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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采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要求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矿与矿之间的保安煤柱。

二、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米,巷道一侧必须留有o.8米以亡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无断梁折柱,高度不得低于1.6米。安全出口应该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四、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靠,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五、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由里到外的顺序进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空区。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七、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行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前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八、支架间应架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性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九、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折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一、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洞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十二、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篇2:开采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一、矿井必须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严禁独眼井开采,严禁开采和破坏矿与矿之间的保安煤柱。

二、主要运输巷道的净高,自轨面算起不得低于1.8米,巷道一侧必须留有o.8米以亡的人行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米。

三、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两个畅通无阻的安全出口,分别通到进风巷道和回风巷道。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无断梁折柱,高度不得低于1.6米。安全出口应该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四、采掘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都必须架设牢靠,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

五、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当发现危险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六、采煤工作面回柱放顶应按由下而上、由里到外的顺序进行。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作业条件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严禁任何人员进入采空区。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七、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行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前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它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八、支架间应架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性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九、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折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时支护,折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十、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十一、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施工期间兼作人行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洞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十二、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篇3:金属矿地下开采基本要求

1.具有良好的工作条件,确保开采工作的安全.

2.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条件.

3.具有高效的开采手段.

a.劳动生产率要高;

b.开采成本要低

c.开采强度要大.

d.机械化程度高

4.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a.损失贫化要小

b.提高回收率

c.提高资源利用率

2.2金属矿地下开采单元的划分

2.2.1开采矿区的划分

1.矿田:划归一个矿山企业开采的矿床或其一部分;

2.井田:划归一个矿井开采的矿床或其一部分。

矿井:具有独立完整开采系统的坑口

3.划分因素:是一种人为划分因素与地质因素的结合.

2.2.2开采分段的划分:

1.阶段:在开采倾斜矿体时,在井田中每隔一定的垂直距离掘进沿走向阶段运输巷道,将井田划分为一个个的长条形的矿段称阶段或中段。

阶段高:两巷道的垂直距离。

2.矿块:在阶段范围内,沿走向,每隔一定的距离.掘进垂直的天井,将阶段划分为更小的块段称矿块。

矿块是地下开采最基本的单元。

3.划分因素:根据采矿方法划分。

2.2.3水平矿体矿区的划分

1.盘区:开采微倾斜矿体时,在井田内沿走向掘进阶段运输巷,将井田划分为长条形矿段称盘区。

2.采区:在盘区内,垂直走向掘进运输巷道,将盘区划分为更小的矿段叫采区。

篇4:地下矿山开采基本安全要求

矿山一般须经过正常的基本建设,达到设计的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在安全上做到“三同时”,才投入正常生产。矿山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生产的各个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矿山开采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失。为此,《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对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安全生产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地下矿山必须具备矿山安全开采的条件,归纳起来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1.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相及其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发和雪崩的危害;

2.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石中,特别是岩溶发育的地层和流砂中;

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区、采场必须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出口相通;

4.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5.矿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新矿井、新水平(区段)、新采区的开采应按设计的要求形成通风系统,井下通风构筑物设施、设备的设置和质量以及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符合要求;

6.矿井开采的防排水、防尘、供水、供电、照明等系统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7.提升、运输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其设备的选择、安装试运转符合要求;

8.按规定选择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在试运转中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9.有自燃发火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数量符合要求;

10.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和按规定装备救护工具与器材;

11.对开采中产生的噪音、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有预防措施;

12.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和配足安全人员,对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14.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要求,采空区处理和尾矿系统形成。

篇5:地下矿山开采基本安全要求

矿山一般须经过正常的基本建设,达到设计的要求,并通过竣工验收,在安全上做到“三同时”,才投入正常生产。矿山在建设和开采过程中生产的各个系统,生产作业环境,生产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技术措施,应能满足矿山开采的安全需要,不能导致人员伤害,发生疾病死亡或造成设备财产破坏和损失。为此,《矿山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对矿山建设和矿山生产安全生产都作了一系列的规定。要求地下矿山必须具备矿山安全开采的条件,归纳起来地下开采矿山的安全条件主要有以下几条:

1.地下开采矿山的井口和平相及其构筑物的位置,应不受地表塌陷、山洪爆发和雪崩的危害;

2.主要井巷的位置,应布置在稳定的岩层中,避免开凿在含水层和受断层破坏的岩石中,特别是岩溶发育的地层和流砂中;

3.每个生产矿井,必须有两个独立的能上下人的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各个生产中段(水平)和各个采区、采场必须要有两个能上、下人的安全出口与直达地表的出口相通;

4.选用适应顶板特点的支护形式和器材,井下巷道断面的宽度和高度应满足生产和行人的要求;

5.矿井有完整、合理的通风系统,采用机械通风;新矿井、新水平(区段)、新采区的开采应按设计的要求形成通风系统,井下通风构筑物设施、设备的设置和质量以及通风的风质、风量、风速符合要求;

6.矿井开采的防排水、防尘、供水、供电、照明等系统已形成并安全可靠;

7.提升、运输的安全保护和信号装置、齐全可靠,其设备的选择、安装试运转符合要求;

8.按规定选择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其安装和保护装置,在试运转中符合要求并安全可靠。

9.有自燃发火的矿井有防灭火系统,消防器材、材料配置及数量符合要求;

10.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护组织和按规定装备救护工具与器材;

11.对开采中产生的噪音、振动、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有预防措施;

12.水文、地质及有关图纸等技术资料齐全,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1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按要求设置安全机构和配足安全人员,对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14.采矿方法和开采顺序合理并符合要求,采空区处理和尾矿系统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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