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 制度大全
职责大全 导航

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一)采掘施工方面

1.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开采移动线与周边居民村庄、重要设备设施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以及与相邻矿山开采相互严重影响安全的;

2.露天矿山没有采用自上而下顺序、分台阶(层)开采的;

3.露天矿山台阶参数和设备能力严重不匹配的;

4.地下矿山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5.地下矿山每个矿井、每个生产水平(中段)、每个采场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6.夜间无照明装卸作业的。

(二)火工品及爆破方面

1.矿山爆破器材库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民爆器材违规、超量和混存的;

2.爆破作业时,对拒爆和残爆现象不处理,处理时不采取警戒、防护措施,或使用铁器、设备直接挖取的;

3.使用非专用车辆运送爆破器材或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的;

4.露天矿山开采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

5.爆破作业现场没有设置坚固的人员避炮设施的。

(三)边坡及采空区方面

1.没有对采空区进行治理,以及对地表塌陷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的;

2.对采空区密集区域不执行“先探后采”的;

3.在探明的采空区危险区域内进行采掘施工作业的;

4.露天矿山边坡角大于自然安息角或者边坡不稳的;

5.露天矿山没有对高陡边坡采取监测监控措施,以及对较大滑坡体没有治理的。

(四)排土场方面

1.在经常发生滑坡的山坡地基或软地基上排土,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2.山坡汇水面积大而未修筑排水沟或排水沟被严重堵塞的;

3.排土场边缘没有设置安全车档,或车档高度不足轮胎直径1/2,车档顶宽和底宽不足轮胎直径1/4和3/4的;

4、对沉降部位不及时进行处理,在反坡角小于2%的位置进行排土作业的;

5.坡顶线内侧30m内侧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缝宽0.1m-0.25m)或不正常下沉(0.1m-0.2m)时,汽车仍在该区域进行排土作业的;

6.排土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的;

7.夜间无照明进行排土作业的;

8.易发生泥石流的山坡排土场,下游存在采石场、工业场地、居民点、铁路、道路及永久建筑等,未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9.推土机沿排土场平行坡顶线方向推土的;

10.排土作业车辆倒车速度大于5km/h,高速冲撞安全车档的。

(五)防排水方面

1.矿山未按规定设置专用防水、排水设施,或者防水、排水设施能力严重不足的;

2.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3.有严重水患,没有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4.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

5.水文地质条件复杂,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的。

(六)通风方面

1.地下矿山没有按规定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以及通风能力不足,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要求的;

2.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可靠的;

3.存在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4.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七)机电方面

1.地下矿山一级负荷没有采用双回路、双电源供电的;或矿井双回路供电电源均T接有其他用电负荷的;

2.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3.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4.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5.井下高压电器、线路等年久失修绝缘层老化或敷设不当;

6.特种设备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以及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仍使用的;

7.采掘、运输等设备从架空电力线路下方通过时,其顶端与架空电力线路的距离,不满足下列规定:3kV以下,不得小于1.5m,3kV-10kV,不得小于2.0m;高于10kV,不得小于3.0m。

8.大型设备的供电电缆绝缘层老化或破损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9.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八)消防安全方面

1.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2.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3.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4.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施、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及爆破作业装药区域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九)车辆运输方面

1.运输车辆制动或其它安全辅助装置故障,仍进行运输作业的;

2.运输车辆严重超速、超高、超载的;

3.运输道路坡度、半径不符合规程要求的;

4.山坡填方的弯道、坡度较大的填方地段以及高堤路基路段外侧没有设置护栏、挡车墙的;

