬构件上下和无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人员在钢构件上作业、行走。

11.6.5钢柱吊装时,起重人员应站在作业平台或脚手架上作业,临边应有防护措施。人员上下应设专用梯道。

11.6.6安装钢梁时可在梁的两端采用挂脚手架,或搭设落地脚手架。当需在梁上行走时,应设置临边防护或沿梁一侧设置钢丝绳并拴挂在钢柱上做扶手绳,人员行走时应将安全带扣挂在钢丝绳上。

11.6.7钢屋架吊装,应采取在地面组装并进行临时加固。高处作业的防护设施,按吊装工艺不同,可采用临边防护与挂节间安全平网相结合方法。应在第一和第二节间的三榀屋架随吊装随将全部钢支撑安装紧固后,方可继续其余节间屋架的安装。

11.7大型墙板安装11.7.1大型墙板起吊时混凝土强度应按方案要求不低于设计强度或设计强度的75%。

11.7.2大型墙板安装顺序,应从中部一个开间开始,按先内墙板,后外墙板,先横墙板,再纵墙板的顺序逐间封闭。

11.7.3大型墙板外墙板应在焊接固定后,起重机方可脱钩。内墙板与隔墙板可在采取临时固定后脱钩,并应做到一次就位。

11.7.4大型墙板同一层墙板全部安装后,应立即进行验收,并及时浇筑各墙板之间的立缝及浇筑钢筋混凝土圈梁,待强度达75%后,立即吊装楼板。

11.7.5大型墙板框架挂板运输和吊装不得用钢丝绳兜索起吊,平吊时应有预埋吊环,立吊时应有预留孔。当无吊环和预留孔时,吊索捆绑点距板端不应大于1/5板长,吊索与水平面夹角不应小于60o,吊装时,板两端应设防止撞击的拉绳。

12?建筑拆除12.1一般规定12.1.1建筑拆除施工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必须由有拆除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

12.1.2建设单位应提供被拆除建筑的详细图纸和相关资料,包括原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及使用过程中的改建等全部资料。

12.1.3施工单位应对作业区进行勘测调查,评估拆除过程中对相邻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选择最安全的拆除方法。

12.1.4建筑拆除施工必须编制专项施工组织设计,其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

1)对作业区环境包括周围建筑、道路、管线、架空线路等,准备采取的措施说明;

2)被拆除建筑的高度、结构类型以及结构受力简图;

3)拆除方法设计及其安全措施;

4)垃圾、废弃物的处理;

5)采取减少对环境影响的措施,包括噪声、粉尘、水污染等;

6)人员、设备、材料计划;

7)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12.1.5建筑拆除施工前,必须将通入该建筑的各种管道及电气线路切断。

12.1.6建筑拆除作业区应设置围栏、警告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12.1.7建筑拆除作业必须有统一指挥人员,施工前应向全体作业人员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进行岗位分工和岗位交底,使全体人员都清楚作业要求。

12.1.8建筑拆除过程中,需用照明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另设专用配电线路,严禁使用被拆除建筑中的电气线路。

12.1.9由于建筑改造、装修工程,当涉及建筑结构的变动及拆除时,应由建设单位提供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12.2高处拆除12.2.1高处拆除施工的原则应是按建筑物建设时相反的顺序进行。应先拆高处,后拆低处;先拆非承重构件,后拆承重构件;屋架上的屋面板拆除,应由跨中向两端对称进行。

12.2.2高处拆除顺序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由上至下逐层进行,不得数层同时进行交叉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时,应保持未拆除部分的稳定,必要时应先加固后拆除,其加固措施应在方案中预先设计。

12.2.3高处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站在稳固的结构部位上,当不能满足时,应搭设工作平台。

12.2.4高处拆除石棉瓦等轻型屋面工程时,严禁踩在石棉瓦上操作,应使用移动式挂梯,挂牢后操作。

12.2.5高处拆除时楼板上不得有多人聚集,也不得在楼板上堆放材料和被拆除的构件。

12.2.6高处拆除时拆除的散料应从设置的溜槽中滑落,较大或较重的构件应使用吊绳或起重机吊下。严禁向下抛掷。

12.2.7高处拆除中每班作业休息前,应拆除至结构的稳定部位。12.3推倒法拆除12.3.1建筑物不宜采用推倒方法拆除,在建筑物推倒范围内若有其他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方法拆除。

12.3.2当建筑物必须采用推倒法拆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得超过墙厚的1/3。墙厚小于两块半砖时,不得进行掏掘。

