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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基本条件规范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监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及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他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工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负责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动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对因区、对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二级公司通风部门核定,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二级公司通风部门审定,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二级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二级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部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部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二公司安监局(部)或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

篇2:某煤矿粉尘检测措施

1、煤矿粉尘浓度和游离SiO2含量测定应按GB5748规定的方法进行,粉尘粒度分布测定应按MT422规定的方法进行。2、煤矿使用的粉尘检测仪器仪表,必须具有有效的计量检验合格证。3、井下主要接尘人员应配戴人体粉尘采样器,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4、各矿测尘部门必须根据本矿的生产情况配备足够数量且经培训合格的测尘人员:每个采区至少1人。5、煤矿井下粉尘测定时间6、对井下每个测尘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7、采掘工作面每个月应进行一次全工作面连续粉尘测定。8、粉尘粒度分布每半年测定一次,采掘工作面有变动时,应及时进行游离SiO2测定。9、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10、煤矿粉尘浓度测定结果按季度综合上报主管部门。11、采掘工作面回风应安设粉尘浓度传感器进行粉尘浓度连续监测。12、煤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煤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类别生产工艺测尘点布置采煤工作面1、采煤采煤机回风侧10m~15m,司机工作地点2、移架司机工作地点3、风镐落煤、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一人作业,在其回风侧3m处,多人作业,在最后一人回风侧3m处4、工作面巷道钻机钻孔打钻地点回风侧3m~5m处5、风煤钻钻眼操作人员回风侧3m~5m处6、回柱放顶、移刮板运输机工作人员的工作范围7、薄煤层工作面风镐和手工落煤工作面作业人员回风侧3m~6m处8、掩护支架工作面风镐落煤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9、工作面多工序同时作业回风巷内距工作面端头10m~15m处10、采煤工作面放炮作业放炮后工人进入工作面开始作业前11、带式输送机作业在转载点回风侧5m~10m12、工作面回风巷距工作面端头15m~20m掘进工作面1、掘进机作业2、机械装岩3、人工装岩4、风钻钻眼5、钻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6、砌碹7、切割联络眼作业8、刷帮作业9、挑顶作业10、拉底作业11、工作面放炮作业机组后4m~5m处的回风侧司机工作地点在未安设风筒的巷道一侧,距装岩机4m~5m处的回风流中在未安设风筒的巷道一侧,距矿车4m~5m处的回风流中距作业点4m~5m处巷道中部装岩机回风侧3m~5m处巷道中部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在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在距作业点回风侧4m~5m处在距作业点回风侧4m~5m处在距作业点回风侧4m~5m处放炮后工人在工作面开始作业前的地点锚喷1、钻眼作业2、打锚杆作业3、喷浆4、搅拌上料5、装卸料6、带式运输机作业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工人操作地点回风侧5m~10m处转载点回风侧5m~10m转载点1、刮板输送机2、带式输送机作业3、装煤(岩)点4、放煤口司机作业5人工装卸材料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m~10m处距两台输送机转载点回风侧5m~10m处尘源回风侧5m~10m处司机工作地点作业人员工作地点井下其它场所1、巷道内维修作业2、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作业人员回风侧3m~5m处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煤矿井上下作业场所测尘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1、煤仓如有堵塞卡仓,不准探头进入观察,更不准探身或进人捅仓。2、煤仓堵塞如需爆破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长批准,并且使用被筒炸药,严格执行瓦斯检查等规定,严格执行专门措施。3、煤仓上口必须设有栅栏,防止人员坠人。煤仓上口要有防水灌入煤仓的措施,如砌筑挡水围墙等。4、煤仓堵塞不准从上面用水冲。如果煤仓灌水,必须编制专门处理措施,严防溃仓事故发生。

篇3:煤矿加油站安全防护措施

(1)加油站的油罐、管线、油泵房及附属设施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消除设备隐患及不安全因素。油品的储存、发放、管理、使用与作业必须遵守《石油库安全规程》;