5.车辆在露天采场存在明火的地点或其它不安全地点加油的。

篇2:煤矿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一)采煤、掘进方面1.新水平、新采区投产的采煤工作面未进行矿压观测的;2.一个月内同一采面乳化液配比连续两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3.未进行采区设计而进行采掘面设计、施工的;4.新采面未经子公司、矿验收合格而生产的;5.采面缺柱连续2棵或累计5棵以上的;6.掘进工作面不使用超前支护造成空顶作业的;两帮未按措施要求及时进行支护的;7.斜巷架棚迎山角度超过设计±3度,棚腿蹬空,连续两棚或累计五棚以上的;8.交岔点、巷道开口及贯通处加固未按设计施工的;9.施工上、下山巷道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起作用的;10.锚杆角度超过设计规定15度、锚杆锚固力连续3根不符合规定的;11.正常行人、运输、通风巷道严重失修未及时修护的,独头巷道修护时有2处及以上同时进行施工的;12、施工措施与现场严重不符或无措施组织施工的。(二)机电、运输方面1.主副井及主要斜巷提升钢丝绳有锈皮、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断丝或直径减小量超过10%,或磨损超过10%,仍继续使用的;2.主通风机防爆盖不能正常开启的;3.压风系统不能满足压风自救要求的;4.在用水泵不能满足矿井最大涌水量时的排水要求的;5.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未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的;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机电设备的;6.斜巷运输坡挡设施不齐全的;7.在主要轨道大巷内的移动变电站没有专用机电硐室的;8.采煤机与运输机不能实现电气闭锁而继续生产的;9.高压绝缘用具损坏不能起到保护作用的;10.主副井提升机预防性检修时间每天少于2个小时的;11.副井上、下口安全门与信号不闭锁的。(三)“一通三防”方面1.局部通风机出现循环风的;随意开、停局部通风机的;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2.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及2个以上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局部通风未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的;3.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倒台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三专两闭锁”的;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没有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的;4.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45天内未封闭的;5.矿井通风阻力不符合《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规定的;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共用回风段,相互切断安全出口的;7.矿井采区变电所无独立通风系统的;8.采掘工作面、瓦斯抽放泵站、主要机电硐室、火药库等主要用风地点,无风、微风或风量不足的;9.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风速超限的;10.用不可靠的通风设施控制风流的(指矿井主要进、回风巷未设置永久性通风设施;风门不连锁;采用单道风门控制风流;在同一地点的2道风门中,1道为永久风门,另1道为临时风门;轨道运输斜巷设置风门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在巷道中使用布帘、风筒布等软质材料控制风流等);11.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回风系统中设置控制风流设施的;12.采用不符合《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和回采工作面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13.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专用回风巷的;14.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主要乘人设备处在回风流中的;15.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或抽放系统不完善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地面抽放系统的;16.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未经消突评价或评价不合格就进行回采的;17.矿井瓦斯检查人员配备不足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未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工的;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或存在漏检、假检的;18.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场所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不采取措施仍然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时常处于临界状态的;19.盲巷未按规定封闭的;20.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老化、监测参数不全、不能连续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传感器数量不足、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立即断电并进行声光报警的;21.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未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的;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值班员未和矿调度值班执行联合值守的;22.子公司或矿井未建立瓦斯事故分级追查和报告制度、瓦斯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23.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24.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25.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矿井,未按规定构建防灭火设施,未建立注浆等防灭火系统和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措施,防灭火系统不完善的;26.未制定防灭火制度,没有采取有效监测监控措施,不按规定进行防灭火监测监控的;27.未按规定设置防尘、消防管路系统的。(四)地测、防治水方面1.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断层水等水文资料而组织生产的;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矿井防治水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够、防治水技术装备不足的;3.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探放水规定进行探放水的;探放水没有执行“三专”(专用钻机、专业队伍、专业施工人员)的;4.回采工作面底板注浆改造工程超前距离综采面不足300m、炮采面不足120m的;5.矿井水文观测系统不健全、防水设施不可靠、排水系统不完善、排水能力不足的;6.未对导水构造、煤层露头留设相应的防隔水煤(岩)柱的;相邻矿井分界处未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的;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7.采区未形成排水系统而进行采掘活动的;工作面未按设计涌水量配置排水系统进行生产的;8.煤矿在不同生产阶段不具备各类地质报告或地质报告超出规定年限未及时修编的;9.矿井井口和工业场地内建筑物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但未采取修筑堤坝、沟渠或其它防排水措施的;10.未编制矿井水灾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11.在水压较高地区探水时钻孔揭露含水层前孔口未安设高压闸阀的;未使用防喷反压装置的;注浆时未按规定使用高压注浆阀和泄压阀的。