2在掏掘前应用支撑撑牢,应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

3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员退至建筑物高度二倍以外时,方可推倒。

4钢筋混凝土柱的拆除,必须先用吊车将柱吊牢,再将柱根部一侧剔凿混凝土,用气焊切断柱一侧钢筋。然后方可用拖拉机将柱拉倒,拖拉机与柱子之间应有足够避开柱子拉倒时的危险的距离。12.4爆破法拆除12.4.1爆破法拆除施工企业应按批准的允许经营范围施工,参加爆破作业人员应由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12.4.2爆破法拆除作业前,应清理现场完成预拆除工作,并准备现场药包临时存放与制作场所。

12.4.3应严格遵守《拆除爆破安全规程》GB××××的规定。施工方案中应预估计拆除物塌落的震动及对附近建筑物的影响,必要时采取防震措施。可采取在建筑物内部洒水、起爆前用消防车喷水等减少粉尘污染措施。

12.4.4爆破法拆除时,可采用对爆破区周围道路的防护、避开道路方向或规定断绝交通时间等方法。

12.4.5拆除爆破作业应有设计人员在场,并对炮孔逐个验收以及设专人检查装药作业,并按爆破设计进行防护和覆盖。

12.4.6爆破法拆除时,除对爆破体表面进行覆盖外,还应对保护物做重点覆盖或设防护屏障。

12.4.7爆破法拆除时,拆除爆破应采用电力起爆网路或导爆管起爆网路。手持式或其他移动式电信通讯设备进入爆区前应先关闭。

12.4.8爆破法拆除时,必须待建筑物爆破倒塌稳定后,方可进入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研究处理,经检查确认爆破作业安全后,方可下达警戒解除信号。

篇4: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活动。

第三条市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施工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市和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先进、科学的安全施工技术,推广先进的安全防护设施,促进施工安全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安全水平。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八条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度。建设单位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向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并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施工。未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不得承揽建设工程。

第十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一条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拆迁人应当选择取得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的实体围档。临近主干道和市容景观道路的建设施工用地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路段的围档高度不得低于1.8米。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单位应当对与施工现场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市政、公用、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安全防护。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立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建设工程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各施工单位分别负责,由建设单位统一协调。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按照规定取得职业证书后,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施工安全教育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岗位。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定期组织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支付保险费。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后10日内,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经检查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技术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按照规定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对于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一)基础施工和地下工程施工;

(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基坑支护以及模板工程;

(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脚手架、架设机具的拆装和起重吊装作业;

(四)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除;

(五)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的各类脚手架(含操作平台及模板支撑)应当采用符合规定的工具和器具,按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搭设,并用绿色密目安全网封闭。

第二十七条施工现场的孔、洞、口、沟、坎、井以及建筑物临边,应当设置围档、盖板和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

第二十八条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工程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道路应当坚实畅通。施工现场入口处应当设置长度不少于30米的混凝土路面和冲洗车辆污泥的设备。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排水系统畅通,不得随意排放。

施工现场各种设施和材料的存放应当符合安全卫生和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应当设置专业指挥人员,并禁止在起重物下作业。

第三十一条施工现场各类塔式起重机、提升高度30米以上的物料提升机、施工电梯的拆装,应当由具备拆装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用品。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应当采购、使用具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产品,并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检查、维修、保养的责任制。

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施工单位或者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进行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不能满足施工安全需要的产品,应当责令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清除出施工现场。

第三十四条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指定专人指挥,拆除现场的周围应当设置围栏,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专人监护。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设施,严格明火作业管理。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拒绝并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施工现场发生重伤和死亡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绘制现场简图,做出书面记录,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施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施工安全记录,建立安全资料档案。安全技术资料应当设专人管理,做到及时、完整归档。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混凝土硬地坪、出入口混凝土硬化、立面封闭处理等文明施工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十一条施工现场的生活区与施工区、加工区应当分离。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并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要求。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其中,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依法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选择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确定施工单位后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

(三)在开工前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实体围档的;

(四)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五)建设单位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

第四十四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安全施工资格证书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的;

(二)对建设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三)未按期报请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的;

(四)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标准的。

第四十五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发生施工伤亡事故后隐瞒不报或者谎报、破坏事故现场、拒绝接受调查的,责令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施工安全资格证书并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六条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改正不合格的,责令停工,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箱梁挂篮法施工安全技术规定