(2)生产工人上岗前必须要经过技术培训,接受安全教育,方能上岗。在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作业人员应按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3)加油站地下油罐清洗用水为含油污水,不能直接排放。必须经过处理达到现行的国家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4)油泵房采用机械通风;

(5)油罐计量和安全油位控制以及发油计量和统计实行仪表监测,微机管理。

篇4: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

一、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产量进尺,不准违规超产超尺。

二、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盲目蛮干。

三、必须坚持遵章守纪作业,规程措施落实到位,不准违章违纪。

四、必须坚持区(队)长、班(组)长带班作业,发挥好基层管理人员模范作用,不准违章指挥。

五、必须坚持依靠机械化、信息化作业,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甩掉破坏。

六、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正点交接清楚作业场所各方面安全事项,不准两班交岔作业。

七、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准入“三确认”符合要求,不准冒险作业。

八、必须坚持安全培训学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三意识”和安全技能“三能力”合格。

九、必须坚持安全诚信制度,一诺千金

说到做到,不准弄虚作假。

十、必须坚持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制度,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准侵犯职工“十项权利”。

篇5:煤矿斜井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为保证斜井提升系统的正常提升、行人设备的安全,特制订本措施,望各使用单位(采区、队)严格执行。

一、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制度。

1、凡提升期间,严禁人员在斜井行人或斜井内有人。人员需在斜井通行,应先请示井上、下信号工,经井上、下信号工与绞车司机联系清楚并同意后,方可通行。斜井通行完毕后,告知井上下信号工。

2、严禁人员搭乘矿车。

3、每次提升运输时,1采区主斜井重车最多只能提升7个/次,下放空车7个/次;1采区副井、2采区、3采区及井下皮带巷55KW调度绞车、暗风井55KW调度绞车重车最多只能提升2个/次;下放空车最多只能3个/次;1813运巷11.4调度绞车重车最多只能提升2个/次,下放空车最多只能2个/次。

4、斜井提升只能使用符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矿车,严禁带病矿车下井使用。

5、超长、超宽、超高、(6.0米*1.1米*1.4米)超重(按照绞车提升能力核算执行)“四超”物品下斜井,必须制定专门的提升安全措施后才能提升。

6、在提升水煤车时,以车在斜井中运行后不能把水煤、水矸等洒入井筒为准。

7、矿车在提升或下放物料时,速度不得超过5m/s。

二、钢丝绳的检查维护

1、钢丝绳每班运行前必须进行检查,钢丝绳在1个捻距内断丝,面积与钢丝绳总断面积达到5%或钢丝绳直径减小至10%时须立即更换。

2、钢丝绳有变黑、锈皮、点蚀麻坑等损伤时,不得用作升降人员。钢丝绳锈蚀严重,或点蚀麻坑形成沟纹,或外层钢丝松动时,不论断丝数多少或绳径是否变化,必须更换。

3、绞车每班检查一次,重点是制动装置和和深度指示器,制动装置失灵,立即停止运转予以检修。

4、严禁绞车断电运行。

三、连接装置的安全管理

1、倾斜井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与钢丝绳的连接,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并加装保险绳。

四、摘挂钩操作

1、把钩工每班必须认真检查三环连和插销的连接情况,发现问题严禁使用。

2、上、下信号把钩工必须将所有插销插好、插牢,把保险丝挂好,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发出提升信号。

3、挂钩工待车停稳后方可摘挂钩,严禁车未停稳就摘挂钩,严禁蹬车摘挂钩。摘挂钩时如遇到摘不开、挂不上的情况,严禁蹬绳操作,以防车辆移动使身体倾斜摔倒,造成事故。

4、挂钩工认真检查核对所挂车辆的重量和数量是否符合规定,矸石平实,不得超载。

五、挡车栏的使用

1、自动挡车栏必须处于完好状态,当车辆通过时方可打开,其余时间应处于常闭状态。

2、井口挡车门及井底挡车栏在车通过后,应处于关闭状态。

3、不能提升火工产品。

4、凡违章作业,要严肃追究处理,至少每次给予100元罚款,造成损失,要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人员搭乘斜井矿车者一律罚款500元。按情况并开除出矿。