篇3:非煤矿山选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措施

(一)尾矿库方面

1.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和尾矿库的最小干滩长度达不到设计规范的要求,不能确保坝体安全的;

2.排水管路出现裂缝、变形、腐蚀或磨损,排水管接头漏砂;

3.排水系统部分或严重堵塞或坍塌,排水能力急剧降低或不能排水,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

4.浸润线位置过高,渗透水自高位出逸,坝面出现沼泽化的;

5.坝体出现较多的局部纵向或横向裂缝,坝体出现小的管涌并挟带少量泥沙的;

6.堆积坝外坡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冲沟拉槽的;

7.坝体出现贯穿性的横向裂缝,且出现较大的管涌,水质浑浊挟带泥沙或坝体渗流在堆积坝坡有较大范围逸出,且出现流土变形的;

8.坝体出现深层滑动迹象的;

9.经验算,坝体稳定安全系数小于设计规范规定值0.98的;

10.堆积坝的整体外坡坡比陡于设计规定值,或虽符合设计规定,但部分高程上的堆积坝边坡过陡,可能形成局部失稳的;

11.坝端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的;

12.截水沟上部山坡滑坡、堵塞截水沟,洪水冲刷坝肩的。

(二)特种设备方面

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超期未检或未按检验要求检修(停用)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锅炉的压力表、安全阀超期未检,防爆膜未定期更换的;

3.使用非法制造的压力容器、锅炉等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的;

4.压力容器出现焊缝开裂、深度机械伤痕、锈蚀点,以及安全阀整定值超过规定限值的。

(三)化学危险品与放射源方面

1.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物品(氰化钠等)露天贮存或混存的,或在潮湿、易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的;

2.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解毒药品或药品失效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3.在直接接触化学危险品的岗位,没有配备足量合格专用防护用品或防护用品损坏没有及时更换的;

4.核子秤、密度计等使用放射源的设施设备,防辐射装置严重损坏或丢失,导致放射源暴露的。

(四)消防安全方面

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3.易燃易爆的生产装置区、仓储装卸区的厂房、库房、设备、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4.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罐车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5.易燃易爆场所未配置足量合格的消防安全设备,或消防设备存放不当取用困难的;

6.封闭的易燃易爆物品仓库未设置通风装置或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7.在易燃易爆场所擅用明火的;

8.办公楼、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没有配备足量合格消防设施设备,或消防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而没有及时更换的。

(五)机电方面

1.带式运输机没有设置防止胶带跑偏、撕裂、逆转的装置,胶带和滚筒清理、过速保护、过载警报、防止大块冲击装置,以及沿线路的启动、紧急停车等装置和良好的制动装置或装置失效仍继续使用的;

2.非乘人带式运输机乘人或规定物料以外的其它物料和设备的;

3.机械设备转动部分、传动部分和突出部分暴露或没有设置防护装置的;

4.电气设备没有设置漏电防护装置或装置失效仍使用的;

5.高压电器设备未设置接地措施的或接地装置失效没有及时更换的;

6.停送电或在电源线路上断电作业时,电源开关没有加锁、不设专人监护或不悬挂警示牌的;

7.存在高压、剧毒、易燃易爆、核辐射等高危区域没有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识的;

8.重要设备、管道、电缆桥架无有效支撑或支撑体损坏的。9.高温设备、管道无隔离、隔绝措施的。

篇4: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隐患排查

1.隐患的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隐患排查方法

隐患排查是指通过系统的危险预知、安全检查等方法,查找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隐患并制定措施进行排除的过程。包括定期排查、现场排查、岗位排查、监督举报等形式。