1挂篮法箱型梁施工简介

挂篮法箱型梁施工是一种采用大钢度悬臂逐步平?向前推进的施工方法,施工基本不受其他条件限制,可以在不设支架和不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情况下浇注大跨径预应力砼箱梁,在市政、公路工程中一般用作跨越河道、铁路和山脉之间的桥梁施工(含深水桥梁施工)。

2安全策划与交底

2.1挂篮施工前,应进行安全策划,编制与工程相适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重点是挂篮承载方法、安全性能的计算和验算、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通道和可靠立足点、临边洞孔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计,并应经审批确认合格后,投入实施。

2.2?应及时掌握各种管线及水文、地质等情况,在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层次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交底时,同时进行交底。

3?0#块施工

3.1若0#块承重支架位于水中时,应在该部位设置围堰,确保承重支架不浸泡在水中。

3.2?0#块承重脚支架的地基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处理,并经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承重脚手架的搭设。

3.3当采用扣件式钢管满堂排架作承重支架时,应遵守本规程第十四章节相关内容和《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的要求,结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搭设。

3.4采用大型钢构件(台林)作承重支架时,大型钢构件(台林)及连接构件必须经验收合格。按施工方案要求,对大型钢构件(台林)的每一层进行连体稳固,层与层之间应随构件吊装同步进行连体稳固,同样设置纵、横向剪刀撑及水平剪刀撑。对用于施工作业的脚手架部分,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与承重支架同步、分体建立,并遵守现行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的要求。

4挂篮施工

4.1挂篮设计

5.16.4.1.1挂篮设计时,支点位置应设置在混凝土箱梁的肋上,以免箱梁顶板承受较大的集中荷载而遭受破坏。特殊情况下支点无法设置在肋上时,应在支点的下方加设路基箱钢板。

4.1.2锚固预埋件一般承受垂直的拉力,在挂篮制作前,必须做承载力试验,其安全系数为2。倾斜设置锚固件时,应进行挂篮承受侧向力的验算,并增设水平传力杆。

4.1.3施工组织设计中予以明确:挂篮制作时,钢材的钻孔和焊接、钢吊带的连接、锚固的重点和关键要求、支撑设施、同步实施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等。

4.1.4挂篮的每个安装顺序中,都要验算其抗倾覆的稳定性,严防其倾覆。

1)桁架安装时,必须进行抗倾覆验算,必要时,在主桁架的下方增设临时支点或拉杆加固。

2)模板托架安装时,必须进行抗倾覆验算,并调接压重量或采取后锚措施。

3)压重安装时,必须进行抗倾覆验算,一般情况下,压重安装与挂篮底模架应交叉进行,每压重一次,都应进行抗倾覆验算。

4.1.5挂篮后下横梁在箱梁内底板上设支承点的,该支承点处箱梁混凝土的受力必须经过计算并用钢筋加强,加强钢筋网格还必须经过试验结合计算要求来确定钢筋网的规格和间距。

5?挂篮的材料和设备

5.1选用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相符合的起重机械(含卷扬机、辅助用起重机),起重机械必须提供经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资料,并经进场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选用与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相符合的材料,加工挂篮的所有材料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进行加工制作。

5.3制作挂篮的钢材,必须要有表明钢材物理性能和化学成分分析的材质合格证书,其各项指标必须满足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要求。

5.4禁止使用锈蚀严重,有弯曲、扭曲、裂缝、脱层、夹灰等现象的材料。

5.5锚固系统各部件的材质、规格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且无受损现象,有足够的机械强度,能承受锚固的拉力并经验收合格。

6挂篮材料的加工

6.1所有材料的加工必须符合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要求。

6.2对轻微弯曲的钢材,应进行修整,可用碾压机械调直,但不能超过规定要求。对于零星部件,可以锤击修整。

6.3钢材制作加工时,一般宜采用锯割的方法,不宜采用气割,以免破坏钢材的原有强度。

6.4钢材的钻孔:成孔的直径必须为正圆形,且垂直于板面;孔缘应平整无损无毛刺。孔眼的直径公差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6.5焊接的要求:焊接连接的形式为平接、搭接和顶接三种形式。角钢与钢板、圆钢与钢板、圆钢与圆钢、角钢与角钢之间的焊接必须满足规范设计要求,焊接缝还必须满足相关规定的构造要求。

6.6挂篮提升系统中的千斤顶等不宜焊接固定的设备或装置,应合理采取固定措施,防止因千斤顶等物件坠落造成伤害事故。

6.7千斤顶提升的钢吊带,必须采用保险钢销作为安全装置。钢销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选用,不得采用不符合要求的钢销代用、混用。