六、信号把钩工应熟悉本矿提升系统的联系信号,熟悉《安全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1、工作开始前应仔细检查钢绳及钩头、阻车器、挡车拦必须试验、打油,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每次挂钩都要检查矿车、插销、链环,完好者才能使用。挂钩时必须认真仔细,挂好绳要使劲拉一下钩头,确认矿车、钩头、插销连接无误,方能发出信号,绞车运行后所有人员必须立即进入躲避硐。

3、发信号时应清楚可靠,井底信号把钩工只能向井口信号把钩工发信号,井口信号把钩工再向绞车司机发信号。

4、摘挂钩时应站在人行道上(不能面对来车站在轨道以内),待车辆进入摘钩地点减速停稳后才能摘挂钩。

5、运送设备材料的矿车应仔细检查,码放、捆绑不好、不牢固的设备材料车,应责令运输工及放料人员重新码放合符要求、捆绑结实,才能下放或提升。

6、矿车在绞车道或起坡点附近掉道时,要稳好矿车、不取钩头,防止下滑,使其上道,不得用绞车直接硬提上道,必须使用起道器,但在巷道的两帮、矿车下方及对人身安全有威胁的地方严禁站人。

7、严格按照“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的规定,指挥进出井人员安全通过绞车道。

8、绞车道或车场内发生障碍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或发生断绳、跑车事故要及时报告值班人员。

9、在岗位上,不准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在联系工作中(如用电话或口头或与他人联系时)发送信号,必须精力集中,细心操作。

10、收到的信号不明确时,不得发送开车信号,同时可用电话或回点等方式查明原因,并且废除本次信号,重新发送。

11、发出信号后,发现提升容器的运行方向与所发信号规定的方向不一致时,应立即发信号停止。

12、信号发出后,不得离开信号机旁,要观察提升中的运行情况,监视运行中的信号系统,要观察挡车栏的动作情况和信号指示,发现异常和紧急情况必须立即发出停车信号。

13、与绞车司机联系必须用矿统一的信号指令进行,即一停、二提、三下放、四慢,不得私自改变,也不得任意临时规定信号。

14、信号把钩工必须持证上岗,上岗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严禁私自找人代替上岗,离岗。

15、每班工作前必须详细检查防跑车装置及跑车防护装置,连接装置、保险绳、钩头和接头以及各种工具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并检查钩头50米以内的钢丝绳是否打结、压伤、死弯、断丝等不安全隐患,同时步行检查斜坡地滚,轨道是否安全可靠,确认无误,符合提升要求,方可挂钩提升。

16、上岗前必须扎紧袖口和腰带,串车时,应注意手被车辆挤压,做好自身安全保护。每次挂钩完毕,必须对车辆各部位、三连环、钩头等详细检查一遍,瞭望车辆运行方向有无障碍,档车栏、阻车器工作是否正常,一切正常才能发信号提升,下车场信号把钩工随后进入躲避硐。

17、信号把钩工工作完毕,必须清理现场,收好工具,上部车场把钩工应检查档车栏、阻车器应处于关闭状态,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18、车场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现场,必须听从信号把钩工指挥,提升时全部人员必须进入躲避硐。

19、没有听到矿车到达上车场停车信号系统前,严禁进入车场摘挂钩。

20、串车进出车场,应做到目接目送,与信号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随时发出信号准备。

七、绞车司机应熟悉绞车机械电气性能,牢记各种信号,熟悉《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接班后应仔细检查以下情况:

1、信号装置是否完好灵敏,各紧固件是否紧固。

2、减速器油表及轴承油杯油面是否正常,密封装置是否完好。

3、起动设备、指示仪表、电源电压、电气线路是否正常。

4、刹车是否灵活可靠、钢绳有无缩小或损伤,滚筒上的钢丝绳是否排列整齐,是否咬绳等。

5、绞车运行是否正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或电气部分的故障应及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检修。更换钢绳应在机修人员的配合下进行。

6、工作前先空载试车,正常后方可通知信号把钩工开始工作。

7、工作中应准确执行每一个信号指示,每次提升或下放前,先向信号把钩工回复信号。对于任何不清的信号都应认作停车信号,查明后才能开车。

8、工作中随时注意绞车运行、钢绳缠绕、仪表指示情况,注意电机和轴承温升。发现异常或温度超过70℃时应停车检查。

9、绞车运行中出现下列特殊情况需要停车时,可使用紧急制动装置;

(1)、绞车出现振动或电流指示超过电机额定值。

(2)、机械部分突然损坏或突然停电、断相。

(3)、发生其它紧急情况必须紧急停车时。

10、盘式制动闸的闸瓦与制动闸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mm。

11、绞车的保险装置:过卷保护、过速保护、过负荷和欠压保护、限速保护、深度指示失效保护、闸间隙保护、松绳保护、减速保护等保护有失效或不灵敏的,应及时向维修人员报告,待检修正常后,方可启动运行。(1采区副井、井下调度绞车除外)

八、绞车司机交接班

绞车司机交接班必须在岗位现场进行,做到“手拉手、口对口,你不来,我不走”,并严格执行“七交”“七不交”:

1、交清当班运转情况,交代不清不接。

2、交清设备故障和隐患,交代不清不接。

3、交清应处理而未处理问题的原因,交代不清不接。

4、交清工具和材料配件的情况,数量不符时不接。

5、交清设备和室内卫生打扫情况,不清不接。

6、交清各种记录填写情况,发现填写不完整或未填写时不接。

7、交班不交给无合格证者或喝酒和精神不正常的人,非当班司机交代不清不接。

如果交班司机认为未按规定交接时,有权拒绝交接班,并及时向上级报告。在规定的接班司机缺勤时,未经领导同意,交班司机不得擅自离岗。当班司机正在操作,绞车正在运行时,也不得交与接班班司机操作。

交接工作经双方同意时,应在交接记录本上签字,方为有效。

绞车司机下班前应切断操作台电源,打扫绞车及室内清洁。

九、巡回检查

1、巡回检查每小时一次。

检查的内容有:

(1)滚筒、主轴承是否正常,主轴承温度是否正常。

(2)减速器、

联轴器等是否正常。

(3)闸瓦间隙是否符合要求,闸瓦与制动轮接触是否良好。

(4)各润滑部位的润滑油是否正常;各发热部位的温度是否超过规定值。

(5)深度指示的位置是否准确,各种仪表(电流表、电压表、压力表、毫安表等)的指示是否正常。

(6)各种安全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7)绞车电机转动有无异常声响和震动,碳刷与滑环接触是否良好,有无冒火现象。

(8)电控系统的接触器、继电器的动作是否灵敏可靠。

八、提升事故及预防

1、加强对绞车司机及信号把钩工的教育,提高他们的责任心和技术水平。

2、为防止矿车在向上提升时的松绳,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使用保险闸。

3、加强对斜井地轮的维护,保证每个地轮转动灵活,防止钢丝绳与地面、轨道及碹帮之间的直接摩擦。

4、要保证井筒、巷道内的清洁、整齐,防止钢丝绳和提升容器在井巷内被刮、卡等造成冲击载荷。

5、绞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特别要避免因紧急刹车、突然加速所造成冲击载荷。

6、钢丝绳钩头的余绳在变坡点不能超过1米。

7、盘式制动器或制动盘有油污时,必须处理干净后才能提升或下放。

九、本措施一式六份,各使用单位各执一份,机电矿长一份,存档一份。

十、本措施未提及处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各有关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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