井下从业人员对作业现场隐患存在情况最为了解,对本岗位的隐患排查负有重要责任,要充分调动大家积极性,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篇5:煤矿安全隐患大排查方案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力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坚决杜绝和防范类各类似事故的发生,保持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安全隐患大排查方案。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河南省、两级公司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落实治本攻坚规定为重点,扎实开展隐患大排查活动,全力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持续保持我矿安全生产稳定形势。二、组织领导为确保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顺利实施,矿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实施方案领导小组。组长:矿长党委书记副组长:矿班子副职成员:副总工程师、科室、区队主要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六个排查组及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负责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总体实施与协调工作,相关科室根据本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第一组(“一通三防”、爆破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二组(地测防治水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三组(顶板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四组(机电、运输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五组(安全管理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第六组(建设项目排查组)组长:副组长:成员:联系人:三、安全隐患排查时间2014年12月25日-29日三、安全隐患排查方案(一)安全隐患排查方式1.各区队认真开展日常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问题严格落实整改。2.各科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存在问题开展隐患排查,认真督促整改。3.安检科负责组织突击检查和安全大检查,对检查问题严格按照“五定”原则落实整改。(二)安全隐患排查主要内容及责任划分各隐患排查组要对矿井范围内的隐患全面进行排查并重点排查以下几方面内容。1.一通三防、爆破专业(1)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问题,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2)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问题。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正常运转等。(3)煤尘注水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洒水降尘设施安设及使用是否符合要求,隔爆水棚安设及维护是否符合要求,压风自救、隔离式自救器等装置配备、使用是否符合要求。(4)是否落实《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5)是否严格落实《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是否落实区域防突和局部防突“四位一体”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的行为,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6)爆破材料、器具是否满足突出矿井要求,是否按规定进行储存、发放、运输,爆破作业过程中是否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2.地测防治水专业(1)防治水制度及机构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探放水是否落实“三专”制度;是否制定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2)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3)各采掘工作面、主要排水泵房排水设施安设是否符合要求,底板注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4)是否落实《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3.顶板管理专业(1)采掘工作面数量、开采顺序以及采煤方法工艺、支护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超层越界开采等行为;是否未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煤矿分类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2〕18号)要求核减产能。(2)采掘工作面现场支护形式与规程、措施要求是否一致,支护质量是否达到要求,遇到应力集中区、顶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是否有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是否落实到位。(3)是否落实《河南省强化煤矿安全生产暂行规定》。4.机电、运输专业(1)设备、器材、仪器、仪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并完善可靠;矿井供电是否安全可靠,提升运输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和报废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是否按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2)局部通风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执行“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规定。(3)各采掘头面、采区轨道、回风巷机电设备防爆性能是否稳定可靠,各采掘头面、矿井及采区主要排水泵房排水设施是否完好、供电系统是否稳定可靠。(4)斜巷运输各项安全保护设施是否安全可靠,是否严格做到“行车不行人”。5.安全管理专业(1)矿井证照是否齐全有效。(2)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等。(3)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建设情况;安全投入用于隐患治理情况;是否制定安全费用计划并纳入全面预算;是否按原煤产量及时、准确从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是否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是否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费用等情况。(4)是否按规定进行全员培训教育;煤矿矿长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是否依法签订煤矿劳动用工合同。(5)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完善并严格落实;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等级进行登记上报;重大隐患治理的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是否到位。6.建设项目(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四、方案实施要求1.各隐患排查组、各单位要立即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对井下各作业地点逐头面进行排查,排查工作要与河南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和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相结合,确保我矿安全隐患大排查工作不走过场,不走形式,不留死角,安全检查问题深入有效。2.重点排查整治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安全没有把握的采掘头面坚决、设备和装置坚决停产整顿并集中时间、集中精力进行整改隐患,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该查出而未排查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矿将对相关单位严格进行责任追究。3.各排查组联系人负责将此次安全隐患大排查开展情况形成总结材料与排查问题五定表一并存档留存备查。

制度专栏

返回顶部
触屏版电脑版

© 制度大全 qiquha.com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