6.8钢吊带与钢吊带的连接,除设置钢销外,还必须在吊带钢板连接点的两侧焊接增强抗拉的钢筋,以固定并加强钢吊带的连接。

7挂篮的制作与安装

7.1挂篮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进行制作和安装,在制作、安装挂篮的承重结构时同步制作、安装挂篮的施工操作通道和相关防护设施。

7.2挂篮施工大都在河道的高墩上进行,除大型构件的运输和安装必须制订完整的专项方案外,对于不采用0#块部位承重支架的挂篮法施工,其主桁架的安装必须制订特殊的安全技术措施。

7.3挂篮在安装前,必须在陆地上进行预拼装,预拼装的挂篮应经检验确认其综合性能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进入安装施工。

7.4篮行走系统的钢滑槽下应垫木方,滑槽必须平整。滑槽内应架设钢板,以减少挂篮移动时的摩阻力。安装挂篮时,滑槽内的支承点应有可靠防滑出的措施,严防挂篮滑出桥面,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7.5挂篮的上、下层一旦建立,必须安装专用规范的安全登高设施。挂篮的四周应规范设置临边防护,并设踢脚板,用密目网全封闭(包括挂篮的底部)。挂篮的危险、重点部位,应设针对性的警告标志。对于有坠落危险的作业部位,应设置供作业人员悬挂安全带保险钩的安全装置。

7.6挂篮行走槽钢的接头部位必须平整顺直,不应有高差,接头应采用焊接固定。

7.7钢吊带应平直,不能弯曲,多根钢吊带安装时,应保持在同一平面上。

7.8挂篮钢吊带的收、放必须同步一致,若个别钢吊带收放过度,会引起局部集中负载,对挂篮的受力不利。吊带收紧后应检查各钢吊带受力是否均衡,否则应重新调整钢吊带的受力。

7.9应同步安装施工通道和相关的防护设施,以供人工运送材料,防止作业人员因行走不稳摔倒而发生人身伤害或钢筋等材料高空坠落引发事故。

7.10挂篮制作完毕使用前,必须经专业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并出具书面检测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投入试验和使用。

8挂篮安装后的试验

挂篮运行前,必须进行加载试验,以确定各承载部件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加载的重量应略大于设计最重的箱梁段的重量。加载顺序应模拟箱梁段浇筑钢筋混凝土时的加载方法进行。

9挂篮的行走

9.1使用挂篮施工前,应按航道等相关交通部门的具体要求,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和航道的实际情况,落实安全防护设施和限高标志等相关标示、警示,河道通行限制的通告等措施,方可进入挂篮施工。

9.2挂篮行走应在张拉工作全部完成(压浆结束、待水泥浆终凝)后进行。

9.3挂篮在行走移位前,应检查挂篮的两轨道是否相对水平和与桥轴线平行,轨道锚固和支垫和安全防护设施是否符合要求、行走时是否有物件会发生坠落、是否会损坏电源导线、挂篮行走范围下方河道的航道等交通是否封闭等,必须将隐患全部排除并确认无误、挂篮上无关人员全部撤离、行走移位各作业人员接受交底明确并到岗后,方可进行挂篮的行走作业。

9.4挂篮行走时应设统一的指挥,缓慢进行。两侧牵引的卷扬机必须同步一致地工作,严防挂篮行走偏位造成挂篮受扭破坏酿成事故。

9.5挂篮行走移位时,两侧的滑槽必须设专人看管,当发现滑槽某处运行受阻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将信息传递给指挥人员,停止挂篮行走,待故障排除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作业。挂篮行走到位后应及时安装底模后吊带、内外滑梁吊杆和挂篮主桁架后的锚固装置,将临时受力状态变为永久受力状态。

9.6挂篮一旦行走移位,刚完成的箱梁桥面将形成无临边防护的作业面,此时必须立即在该段箱梁周边规范设置临边防护,并应随挂篮的行走位移跟踪设置。

10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10.1施工作业人员,必须在挂篮防护设施的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操作,严禁作业人员在挂篮防护设施外或站在防护设施顶部进行操作。

10.2在箱梁体内从事张拉等的作业人员,应遵守张拉作业等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在有坠落危险的部位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10.3合拢段箱梁施工时,必须及时做好空档部位桥面的安全防护、临时禁止该部位下方通航、禁止作业人员直接从空档部位跨越或攀爬。

10.4挂篮行走前:前后支座、挂篮上不准有人员作业。

10.5挂篮在安装或拆除时的起重吊装作业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章3.8节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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