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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柜台内工作人员出入营业间管理规定

编辑:制度大全2019-05-04

一、本营业场所非柜台内的其他人员需进入营业间时,必须负责批准,应进行登记。

二、上级行领导或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时,要出示上级行介绍信或安全检查通知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经营业场所负责人陪同或批准(包括电话通知核实),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内,特殊情况(如:计算机临时故障处理等)无上级行介绍信或通知书,可由营业场所负责人通知柜台审核身份,履行手续后方可入内。

三、押运人员接送尾款箱时,解款出纳员应出示“接送款专用证”,经验证确认身份后,可以先进入后登记,经警、保安及押运人员不得入内。

四、监控、应急报警、消防、供水、供电、通讯等设备安装维修维护人员进入营业间,必须经上级行监察保卫部及营业场所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人员陪同,履行手续后方可入内。安装维修维护工作一般应安排在非营业期间进行。

五、银行监管部门、公安部门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时,必须经上级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及营业场所负责人批准,并有相关人员陪同,履行手续后方可入内。如发现来人中有人携带枪支、器械等武器,应一律拒绝入内。

篇2:营业网点监控报警系统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各营业网点电视监控、报警设备管理,保障技防设备系统正常,特制定本规定。

一、营业网点安全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和监控设备,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系统进行24小时全天候防范监控。白天实时录像,晚上报警联动录像,录像资料保存时间至少二个月,保卫部门负责监控、报警系统日常管理,电视监控、报警系统安全检查,纳入安全保卫日常工作考核。

二、总部远程监控中心要实行24小时坐班制度,营业网点对重点部位实行可视监控、报警监控,柜(组)员监控可根据营业单位对外营业时间进行布与撤防。

三、凡安装安全监控、报警和监控系统的营业网点,要确定专人负责,每月定期对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的设备进行一次擦拭和保养.监控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掌握电视监控系统、报警系统操作规程和执行国家《保密法》相关规定。

篇3:运钞车使用和管理规定

一、运钞车要坚持“专车专用”的使用和管理原则。

二、各(行)社要根据基层网点布局、业务规模及现金需求量等情况制定现金押运计划,确保满足调拨现金、头寸押运、款箱接送、重要空白凭证调剂的需要,并做好保密工作。

三、保卫部门应印制运钞车派车单和出车事项登记簿。运钞车驾驶员必须凭保卫部门开出派出单出车,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登记。

四、运钞车驾驶员必须执行押运期间安全保卫工规章、制度,熟悉应急处置预案。

五、派出运钞的车辆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直达目的地,中途遇塞车或其他紧急情况,要仔细判断,果断决策,并向保卫部门及时汇报情况,在征得同意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改变行车路线,并做好记载。

六、运钞车在执行任务时,不准随便停留或兼办其它事情,不得搭乘其他无关人员和携带其他物品,严禁装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七、没有运钞任务的情况下,车辆应停放在单位院内或专用运钞车车库待命,随时准备执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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